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检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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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升船舶检验的服务能力,保障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检测和丈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并保障其检验能力满足本行政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拟从事检验工作的业务范围应当取得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活动,应当设立验船公司,其检验工作的业务范围应当取得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验船公司擅自开展检验业务的,签发的证书无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审批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中国公民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外国公民在外国验船公司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当满足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
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8.01.12
•【字号】沪价行[1998]18号、沪财[1998]13号
•【施行日期】199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交通部门船舶
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8]18号沪财[1998]13号1998年1月12
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局船舶检验费的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19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从船旗国监督检查浅谈普通货船营运检验

从船旗国监督检查浅谈普通货船营运检验

验船师应关注的重点。 1船旗 国监督检查 内容及常 见问题 事项
船 舶安 全 检 查 的 内容 涉 及 十个 方 面 的 内容 ,包 括 配 员 、 书 、 员 、 安 等 内容 , 船检 相 关的 主要 是 : 证 船 保 与 船 舶 有 关证 书 、文书 、文 件 、资 料 ,船 舶 结 构 、设 施
和设备 ,载重线要求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等几点
内容 。对 于 发 现 的船 舶 缺 陷 ,一般 作 如 下 处 理 : 括 包
2 1 载重 线及 吃 水标 志 .
1) 检查 船舶 实 际- ]是 否 小于 证书 所标 干 舷 。 Tt  ̄
作者简介 :
朱勤一 (90 18一),男,山 东人 ,工程师 ,主要 从事船舶检 验工作。
3 2
船舶标准 化_ 程师 T
2 / 0 4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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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载重线标志位置与船舶证书是否一致 。 22 船 体结 构 .
1)检 验 人 员 在船 舶 外 观 检 查 时 ,应 重 点 检 查船 舶 重 要 结 构 的 变 形 、开 裂 及锈 蚀 情 况 。若 船 体 外 板 、
摘要 :在船旗 国监督检查 中,对 于涉及到船舶安全的重大缺 陷或重 大不符合项 ,一般对船舶作滞 留处理 。本 文从船舶
滞 留的原 因出发 ,分析与船舶检 验有关的 内容,为验船人 员在普通 货船检验 时提供一 定的参考 。
关键词 :船旗 国;监督检 查 ;船 舶检验
中国 分 类 号 :U6 27 文 献 标 识 码 :A 9.
及 其 加强 筋 、舱 口围角 隅等 部 件 出现开 裂 、锈蚀 超 限 、
穿孔 、严重 脱 焊 、严 重 变 形等 情 况 ,应 在 检验 完 成 时

关于船舶岸电的安全管理符合船舶检验有关要求的探讨

关于船舶岸电的安全管理符合船舶检验有关要求的探讨

关于船舶岸电的安全管理符合船舶检验有关要求的探讨摘要: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船岸电力系统的加快构建和有效落实,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重大战略决策的有力行动。

笔者梳理船舶岸电在船舶检验方面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海事监管中发现的涉及船舶岸电使用的问题,为受电船舶、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船舶检验机构、海事安全检查人员等在规范使用船舶岸电时提供参考,推动船舶岸电的规范使用,符合要求。

关键词:船舶岸电;“双碳”战略;绿色交通一、研究背景船舶使用岸电系统,既可以降低船舶营运成本,又减少了自发电产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污染,减轻船员值班工作压力。

以上海市为例,2023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正式发布《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提出,提升交通绿色清洁水平,将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实施更严格的船舶排放控制区。

计划明确,推动港口绿色发展。

研究在黄浦江和苏州河主要航段设立绿色航运示范区。

加快推进老旧船舶淘汰,加强船舶冒黑烟和燃油质量执法检查。

推动内河混合动力船舶、纯电动船舶试点应用。

加快港区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替代,2025年1月1日起,实现港口新增和更新作业机械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

推进内港码头岸电标准化和外港码头专业化泊位岸电全覆盖,2025年1月1日起,实现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岸电设施常态化应用,港作船舶岸电使用率力争达到100%。

在船舶岸电技术的实际应用中,应充分明确船舶的特点,加强船舶岸电设施设备检验和应用,保障供电系统有效运行。

二、船舶检验内容背景(一)国际航行船舶无安装要求,如安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其应满足《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年修改通报》的相应要求。

(二)国内航行海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第7章第7.2.8条,7.2.8.1、7.2.8.4及修改通报的要求,以下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中有关船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要求检验要求:第1篇第1章、第2章、第3章第2节3.2.1(2)⑱(货船)和第8章第2节8.2.1(2)(客船)。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2007年)各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员:新年依始,我处收到航运单位的函电,了解关于船舶安全检查中“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认定,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务行政相对人,现将相关意见告知各船舶安全检查员,请遵照执行。

一、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于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存有缺陷,纠正意见为指定期限的,如下一港纠正,14天,一个月纠正等,如遇船舶下一港或14天内驶往国外港口的,船舶应在返回国内港口时申请复查。

即便返回国内港口时已经超过了14天,一个月纠正等期限时,只要船舶已经如实纠正了缺陷并在到达国内第一港申请复查,则各船舶安全检查员对此不应认定为违章事件。

二、在船舶安全检查实践中,经常遇有船舶已经纠正缺陷并向海事机构申请复查,但往往因为海事机构的原由(如周末或人手紧张无法安排等),造成船舶已纠正缺陷但安检本上却没有复查盖章通过的事实。

造成这种情况的责任往往不在船方,作为违章处罚也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因素。

因此在船舶监督处2006年承担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课题中,将“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法律责任予以删除,而代以“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缺陷进行整改或纠正”作为违章认定。

该观点在2006年11月港口国监督第5次会议上,已经通过了全国各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和部局船舶处的基本认可。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各船舶安全检查员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对于本通知第二条,建议各船舶安全检查员更注重船舶是否实际纠正或整改了缺陷。

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稿通过后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船舶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流程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介绍船舶检验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船舶检验的流程一般包括四个主要环节,申请、准备、实施和报告。

申请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向相关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包括船舶基本信息、检验类型、检验标准等内容。

准备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按照检验要求对船舶进行准备,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实施阶段,检验机构派遣专业人员对船舶进行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系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报告阶段,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或报告,对船舶的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总结。

其次,船舶检验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其次,船舶在接受检验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最后,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船舶检验流程严谨而复杂,需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与检验间隔期冲突问题的探讨与建议

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与检验间隔期冲突问题的探讨与建议
图 1 案例船舶的适航证书
该船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进行了中间检验,证书有效期 标示为至 2018 年 9 月 2 日止,下次年度检验日期标示为 2018 年 9 月 3 日,换证检验日期标示为 2020 年 9 月 3 日。显然, 这里证书上标示的换证检验是指该船五年期的换证检验。
在本案的研究过程中,笔者还专门整理了该船历年证书 上标示的年度、中间和换证检验日期,如表 1 所示。
然而,问题的根源在该船的船检机构签发的是短期证书, 且证书上标示了该证书的有效期,这也是目前部分船检机构 的通行做法,片面认为内河船和国内航行海船在检验方面较 国际航行船舶方便,往往在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完成后给这 些船舶重新签发一年期左右的短期证书(注意:签发的不是 长期证书),并在这份短期证书上标示有效期,要求船方按 时申请法定检验。此外,短期证书还给出了下次检验日期, 如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等具体信息。
船方解释称:该船上述船检证书对下次检验日期做出了 规定,距检查当日最近一次检验的类型为年度检验,根据该 船 9 月 2 日的周年日,结合船舶可以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 后各 3 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的规定,因此即便在 2018 年 12 月 2 日进行年度检验也是可以接受的。船方已于 2018 年 10 月份向船检机构申请了年度检验,符合检验要求。
中图分类号:U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9)07-0026-02
1 问题引出
2018 年 11 月,在对崇明海事局辖区某海船检查时发现该 船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签发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海上船舶防 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有效期均至 2018 年 9 月 2 日止,遂认为 该船船检证书上的有效期均已过期,认定该船船检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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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
申请方特殊情况说明
领 证 签 章
注:可另附页
领证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适用 □ 不适用 本申请表需双面打印或者双面复印,并用黑色碳素墨水笔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红章方可有效。共2页 第2页
上海市船舶检验处
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申请单
SHCJ/J7.5-04 B/0工作顺序号
船名/船厂编号
船舶种类
建造/改建厂名
船籍港
航行区域
申请检验种类
□建造□重大改建
检验地点
检验日期
图纸设计单位
图纸批准单位
图纸批准号
批准日期
合同规定开工日期
合同规定完工日期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船 舶 概 况

材料
结构
乘客定额
主 机
主机种类
型 号
总功率
转 速
台数
制造厂
制造日期
产品检验机构/证书编号
发 电 机
型号
台数
总功率
电压
电流
制造厂
制造日期
产品检验机构/证书编号
锅 炉
种类
型号
工作压力
蒸发量
燃料种类
制造厂名
制造日期
产品检验机构/证书编号
注:适用 □ 不适用本申请表需双面打印或者双面复印,并用黑色碳素墨水笔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红章方可有效。
共2页 第1页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申 请 时 递 交 的 图 纸 资 料
注:可另附页说明。
申请方保证遵守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规程的相关要求,及在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图纸、资料、检测和试验记录均属实,如查有不实之处,申请方负法律责任,以及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方保证提供检验条件,积极配合验船师工作,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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