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案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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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内最新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二篇)

2024年国内最新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二篇)

国内最新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二)国内最新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二)引言:随着近年来加油站行业的快速发展,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将继续探讨国内最新的一起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并分析案情、判决理由以及对于加油站行业的启示。

案例背景:案件涉及的加油站位于某省某市,由一家加油站管理公司拥有。

该加油站的承包租赁合同原本是由加油站管理公司与一位加油站承包商签订的。

合同约定承包商负责运营加油站,并按照一定比例与加油站管理公司分享收入。

然而,合同的有效性却成了一场争议的焦点。

案情分析: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里,加油站管理公司开始怀疑承包商的经营能力和付款能力。

经过调查发现,承包商没有按约定的比例分享收入,并且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加油站管理公司认为,由于违反了合同约定,承包商应被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加油站。

判决理由:1. 违反合同约定: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收入,且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这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 经营能力不足:加油站管理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承包商的经营能力显著不足,无法有效经营加油站,导致加油站的业绩下滑。

这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

3. 违规经营:承包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使用非法手段提高加油站收入等。

这种违规经营也是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

对加油站行业的启示:此案例给予了加油站行业一些重要的启示:1. 加强对承包商的审查:加油站管理公司在选择承包商时,应严格审查其运营能力和信誉,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约定。

2. 定期检查和评估:加油站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承包商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经营加油站,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3. 加强合同管理:加油站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承包商与加油站管理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并及时采取合法手段应对违约行为。

结论:国内最新的一起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提醒我们,加强对承包商的审查、定期检查和评估以及加强合同管理是保障加油站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无效合同相关案例

无效合同相关案例

无效合同相关案例标题:无效合同案例——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某个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 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甲方出售一辆二手汽车给乙方。

合同约定汽车车价为120,000元,乙方于合同签订时支付了100,000元的定金,约定一个月后剩余20,000元一次性付清并取车。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购买汽车后需在一个月内办理转移手续。

经过调查,该汽车有严重的行驶安全隐患,且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其质押给了第三方,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汽车过户手续。

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售车方,汽车所有人。

甲方权利:要求乙方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

甲方义务:出售合法、安全的汽车,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甲方履行方式:向乙方出售汽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甲方期限:合同生效至交付汽车、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甲方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身份:购车方。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汽车的所有权,要求甲方履行质量承诺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履行方式:支付定金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剩余款项并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期限:合同生效至交付汽车、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乙方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合同法》2.《侵权责任法》3.《物权法》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权力: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并办理过户手续;收回汽车;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义务:出售合法、安全的汽车;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汽车的所有权,要求甲方履行质量承诺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办理过户手续。

技术合同案例分析

技术合同案例分析

技术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技术合同无效案例篇一:无效合同案例(2)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XX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XX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XX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XX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XX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XX.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XX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XX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案例(优秀)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案例(优秀)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案例(优秀)(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服务。

为了确保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物业管理合同成为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物业管理合同可能会被宣布为无效。

本文将介绍一个优秀的最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案例。

这个案例发生在某个城市的一处豪华小区。

该小区由一家知名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而合同由该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

合同约定了服务范围、费用、维修责任等内容。

在一段时间后,业主们开始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表示不满。

他们发现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低下,且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

物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业主们投诉称,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没有进行及时清洁和维护工作,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

某些公共设施的维修工作耗时过长,致使业主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物业公司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态度漠不关心,使得业主们对其不满情绪进一步增加。

物业公司在收费方面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合同约定了物业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但物业公司未能严格按约定执行。

一些业主发现,他们被要求支付过高的物业费,而且费用的上涨幅度远远超过了市场水平。

同时,物业公司未能提供透明的费用结算,对费用增加的解释和说明不清楚,使得业主们对费用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

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维修责任。

业主们遇到了一些公共设施的故障,例如电梯、门禁系统等,向物业公司报修却迟迟得不到响应。

部分设施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业主们的安全感。

即使物业公司最终派人进行修复,却并未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导致设施问题反复出现。

面对这些问题,业主们联合起来,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在法庭上,业主们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后,裁定该物业管理合同为无效,认定物业公司违约,并责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们的损失。

这个案例是一个优秀的最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案例,彰显了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也表明了法院对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保护力度。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107117页: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案情:xx年10月18日,姚建平、姚鑫(原告)和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所建林顿大厦(xx年7月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xx年5月30日由被告设定抵押贷款,尚未清洁)1#24层A、B、C、D、E室,建筑面积389.72平方米,总价2681723元,交付使用期为xx年2月28日,被告应该在20天内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闸北区房地局房屋产权监理所(即现在的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被告三)于11月5日在该合同上加盖了预售登记备案印章。

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首期款按照总价的52%支付,其余48%的购房款采用授权出租方式支付,即原告敬爱那个所购物业授权被告一出租四年,租期自xx年3月1日起算,被告一以其所得租金收入足额冲抵原告应支付的购房余款;如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则被告一同意在xx年3月1日以后的两个月内,案预售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124%的优惠接受原告退房;被告一保证所售物业不存在重复预售、出售或设定抵押、担保;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

原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394261元及费用6267元,并于xx年12月15日向被告一发出"到xx年4月15日要求退房,付清房款"的退房通知,被告一予以收具。

xx年5月27日,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一无法按期交房,被告二作为担保单位,争取在今年6月7日钱全额归还房款,最晚不超过6月28日归还房款和利息。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于xx年10月13日起诉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被告一退还全额房款2681273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承认事实,但是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法考工程法规无效合同案例

法考工程法规无效合同案例

法考工程法规无效合同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建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建筑用钢材的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供规定质量标准的钢材,而甲方则承诺在收到合格钢材后3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提供的钢材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乙方因此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此案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其中,内容的合法性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在本案例中,乙方提供的钢材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这显然违反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了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对方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主要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进一步地,如果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那么解除权行使方通常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可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例中,甲方除了可以拒付货款外,还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采购不到合格钢材而导致的工程延误等相关损失。

合同的无效或解除并不意味着双方就此毫无关联。

事实上,无效合同的处理同样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例如,乙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而甲方也应当退还已接收的不合格钢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法规中无效合同的判断和处理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它不仅需要对民法典有深入的理解,还需要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

在法考中,考生应当重视对无效合同案例的学习,这不仅能够帮助理解和记忆相关法律条文,还能够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合同无效的案例

合同无效的案例

合同无效的案例1.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01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其名下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乙方使用,并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不久,甲方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将该公寓卖出,导致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乙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基于合同未能履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乙方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此次违约属于故意的。

2. 案例二:劳动合同无效2019年,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先生担任甲公司的高级经理,工资为每月2万元,并享有特殊福利。

然而,在合同执行的第一个月,甲公司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支付乙先生约定的工资和福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无法提前通知乙先生解除合同,并且也无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完全是由雇主的原因造成的。

比如,在乙先生签订合同时,如果他故意隐瞒了重要的身体状况或健康问题,从而使甲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那么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案例三:购房合同无效2020年,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乙先生,并且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全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乙先生却迟迟未支付购房款项,致使甲先生无法正常进行房屋交易。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乙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总结起来,合同无效的案例通常表现为一方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合同不能达到约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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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毕”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

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

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

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

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

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

因此,吴剑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

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三桥支行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能“霸道”的不告知而单方撕毁合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未央区人民法院“无效合同”的认定,驳回了两上诉人的上诉。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案情】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谢某孙某某系孙某父亲,两人名下有一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的房屋。

2005年,孙某因经商缺少资金,与朋友谢某商量将房屋过户给谢某,以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瞒住孙某某,孙某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孙某某,在上海市公证处办理了以案外人唐某为代理人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

此后孙某和代理人唐某与谢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谢某名下后,孙某得到了银行贷款29万。

此后房屋一直由孙某继续居住,由孙某每月替谢某偿还银行贷款,其父孙某某毫不知情。

两年后孙某经营状况不错,打算将银行贷款还清后,将房屋重新变更至自己和父亲的名下,但此时,谢某反悔,不予配合,坚持声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

孙某见状不再替谢某偿还银行借款,法院查封了房屋,父亲孙某某终于知道了事情真相。

父子二人不得已,根据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将谢某诉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原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两申请人名下。

据此,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谢某于2005年8月30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谢某返还人民币29万元;被申请人谢某应在收款同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注销手续,并在抵押贷款登记注销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自被申请人谢某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名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情:2003年2月,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公司(原告)作为委托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海园路支行(被告)作为受托方、案外人北京世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由原告提供220万元,被告以委托贷款方式贷款案外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该协议书上被告的印章为被告原负责人王建梁私刻。

次月,王建梁致函原告,载明同意原告将220万元直接打入案外人帐户,此函上加盖王建梁私刻的印章。

后原告转账给案外人北京世涛。

后,王建梁因合同诈骗、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刑。

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王建梁私刻的印章并签订合同不是被告的行为,该委托贷款关系和担保关系不能成立。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王建梁签订协议时为被告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协议上也有其个人签名,故为代表被告的行为,被告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和原告之间成立担保关系。

但本案是案外人北京世涛利用此协议进行诈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委托贷款书为无效,故担保合同也无效。

本案中被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法院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情:2004年6月10日,房屋的开发商南宁锦明房地产实业公司(被告二)和南宁市阳光易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案外人)签订合同,由案外人代理销售被告二的房屋,按照4000元每平方米销售。

同日,案外人和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一)签订房屋代销协议,被告一代销房屋。

2004年6月10日,南宁市迪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代理合同,原告代理销售被告一的房屋,按照7000元每平方米销售并按照销售额提取佣金,原告后交纳被告保证金20万元。

2004年7月,原告致函被告一要求延长销售代理时间。

后原告诉至法院。

广西南宁市永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一和原告签订合同,应该以被告二的名义或者得到案外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对被告二没有没有约束力。

现被告一无证据证明其得到案外人和被告二的同意,违反了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原告和被告一的合同无效。

法院依据合同法52条第5项,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20万元。

被告一不服上诉,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一不具备将商品房向外包销的主体资格;同一天上述三份合同的签订,使房屋的价格从4000元每平方米上升到7000元每平方米,被告一的包销行为实为国际明令禁止的哄抬房价的行为,也损害了由普通购房者的共同利益所体现出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维持原判。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案例: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小王与工头签订合同。

而工头却在合同中规定,工头每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贴,由小王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

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概不负责,当时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

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矿及工头,要求他们承担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煤矿及工头都认为他们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理由是小王上班时已知道煤矿工作的危险性,并且每月都领取了危险补贴,同时在合同上也明确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煤矿及工头概不负责。

后来,几经周折,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小王的家属才得到了合法的赔偿。

那么,煤矿及工头为什么签有合同还要赔款呢? 因为他们与小王签订的合同是一份“生死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份无效合同。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想违背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的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煤矿及工头与小王签订的“生死合同”实际上是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因此发生了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

二、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案情:1996年2月13日,杨文龙(原告)在山西同力计算机联合公司商贸分公司(被告)处购买DCA2 5X86型海洋牌电脑一台,价格13100元。

原告9月发现被告在宣传品上将DCA2列为SL400(486)系列,后找被告交涉未果。

1996年12月9日,原告委托山西省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DCA2 5X86微机是以486微机的品质冒用586微机的品牌,属于486机型”;“ DCA2 5X86微机的品牌不属于PENTIUM586型微机,而属于486型微机”。

原告后起诉至法院,称被告欺诈,应该双倍返还,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6000元。

被告答辩称出售产品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不存在欺诈,国家对486型和586型没有统一标准,故鉴定结论不科学。

审理中,法院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电脑进行司法鉴定,结论称“5X86是海洋机的叫法,对于该机究竟是486还是586,因为目前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标准,无法做出结论”。

太原市南城区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判决称:由于目前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标准,被告不构成欺诈,但是被告在开具的收据中电脑型号“DCA2 5X86”写成“DCA2 586”,这种工作中的失误导致原告对所购电脑的重大误解,故原告可以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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