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招监办发〔2011〕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
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渝建发〔201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201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严厉整治围标串标为重点,以健全制度和创新监管为主线,进一步规范招标和投标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管,摸索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评分,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有效联动。
二、工作目标
(一)实施诚信评价纳入评分、电子招投标、预选承包商库、市外企业严格准入等综合举措,在整治围标串标等“乱象”上取得实效。
(二)建立包含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在内的招投标监管制度。
(三)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5•【字号】渝府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发[2005]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3〕83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等78个与《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现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从2005年5月31日起停止执行。
市人民政府重申,所有与上位法内容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的规定办理。
二00五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停止执行78件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全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中的设备和材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45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37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5.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重计委生〔1998〕681号)6.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计委固〔2000〕679号)7.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增加招标内容的通知(渝计委技〔2001〕1859号)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8〕190号)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9〕87号)10.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加强移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9〕131号)1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0〕4号)1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渝建发〔2000〕141号)1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1〕59号)1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1〕77号)1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1〕183号)16.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库区因工程建设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1〕192号)17.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2〕4号)1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建发〔2002〕41号)1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2〕130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373号)21.重庆市机械设备成套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锅炉设备实行招标采购的通知(渝套招发〔1998〕001号)22.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移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渝移发〔2001〕112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渝药监市〔2002〕134号)24.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和物品采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广纪〔2000〕1号)25.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广财〔2000〕9号)26.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的规定27.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2〕17号)28.重庆市江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监察局关于加强江北区建设施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江区计经发〔2001〕62号)29.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计招稽〔2001〕7号)30.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额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万州府发〔2001〕23号)31.万州区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万机招办〔2002〕1号)32.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执法的通知(万州计招稽〔2002〕1号)33.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建委发〔2002〕建管23号)34.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万州建委发〔2002〕建管70号)35.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万州府函〔2002〕99号)36.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1998〕60号)37.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工作的通知(北碚府发〔2001〕24号)38.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意见(秀山府发〔2001〕91号)39.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石监察发〔2002〕21号)4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石监察发〔2002〕48号)4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石柱府发〔2002〕104号)4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石计〔2002〕204号)43.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潼府发〔1999〕41号)44.中共潼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潼南县建设委员会、潼南县监察局关于潼南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潼建委〔2002〕53号)45.中共潼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潼南县交通局、潼南县监察局关于“一小时潼南”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潼交发〔2002〕139号)46.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垫府发〔2000〕159号)47.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02〕36号)48.巫溪县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9.梁平县水利电力局关于发布《梁平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梁水电〔2001〕68号)50.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梁平分局等部门关于梁平县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02〕67号)51.梁平县卫生局、梁平县物价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平县分局关于印发《梁平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卫生发〔2002〕118号)52.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荣建委〔2000〕168号)53.中共荣昌县纪委、荣昌县监察局、荣昌县城乡建委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荣建委〔2000〕177号)54.中共荣昌县纪委、荣昌县监察局、荣昌县计委、荣昌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荣建委〔2001〕169号)55.荣昌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计委等六部门关于《荣昌县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64号)56.璧山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府发〔1999〕125号)57.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29号)58.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30号)59.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足府发〔2001〕69号)60.大足县建设局关于转发执行渝建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足建〔2002〕133号)6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00〕64号)6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城乡建委和监察局关于沙坪坝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沙府办发〔2001〕62号)63.沙坪坝区建设委员会、沙坪坝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沙建委发〔2002〕第119号)64.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双府发〔1999〕48号)65.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0号)66.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责》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1号)67.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守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2号)68.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3号)69.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席位租赁办法》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4号)70.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守则》和《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员守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5号)71.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双桥区监察局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6号)72.丰都县建设委员会、丰都县监察局转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丰建发〔1998〕221号)73.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丰都府发〔2002〕4号)74.丰都县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丰建委发〔2002〕23号)75.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建委发〔2000〕46号)76.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云建委发〔2001〕41号)77.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印发《云阳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委发〔2002〕24号)78.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水财文〔2002〕159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2014修改)【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8【实施日期】2014.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2012年12月,《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渝发改标〔2012〕1953号文,渝文审〔2013〕1号)印发以来,对规范我委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4〕50号),现予以印发,请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18日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或者由我市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的下列项目负责全过程监督:(一)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人、BOT等特许经营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的选择;(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三)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民用航空项目;3.《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外经贸、经济信息、移民、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园林、市政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以外的市级监督项目;4.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发展改革委监督的其他项目。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1号-7号全套)

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号)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部:
为加强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项目部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七号)
2、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六号)
3、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
5、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6、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二号)
7、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七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
备注:本“技术通告”中“限制”是指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使用,“禁止”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渝府发〔2011〕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市级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由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监督。
第四条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监管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中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为市监管委下设机构,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二章进场范围第五条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1-8号文

不耐水刮墙腻子
√
不得用于有防水要求的建设 耐水性能差,强度低。
工程
符合《建筑外墙用腻子》 (JG/T 157)、《外墙 外保温柔性耐水腻子》 (JG/T 229)和《外墙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柔性腻子》(GB/T 23455)等标准要求的耐 水腻子
执行日期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龙门架物料提升
9 提升装置
√
机
严禁用于建设工程
吊笼大多无可靠的安全防护 和限位保险装置,机体稳定性 差。该类产品制造难以满足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安全技术规范》(JGJ88)等 施工升降机 要求,在投入使用后不能满足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等要求,易引发施 工安全事故。
符合规定的电动吊蓝 脚手架使用,在施工现场临时 搭设,制作粗糙,缺少安全措 施。已造成多起群死群伤事故。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3-
序号 技术分类
限 技术(性能)
技术名称 禁止
制
指标
禁止、限制使用范围
搁置于外脚手架
8
√
上的滑(溜)槽
严禁用于建设工程
相关理由
替代技术
滑(溜)槽一般架在脚手架上, 操作人员和脚手架在卸料过 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 型钢卸料平台 易造成坠落事故的发生,且易 损坏物料。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四芯电缆外加一
10
芯、花线、胶质 √
线(电缆电线类)
施工用电
非标移动卷线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发改法〔2018〕1640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发改法〔2018〕164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经清理,我委决定对《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350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决定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7日附件决定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350号)2.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渝发改法〔2009〕560号)3.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发改农〔2011〕1788号)4.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标〔2013〕55号)5.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功能型批发配送综合物流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发改贸〔2013〕244号)6.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农〔2014〕366号)——结束——。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渝发改标[2013]5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1.18【实施日期】2013.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标〔2013〕55号)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3〕2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18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800 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发包:(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及市重点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七)住宅工程;(八)移民工程;(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企业业绩和合理报价等条件综合评价择优定标。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招
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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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83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我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后保留继续适用的72个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未列入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布。
附件: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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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渝招监办发〔2011〕1号
关于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市级大型国有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实现市级监管的各类招标项目在4月份有序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现就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场时间
经市监管委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各类招标项目分两批进场,其中:水利、交通、国土和市政房屋项目4月15日进场,其余项目5月1日前进场。
即:4月15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水利、交通、国土和市政房屋项目,5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其
他项目,严格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各行业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流程》推进招投标。
按规定,入场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的各环节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完成,不得在市交易中心外的其他场所进行。
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需在市上开评标的,5月1日起必须进场。
项目进场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请提前与市交易中心衔接。
原主城区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和安装招标,暂时继续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待相关办法明确后再作调整。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场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市政府相关规定,熟知各项制度规定并严格遵守;要将进场交易作为铁的纪律加以要求,不搞场外交易。
(二)市级各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要督促本行业、本开发区项目进场交易,进场前要提前与市交易中心衔接。
严把招标备案关、招标文件审查关、交易过程监督关和建设手续办理关,不进场交易的不得办理建设手续。
(三)按市政府规定,由市级部门监督的区县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请各区县相关部门督促项目业主按上述进场时间安排进入市交易中心。
进场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相关市行业监督部门联系。
(四)进场后的各项交易服务由市交易中心负责,市交易中心要做好进场各项准备工作,做好交易过程记录,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五)进场交易涉及市、区县两级多部门和招投标各环节。
对进场
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交易各方发现后应及时反映,以便纠正和改进工作。
其中涉及监督管理的问题向招标监督部门反映,涉及交易制度方面的问题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涉及交易场地和服务方面的问题向市城乡建委或市交易中心反映。
各单位要对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