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基本分、个人素质、工作情况、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和登记管理六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人才引进、专利创新、奖励荣誉、慈善公益、投资纳税和参政议政六项内容。

流动人口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 基础分+ 附加分 + 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150分)

(一)基本分(35分)=居住年限(20分)+稳定住所(7分)+年龄范围(3分)+特殊身份(5分)

1.居住年限(20分)。

得分标准:连续居住满1年为2分,最高分限20分(即连续在温岭市居住的,满10年及以上者均为20分)。

2.稳定住所(7分)。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温岭市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温岭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为7分。

3.年龄范围(3分)。

得分标准:20周岁以上至45年周岁以下(含)人员为3分。

4.特殊身份(5分)。

得分标准:流动人口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的为5分。

(二)个人素质(70分)=学历水平(35分)+技能水平(35分)

1.学历水平(35分)。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口拥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水平计算,高中(中技、中专)为5分;大专为10分;本科为15分;硕士研究生为25分,博士研究生及以上为35分。

2.技能水平(35分)。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口拥有的最高技能水平计算,技术员初级职称为5分;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五级为10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为15分;副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为30分;正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为35分。

(三)工作情况(25 分)=社会保险(15 分)+劳动合同(10分)

1.社会保险(15分)。

得分标准:在温岭市内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加 1 分,最高分限 15分。

2.劳动合同(10分)。

得分标准:在温岭市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5年及以上者均为10分)。两次签订并履行的劳动合同,其间隔超过3个月的不视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四)计划生育(10分)

得分标准:及时将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递交给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如实申报婚育情况,自觉接受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的为10分。

(五)预防保健(5 分)=免疫接种(3 分)+妇幼保健(2分)

1.免疫接种(3分)。

得分标准:子女自觉参加免疫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的为3分。

2.妇幼保健(2分)。

得分标准: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的为2分。

(六)登记管理(5分)

得分标准:携带未满十六周岁子女主动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为5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引进

得分标准:属于温岭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市政府引进的人才加20分。

(二)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每件,外观专利加5分、实用新型专利加10分、发明专利加15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最多不超过20分。

(三)奖励荣誉

1.个人获奖

得分标准:获得温岭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5分;获得台州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 10 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5分;获得国家级称号或奖励者加20分。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才给予积分:一、所获奖项需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奖项,政府所属部门奖项视为下一级政府奖项;二、所获奖励荣誉必须是在温岭市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

2.见义勇为

得分标准:获评温岭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 10 分;获评台州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20分;获评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

加30分;获评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40分。同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按最高称号奖励计分;多次“见义勇为”行为的,可累计积分。

3.十佳评选

得分标准:获评“优秀新温岭人”称号的加5分;获评“十佳新温岭人”称号的加10分。多次获评的,按最高一次加分。

(四)慈善公益

得分标准:

1.参加志愿者或义工工作每满一年加 2 分,最高分限 10 分(即参加志愿者或义工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其中一年内服务50小时及以上的才记为一年。

2.在我市个人捐赠每满 1 万元加 2 分,最高分限 10 分(即个人捐赠满5万及以上者均加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3.无偿献血 200CC,每次加 2 分,最高分限 10 分(即无偿献血共计1000CC及以上者均加10分)。

4.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加10分,最高分限20分(即捐赠骨髓次数在2次以上者均加20分)。

(五)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个人在我市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依据)50万元起计1分,投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高分限10分(即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40万及以上者均加10分)。

2.个人在我市年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1万元加1分,最高分限10分。

(六)参政议政

得分标准:当选我市镇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加 10 分;温岭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 20 分;台州市级的加30分;省级的加40分;国家级的加50分。

三、扣减分

(一)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减分标准:

3年内在温岭市因个人借(贷)款未及时付本息造成信用不良记录及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次扣5分;两次扣10分;三次及以上扣15分。

(二)刑事犯罪

减分标准:

1.判处管制、拘役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每次扣15分;

2.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扣30分;

3.判处3年(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扣50分。

(三)其他处罚

1.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每次扣15分;

2.3年内受过行政拘留以外行政处罚的,一次处罚扣5分;两次处罚扣10分;三次及以上处罚扣15分;

3.违反计生规定的,每次扣50分。

党员积分制考核表格汇编

表一: 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记录表 (年度) 支部:审计局党支部姓名:类别:基础分: 登记时间加扣分事由加分 扣分支部书记审核签名 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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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登记表(一类) (年度)审计局党支部姓名:类别: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年度 积分 1 2 3 合 计 4 5 6 合 计 7 8 9 合 计 1 1 1 1 2 合 计 基本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章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宣 传党的政策,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按时足额 缴纳党费。 40分 加分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每次加3分。 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抗洪抢险等突发事件,每次加3分。 积极化解邻里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带头移风易俗,在树立良好乡风、民风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每次加3分。 积极参加主题服务月活动,每次加3分。 按时完成社区、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每件加3分。 年度受表彰的年底加分:地厅级加5分;县处级加3分;乡科级加2分,社区加1分。 扣分项无故不参加“三会一课”及各种活动,每次扣3分;请假扣1分。 遇到森林防火、抗旱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故意推诿和消极应对的,每次扣3分。违反社会公德,不赡养父母或发生邻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无故不参加主题服务月活动,每次扣3分。 参与越级上访,组织煽动越级上访或参与非正常上访,每次扣5分。 参与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每次扣5分。 清洁工程中门前三包不到位的扣1分;小组卫生验收不合格的每人扣5分 家属死亡安葬中出现违反殡葬改革相关规定,尤其是未火化安葬的,每次扣5分。 不履行职责,没有完成社区、小组安排的工作,每次扣3分。 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最低处分每次扣5分,处分每加一级扣分就加1分,直至积分清零) 合计 更多精品文档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最新版】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

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流动人口管理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任综治委[2012]27号 任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体制,及时掌握我镇流动人口的动态,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树立任桥镇对外的良好形象。根据县综治委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以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案: 一、成立组织 成立任桥镇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洪新河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李景芬担任,派出所、计生办、综治办、共青团、妇联、招商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任桥派出所,派出所所长刘成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做好宣传工作 由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街道和机关单位各村、组进行走访并发放传单以此来大力的进行宣传,使加强流动人口管

理的重要性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我们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摸清底数,确立清理整治重点 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到各村、组全面进行清理整治。(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户依法取缔,对住宿登记制度不落实和租住身份不清,来历不明人员的出租户依法处罚,限其整改;(2)对外来人员底数不清,治安秩序混乱的集贸市场、施工工地、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旅社等场所,要组织力量集中整顿,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垄断市场、称霸一方的外来流氓恶势力;(3)对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清理,打击混迹于其中的流窜违法犯罪分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4)严密巡逻检查和身份核查工作,对身份不清、情况不明的外来人员,通过上网比对或发函调查。 (三)完善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我镇流动人口信息,做到“人数清、去向清、收入清、联系方式清”的工作目标,要认真落实方案的各项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认真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健全居民身份证检查员制度,建立流出人口、暂住人口、“三无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落实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公共场所主暂住人口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提高控制打击外来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三、工作目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转载? 分类: 社区活动标签: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安部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

公安部将采取六大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https://www.360docs.net/doc/1e7747233.html, 2007年01月16日11:07 新华网评论0条2007年1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总结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审议《2007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就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与服务工作做 了以下发言: 以一亿多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中的 绝大多数是守法公民,也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同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又是影响和左右一些地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2006年,在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来自本县市以外的流动人口占41.2%,与上年基本持平,参与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占47.4%,同比上升1.5%。公安机关将把人口管理特别是流动人口管理置于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以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为目标,以提高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为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改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重点抓好六项工作: 一、认真搞好人口登记。结合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广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出租房屋管理站等暂住人口登记模式,方便暂住人口登记,提高登记率。严格旅馆业住宿人员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尚未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中小旅馆,采取分点采集、定时报送、集中录入的办法掌握信息;对通宵营业、可供住宿的洗浴场所参照旅馆业进行信息登记和管理。健全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传输等工作规范,实现实时采集、及时变动。年初,全国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开 展对流动人口的集中排查。

2021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军乐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欧阳光明(2021.03.07)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流管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流管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流管站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

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社区)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军乐生活。 7.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社区)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社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流管站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流管站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一: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txt﹃根网线''尽赚了多少人的青春い有时候感动的就是身边微不足道的小事。﹎破碎不是最残酷的最残酷的是踩着这些碎片却假装不疼痛固执的寻找﹎将来就算我遇见再怎么完美的人,都有一个缺点,他不是你,_____下辈子要做男生,娶一个像我这样的女生。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件,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 (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计划生育情况;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职责:(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件;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安排生育计划,统计出生人口。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成年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婚育证明制度,逐步推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凭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件。 婚育证件是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卡。婚育证件的格式执行国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

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流动人口管理管理论文

流动人口管理管理论文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 (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发布,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重庆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199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发布,根据2002 年 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 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居住的市外人员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或跨镇、乡居 住的本市人员。但常住户口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 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街道的人员 在上述9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居住,或其他区街道的人员在本区街 道辖区范围内居住的人员除外。 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治安管理,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暂住在旅馆的,按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 导,公安机关负责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工商、 民政、卫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公安 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调解 处理治安纠纷,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 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 (三)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等管理工作; (四)统计暂住人口数据; (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六)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 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七)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好暂住人口婚育证明查 验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员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 依法处理。 暂住人员对暂住地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予 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根据暂住人口治安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980922 实施日期:19990101 颁布单位:国家计生委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河南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01年第61号 ?【颁布时间】2001-9-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1e7747233.html,/NewsRead,1001.aspx ?【全文】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1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

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限期补办。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定期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口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出具婚育证明,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为流出的育龄夫妻审批发放生育指标。 (五)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txt﹃根网线''尽赚了多少人的青春い有时候感动的就是身边微不足道的小事。﹎破碎不是最残酷的最残酷的是踩着这些碎片却假装不疼痛固执的寻找﹎将来就算我遇见再怎么完美的人,都有一个缺点,她不是你,_____下辈子要做男生,娶一个像我这样的女生。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件,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 (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计划生育情况;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件;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篇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

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转载▼ 标签:分类:社区活动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

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 (提纲) 一、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现状 (一)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组成 (二)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 (三)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二、当前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相对滞后 (二)管理法规不完善,部门合作不协调 (三)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障存在薄弱环节 (四)政策执行不到位 三、加强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建立信息化的管理模式 (二)统一管理,加强协作沟通 (三)加大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力度 (四)提高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水平

一、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现状 (一)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组成 现阶段,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基本组成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大量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主要是一些农村富余劳动力。第二类是农村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农民,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了子女的教育,涌向城市,共享城市公共资源的便利。第三类是从小城镇流入的人口,这些人主要是掌握了一定技术能力,受教育程度较高,不满足于现状,为谋求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的空间,如一部分高校毕业生。 (二)深圳市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 深圳近年来流动人口增长迅速,2003年为557.41万人, 2008年达到了876.83万人,2010年增加到1200.55万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5年,深圳市全市累计登记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达1700.5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的84.9%;其中户籍人口212.3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的15.1%。 目前深圳市流动人口增长、结构、布局等特点可以总结为“四个最”:一是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比例倒挂最严重,2014至2015年进行的统计的数据显示: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的比例达6:1。二是人口密度全国大中城市里最高,从“四普”时每平方公里825人增加到“五普”时3597人,十年间增长了3.46倍,以年均15.32%的速度增加。三是人口年龄结构最轻。据“五普”资料,全市人口年龄平均25.37岁,且20-39岁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高达66.38%,在全国大中城市中绝无仅有。四是适龄劳动人口平均文化程度最低。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军乐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流管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流管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流管站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

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社区)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军乐生活。 7.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社区)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社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流管站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流管站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党员积分制考核表格模板

.. . . .. . 学习帮手 . 表一: 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记录表 ( 年度) 支部: 姓名: 类别: 基础分: 登记时间 加扣分事由 加分 扣分 支部书记审核签名 备注:1.此表在党员申报的基础上,小组党支部根据考核内容参考样式,安排专人做好记录,支部进行审核认定。2.此表每季度记录完后经支部审核认定,上报社区党总支,由社区党总支和小组支部存档。

表二: 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登记表(一类) (年度)××街道××社区××党支部姓名:类别: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年度 积分 1 2 3 合 计 4 5 6 合 计 7 8 9 合 计 1 1 1 1 2 合 计 基本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章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积极 宣传党的政策,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按时 足额缴纳党费。 40分 加分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每次加3分。 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抗洪抢险等突发事件,每次加3分。 积极化解邻里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带头移风易俗,在树立良好乡风、民风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每次加3分。 积极参加主题服务月活动,每次加3分。 按时完成社区、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每件加3分。 年度受表彰的年底加分:地厅级加5分;县处级加3分;乡科级加2分,社区加1分。 扣分项无故不参加“三会一课”及各种活动,每次扣3分;请假扣1分。 遇到森林防火、抗旱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故意推诿和消极应对的,每次扣3分。违反社会公德,不赡养父母或发生邻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无故不参加主题服务月活动,每次扣3分。 参与越级上访,组织煽动越级上访或参与非正常上访,每次扣5分。 参与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每次扣5分。 清洁工程中门前三包不到位的扣1分;小组卫生验收不合格的每人扣5分 家属死亡安葬中出现违反殡葬改革相关规定,尤其是未火化安葬的,每次扣5分。 不履行职责,没有完成社区、小组安排的工作,每次扣3分。 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最低处分每次扣5分,处分每加一级扣分就加1分,直至积分清零) 合计 备注:此表由小组党支部根据考核记录表审核认定的结果,每月把党员得分情况登记在册。 . 学习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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