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有哪些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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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1997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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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1997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1997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法律沿革梳理内容: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法律沿革梳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许多开发商都将目光放在了农村集体土地上。

大家都知道,农村集体土地从用地类型上分为三大类,即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多处于地势平缓、交通便利的区域,且拿地成本相对较低,最受开发商青睐,而宅基地绝对要算农村建设用地当中的“主力军”。

所以下面带你看看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法律沿革。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法律沿革梳理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宅基地的专门立法,而是由法律和政策共同规范、调整。

这些法律和政策根据国家对宅基地的把控而适时调整。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宅基地取得主体以及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61年):宅基地归农民所有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及时兑现革命时做出的“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的承诺,农村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

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定:把从地主处没收得来的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所有(第10条),明确了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1954年9月20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其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土地改革完成后,虽然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但分散、脆弱的农业个体经济既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又存在着两极分化的危险。

1956年6月30日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试点经验予以了总结和推广,其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13条);但社员原有的房屋地基不在入社范围,仍由个人所有(第16条)。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地资源,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欢迎⼤家阅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或依法批准,⽤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本县⾏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地⾏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乡(镇)⼈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励⾃然村向中⼼村,下⼭移民、脱贫⼩区集聚;⿎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式住宅。

严格控制⽤地规模,⼈均建设⽤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体切坡建房,确实⽆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地审批⼿续。

涉及占⽤农⽤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地转⽤报批⼿续;涉及交通、林地、⽔利等⽤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只有使⽤权,未经批准任何⼈不得擅⾃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应当服从。

第⼆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宅基地⾯积标准(包括附属⽤房、庭院⽤地),使⽤耕地最⾼不得超过125平⽅⽶;使⽤其他⼟地最⾼不得超过140平⽅⽶;⼭区有条件利⽤荒地、荒坡的,最⾼不得超过160平⽅⽶。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018-2019】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易修改word版 (9页)

【2018-2019】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易修改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如何管理农村宅基地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

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各级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r 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备土地管理助理员。

第四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应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

第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七条县级政府应本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县(市、区)、乡(镇)、村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八条对当地名、特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应切实保护,不得占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11•【文号】中农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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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有哪些
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有哪些【1】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二是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三是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四是不可流转。

即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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