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制定需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制定需注意事项一、出资认缴1.出资认缴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资认缴手续。
2.出资认缴的时间、方式及金额应当明确并载入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议1.股东会议应当依法召开,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并确定会议议程。
2.股东会议决议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3.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明确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和职责,以及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和方法。
4.董事会应当依法进行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四、公司章程修订1.公司章程的修订应当由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2.公司章程修订应当及时变更,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五、公司财务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程序等。
2.公司应当依法按期进行税务申报和财务报表的公示。
六、公司治理1.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管理等。
2.公司治理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公司解散与清算1.公司解散应当依法进行,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请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清算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最终结清清算义务。
八、公司章程制定遵循的原则1.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
2.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以上内容为公司章程制定所需注意事项,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章程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附件列表1.公司章程范本2.股东会议通知范本3.董事会会议记录模板4.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流程5.公司治理架构图6.公司解散清算方案法律名词解释1.出资认缴:指股东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和时间向公司实际出资的行为。
2.股东会议:指公司股东进行讨论和决策的会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3.董事会:指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负责。
4.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准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企业章程是指企业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之间的规定,是指导企业组织运作和管理的基本文件。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组织机构、权责等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可以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合规性。
二、明确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目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要明确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目标。
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经营目标等。
只有明确了这些基本情况和目标,才能有效地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
三、注重实际操作性公司章程是指导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基本文件,因此要注重实际操作性。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要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公司的管理和运作。
四、关注员工权益保护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要关注员工权益保护。
包括员工薪酬、福利、工作条件等方面的保护。
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员工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和利益相关方沟通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要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者、股东、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推动公司的发展。
六、遵循程序规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
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审批和注册程序等。
必须按照这些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有效性。
七、注意文字的精细化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要注意文字的精细化。
要使用具体明确的词语,避免文字的模糊和歧义。
同时,要注意章程的排版和格式,使其清晰易读、整齐美观。
八、定期审查和修改一旦制定或修改了公司章程,不表示工作的结束。
公司章程是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因此要定期审查和修改公司章程,使其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九、法律风险评估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3篇)

第1篇一、章程名称1. 章程名称应与公司名称一致,如“XX有限公司章程”。
2. 章程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避免使用模糊、不规范的表达。
二、章程制定程序1. 章程制定应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参与,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 章程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股东意见,确保章程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股东意愿。
3. 章程制定完成后,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章程内容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股东权利义务:明确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出资义务、分红权、表决权等。
3. 组织机构: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
4. 公司经营管理:明确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程序等。
5.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如会计核算方法、审计制度等。
6. 公司解散与清算:明确公司解散的条件、程序和清算办法。
7. 修改章程:规定修改章程的程序和条件。
8. 其他事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增加其他相关条款。
四、章程格式1. 章程应采用正式的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 章程应分为总则、正文、附则三个部分。
3. 正文部分应按照章程内容进行划分,每个条款应有明确的标题和具体内容。
4. 附则部分可包括章程生效日期、解释权、修订程序等。
五、注意事项1. 章程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虚假陈述。
2. 章程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 章程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和执行。
4. 章程内容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法律术语。
5. 章程制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股东权益,确保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利益。
6. 章程修改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修改内容合法、有效。
7. 章程备案时应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包括章程文本、股东会决议等。
8. 章程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并备案,确保章程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确定有限责任企业章程旳注意事项修订后旳《企业法》顺应时代时尚,尊重企业自身规律,深入放宽和拓展了企业自治旳内容。
鉴于有限责任企业兼具资合性及人合性旳特性,其企业自治内容较股份有限企业要宽泛许多,而企业自治又集中体现为企业章程旳法律自治。
现将专属于有限责任企业旳章程自治内容进行探析。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旳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旳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述状况为有限责任企业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旳常态。
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企业资合性旳原因,而忽视了人合性旳特点。
股东之因此结社创设有限责任企业,基于人旳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旳有限责任应是重要动力。
相比于与否开办企业、与谁合作开办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旳财务分派应是下位旳概念,因此修订后旳《企业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旳权利。
为了防止事发时股东决策形成旳困难,更为了企业旳持久稳固,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假如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企业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旳召集次数和告知时间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定期会议召集旳次数属于企业章程必须规定旳事项。
针对次数旳限定,应结合企业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旳人数等原因确定。
一般状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旳,可以合适规定较多旳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旳状况,董事会组员多由重要股东出任旳状况,可以合适减少会议次数。
但股东会作为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旳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过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六个月一次,提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告知全体股东旳时间。
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状况下旳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旳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
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企业法》会议召开15日前告知全体股东旳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企业章程很有必要在《企业法》旳授权性规范下进行合适调整。
制定公司章程必须要注意的内容

制定公司章程应当要注意的内容公司章程对于一个成立的公司来说,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往往是在公司法之下,有较高法律效力的章程。
那么拟定公司章程要注意什么内容?下面由都燕果律师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对于公司控制权、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二)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都会有较大的风险,一着不慎,将可以导致公司毁于一旦,如果没有在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决策过于随意,则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对股东出资时间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现行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很大的改革,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采取完全的认缴资本制。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到期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同时,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分红和增资,均有可能导致股东内部重大分歧,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很可能产生矛盾。
严格来说,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如果一开始就在章程对此作出规定,无疑会更为稳妥。
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修订后的《公司法》顺应时代潮流,尊重公司自身规律,进一步放宽和拓展了公司自治的容。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及人合性的特征,其公司自治容较股份要宽泛许多,而公司自治又集中体现为公司章程的法律自治。
现将专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容进行探析。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
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
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
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
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
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
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
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
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下进行适宜调整。
制定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制定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制定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制定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制定公司章程要注意的事项:1、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
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获得设立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
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所谓真实,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与事实情况相符,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如不得虚报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否则,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明确,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
如章程必须具体地写明公司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总之,写明《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八个事项,是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2、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公司命名规则、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些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
《公司法》上还有不少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较为系统、合理,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
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的规定,可以完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制定本公司的章程,这既简便可行,又能做到合法、周密、明确。
3、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可以说《公司法》的规定,只是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它还需要根据拟设公司的具体情况去充实具体内容。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即使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公司间的个体差异却往往很大。
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注意事项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注意事项制定有限公司章程有什么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注意事项,仅供参考。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
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重大意义。
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和行为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公司规范运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如何才能制定一个好的公司章程来防范因章程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呢?应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二是可操作性。
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才算得上好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要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章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约定具体的出资时间及未及时出资、未出资的违约责任。
对《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职权要作明确规定。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执行董事、监事会等机构。
各组织机构的产生及职权除《公司法》规定外还有一部分需要章程来规定: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的任期;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如召开;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等。
如果在章程中对此不进行详细的约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公司运转混乱的情形,从而影响公司的健康、快速地发展。
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及职权的行使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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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修订后的《公司法》顺应时代潮流,尊重公司自身规律,进一步放宽和拓展了公司自治的内容。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及人合性的特征,其公司自治内容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宽泛许多,而公司自治又集中体现为公司章程的法律自治。
现将专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内容进行探析。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
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
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
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
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
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
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
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
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
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
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
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
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
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
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
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
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
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
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
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
重。
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
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
即可。
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
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
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
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
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
形成;8、会议记录。
六、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
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
《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
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
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
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
执行董事主要行使
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经理的职权
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个强势经理的概念。
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
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八、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
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九、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
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
十、股权转让
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
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
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
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
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
做出合适规定。
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
原
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
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
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
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
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十一、股东资格的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
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
因此,
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
但为了
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
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
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十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及送交股东期限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做出规定。
为了切实落实好股东的监督权及知情权,公司章程应限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为年度终了2个月以内,送交时间应限定在编制完成7日以内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