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定额2006版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2006版
电力工程建设定额2006版

电力工程建设工期定额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电力建设定额站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一、《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我国电力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主持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以现行电力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为依据,结合近年来电力工程实际工期统计分析结果,经综合测算编制而成的。

三、本定额水平的确定原则:

1、按照施工企业平均先进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2、正常的工程建设条件和自然条件下;

3、建设单位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组织管理;

4、充分考虑今后技术装备、劳动效率、施工组织、建设管理的发展趋势。

四、本定额是在资金、设计图纸、设备供应、施工场地等充分保证的前提条件下编制而成的。

五、本定额是计算发电、输电、变电工程及供热机组工程建设工期的基础依据。

六、本定额是编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项目建设工期的依据,也是项目决策、设计、组织施工及确定主设备、主要辅机设备招标定货及其交货期的参考依据。

七、本定额对考核单位工程建设工期、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建设项目承包等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八、本定额所称的建设工期是指从主体工程基础开始挖土(不含“五通一平”、施工准备和地基处理工期)至全部工程建设完成所需要的时间,其中:发电工程、供热机组工程的终止时间为该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经启动试运、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生产;输变电工程的终止时间为经竣工验收、启动试运后正式移交生产。本定额不包括试生产所需的时间。

九、发电工程、输变电线路、供热机组工程的各种辅助(附属)工程均应在总工期内完成,不应再单独增列工期。

十、本定额工期均以“月”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最小数值为0.5月的形式,具体计算时采用0.2舍0.3入,0.7舍0.8入的尾数进位方法。

十一、本定额子目编号规则为:Q①②③-④⑤⑥,Q代表工期定额,①为英文字母,代表工程分类,分别为F(发电)、W(电网);②、③为数字,分别代表章、节编号;④为数字,显示地区或电压等级分类,⑤、⑥为数字,是子目流水号。

十二、本说明未尽事宜请参考有关章节使用说明。

十三、本定额不足部分,可参考同地区类似机组或电压等级项目的工期。

十四、本定额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发电工程建设工期定额(QF)

第一章火力发电工程

使用说明

第一节新建工程(QF11)

一、Ⅰ类地区

二、Ⅱ类地区

三、Ⅲ类地区

四、Ⅳ类地区

第二节扩建工程(QF12)

一、Ⅰ类地区

二、Ⅱ类地区

三、Ⅲ类地区

四、Ⅳ类地区

第二章供热机组工程

使用说明

第一节新建工程(QF21)

一、Ⅰ类地区

二、Ⅱ类地区

三、Ⅲ类地区

四、Ⅳ类地区

第二节扩建工程(QF22)

一、Ⅰ类地区

二、Ⅱ类地区

三、Ⅲ类地区

四、Ⅳ类地区

第三章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使用说明

第一节新建工程(QF31)

第二节扩建工程(QF32)

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定额(QW)

第一章变电工程

使用说明

第一节室外变电站工程(QW11)

一、35kV变电站

二、110kV变电站

三、220kV变电站

四、330kV变电站

五、500kV变电站

六、750kV变电站

第二节室内变电站工程(QW12)

一、35kV变电站

二、110kV变电站

三、220kV变电站

四、330kV变电站

五、500kV变电站

第三节地下变电站工程(QW13)

一、35kV变电站

二、110kV变电站

三、220kV变电站

四、330kV变电站

五、500kV变电站

第四节换流站工程(QW14)

一、±500kV换流站

二、±800kV换流站

第二章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使用说明

第一节交流输电线路工程(QW21)

一、35kV输电线路

二、110kV输电线路

三、220kV输电线路

四、330kV输电线路

五、500kV输电线路

六、750kV输电线路

第二节直流输电线路工程(QW22)

一、±500kV输电线路

二、±800kV输电线路

第三节大跨越工程(QW23)

二、110kV输电线路

三、220kV输电线路

四、330kV输电线路

五、500kV输电线路

六、750kV输电线路

七、±500kV输电线路

八、±800kV输电线路

第三章电缆线路工程

使用说明

第一节直埋电缆线路工程(QW31)

一、35kV电缆线路

二、110kV电缆线路

三、220kV电缆线路

第二节隧道电缆线路安装工程(QW32)

一、35kV电缆线路安装

二、110kV电缆线路安装

三、220kV电缆线路安装

发电工程建设工期定额

第一章火力发电工程

使用说明

1、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工期定额(以下简称“火电工期定额”) 适用于国产及引进设备的燃煤火力发电厂新建和扩建工程。如果扩建工程的机组容量等级大于前一期工程,并且煤、灰、水等辅助(附属)工程不能共用的,应套用新建工程定额。

2、火电工期定额的范围:2×50MW、2×100MW 、2×135MW、2×200MW、2×300MW、2×600MW、2×1000MW等级的新建及扩建工程,每个子目包括九个主要控制工期指标。

3、机组结构类型的含义是:Ⅰ型结构,指主厂房及锅炉炉架均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浇制、外包钢)结构;Ⅱ型结构,指主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锅炉炉架为钢结构;Ⅲ型结构,指主厂房及锅炉炉架为钢结构。

4、根据我国地理及气候条件的差异,火电工期定额实行分地区控制工期,地区类别分为Ⅰ、Ⅱ、Ⅲ、Ⅳ类。分类标准见表1.1

注:(1)西南地区(四川、云南、贵州)的工程如所在地为山区,施工场地特别狭窄,施工区域布置分散,或年降雨天数超过150天的,可核定为Ⅱ类地区;

(2)Ⅰ类地区部分酷热地区,当每年的日最高气温越过37℃的天数在30天及以上时,可核定为Ⅱ地区;

(3)特殊地区的核定分类应当由工期定额主管部门确定。

5、火电工期定额中几个控制工期的划分及其含义:

(1)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主厂房开工是指主厂房基础挖土动工开始的时间,主厂房浇注垫层混凝土是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完成,开始浇注基础垫层第一方混凝土算起,至垫层按设计要求完成为止。如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为地基处理完好,至桩基承台混凝土浇灌完为止。

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是指按设计要求,在正常地质土壤条件下,进行基础挖方,直至可以进行基础垫层的混凝土浇注施工。

所谓正常地质土壤条件,是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基本无需凿岩开挖的石方或大的障碍物并可连续施工,如挖方有石方(不含卵石层)且其量超过总挖方量的30%时,其工期则应为本定额相应控制工期的二倍,如遇有文物等异常情况时应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主厂房基础挖方工期不包括地基处理的工期。对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且该地基处理的工艺是在土方开挖后进行的,不同地基处理方法的参考工期如表1.2。此参考工期以上、下限的形式给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注:遇有溶洞、古墓及需特殊地基处理方法时,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酌情确定其地基处理工期。

(2)安装开始,是指锅炉大件起吊开始(Ⅰ型结构指锅炉大桥梁开始起吊,Ⅱ、Ⅲ型结构指锅炉炉架立柱开始起吊)以后均能连续施工,安装开始之前,应完成相应土建交付安装的必要工作条件和部分非标准构件加工及设备组合等工作,各工序能连续和均衡地进行安装工作。

(3)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是指安装开始到水压试验完成所需要的工期。

(4)水压试验至点火吹管:是指水压试验完成到点火吹管完成所需要的工期。

(5)点火吹管至投产:是指机组点火吹管完成至整套启动调试移交生产所需要的工期。其调试工作的内容、范围以及机组投产应具备的条件,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有关规定及现行的相关规定。

6、本定额中2×300MW及以上机组工期,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可上下浮动0.5个月,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考核部门确定。

7、2×50、2×100MWⅡ型结构和Ⅲ型结构机组的工期,可在2×50、2×100MWⅠ型结构机组工期的基础上分别缩短1和1.5个月,2×300MWⅠ型结构机组工期可在Ⅱ型结构机组工期基础上增加2个月,具体工期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工期考核部门确定。

8、新建工程的机组台数多于两台,且主厂房零米以下为一次施工时,土建工期按增多的机组台数相应增加。每增加一台机组,主厂房开工至基础挖方完工工期和主厂房浇垫层至安装开始工期两项调整如下:200MW及以下机组,按表中控制工期分别增加0.5个月;300MW 及以上机组,按表中控制工期分别增加1.5个月。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至点火吹管工期,点火吹管至一号机组投产和一号机组投产至二号机组投产工期均不调整,其他各项工期相应调整。

如果一期工程为三台机组以上时,则二号机以后每两台机组投产间隔与同容量的每期工程两台机组时的投产间隔时间相同。

9、采用空冷机组的火力发电工程,本定额中各阶段工期不做调整;本期工程中有脱硫、脱硝工程时工期亦不做调整。循环流化床机组工程的建设工期可在相应容量机组工程的基础上增加1~2个月。

10、在易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建设的电力工程,其建设工期可按每遭遇一次台风工期延长5天计算,台风次数应按当地气象部门公布的年平均次数计算。

11、关于施工准备工期:

由于施工准备所需工期受地区条件限制无法给出统一的标准,因此施工准备工期未纳人本定额中。为便于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定施工准备时参考,本说明中列出了施工总体准备参考工期(见表1.3),项目法人若进行“五通一平”招标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总体准备工期内酌情确定。

施工准备工期:是指从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批准,工程及施工用地的征(租)用手续已办妥,承包公司或主要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始进行总体施工准备工作起至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所需的工期。

工程场地具备开工的条件是:

(1)现场应达到“五通一平”条件,生产、生活条件均可以满足开工后能保持连续施工的要求;

(2)能按综合进度安排逐步扩大施工面。

新建机组的台数多于两台时,施工准备工期可按实际机组台数适当延长。

1)A指现场处于城镇(县级及以上)或距城镇很近,可利用其有利条件,具备施工基地设施,其施工准备量较小的;

2)B指现场距城镇较远,但交通方便,可利用其部分有利条件,具备部分施工基地设施,其施工准备量较大的;

3)C指现场处于距城镇很远,处于偏僻地区,交通不便,不能利用基地设施,施工准备量很大的。

(2)Ⅳ类地区电厂施工准备工期可相应增加1~2个月。

第一节新建工程(QF11) 一、Ⅰ类地区(QF11-1)

二、Ⅱ类地区(QF11-2)

三、Ⅲ类地区(QF11-3)

四、Ⅳ类地区(QF11-4)

第二节扩建工程(QF12)一、Ⅰ类地区(QF12-1)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