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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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减免后单位缴费标准

202007减免后单位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费比例)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20年7月起使用)特别提示:1.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30号文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根据成医保办发〔2019〕42 号文规定,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2020年7月起使用)特别提示:1.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根据成人社办发〔2020〕12号文规定,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0%计算。

用人单位职工2020年1-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经按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核定缴费的,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公布后进行差额结算。

3.2020年1-5月暂时使用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月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该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

四、单位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

2019年7月-------2020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以最低缴费基数统计)、比例及金额明细表(北京)

2019年7月-------2020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以最低缴费基数统计)、比例及金额明细表(北京)

3613 289.04 7.226 4713
97.26 工伤 754.08
754.08
3613 578.08 28.904
4713 23.565 37.704 471.3
3613 289.04 7.226 4713
97.26 生育 1206.528
1206.528
3613 578.08 28.904
2019年7月-------2020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以最低缴费基数统计)、比例及金额明细表(北京)
保险
单位
个人
序号
姓名
养老、失业基数养老16% 失业0.8%工伤、生育、医疗基数工伤0.5% 生育0.8% 医疗10% 养老、失业基数养老8% 失业0.2% 医疗基数 医疗2%+3元
3613 578.08 28.904
3613 578.08 28.904
4713 23.565 37.704 471.3
3613 289.04 7.226 4713
97.26 4、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499元。
3613 578.08 28.904
4713 23.565 37.704 471.3
97.26
3613 578.08 28.904
4713 23.565 37.704 471.3
3613 289.04 7.226 4713
97.26
3613 578.08 28.904
4713 23.565 37.704 471.3
3613 289.04 7.226 4713
97.26
3613 578.08 28.904
3613 289.04 7.226 4713

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 (1)

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 (1)
小计 合计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合计
配偶 其他、总计对应增加待遇人数项目的进行人数小计和总计;小计、总计对应增加待遇标准项目的填写人均增加待遇标准;小计、总计对应增加待遇总额项 目的填写每月增加的待遇金额。
单位负责人签章:
附件
填报单位: 项目/类别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
2020年 增加待遇人数
2020年 增加待遇标准
2020年 增加待遇总额
单位:人、元/月
增加待遇后 人均待遇标准
四级伤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残 津
小计

五级伤残
生 活 护 理 费
供养 亲属 抚恤金
六级伤残 大部分丧失劳动力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1•【文号】国办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1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2016年7月起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最低降至0.2%

2016年7月起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最低降至0.2%

2016年7月起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最低降至0.2%2016年7月起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最低降至0.2% 发布时间:2016-07-19 22:22来源: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享到:•••••【导语】:从本月开始,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正式调整,最低行业基准费率从现行的0.5%降至0.2%。

市社保中心昨天公布,工伤保险费率下降后,在准备阶段单位多缴的保险费可抵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及抵充工伤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9号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及抵充工伤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时,按照“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本市定于2016年7月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则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以下简称“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一、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已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2016年7月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单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抵扣。

即7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减(以下简称“抵充金额”)。

(一)抵充金额大于等于零的,按照抵充金额缴纳。

(二)抵充金额小于零的,按照抵充金额退费。

二、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未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用人单位在申报补缴的同时进行抵充,抵充规则同第一条。

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方案

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方案

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方案
2016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方案
据悉,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确定每个行业内费率档次。

具体的调整情况是怎样的.?不妨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2016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方案
北京市建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机制。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确定每个行业内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在用人单位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核定其在下一缴费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拓展阅读】
哪些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用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用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的流程及注意事项1 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

1.2范围1.2.1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或企业、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部分。

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1.2.2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用人单位或企业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用人单位或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或企业缴费部分。

1.2.3 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无需提交申请,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2 引用文件(1)《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5)《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社保发〔2020〕2号)3 缓缴处理条件及流程3.1申请缓缴条件3.1.1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1月生产经营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用人单位或企业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用人单位或企业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3.1.2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1.3参保用人单位或企业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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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八个类别
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于7.1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

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
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
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即调整后缴费费
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

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
方式处理。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
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月5日
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

工伤保险费率的
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
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
等情况,确定不同行业类别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
费率档次。

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企
业工伤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在同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得越好,其
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北京市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对于有些费率或将上升的行业,则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细化为八类
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目前北京市将各行业用人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执行0.5%、1%、2%左右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实现了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降低”,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
由2%降至1.9%。

由于工伤保险是由企业缴纳,所以此举对企业是一
大利好。

费率随事故率上下浮动
根据新规定,在新的费率政策正式实施一至三年内,北京市将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并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均将纳入监测,每一至三年核定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参保企业执行“费率就低”原则
本次调整后,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将整体下降,但部分高危行业费率或将上升。

如果调整后的缴费费率低于现行费率,就按调整后的缴费费率执行;如果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行水平,那就仍按照现在的费率执行。

与现行水平相比,调整后北京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从0.48%降至0.45%。

但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保持不变,仍保持原有水平。

此次费率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此次调整将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

7月1日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行水平进行缴费;7月1日后,将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从去年10月1日起到今年7月1日前多缴纳的保险费,将用来抵以后的费用。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办理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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