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07]59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环发(2007)183号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适用范围 (1)二、核算原则 (1)三、核算方式 (2)第二章 COD排放量的核算 (4)第一节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4)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4)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7)第二节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9)(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1)二、结构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9)(一)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19)(二)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20)三、监管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21)第三章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细则 (23)第一节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 (23)一、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3)二、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6)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 (29)第二节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 (31)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31)(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2)(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9)(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3)(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 (46)(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47)(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 (48)二、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49)(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 (51)(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 (52)(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 (53)(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 (54)(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 (55)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SO2削减量 (55)(一)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削减量 (55)(二)脱硫设施提高运行率新增削减量 (56)(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56)第三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校核 (57)一、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原则 (58)二、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公式 (59)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认定尺度、统一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2006 年 12 月 27 日
2006 年 12 月 27 日
国家环境保
53
环境监测管理办 国家环境保护总 护总局令第 2007 年 7 月 2007 年 9
法
局
39 号
25 日
月1日
上海汉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
国家环境保
54
电子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
4 督管理办法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字第 359 号 15 日
月 15 日
部、交通部、中
国汽车工业总公
司
防止多氯联苯电
5
力装置及其废物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91)环管 1991 年 1 月 1991 年 3
污染环境的规定 局、能源部
字第 050 号 23 日
月1日
6
环境监理工作暂 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法
局
16 号
20 日
月1日
33
新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
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令第 17 号
2003 年 9 月 12 日
2003 年 10 月 15 日
专项规划环境影
国家环境保
34
响报告书审查办 国家环境保护总 护总局令第 2003 年 10 2003 年
法
局
18 号
月8日
10 月 8 日
可听证暂行办法 局
22 号
23 日
月1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
国家环境保
38
施运营资质许可 国家环境保护总 护总局令第 2004 年 11 2004 年
局 管理办法
23 号
月8日
11 月 8 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环办[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环办〔2008〕77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在各城市自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我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了《2007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
现将2007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进行通报。
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强化对本辖区城市“城考”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所辖城市政府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扩大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城市政府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机制,正视存在的环境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附件:2007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二○○八年十月十日2007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一、综述(一)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与城市环境管理总体情况2007年,我国城市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截至2007年底,全国城镇人口达到5.94亿,城镇化水平为44.9%,比上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
2007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所覆盖城市范围进一步扩大,参加“城考”的城市总数达617个,比上年增加了22个,其中地级以上城市283个,县级城市(含地、州、盟首府所在地)334个。
【管理制度)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研究起草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和建言献策。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7年4月25日。
联系方式: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邮编:100824),传真:68502730,E-mail:jgsdlc@国家发展改革委网址:http:///附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七年四月十二日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第壹条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电价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标准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第四条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壹五”规划》(发改环资【2007】592号)要求完成脱硫改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7•【文号】环办[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自2003年10月实施《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8号令)以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有力保障了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但近期以来,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反映,我局发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仍然存在审查主体不清、审查程序不明和违规收费等问题,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是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唯一法定审查主体。
二、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当采取会议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增加技术评估、专家论证等其他独立的审查环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评价单位收取审查费、评估费等任何费用。
三、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审查意见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审查小组成员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加以记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项目名称年产30万吨煤矿项目
建设单位陕西淳化姜家河煤矿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黄建柱
联系人席景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陕西淳化县十里塬乡中咀村四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1—
说明
1.本验收申请替代我部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2.本验收申请表一、表二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前填写,表
三、表四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现场检查后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本验收申请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随验收审批文件一并存档。
2
表一基本信息
—3—
表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注:表二中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就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予以介绍。
4
表三验收组意见
—5—
表四验收组名单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7年版)
其它
6、铸铁金属件制造 10 万吨/年及以上
其它
7、锻造
/
全部
H. 金属制品业 1、金属表面处理及 热处理加工 2、各类金属制品加工 I. 建材及非金属矿 1、土砂石开采
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 钝化)工艺 /
10 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其它 全部 其它
2、脉矿开采 3、 石 棉 及 其 它 非 金属矿采选 4、化学矿采选 5、湖盐及井盐开采 6、海盐及矿盐开采 7、 水泥制造
二、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 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 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下列区域: (一)特殊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
+ = = = =
+ ▽、=
= △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N. 纺织化纤
1、 化学纤维制造 全部
/
/
2、 纺织品制造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 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等的
8、水泥粉磨站
年产矿石 20 万吨及以上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60 万吨/年及以上有烘干机的 粉磨站
其它
/
/ / / /
其它
/ // / /ຫໍສະໝຸດ / / / ///
/ / / / / / / /
—8—
本栏目敏感区含义
修订说 明 = =
= = △ = ≈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07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07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31•【文号】环办[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07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的通知(环办[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各工程技术中心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环发〔2006〕97号)精神,加强环境技术创新,推广污染防治达标技术,我局决定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以下简称《示范名录》)主要筛选能够解决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的新工艺、新技术,用以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示范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示范效果良好的技术将进一步推广。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下简称《鼓励目录》)主要筛选各类技术成熟、污染防治效果稳定可靠、运行经济合理、已被工程应用的实用污染防治技术(清洁生产和达标排放技术),用以指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污染防治用户优先选用,并在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时重点支持。
为做好《示范名录》和《鼓励目录》的编制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申报指南》(附件一)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申报指南》(附件二)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申报工作,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三),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国家环保总局联系人:姜宏刘来红电话:66556220/6221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联系人:易斌刘媛电话:51555008/5009邮编:100037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扣钟北里甲四楼E-mail:**************附件:1.《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申报指南》2.《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申报指南》3.《项目汇总表》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申报指南一、申报、推荐条件申报、推荐的技术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可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在1-2年内落实示范项目,并在三年内完成(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连续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10个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09•【文号】环办函[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7〕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要求,为掌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采集和核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数据进行统一采集和核定,要求辖区内所有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填报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经纬度等45项指标必须全部申报,不允许缺项、漏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即为第43项“国家级重点污染源”,名单之外的应去除;表1-7、1-8中的上年(2006年)排放量数据应与污染控制、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等部门充分协调,以各省与总局共同核定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主要依据填报。
二、建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已经普遍使用并建立了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的信息全部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向总局环境监察局报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
要对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核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申报数据录入情况,保证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无一疏漏,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要加强审核,避免因数量级、计量单位和逻辑关系错误等导致发生数据不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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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环资[2007]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环保局(厅),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及有关地方电力投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要求,我们组织编写了《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
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目录前言一、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状况(一)法规标准不断完善(二)政策逐步得到落实(三)脱硫产业快速发展(四)污染治理取得成效(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二、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三、指导思想、原则和治理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主要目标四、重点项目(一)项目规模(二)投资需求分析五、保障措施(一)完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二)强化政策引导(三)加快脱硫产业化发展(四)充分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作用六、现有燃煤电厂“十一五”烟气脱硫重点项目前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到2 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
为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推动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针对2005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现有燃煤电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和《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电力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依据,提出了现有燃煤电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治理的思路、原则、目标、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既是落实《纲要》的配套性文件,也是国家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给予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状况二氧化硫排放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及酸雨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50%。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十多年来,尤其是“十五”期间”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促进了烟气脱硫产业化的快速发展,使燃煤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污染治理取得成效,为“十一五”大规模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法规标准不断完善“十五”期间,国家进一步加强了二氧化硫控制的法规建设,修订并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规定,对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趋严。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采取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年排放总量的三重控制要求。
二是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
三是要求现有超标电厂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其中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限期改造或者关停。
(二)政策逐步得到落实在法规要求不断趋严的同时,相关二氧化硫排放控制的约束性和激励性政策相继出台。
在约束性方面,实施了排污即收费政策,规定每排放1公斤二氧化硫收费0.63元,同时要求收取的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在激励性方面,有关促进企业装设烟气脱硫装置的电价政策逐步落实,2004年出台的标杆电价政策规定,新投产的安装有脱硫设施的机组比未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高0.015元人民币。
2006年6月出台的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新建和现有脱硫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均提高1.5分人民币。
(三)脱硫产业快速发展“十五”期间,国家加大了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步伐,出台了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了产业化水平的明显提高。
目前,我国已有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海水脱硫法、脱硫除尘一体化法、旋转喷雾干燥法、炉内喷钙尾部烟气增湿活化法、活性焦吸附法、电子束法、氯碱法等十多种工艺的脱硫装置投入商业化运行或进行了工业示范;脱硫设备国产化率已达到90%以上;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0万千瓦级火电机组的烟气脱硫技术已通过商业化运行的检验;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能力已可以满足火电厂工程建设的需要;新建大型燃煤机组的烟气脱硫工程千瓦造价已由“九五”末的500元左右,降至200元左右。
(四)污染治理取得成效“十五”期间,通过采取燃用低硫煤、关停小火电机组、节能降耗和推进烟气脱硫等综合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取得重要进展。
关停了原国家电力公司所属5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汽式小火电机组约1300万千瓦,相应减排约63万吨;“以大代小”、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使发电煤耗逐年下降,相应减排约75万吨;烟气脱硫装置投运,减排约82万吨;1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减排约23万吨。
在各种措施的共同作用下,减排二氧化硫243万吨。
到2005年底,已建成的烟气脱硫机组容量达到5300万千瓦,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0倍。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烟气脱硫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仍较低。
截止目前,我国只有少数脱硫公司拥有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硫技术,大多数脱硫公司仍需采用国外技术,而且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较弱。
对脱硫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近几年,脱硫市场急剧扩大,一批从事脱硫的环保公司应运而生,但行业准入及监管相对滞后,对脱硫公司资质、人才、业绩、融资能力等方面无明确规定,脱硫公司良莠不齐,一些脱硫公司承建的烟气脱硫工程质量不过关。
另外,对烟气脱硫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不力,部分工程招标存在走过场现象。
部分脱硫设施难以稳定运行,减排二氧化硫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一是有些脱硫公司对国外技术和设备依赖度较高,没有完全掌握工艺技术,系统设计先天不足,个别设备出现故障后难以尽快修复;二是资金扶持政策未完全到位,如现有电厂脱硫成本计入电价的机制没有完全落实,二氧化硫排污费不能足额使用;三是对脱硫设施日常运行缺乏严格监管;四是部分电厂为获经济利益,故意停运脱硫设施。
二、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纲要》第一次把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0%作为“十一五”规划目标的约束性指标,并对现有燃煤电厂明确提出了加快脱硫设施建设,增加脱硫能力的要求;对新建燃煤电厂提出了必须根据排放标准安装脱硫装置的要求。
根据《纲要》精神,国务院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计划,其中明确了电力二氧化硫控制总量,即到201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2294.4万吨,其中,电力为951.7万吨。
2005年全国火电厂排放二氧化硫远高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电力行业减少10-20%的控制目标。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电力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十五”计划速度,装机比原计划的3.9亿千瓦增加了1.27亿千瓦,且增加的主要是煤电机组;二是由于煤炭供需矛盾加剧,使煤炭发热量降低,硫份增高;三是燃用高硫煤的现有燃煤机组中建成的脱硫装置较少;四是由于各种原因,建成的脱硫装置投运率不高。
“十一五”期间,我国新建燃煤电厂的规模仍然较大,即使采取脱硫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仍然会继续增长。
在此情况下,要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削减目标,就必须大幅度削减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控制计划的批复》,以及地方政府下达的电力二氧化硫控制指标进行测算,约有2.17亿千瓦现有燃煤机组需进行二氧化硫治理,占2005年煤电机组容量的57.8%。
由于现有燃煤机组既有安全生产的压力,也受到实施烟气脱硫的技术和场地等条件的制约,同时还面临资金筹措难、运行成本相比新建机组高等实际困难,因此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是二氧化硫控制的重点和难点。
三、指导思想、原则和治理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成《纲要》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0%为目标,以烟气脱硫为主要手段,加快技术进步、突出重点项目、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完成火电厂二氧化硫控制任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采取淘汰纯凝汽式小机组、合理使用低硫煤、节能降耗改造等综合性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坚持优先安排位于“两控区”、大中城市、燃用高硫煤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燃煤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坚持继续发展烟气脱硫主流工艺技术,积极推进使用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其他工艺技术;坚持完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开展排污交易试点;坚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执法管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底,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到90%;年排放总量下降到502万吨;届时,脱硫机组投运及在建容量将达到2.3亿千瓦(不包括循环流化床锅炉,下同)。
到2010年底,全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绩效指标由2005年的6.4克/千瓦时下降到2.7克/千瓦时,下降57.8%。
四、重点项目(一)项目规模。
“十一五”期间,安排221个重点项目,约1.37亿千瓦现有燃煤机组实施烟气脱硫(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中,包括了国家环保总局与省政府及国家电网公司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签定的《“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现有燃煤电厂脱硫技术改造项目11303.5万千瓦。
重点项目分年度实施。
为了充分考虑电力安全生产、脱硫工程实施能力以及达标排放、形成明显的减排效果等因素,在“十一五”前三年,安排开工建设脱硫装置1.24亿千瓦,约占重点项目容量的90.6%(见表1)。
在重点项目中,基本涵盖了所有超标排放的单机1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基本不包括燃煤含硫量小于0.5%的电厂;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约0.95亿千瓦,占重点项目的6 9.6%(见表2)。
在重点项目中,国家电网公司和5大发电集团公司脱硫容量约7634.15万千瓦,占55.9%,地方及其他电力公司占44.1%(见表3)。
(二)投资需求分析。
“十一五”期间,221个项目约需建设资金342亿元人民币。
按开工计划,2006-2010年每年分别需要建设资金144、94、72、32、0亿元。
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排污费补助等渠道,运行费用通过脱硫电价政策基本可以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