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际危险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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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2024年沿海省际化学品船市场环境分析

2024年沿海省际化学品船市场环境分析

2024年沿海省际化学品船市场环境分析1. 简介本文对沿海省际化学品船市场的环境进行了分析。

化学品船市场是一种特殊的海洋运输市场,主要用于运输各类液态化学品,如原油、天然气液态化学品等。

沿海省际地区作为我国化学品船市场的主要集散地之一,市场环境的情况对于该地区的化学品船运输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 经济环境分析沿海省际地区经济发达,工业化程度高,化学品船的需求量持续增长。

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对化学品船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化学品船在该地区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

3. 政策环境分析政府对于化学品船市场的监管日益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市场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政府加强对化学品船的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例如《化学品船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增加了化学品船市场的合规成本,对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4. 竞争环境分析沿海省际地区化学品船市场竞争激烈,存在着多家化学品船企业竞争的局面。

这些企业在船只规模、技术设备、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竞争力也有所不同。

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5. 技术环境分析化学品船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持。

目前,沿海省际地区的化学品船企业普遍采用先进的船舶建造技术和运输技术。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船舶智能化、自动化的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加速。

这些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提高化学品船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6. 环保环境分析在当前全球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化学品船市场也面临着环保压力。

政府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化学品船企业被要求采取更严格的环保措施,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这对于化学品船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但也为那些具备环保能力的企业带来了机遇。

7. 结论沿海省际化学品船市场作为我国化学品船运输的重要节点,其市场环境对于相关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经济环境的发展、政策环境的监管、竞争环境的激烈、技术环境的进步以及环保环境的要求,都对化学品船市场的发展提出了不同的挑战和机遇。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10•【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发布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1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24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现将结果公告如下:一、2024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最终结果(一)原油船运力。

1.6000载重吨及以下小型原油船。

(1)浙江海之润海运有限公司,4200载重吨;(2)浙江恒晖海运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3)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5500载重吨。

2.1万~2万载重吨原油船。

(1)宁波甬旺航运有限公司,12000载重吨;(2)宁波市恒兴船务有限公司,11210.6载重吨。

(二)成品油船运力。

1.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2.上海建桥国际航运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3.舟山建桥船务有限公司,6500载重吨;4.安徽宁申船务(集团)有限公司,20000载重吨。

(三)化学品船运力。

1.5000载重吨及以下盐酸专用船。

(1)天津东疆中石海运有限公司,5000载重吨;(2)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3)浙江密尔克卫航运有限公司,4000载重吨。

2.14000载重吨及以下并取得船检机构授予的甲醇燃料加注船舶附加标志的化学品船。

(1)舟山金海岸航运有限公司,14000载重吨;(2)中燃航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7800载重吨。

3.其他10000载重吨及以下高端不锈钢化学品船。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船舶运力供给结构,统筹考虑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发展情况,现就《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的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2014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二、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2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内河运输600总吨。

(二)国内沿海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内河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应分别在2019年3月1日前、2020年3月1日前满足《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企业应编制整改方案,明确自有船舶运力分年度达标进度和具体完成时间节点,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

三、仅从事海上试采油作业平台原油污油水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5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

仅从事长江三角洲长江干线以外内河港口至长江干线江苏段或上海段港口间直达运输(不跨越第三省市)的内河省际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企业,可适用《规定》附件1中其他内河省际运输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即应不低于1000总吨),但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此核定企业和船舶的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3.09•【文号】交办水函〔2022〕376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安排(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3.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是企业、船舶违规超经营范围经营问题;(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海上危险品运输及安全监管

海上危险品运输及安全监管
随着国内大型民营炼厂陆续投产, 炼化产能大幅增加,成品油市场贸易活 跃,2019 年 沿 海 成 品 油 运 输 量 达 7200 万吨,同比增幅超过 20%。成品油运力 需求增长较快,一度出现运力供不应求 情 况; 同 时, 船 舶 大 型 化 趋 势 明 显, 5000-20000 吨级沿海成品油轮逐渐成为 主力船型。
IMDG CODE 与 IBC CODE 和 IGC CODE 都是根据 MARPOL(73/78) 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 约) 的 规 定 由 国 际 海 事 组 织(IMO) 制 定 并 颁 布 的 强 制 性 规 则。IMDG CODE 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分 类、标记、包装要求、船舶积载等内容。 IBC CODE 规定了国际散装运输液体危 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有关设计、建 造和管理的规范以及适运的散装液体化 学品。IGC CODE 规定了国际散装运输 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有关设计、建
海上危险品运输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1、海上危险品运输现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国际国 内经济形势很不乐观,短期内难以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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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 FEBRUARY . 2021 交通建设与管理 影响有影响的人
2020 年以前水平。2019 年国内沿海原油、 成品油、化工品和液化气的运输整体向 好。2019 年国内海洋油末端产量下降, 原油水运量约为 3300 万吨,为 5 年来最 低;受地方炼厂配额放开政策拉动影响, 内贸中转油运量有所上升;全年沿海原 油运输量完成 7300 万吨,同比上升 3.6%。
1、海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制度 海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制度涉及审批、许可、检查和处罚 等监督和管理事项,是保证危险品运输规则得以正确执行、确保 海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与海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制 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增国内水路运力审批办法

新增国内水路运力审批办法

【项目名称】(一)新增液货危险品船、客船运力审批(二)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登记(三)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办理依据】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第8号)第十二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购置或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部批准。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申报下列机关审批: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省、地(市)的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水路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减少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附表九),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

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办理条件】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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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6年第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
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
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综合评价规则
第四条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分析,深入分析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确定当年的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引导市场运力发展。

第五条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定期进行。

特殊情况下,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可增加综合评价的频次。

申请新增运力的企业,应于每年的3-4月和9-10月集中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包括本办法第四章中有关材料)。

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安排参加综合评价:
1.近两年内企业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

2.近三年内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力许可的。

第六条综合评价采取综合评价专家会的方式集中进行,评价意见由综合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建立沿海省际水路运输管理专
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在每次综合评价会前,按照第十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兼顾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技术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等相关方面专家。

2.由专家组成员从专家组中推荐组长一名,负责主持本次综合评价审查。

3.新增运力评价的总得分包括基本分(最高分值为110分)和附加分,其中附加分包括加分项和扣分项,最高分值分别为30分和40分。

专家组各专家按照新增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综合评价表(见附件)分别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企业的最终评分。

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达到75分的企业,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未达到75分的企业,丧失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

4.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的企业,按照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优先获得运力分配;若在该年度内兼并其他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企业,可以优先获得1艘本年度建议优先发展的船型运力(计入当年行业新增运力总规模),如还需申请新增运力的,按照总得分排序确定。

5.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但没有通过本次运力评价
的企业,如参加下次新增运力申请,必须重新参加评价。

6.当年行业新增运力的总规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实行总量控制。

为鼓励化学品、液化气运输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总得分最高的申请企业,最多可获得不超过本年度新增运力剩余规模35%的运力。

后续企业根据剩余运力额度依次分配运力,剩余运力额度不足时,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获得1艘船舶运力。

第七条综合评价流程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确定综合评价会的时间,根据抽取专家情况按照就近、交通便利、降低成本的原则确定会议地点。

2.在综合评价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随机抽选评价专家,专家抽选应尽可能应用信息化手段。

3.综合评价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召开。

具体审核评价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专家组集体审核企业申请材料,集体讨论研究,各专家独立打分,现场宣读评价分数,专家组组长负责起草新增运力专家组评价意见,经全体专家同意后签字确认。

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综合评价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评价结果和有关情况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接收投诉意见。

5.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调
查核实。

对投诉问题查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及时纠正,按前后递补原则,重新确定本次新增运力排序企业名单,并办理新增运力审批手续。

第八条所有通过评价并得到主管部门新增运力批准的申请公司,如果新增运力比批准运力载重吨增加或减少10%-20%的(含),需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新增运力变更手续,载重吨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须重新参加新增运力评价。

不论何种原因,申请公司对获准的有效运力只能申请变更一次;超过一次的,应重新申请综合评价。

第三章专家管理
第九条抽取参加综合评价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综合评价专家组:
1.在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工作或所在企业与申请新增运力企业有投资隶属关系的。

2.被暂停综合评价专家资格的。

第十条专家应按照本办法,对企业申请文件和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十一条在综合评价会议开始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
向专家透露任何参评企业信息,不得向任何专家透露其他参评专家信息,不得向参评企业透露任何参评专家信息。

参评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申请企业和其他参评专家的信息。

综合评价会议期间,参评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企业或与参评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透露评价信息。

第十二条参加综合评价的专家和企业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不公正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报告。

第十三条综合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保证专家库专家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第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实后可以暂停其专家资格:
1.一年之内两次被抽取,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综合评价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不参加综合评价活动的;
专家在一定时期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评价活动的,应提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经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专家资格: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价活动的;
2.评价期间私下接触新增运力申请企业的;
3.收受新增运力申请企业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4.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评价情况和资料的;
5.在评价过程中出现明显不公正评分行为的;
6.由于健康等个人原因,不能胜任评价工作的;
7.曾因在综合评价或其他类似评价、评审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生产经营、船队规模、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状况、潜在市场货源分析及新增运力资金安排等情况;
(二)企业合法经营、信誉信用、船员职业保障等情况;
(三)安全管理体系、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

第十七条申请企业应确保上述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因材料不完整无法评价的项目,视为此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开展运力综合评价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员徇私舞弊,相互串通,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如有必要延长执行的,重新公布。

具体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附表:新增化学品液化气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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