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考籍更改申请表
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1、此表一式三份,办理完毕后,分别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各一份。
2、转专业学生,需同时征得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同意,此表一式四份,办理完毕后,分别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各一份。
3、复学、转专业、留级学生,二级学院签意见时需注明拟编入班级名称;学生学号一律不变。
4、退学、转学(出)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签离校清单),按其程序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退学证明和转学有关事宜。
5、因病休学或病愈复学学生,应由医务室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交指定医院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部进行审核。
学籍变动更改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校领导:您好!我是贵校(学校名称)的在校学生(姓名),学号(学号),现就读于(专业名称)专业(年级)。
鉴于个人原因,我特向贵校提出学籍变动更改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及申请事项陈述如下:一、申请原因1. 家庭原因:由于家庭搬迁,我需要转至新的居住地就读,以便更好地照顾家庭。
2. 个人发展需求:在深入学习和了解自己的兴趣、特长后,我发现原专业与我的发展方向存在较大偏差,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我决定申请转专业。
3. 学习困难:在原专业学习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在某些课程上存在较大困难,经过深思熟虑,我认为转至更适合自己发展的专业更有利于我的学业进步。
二、变动事项1. 转学:由于家庭原因,我需要转至(新学校名称)就读,申请将我的学籍从原学校(学校名称)转至新学校(新学校名称)。
2. 转专业:我申请从原专业(专业名称)转至(新专业名称)专业。
三、相关证明材料1. 家庭原因转学:提供户口簿、家庭迁移证明等相关材料。
2. 个人发展需求转学:提供个人发展规划、学习计划等相关材料。
3. 转专业:提供原专业学习成绩单、个人陈述、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四、承诺事项1. 在新的学习环境中,我将严格遵守新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争取在新的专业领域取得优异成绩。
2. 在转学或转专业过程中,我会积极配合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的顺利进行。
3. 如在新的学习环境中出现任何问题,我将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五、申请时间鉴于学籍变动涉及诸多手续,为确保顺利办理,我将在(具体日期)前提交此申请。
综上所述,我诚恳地请求贵校批准我的学籍变动更改申请。
如有需要,我愿意配合学校进行相关调查和核实。
在此,感谢贵校对我的关心与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以下为申请书的具体内容,供您参考:尊敬的校领导:您好!我是贵校(学校名称)的在校学生(姓名),学号(学号),现就读于(专业名称)专业(年级)。
在此,我谨向贵校提出学籍变动更改申请,以下是我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事项:一、申请原因1. 家庭原因:由于家庭搬迁,我需要转至新的居住地就读,以便更好地照顾家庭。
大学学籍变动申请表

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
注:请申请人和审批人仔细阅读背面的《填表说明》后填写,字迹要工整。
填表说明
一、“申请种类”栏:请申请人选择相应项目打“√”;
二、“申请理由”栏及证明材料等:申请者均应在本栏详细写明申请学籍变动的原因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部分学籍变动申请做以下说明:
1.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在“申请理由”栏中注明“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论文题目、开题时间、初稿完成时间、全部完成时间等)和“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情况”等信息,并同时提交发表的论文、学位论文及学院开具的成绩单。
2.因健康原因申请学籍变动者,需提供病历及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因事申请学籍变动者,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退学者,还应另附学院开具的成绩单。
三、“起止时间”栏:申请休学者应注明拟申请起止时间,申请提前毕业、推迟毕业者应注明拟申请在校学习起止时间。
四、“备注”栏:申请人若此前有过学籍变动,应在本栏中注明学籍变动的种类及时间。
五、本表格及填写说明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使用。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行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省、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互相协作、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理论课程考试与实践环节考核及毕业论文的成绩管理、考生转考、毕业资格审定、毕业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出国留学人员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在考籍管理中全面应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使考籍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安全、科学、规范。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第五条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及担任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自学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自学考试考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和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根据本单位考生规模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七条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全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我省考籍管理办法;二、落实并完成全国考办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全省的考籍管理工作;三、统一管理全省考生的自学考试考籍档案;四、办理省际考籍转移(以下简称“转籍”)手续;五、审核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以下简称“本科直报”)和课程免考考生的资格;六、核发考籍有关的证书和证明,审核考生毕业资格,办理毕业审批手续;七、统计上报全省考生考籍及毕业生数据。
在校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

学生近期
正面彩照
(学院骑缝章)
姓名
学号
出生
日期
联系
电话
高考
考生号
身份
证号
变更
项目
变更前
内容
变更后
内容
更改
原因
证明
材料
1.申请人变更前后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性证明(应加盖户籍民警专用章)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高考照片(应加盖招生部门印章)、学生在校照片(应加盖学院印章)。
2.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申请更改原因是否合理:
4.其他核实情况:
5.学院审核结论:
经手人:审核领导:(学院盖章)
年月日
学校意见:
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1.学籍信息更改申请在每年3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受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新生第一学期和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不予受理信息变更申请。
3.学生档案。
4.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试卷。
5.其他(逐一详细列出):…
申请人承诺:
以上均为个人真实信息,变更理由属实,证明材料均由本人提供且真实有效,入学考试为本人参加。若以上承诺有任何不实之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申请人家长(签字):
年月日
学院核实情况:
1.学生是否通过入学资格复查:
大学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已阅以上须知,并保证以上填写的个人变更信息以及所提供相关证明的真实性。
签名:
年 月 日
教学点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市校
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大学学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原姓名
性别
学号
班组名称
联系电话
原身份证号
以上信息请填写录取时的原始信息
变更项目
请在更改项前打勾,并填女
□身份证号变更为:
(请在变更数字下面标点,出生日期更改一律不受理)
□民族 变更为:
□其他:变更为:
个人
承诺
须知: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个人基本信息是作为学籍注册及毕业电子注册的基本依据,学籍生成后原则上将不能变更。因为学生个人原因而进行变更,造成无法通过学历电子注册或者学历验证无法通过等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确保考试质量,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 省考委") 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 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以下简称" 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以下简称" 教育部自考办") 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
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课程卡》(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缴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 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格式如下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第一、二位:地〈市〉代码;第三、四位:县(区)代码;第五、六位:报考年度号第七位:四月份考试为 1 、十月份考试为2 、上半年其它考试为 3 、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 第八至十二位:考生序号。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
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近年来,随着自学考试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报考自考。
而在自考过程中,考生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其中之一就是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个主题,并分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让我们了解一下考生考籍表的概念和作用。
考籍表是考生在进行自考报名后,注册地自考办为其生成的一份个人考试信息统计表。
这份表格包含了考生的个人信息、报考科目、考试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
它的作用在于为考生提供一份清晰、准确的考试信息,方便考生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安排,并且在考试当天作为准考证的替代物,以便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那么,考生该如何办理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呢?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步骤和流程,供考生参考:1. 登录自考报名系统: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注册地自考办的官方网站或报名系统,输入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等相关信息,并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2. 选择打印考籍表:完成报名后,考生可以在个人账户中找到考籍表的选项。
点击进入后,选择需要打印的考籍表,并确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3. 确认打印方式:考生可以选择自行打印考籍表或选择注册地自考办打印。
对于选择自行打印的考生,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打印,并确保打印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选择注册地自考办打印的考生,则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打印费用。
4. 提交申请:对于选择注册地自考办打印的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个人信息、报考科目和支付凭证等,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交申请。
5. 审核与加盖公章:一旦考生提交了申请,注册地自考办将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为考籍表加盖公章。
这一步骤是确保考生的考籍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领取考籍表:审核和加盖公章后,考生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注册地自考办领取打印好的加盖公章的考籍表。
领取时,考生需出示有效的唯一识别信息件和报名凭证。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89]考委字011号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第三条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
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转考、停考和寄考第八条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部领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制订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颁发,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第五条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和地(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级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省级考办应当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地级考办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
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各级考办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考籍档案第七条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凡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
第八条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九条考籍档案管理一、考籍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考办决定。
二、电子档案由省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
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
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