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劳动保护法

合集下载

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

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

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是很多人关注的内容,当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用劳动法来保护。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除此之外,还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等其他权益。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三期”劳动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高强度、高风险或其他对孕妇和胎儿有害的作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工作。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和营养支持。

二、产期保护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单位应安排其停止原工作,进行产前休息。

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支付其全额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生育医疗保健服务。

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其身体康复和工作顺利过渡。

三、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有害婴儿健康的作业。

女职工每天可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哺乳设施,如哺乳室等,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权益。

四、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过度劳累或有害身体健康的作业。

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必要的保健服务。

五、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六、工资与合同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全额工资,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

七、劳动强度与工时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动和超时工作。

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八、健康检查与休假单位应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单位应依法安排其休假。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执行,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劳动保护法全文

劳动保护法全文

劳动保护法全⽂劳动保护法全⽂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下⾯为⼤家带来了劳动保护法全⽂,欢迎⼤家参考! 劳动保护法可以保护什么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单位应当按⽉以货币形式⽀付给劳动者本⼈⼯资,不得⽆故拖⽋或克扣⼯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天,每⽇⼯作不应超过8⼩时,平均每周⼯作 不应超过44⼩时。

如果⽤⼈单位由于⽣产需要⽽延长⼯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严禁使⽤童⼯,对违反规定招⽤了童⼯的单位或个⼈,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送回原居住地,所⽤费⽤,全部由⽤⼈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政处分或罚款。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单位应当按⽉以货币形式⽀付给劳动者本⼈⼯资,不得⽆故拖⽋或克扣⼯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天,每⽇⼯作不应超过8⼩时,平均每周⼯作不应超过44⼩时。

如果⽤⼈单位由于⽣产需要⽽延长⼯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的义务 (1)努⼒完成劳动任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劳动保护法工作环境与健康安全

劳动保护法工作环境与健康安全

劳动保护法工作环境与健康安全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工作环境与健康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健康安全,各国都相继制定了劳动保护法。

本文将探讨劳动保护法在工作环境和健康安全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工作环境的保护工作环境是指劳动者工作的场所、设施以及工作条件等。

良好的工作环境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工作环境保护措施,包括:1.劳动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劳动保护法规定,雇主应提供安全、卫生、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的劳动场所。

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并定期进行消毒。

此外,应设立紧急出口、应急设备等,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2.有害因素的处理:劳动保护法要求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有害因素包括噪音、震动、化学物质等。

雇主应通过技术手段或个人防护装备,减少或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3.职业卫生保护:劳动保护法规定,雇主应做好职业卫生监测和防护工作,对职业病的发生进行预防和控制。

雇主应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加强职业健康教育,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二、健康安全的保障健康安全是劳动保护法关注的重点之一。

劳动保护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1.工时限制:劳动保护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超时工作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这样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避免了疲劳导致的事故和疾病。

2.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法规定,劳动者有享受带薪年假、病假和产假等合法休假的权利。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尊重,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和恢复。

3.劳动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法要求雇主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加强劳动保护法的执行与监督为了有效保障工作环境与健康安全,劳动保护法的执行与监督非常重要。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其他劳动关系参与者的劳动行为。

第三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就业,平等报酬;安全卫生,合理工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人格尊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并确保劳动者了解和遵守合同内容。

第八条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劳动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条件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二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劳动者连续工作六天,应当有至少一天的休假。

第五章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工作安排,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劳动争议解决第十八条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9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09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来源:作者:2008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劳动保护与安全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合规。

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的出台与积极应对工作中的潜在风险、减少职业伤害紧密相关。

本文将以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为主线,介绍劳动法的法律依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

一、法律依据劳动保护与安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危害,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和职业防护条件,监护、告知劳动者有关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的要求。

”该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劳动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则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安全、无害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并向员工教育和培训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此外,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根据地区特点与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劳动保护与安全的规定。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劳动保护与安全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1)享有安全、无害的工作环境,包括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设施的配备;(2)获得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3)获得相关的劳动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4)拒绝违法违规的劳动安排,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 义务:(1)遵守劳动保护与安全的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养劳动防护设施;(2)参与劳动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能力;(3)及时报告和反映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4)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三、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与保护方面承担重要的责任。

1. 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安全、无害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 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 作劳动时间。
第二节 劳动保护法的体系
纵向结构 宪法 劳动法典 综合性基本法 专门性基本法
单项规章
横向结构
《宪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安 劳动卫 劳动保 特殊主 劳动保
全技术 生技术 护管理 体保护 护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
❖ 1、劳动安全技术法
矿山安全 特种设所安全
❖ 2、劳动卫生技术法
粉尘危害防护 职业性毒物危害防护 噪声危害
防电磁辐射危害防护 其他职业危害防护
❖ 3、劳动保护管理法
综合性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劳动保护计划 劳动保护教育 劳动保 护设施【三同时】 劳动保护认证和考评 劳动保护检查 其他
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 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 护。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国家为维护未成年工 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的特殊 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
❖ 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
者的素质。 ❖ 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 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作业。
❖ (三)女职工保健措施的规定
女职工保健的内容主要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 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 健等。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 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 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 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 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 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 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 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 当算作劳动时间。
❖ 3.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 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三、劳动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劳动保护法,又称劳动(或职业)安全卫生 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为内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特征
❖ 1、其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 ❖ 2、其内容具有技术性。 ❖ 3、其法律约束力具有强行性。 ❖ 4、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专项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健康监护 其他
❖ 4、特殊主体保护法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5、劳动保护监督法
矿山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其他劳动保护监察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 女职工特殊保护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
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 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 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 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作业;
❖ 四、劳动保护的任务和方针 ❖ (一)任务 ❖ 通过多种手段控制潜在职业危害因素向职业
伤害转化的条件,使职业伤害不致发生。 ❖ (二)方针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五、劳动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一)政府的劳动保护职责 ❖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 (三)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和义务
延续。
❖ 《劳动法》第七章 ❖ 《劳动合同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
❖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 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 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 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 斤的作业。
❖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 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 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