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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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根据“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用电负担,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步伐,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乡用电同价是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特别是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限期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
二、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为城乡用电同价打好基础。
各地要按照“两改”的进度和城乡用电同价的要求,及时并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降低农村电价,缩小城乡用电价差,减轻城乡同价对城市电价的影响。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其中;(一)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
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二)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电工人数按劳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定员定编规定确定,工资标准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可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适当计入。
但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要低于“两改”前农村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额度,不得以提高电工工资待遇为由,增加农村供电所工资成本。
(三)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计入电价的折旧、大修费分别按改造后仍运行的原农村电力资产的5%和1%计算,因计提折旧对电价推动过大的地区,经有关部门批准,目前在农村电价中可少计或不计,以后视情况逐步计入;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秭归县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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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秭归县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秭归县实现城乡
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3]15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秭归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宜价管字[2002]207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要求,现将秭归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秭归县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县内城乡同价,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单位:元/千瓦时)。
二、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原电建基金及新增的每千瓦时0.43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农村过渡时期电价的地区一律执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
附:秭归县销售电价表(略)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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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精神,决定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等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以下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
具体包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的,为社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的场所用电。
用于出租等经营性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不在享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范围。
(二)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场所内的食堂、澡堂、宿舍(狱舍)等生活设施用电。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cn。
附件: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2日附件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适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完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量配电网用户用电价格机制(一)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用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
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目录一、综合概述 (3)1. 报告背景 (4)2. 报告目的 (4)3. 报告范围 (5)二、经济发展状况 (6)1. GDP增长分析 (7)1.1 总体GDP增长趋势 (9)1.2 第一产业增长情况 (10)1.3 第二产业增长情况 (11)1.4 第三产业增长情况 (12)2. 人均收入与消费水平 (13)2.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2.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5)2.3 消费价格指数 (16)3. 贸易与投资状况 (17)3.1 进出口总额及增长率 (19)3.2 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19)3.3 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21)三、社会事业发展状况 (22)1. 教育事业进展 (22)1.1 学前教育普及率 (23)1.2 小学教育入学率 (24)1.3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24)2. 卫生医疗状况 (25)2.1 医疗机构数量与床位数 (26)2.2 医疗服务量与质量 (27)2.3 健康状况指标 (28)3. 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29)3.1 文化设施分布与利用率 (30)3.2 体育赛事举办情况 (31)3.3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32)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34)1. 空气质量状况 (35)2.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36)3.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37)4.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实施情况 (38)五、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 (40)1.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现状 (41)2.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发展 (42)3. 公共服务设施分布与完善程度 (43)六、总结与展望 (45)1. 主要发现与结论 (46)2. 问题与挑战分析 (47)3. 发展建议与政策取向 (49)4. 未来展望与趋势预测 (50)一、综合概述本报告对 XX 行政区近五年来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统计分析,旨在为政府决策、行业研究和社会各界提供客观、准确且具备参考价值的数据支持。
在过去的五年里,XX 行政区经济总量持续扩大,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达到 XX,展现出强劲的发展活力和潜力。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崇政发(2018)9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崇政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崇左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2017年11月10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共48件,本次清理后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37件、确认失效或废止8件、决定修改3件。
现将清理后决定继续有效、确认失效或废止、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等规定,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确认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列入决定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延长执行期限到2018年11月31日止,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修改,2018年11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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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欢迎阅读!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篇一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渝价[20xx]408号文)的精神,20xx年7月及以后投产的水电机组应按分档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我协会会员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速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10家是20xx年7及以后投产的,现向贵委请示,要求按渝价[20xx]408号文件的规定,对这10家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在现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再上调0.01元/kW·h。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电费调整的请示范文篇二宁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宁南县销售电价的请示来源:时间:20xx年11月29日点击率:【打印】【关闭】【内容纠错】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1666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6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电力销售电价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省、州物价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此次我县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按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四大用电类别设置。
应将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鉴于需合并的各类用电电价差较大,不宜一次性合并,五年内逐步将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统一电价。
南方电网公司电费核算问题解答

附件 1:电费核算问题解答【说明】《电费核算问题解答》主要针对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国家相关文件为依据,以问答的形式编写而成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好、执行好国家电价政策,准确核算电费,达到规范经营的目的。
各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基本电费方面的问题1、如何选择基本电费的计算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514 号)中关于“基本电费的计算”的规定,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具体采用哪种计算办法,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 1 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 5%,超过 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2、对具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答: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 67 号)中关于“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的规定,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者,应以受电变压器铭碑额定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铭牌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的总和作为基本电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3、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暂拆与复用如何计收当月基本电费?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 84 条关于“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 24 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的规定,对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与复用的用户其开始或停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用日计算,每日为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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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
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1]46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2.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宁明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468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宁明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县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城乡同价的请示》(宁价字[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2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基准电价水平为0.572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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