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乃至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一)立法现状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不足。
(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渐重视,但判决结果却因案而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
同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面临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此外,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复,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监管方面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难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和追责由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追责成为一大难题。
同时,个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往往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
四、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制定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保护原则等。
同时,加强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
(二)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建议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协调机制。
同时,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确保其合法、正当、必要地处理个人信息。
(三)提高侵权行为认定和追责效率建议建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认定和追责的统一标准,明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程序。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家庭、财产、健康、职业、方式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在现今的社会中,被广泛应用于商业、教育、医疗、金融等领域。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当使用和泄露,个人信息的保护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研究就变得刻不容缓。
一、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在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民法来进行规范。
然而,尽管我国在民法中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个人的隐私权上,而忽视了其他类型的信息。
其次,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
民法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侵权成本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二、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相对于我国,国外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在欧洲,欧盟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美国,各州也纷纷制定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如加州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
这些法规不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还有效地遏制了个人信息的滥用和泄露。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建议1、完善民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应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将所有类型的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而不仅仅是隐私信息。
2、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应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序和救济方式,以便实践中能够有效地执行。
3、加大惩罚力度。
应加大民法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
4、借鉴国外经验。
应借鉴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经验,引进先进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水平。
四、结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只有完善民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加大惩罚力度以及借鉴国外经验,才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侵犯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了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维护个人隐私权、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是推动社会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导致违法行为频发。
此外,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意识相对较低,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但缺乏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导致法律适用性和执行力不强。
2. 执法力度方面:执法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处罚轻等问题,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技术水平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而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应对所有威胁。
4. 防范意识方面: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给自己带来损失。
四、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系统、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和共享等环节的规则,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法律领域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1. 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生物识别信息等。
这些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2. 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被视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其保护对于维护个人尊严、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
三、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1. 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
例如,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通和共享缺乏有效监管等。
2. 监管不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度,部分企业和机构在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例如,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
此外,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部分公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1)针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权利主体、保护原则等。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一、背景介绍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采集、处理、传输和利用。
个人信息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和社会资源。
然而,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很多公民的权
益受到了侵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民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
现状,发掘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理论支
持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
1. 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分类。
2.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法律规定。
3. 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学术文献、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深入探讨个人信
息的民法保护问题。
五、预期结果
本文将全面系统地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议及对策,旨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
完善,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范式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范式之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已经成为了法律法规必须面临的问题之一。
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从2021年5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但是相比于欧美等先进国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选题意义本研究旨在探究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式,研究如何通过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
目前,个人信息的保护既需要国家的制度保障,也需要个人自身的意识提高和参与。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能够更好地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良性发展和利用。
】本研究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意识,也有助于完善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达到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目的。
三、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民法保护范式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作用,阐述不同民法模式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效果,分析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促进个人信息安全和健康发展。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运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对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中的保护范式进行研究。
首先通过深入分析相关文献和案例,了解现阶段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和主要保护手段。
然后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不同民法保护范式的效果进行分析,总结出合适的保护手段。
最后,将研究结果与其他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进行对比,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五、研究结构本研究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
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意义、目的、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等。
第二部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式。
主要介绍个人信息权的含义、保护范式以及民法保护范式的应用方法。
第三部分: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模式。
系统分析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模式,包括以来制度保障、信息使用约束和追责机制等。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非法交易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等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理论基础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在于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理论,个人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进行控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公开个人敏感信息。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1. 立法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仍存在模糊之处,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困难。
2. 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和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
3. 技术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方式日益复杂,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技术上的挑战。
4. 公众意识不足: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部分人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措施与建议:1. 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和使用原则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当前,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在信息时代,人们在网络上产生的大量数据成为了商业利益的重要来源,同时也对其个人隐私造成了威胁。
人们在社交媒体、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平台上的日常活动不断被追踪、收集、分析,往往不知情,个人信息隐私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成为当今社会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必要前提。
目前,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维护公民个人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文主要研究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包括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定义、界限、收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分析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探究当前国内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特点,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2、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比较法、文献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方法,综合应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三、预期成果和研究意义1、预期成果本文预期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一些新的研究成果:(1)详细阐述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概念及法律界定范围;(2)系统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问题;(3)探讨我国信息安全保障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发展趋势;(4)在国内外相关法律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2、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推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进一步深入和完善;(2)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3)增强社会大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摘要:随着电子科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的基本信息也开始变得越来越公开化,个人信息被侵害事件发生的越来越频繁,这使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了人们的关注焦点之一。
民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基本法律,在民法中专门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明确侵权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保护,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供了理论参考。
本文是基于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与缺陷、美国、德国、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模式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借鉴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和决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引言: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超市开业,会员卡会莫名其妙的寄到了家里;新房刚拿到钥匙,就有装修公司跟踪而至;新车刚买,就接到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购买车辆保险等等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利用,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了法律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虽然我国从2005年开始已经开始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立法日程,但对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争论在理论界也从未停止,对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选择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发表本人的一些浅薄看法。
目录一、个人信息的概述(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又称“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指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其具有人格属性。
我国学者对公民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基本已达成共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方面面的信息总和。
正如周汉华2006年在其专家建议稿中所定义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照片、人事记录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具体地说,它涵盖了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求职履历、人事档案等(二)个人信息的种类特征1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1)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本人,也就是产生个人信息的自然人。
个人信息涉及人格尊严与人格发展,其主体限于自然人‘(1)个人信息的客体是信息主体所拥有的个人信息。
其具体范围需要由法律进行具体界定。
(2)个人信息的内容是拥有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一般包括:个人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等。
(3)个人信息具有识别性。
所谓识别性,即个人信息本身存在着某一个客观之确定可能性或者任何人可以从知悉资料本身进而2个人信息的基本分类个人信息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1)以能否直接识别本人为标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直接个人信息和间接个人信息。
(2)以个人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琐细个人信息。
(3)以个人信息的处理技术为标准,可以将个人信息划分为电脑处理个人信息与非电脑处理个人信息。
(4)以个人信息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信息和隐秘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与其他概念的比较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隐私是近年来在我们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词语,一般是指不愿意告诉别人的或不想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情。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最大的区别在于范围上的差异,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个人隐私,即“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
2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数据)“资料”和“数据”的英文均为“Date”,指拥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而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
资料(数据)与信息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料侧重于客观的外在形式,信息注重于资料(数据)反映的内容与人的互动关系,即资料(数据)作用于人的大脑所形成的认识。
从资料(数据)与信息的内在关系看,资料(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资料(数据)表现的内容。
(四)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内容1人格、名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侮、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这两条是宪法第38条在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2个人信息方面的隐私(1)邮件和电子信件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健康医疗信息隐私1998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医务人员要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密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规定医生不得披露治疗中获得的健康信息,违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了传染病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3)储户存款信息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成年人的信息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以及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关于公民其他隐私的规定。
二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与缺陷(一)我国民法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当前还没有颁布一部专门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因而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
我国当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制定单行法,在单行法中设置专门条款加以规制约束,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被侵犯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现在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对个人信息的认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就造成调取证据艰难,认定责任困难,导致具体司法实践操作性差。
二、没有一个完善的、可操作的刑事和行政处罚体系。
当前我国还未推出这两个层次的追责标准,行政处罚的标准也没量化,难以判断一个“信侵犯”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现有的法律效力层次低、系统性差,缺乏一部纲领性地位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当前涉及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多为行政性法律,且零星分散,不成体系,难以起到惩治与打击“信侵犯”行为的作用。
(二)我国民法立法存在的缺陷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的现状不容乐观。
总体状况是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无体系,保护范围狭窄,并且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和机构。
无法全方位、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无论是公权力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公司企业都要对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职业义务,不得以告知、转卖等方式披露或提供给他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的泄露丢失毁损或其他安全事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露被转卖的情况却屡见不鲜。
1缺乏专门的立法我国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立法的规定,但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来看,还是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
对于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合法使用、对于不正当使用如何追究等根本性问题,却缺少相应的规范。
要用法律规范上述问题,需要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文件。
2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狭小从现行立法来看,个人隐私在《民法通则》中只是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而保护,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侵犯公民的隐私从名誉权独立出来并上升为合法利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仍然未得到重视。
同时,现行立法仅从个人隐私方面来保护个人信息,显然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比如你把个人简历交给应聘的公司,对方就有义务给你保管个人信息,如果对方让其他人知道了你的信息,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方就是违法,即使传统认为这不属于隐私。
3缺少相关制度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范围为个人隐私信息,我国在隐私保护方面,仅仅提供了有限的、间接的隐私保护,与国外相比,远不能达到提供有效保护的程度,且主要表现为当个人隐私信息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的一种事后救济机制,而在个人信息的获得、收集、持有、使用、营销等环节,都还没有相应的管理保护机制。
例如,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对于非法收集、营销以及其他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也应纳入刑事追惩的体系。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一)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模式1自律主导模式。
自律主导模式突出市场的作用,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存储过程中,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自律主导模式由于缺少对公共秩序的考虑,使得个人信息对于特定个人信息使用和处理的同意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受到质疑2立法主导模式。
立法主导模式有覆盖范围广、规制程度深、执行机构健全的特点,使得这种立法能够全面严格的保护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模式1 一般保护模式的启示。
自律主导模式和立法主导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自律主导模式虽然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自由的环境,但是却把个人信息的保护寄托于市场机制下,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市场失灵的风险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信息市场还不够健全,主体间力量不均衡,还没有建立隐私权制度。
综合考虑以上原因,为了弥补我国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应该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
2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该注意的问题。
我国的信息安全立法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距离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构筑严密的信息安全立法体系还有很大差距。
因此,我国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规制的制定方面,应该协调好多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体系的关系,具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立法规制应与职场自律平衡;其二,个人信息保护与行业发展相平衡。
四、美国、德国、欧盟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模式世界上看,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而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以及法律理念的差异,各国分别采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
法律渊源、法律制度和理论方面存在着差异。
而这种差异也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上。
如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基础与核心制度,采取间接保护模式,而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则以一般人格权为民法基础,采用以本人个人信息权核心的直接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