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南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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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行终1049号

(2020)苏行终1049号

(2020)苏行终1049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0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建功臧静朱丽【审理法官】刘建功臧静朱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家楼;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孟家楼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孟家楼【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孟家楼【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受理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复议机关书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本院认为中“原告于2019年3月申请行政复议”,应为“原告于2020年3月申请行政复议”。

原审法院的上述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苏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应诉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各方面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的工作责任(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

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厅(室)联系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和单位。

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机关负责应诉工作的机构。

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对第四中级法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对第四中级法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请示》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对第四中级法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对第四中级法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请示》的答复第四中级法院:你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请示》已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等相关规定,我市于2015年11月9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区县相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承担。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于此前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告。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行政案件暂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第四中院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请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近年来,我院审理了一些因不服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或者因要求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

该类案件原以区政府为被告,但在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能已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的情况下,我院认为该类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不宜再以区政府为被告。

因适格被告的确定涉及管辖调整等问题,为统一裁判标准,现向贵庭请示如下:一、情况介绍(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及主管机关调整情况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单一的土地登记转变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原不同登记机关的相应职权已经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再具有土地登记职权。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赵罗根等20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省政府不予受理土地管理行政复议案)(20

赵罗根等20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省政府不予受理土地管理行政复议案)(20

赵罗根等20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省政府不予受理土地管理行政复议案)发表时间:2006-11-7 16:29:00 阅读次数:510(2006)宁行初字第41号原告赵罗根等20人,详见附表。

诉讼代表人陈国林,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江苏镇江人,住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镇吉祥街21幢7号。

诉讼代表人王国强,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江苏镇江人,住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镇港中新村1区24幢303室。

诉讼代表人孙罗山,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江苏镇江人,住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镇港南16幢202室。

诉讼代表人陈连子,男,汉族,1947年8月8日出生,江苏镇江人,住江苏省丹徒区丁岗镇葛村收费站旁。

诉讼代表人陈明贵,男,汉族,1958年7月19日出生,江苏镇江人,住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镇港南20幢201室。

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住所地在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梁保华,江苏省省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忠,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郁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告赵罗根等20人因被告省政府不予受理土地管理行政复议一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本院审理。

本院于200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省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2006年10月3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陈国林、王国强、孙罗山、陈明贵及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永忠、郁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罗根等20人起诉称,2005年11月7日,原告经委托律师查阅档案得知省政府批准镇江市2003年度第18批次建设用地28.3120公顷和第2 1批次建设用地30.1187公顷,合计58.4307公顷,其中耕地54.3706公顷。

陈卫东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卫东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轴对称1轴对称
下列给出的每幅图形中的两个图案是轴对 称吗?如果是,试着找出它们的对称轴,并找 出一对对称点。
喜喜 FF
(A) (B) (C) (D)
轴对称1轴对称
本节课我们学习了什么?
你能举出轴对称在生活中的应用吗?
服饰文化
轴对称1轴对称
剪纸艺术
轴对称1轴对称
脸谱艺术
轴对称1轴对称
交通标志
轴对称1轴对称
轴对称1轴对称
轴对称1轴对称
如果一个图形沿一条直线折叠,直线两旁的 部分能够互相重合,这个图形就叫做轴对称 图形,这条直线就是它的对称轴,这时,我 们也说这个图形关于这条直线对称(或成轴 对称) 。
轴对称1轴对称
比较归纳:
区别
轴对称图形 一 个图形
轴对称 两 个图形
1.沿一条直线折叠,直线两旁的部分能 够完全重合 . 联 2.都有_对_称_轴_.
3.如果把一个轴对称图形沿对称轴分成 系 两个图形,那么这两个图形关于这条直线
_对_称_;如果把两个成轴对称的图形看成 一个图形,那么这个图形就是轴_对_称_图_形.
轴对称1轴对称
下面这些图形是不是轴对称图形?
轴对称1轴对称
我们所学的数字与大写字母中,那些可 以看作是轴对称图形的?
我们学过图形中,那些是轴对称图形?
轴对称1轴对称
轴对称1轴对称
轴对称1轴对称
轴对称1轴对称
轴对称11轴对称
轴对称1轴对称
轴对称1轴对称
轴对称1轴对称
轴对称1轴对称
把一个图形沿着一条直线折叠,,如果它能够 与另一个图形完全重合,那么就说这两个图形 关于这条直线 成轴对称。
这条直线叫做对称轴, 折叠后重合的点是对应点,叫做对称点。

王武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武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武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农业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18)苏行终12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建功赵黎臧静【审理法官】刘建功赵黎臧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武;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武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武【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秋霞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秋霞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秋霞【代理律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武【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第三人书证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本案中,江苏省政府作为批准涉案土地征收的机关,具有对经武进区政府协调不成的征地补偿等纠纷予以裁决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潘福贵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福贵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福贵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1【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9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福贵;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潘福贵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潘福贵【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潘福贵【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受理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上诉人潘福贵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由于法制办公室的职能已并入司法局,镇江市人民政府将《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交由镇江市司法局处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镇江市司法局调查后已作出2号《答复》。

潘福贵认为2号《答复》违法而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2号《答复》系镇江市司法局作出,镇江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省政府作出《告知函》,告知潘福贵可以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潘福贵的诉讼请求正确。

需要强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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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苏行终字第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南,男,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崔克海,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在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于爱荣,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永忠、韩震龙,该办公室干部。

王金南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作出的《关于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回复》(以下简称《信息回复》)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金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克海,被上诉人省法制办的委托代理人黄永忠、韩震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王金南于2013年2月6日向省法制办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贵府为实施国法(2011)38号《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8号通
知》)而制作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的具体内容”。

同月15日,省法制办收到申请后,于28日作出《信息回复》,并随该回复向王金南提供了《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作为附件。

上述《信息回复》的主要内容为:一、我办根据《38号通知》的要求于2011年10月31日将《关于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苏府法(2011)64号)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现将报告中形成的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以附件形式提供给你。

二、按照国办发(2010)5号文的规定,本次清理工作中仅对不符合上位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没有对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故无法提供你申请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另查明,省法制办提供给王金南的《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中将已废止的三项规章名称予以列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中,标明了已废止和已修改的各级规范性文件数量。

王金南对《信息回复》不服,于2013年4月9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被驳回后。

王金南遂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省法制办在答辩时已将在清理工作中按照《38号通知》要求制作并上报的《关于征地
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作为证据向王金南进行了公开。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和苏政办发(2009)16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省法制办对其在指导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法制办于2013年2月15日收到王金南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王金南作出被诉的《信息回复》,该《信息回复》系省法制办履行《信息公开条例》法定职责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亦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依据国办发(2010)5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中,省法制办对各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仅
具有指导的义务和责任,并不是直接负责各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8号通知》中规定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并要求清理后制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省法制办并非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制作主体,故王金南以省法制办未向其公开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名称,被诉《信息回复》违法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省法制办针对王金南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王金南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王金南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金南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依照《38号通知》的要求,省法制办已经对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汇总,省法制办拒绝提供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没有事实根据。

上诉人没有要求省法制办专门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新的信息。

同时,一审以“省法制办并非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制作主体”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信息回复》,责令省法制办继续履行信
息公开职责。

被上诉人省法制办辩称,依照《38号通知》的要求,省法制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的文件清理及上报工作,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但省法制办仍然尽力满足王金南的要求,将在工作中已经获取的各项资料向其公开。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王金南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

经审查,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省法制办作出的被诉《信息回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了辩论。

上诉人王金南和被上诉人省法制办均各自坚持在上诉状和答辩状中的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南于2013年2月6日向省法制办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贵府为实施国法(2011)38号《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而制作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的具体内容”。

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王金南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与其
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并无直接关系。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王金南要求省法制办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制作目录并向其提供,已经超出了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

尽管如此,省法制办依然在《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明确答复上诉人:按照国办发(2010)5号文的规定,本次清理工作中仅对不符合上位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没有对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故无法提供你申请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同时,省法制办将为执行《38号通知》而制作的《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作为附件,一并提供给了上诉人。

故省法制办作出的《信息回复》,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作出程序亦无违法之处。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金南的诉讼请求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金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昕
代理审判员季芳
代理审判员沙永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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