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种子科技》
【年(卷),期】2013(31)7
【摘要】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特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总页数】2页(P22-2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对中国大豆进出口的影响 [J], 马述忠
2.我国大豆进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现状及评价——兼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 [J], 梁立宽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J],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J],
5.国务院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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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标识的标注方法:(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10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10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31•【文号】农办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10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农办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单位: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持续强化研发试验、南繁基地、进口加工、种子生产、产品标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单位都能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法规规程开展相关活动。
同时,监管中发现少数研发试验单位、南繁试验单位存在违规开展试验的问题,少数加工企业存在安全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种子企业存在违规制种的问题。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已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三北种业有限公司违规开展转基因玉米中间试验问题河北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三北种业有限公司在试验基地开展转基因玉米中间试验,尽管试验已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但检查中发现存在管理不规范、控制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河北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销毁转基因玉米材料并责令三北种业有限公司整改。
二、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违规开展转基因棉花中间试验问题河北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在试验基地开展转基因棉花中间试验,尽管试验已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但检查中发现擅自提前开展了试验。
河北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销毁转基因棉花材料并责令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整改。
三、关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违规开展转基因棉花中间试验问题河北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在试验基地开展转基因棉花中间试验,尽管试验已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但检查中发现擅自提前开展了试验。
中国有关转基因生物的法律法规

中国有关转基因生物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摘录)(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3)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摘录)(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通过,2002 年3月20日施行)第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二)安全评价申报书;(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程序》(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涉及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植物、动物、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农办科〔2017〕5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有事业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聘用的教学科研人员及本校学生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我校科研条件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外单位科研人员、学生,按本校人员管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XXXX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正式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三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正式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三项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3.11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90号
•【施行日期】2002.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0号)
根据国务院2001年5月23日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将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外公司可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证书的申请,农业部按有关规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为使自申请到批复的270天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正常进行,农业部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向中国出口转基因生物的境外公司可在申请安全证书的基础上,持本国或第三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有效文件,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对审查合格者,农业部将在30天内发给“临时证明”。
进口商可持境外公司已取得的“临时证明”办理报检手续,并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标识。
该临时措施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12月30
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2年3月11日。
转基因法律法规汇总

转基因法律法规汇总转基因技术作为当今生物科学领域的重要突破之一,对于推动农业发展和提高粮食产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转基因食品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尤其是在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
为了确保转基因技术的安全应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转基因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简析。
一、中国转基因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该法规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转基因农业生物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其中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审查审批程序、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和追溯制度等。
2. 《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发布,是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检测、审批等事项,并明确了转基因食品进口和出口的管理要求。
二、国际转基因法律法规1. 欧盟转基因食品法规欧盟于2003年通过了《基因工程食品和饲料法规》,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标识和追溯制度、安全评估要求等。
欧盟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相对谨慎,通常采取零容忍政策,要求在产品标签明确注明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2. 美国转基因食品法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了一种相对宽松的管理政策。
根据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案,只有在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在功能和营养方面没有实质性差异时,经过食品安全评估的转基因食品才可以获得上市许可。
3. 加拿大转基因食品法规加拿大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主要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负责。
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发布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只有在转基因成分超过特定阈值时,才需要在标签中明确标明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三、转基因法律法规对比分析中国转基因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主要是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进行了规范,强调了审批程序和标识追溯制度。
与中国相比,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要求更为严格,通常要求标签明确注明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而美国和加拿大对于转基因食品相对宽松,主要关注其与传统食品在功能和营养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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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研究与试验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二)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其他材料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四章经营第二十五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
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进口与出口第三十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七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