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律文书-公司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公司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公司第一百七十条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目前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集团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主张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银行的利益。
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
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议案的方式、通
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公司、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
还资本的条件等。
关于减资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我国公司法明确了通知指明和
公告程序。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通知,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这些银行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司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准许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清偿债务的既以及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
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
行套利投资人的,如果公司有权有权对该类财政赤字不予清偿,则公
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充分运用债务。
同时公司法外国银行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公司减资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注意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
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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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石油大学 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益 的规范 , 但也存在诸多缺陷。
1卷2 5 期
首先 ,公司法》 《 采用的法定资本制度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 司立法的基石 , 它贯 穿于公司设立 、 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世界各国立法 中主要采用三种 资本制度 , 即法定 资本制、 折中资 本制 、 授权资本制。其中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在于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可靠 , 防止设立公司中的欺诈 投机行为 ,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所 以,9 3年《 19 公司法》 治乱 ” 在“ 思想指导下引入 了
的利益要求 , 又要 满足 债权人的利益要 求, 这是公 司法律 制度设计 的一 个难题 。《 司法》 改前后债权人 保 公 修
护制度进行了分析, 并对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 出了设想。
关键词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 否认 ; 债权人保护 ;资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 : F 1 .l D 4 1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8 6 52 0 )2—0 6 —0 10 —5 4 (0 6 0 05 4
企业挂靠到集体或全民性质的单位或其他部 门, 以获得税 收、 信贷优惠 ; 当亏损时以具有法人人格为挡 箭牌仅承担有限责任。()将盈利非法转为股东财产 的利润转移行为。 6
第三 , 未明确公 司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我国《 公司法》 仅规定 了公 司董事对公司承担忠实、 谨慎义
务 。董事在代表公 司进行活动时 , 如果违反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 应承担赔 偿责任。然而, 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是否就其过错行为对公 司债权人负责 , 公司法未作规定。而在很
《 公司法》 2 0 年 1 2 修订通过。修订之前的《 于 05 0月 7日 公司法》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进行了有
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年第 8 卷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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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O H N ,I G I V RⅡY(∞ Sl  ̄s &t O R A FC O C N J E s Q l S en i e E m)
pr ’ mn u ail I , eeth ail ia i p p n e唧 i ably r e . h okcm myadfr ay3 im m cpa l t i t c prc t cpt- n l ̄ l l adt f e ama tn e h n 6 i m i Tes c-o p a n - v lp 出 t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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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资本认缴制已成为一种常见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是由股东实际缴纳,而是在公司成立时由股东认购,并在一定期限内缴清。
这种制度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但也给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资本认缴制概述公司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购公司注册资本,并在一定期限内缴清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
这种制度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认购义务,而非实际缴纳义务。
相比于实缴制,认缴制具有较低的设立门槛和较高的灵活性,有利于企业快速成立和运营。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不可避免的。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资本认缴制下,由于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认购而非实缴,因此可能存在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这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潜在的风险。
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司治理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四、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在资本认缴制下,应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债权人查询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债权人作为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应参与公司的治理。
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可以让债权人了解公司的决策过程和经营情况,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浅谈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新范文

浅谈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理价值分析1.1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公司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一方主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经营利润。
公司生产的商品和消费者的货币交换的过程,其实就是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过程,公司的稳健运行离不开债权关系的调整作用,良好的债权关系,能够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客户,促进公司的发展,为此,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也是在为公司自身的发展打基础。
1.2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成员,其目的和公司成立的目的一致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相比较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来说,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如前者密切,甚者将债权人置于“局外人”的地位,对于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来说是及其不利的。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享有各种权利,而公司对债权人则没有这样优厚的待遇,股东的投资安全得到了保障,债权人的交易却完全陷入困境当中,因此应优先照顾债权人的利益方可使两者的利益达到平衡,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要求。
1.3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股东本身、公司及债权人有着不同的影响。
对股东个人而言,其是该项制度的直接受益者,避免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受损;对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制度,能够激发股东投资公司的热情,快速充实公司的资本,同时也使得公司独立财产权更好地行使;然而该制度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则是弊大于利,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促使债权人只能以公司的经营好坏来决定自己的受偿效果,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及其不利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似乎在风险的分配上为股东撑起了“保护伞”,将更多的风险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交易关系的建立。
2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2.1债权人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难度增加。
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有获取公司经营状况信息的权利,更加有利地保障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人则没有这样的优惠条件,债权人的“知情权”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并未得到体现。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牛欢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改革的重点。
2013年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此次转变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正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
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入手,具体分析了改革后的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同时提出在当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形势下,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11-012013年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重要修改,肯定了资本的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将原有的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简化了公司资本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的要求。
此次修改使得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由之前的事前预防转变为事中监管以及事后救济,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大环境下市场和商业信用还未完全建立的现状,宽松的资本制度会使债权人保护问题更加严峻。
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将成为改革后公司资本制度面临的难题。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一)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后,在公司设立、资本形成阶段,法律对注册资本的数额、缴纳等不再做强制要求,而是直接由公司章程规定,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缺少资金的中小投资者顺利创业;但同时为某些不法股东利用公司逃避个人债务或是从事欺诈等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会减少公司设立成本,继而可能出现“空壳公司”或“一元公司”等资本数额较少的公司,由于其自身资本的不足,经营风险大幅增加,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债权人很有可能要承担无法受偿的风险。
(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在认缴登记制度下,由于公司信用基础的变化,注册资本数额无法实际反映出公司的信用能力,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公司实缴资本,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也不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因此债权人不能随时了解相对人公司实际资产的变化情况,可能会影响债权人商业决策的准确性,使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这也是我 国公 司资 本制模式进行重新选择
的 重 要 原 因之 一 。
/,\ 要制度, 是公司法的核心内 容之
二 一, 它贯穿于公司的设立、 营运和
破产 之全过程 。 我国新修 订的《 公司法 》 已 于 20 年 1 1 06 月 曰开始实施 。新公 司法对 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 系列 的改革 . 公司资 本制度呈现出缓和的趋 势。 在这种背景下 , 以公 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 目标为基本点 ,
我 国市 场经济正 处于起步阶段 , 极不成熟
市 场机 制的作用 尚未充分发挥 ;公 司缺乏
要体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 司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 股本总额 ,发起人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 册资本 的百分 之二十 ,其余部分 自公司成 立之 日起 两年内缴 足 ,投资公司可 以五年 内缴足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 司时 ,注册资 本 为公 司登记机 关登记 的实收 股本 总额 ; 公 司对外投 资权及金额 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
本制。
公 司资 本 制 度 变 化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保 护 的 演 变
法 定资本 制的立法价值取 向、对债权
人利益 的保护和 实践。我 国自 1 9 年 《 93 公
公司资本制度 立法 的价值 取 向
立法价值取 向是 立法者为 了实现某种 目的或达 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 的价值取
部分 :自有资本和借八资本 ,即公 司股 东
信 用 ,虚假 出资 、虚假验 资、抽逃 出资等
行 为盛 行 ,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而以遵循
资本 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 本额 为核心 的法 定 资本 制的立法理念是通过严 格的资本要 求 ,将有限责任风险成本 内在化 ,从而最 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 的利 益。立法的价值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Ja C C l U l n aIa K aI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所青制度的 核心 , 它既是公司股 东利益之 所在 , 也是债权人利益之保证 综观发达国家的公司法 , 公司资本制
度的设计已日臻完善, M而成为维护公司、 投东和债权^利益的基本 保证 我国公司法对促进我国现代企业糊度的建立和发展, 规范公司 的形成和运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 由于公司珐颁布的时代背景 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以及当时立法指导思想和思路的局限, 其原先设 计的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制度, 已明显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 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公司资本糊度已成为某些公司经营 者和大股东不当控制公司, 损害公司中小投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M一定意义上说, 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系 { 严重损害广大中
能适应现代公司发展趋势。 当前发达国家 但对其民事责任没有规定, 这不利于中介 出现公司为达到不法目的而设立、 公司无
考虑到公司 发展的灵活性, 均向英姜 法系 机梅的公正和中立 性 正当理由在成 立后 定时间内末 开业或停 靠拢. 采折衷授捉资本射。 显然, 债 公司 3 公司 减资程序简单而笼统。 公司 业- ̄er、 司 l ,]公 控股股乐或 B 董事不 顾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三露则对于保护债权^利益,维护社会
口石家庄经济学院 任凤珍 杨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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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C I a K al l an a C I U
经济秩序起到了 应有的作用 但也存在明 相应责 我匡公司 任。 法尽管规定了 股款缴 议, 并请求法院予以 解决。 借鉴国外先进 显的不足和缺陷。 足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做法 , 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确立债权人的 1 公司资本确定原则过于死板 不 而且规定了验资不实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异议权 : 1 请求解散公司投. () 这是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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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文档资源★★★内容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新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
资本制度的缓和,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的支撑点发生了变化。
在缓和的折衷资本制度下,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资本制度立法价值取向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是各国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的设立、营运和破产之全过程。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公司资本制度呈现出缓和的趋势。
在这种背景下,以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为基本点,研究如何构建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价值取向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取舍和价值选择。
它既反映了立法的目的,也是解释和执行法律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
由于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商法,而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所以,公司法的性质不可能背离商法的基本价值的指引,公司资本制度也必然要符合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一个真实运营公司的总资产来自于两部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即公司股东原始注入的资金和债权人的资金。
由于股东和债权人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利益风险分配机制的不平衡,造成任何公司资本制模式都无法消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于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必须要考虑怎样与公司经营资产不同部分的作用相吻合,与提供不同性质资本的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风险相对应,使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成为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支撑点。
所以,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公司立法理念交锋的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或缓和,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如何实现公司制度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关。
一方面在强调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即获取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募集经营资金等。
同时,在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的同时,又要兼顾债权人的权益安全,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的潜在冲突。
公司资本制度变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演变法定资本制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实践。
我国自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到2005年的修订,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这源于立法之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极不成熟;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公司缺乏信用,虚假出资、虚假验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盛行,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而以遵循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的立法理念是通过严格的资本要求,将有限责任风险成本内在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立法的价值目标重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然而,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甚至成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桎梏。
在现实中发生的变异表现为:公司成立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不当攫取公司的利益;关联交易使控股股东掏空公司资金等。
总之,由于整个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使得在法定资本制模式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难以实现。
这也是我国公司资本制模式进行重新选择的重要原因之一。
缓和的折衷资本制的立法价值目标及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整个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力,我国新的《公司法》借鉴了传统折衷资本制的优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
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3万元。
这比以前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实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对外投资权及金额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决议;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况时,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增、减公司的注册资本。
折衷资本制相比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越性表现为:折衷资本制保留了最低法定资本的规定,避免了公司资本不实现象的出现;折衷资本制有缴纳出资的时间****而授权制没有时间****,这样既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风险,但又不失设立公司的便利;允许发起人和股东分期缴纳股款,克服了设立公司筹资的困难,又避免了公司设立之初资本需求相对不大而闲置资本的弊端,使公司可能尽早注册、营业。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由法定资本制到适合国情的折衷资本制的变化,体现了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主要是体现了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力的理念。
由于重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资本制并未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显其功效,而折衷资本制在公司设立的门槛、出资形式、出资比例、资本充实的程度等方面又大为缓和和宽松,有弱化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趋势。
因此,在折衷资本制模式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有待于在公司资本制度自身和公司法律其他制度的完善中寻求支持。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构架,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理念。
目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是以提高公司效率为主旨。
同时,由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主旋律”之一,所以,在公司资本制度日趋缓和的情形下,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和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公司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
指公司设立之初对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真实披露。
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实收资本密切相关,公司的实际发行的资本也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对以上资本情况予以准确及时的披露外,还应该对分期缴纳出资、各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等详细记载、公示。
发起人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第84条、第94条、第95条规定了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但很简略。
在公司未成立时,或出资义务不履行导致公司未有效成立时,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或股东要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赔偿其损失;在出资义务不履行而导致公司未能成立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义务则要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作为原告诉请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同时,其他股东也可依派生诉讼原理,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对其提起诉讼。
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承担的法定连带责任,使公司发起人之间、股东之间建立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此来防止资本不实。
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36条、第92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然而,对何为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害如何补救都未做规定。
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公司债权人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这是便于公司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等。
同时,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完善公司董事责任制度。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权利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其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是巨大的。
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在行使和运用权利作出决策时,往往是片面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这样,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加重董事责任,如果是由于董事缺乏应有的谨慎注意而使第三人、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董事须承担特定的赔偿责任。
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完善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尽管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一项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但为了调整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失衡,我国应该以成文法形式在公司法中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明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情形。
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规定比较简略,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在内容上,公司的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
一旦公司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方面与公司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范围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立法中,引进和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总之,所有公司的股东都要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