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真正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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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2〕假设乙是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 该行为的性质如何?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浅谈无因管理的“因”与“管”

浅谈无因管理的“因”与“管”
果。
【 作者简 介】 孙晋晋 ( 1 9 8 1 ~) , 女, 河 南郑 州人 ; 河南教育学院讲师 , 硕士; 研 究方 向: 法学
无 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 的义务 , 为 避 免 造 成 损 失( 损 失 既 包 括 自 己也 包 括 他 人 , 或者 仅 为他人 ) , 主 动 管 理
2 01 7年 第 1 6 卷 第 6 期
浅谈 无 因管理 的 “ 因” 与“ 管”
口孙 晋 晋
【 内容摘要 】 无因管理是指在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 , 为避 免他人 的损 失 , 而为他人 管理 事务的 法律 事 实。然而在 司法 实践
中, 如何把握和理解无 因管理成 立的要 素, 判断行为人的行 为是 否属 于无因管理的 范畴 却是最容 易发 生疑 惑和歧

避 免 自己家着火受 到损 失 , 但是 , 众 邻 居的行 为 同时是 替 A 家 的利益 进行 了管理 , 事 实上也为 A家提 供 了帮助 , 减少 了 失火给 A家 的利 益损 失 , 众邻 居 的救 火行 为 直接 针对 的是 A家的房屋 , 属于无 因管理 。对 于无 因管理 的认 定 , 还 有一 个实例 需要提及 。学者李 经萍 在 2 0 0 4年 1 2月发 表的 文章 中提 到一桩案 件 的认 定 , 笔者 认 为分 析 不 够清 晰 。文 中提
的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呢 ? 也 就 是说 , 什 么 情 况 下 对 他 人 事 务 进 行
实施 管理行为。否则 , 就可 能造 是 在 他 人 的 利 益 正 存 处 于 紧 迫 危 险 状 态 或 者 是
在面临紧迫危险状态 , 而 又来不及 或者无法 与他人 取得联 系
A家大火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并 且主观 上很可 能也是 为 了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的法律条文比较简单:第一,《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像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以上的三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都是在保护管理人的权利以及对无因管理的基本定义做解释,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显得太过简单,立法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总的来说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结构,更重要的是它符合中华传统文化观念,对于弘扬社会上助人为乐,帮助他人的行为起着深远的影响。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简洁,很难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起到很好地调节作用,目前在我国还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法律条文中虽然有所规定,但规定十分简洁,并且漏洞百出,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也不高,因此难以形成一套完备的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

如:无因管理法律效果会产生很多赔偿问题,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要求本人进行赔偿,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侵害了本人的利益,管理人应当进行赔偿等等很多问题,那么如何赔偿,怎样赔偿?现阶段无因管理制度关于这一方面的规定十分不清晰。

无因管理行为有哪些

无因管理行为有哪些

无因管理行为有哪些无因管理这个词可能很少有人听过,无因管理是指无义务的个人为避免他人损失而无偿为他人进行事务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但是无因管理的认定还是有一定要求的,那么无因管理行为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无因管理行为的相关内容。

一、无因管理行为的类型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3中条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国内外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在学理上作了不同的分类。

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亦称不真正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完全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只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而不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根据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

真正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态,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为本人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

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

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

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或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或误信自己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张为无因管理的。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

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类型有哪些?

无因管理的类型有哪些?

无因管理的类型有哪些?包括三种类型:(1)误信管理。

(2)不法管理。

(3)幻想管理。

误信管理。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

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

无因管理简单的来说其实指的就是在没有任何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主动的去管理他人的事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那么关于无因管理的类型有哪些?在下文中,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关于无因管理的类型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适法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另一方面是适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第一方面的要件,前面已讨论。

所谓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上有益,如救火、救落水的人等。

这种对本人的有利行为,指的是管理行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为的结果。

如救火行为,其本身对失火者来说是有利的,但也许救火者在救火过程中造成死亡,所救财产价值不及所赔付金额。

这种财产上的不利不能否认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

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并不违反其意思,必须于事务管理时既已具备。

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应结合一切与本人、管理人及事务的种类性质客观决定。

▲2、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

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摘要: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

因此,对于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真正无因管理之债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之债,以及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这两对概念在无因管理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但是根据不同条件,准确的分析和辨别应是重点把握的。

关键词:无因管理;概念和性质;类型体系;法律效果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1作为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的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至今日已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沉淀。

这一古老而沧桑的法律制度在历史长河中虽然源远流长,然而其发展身却十分有限,即使是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也不能与其长远的历史相匹配。

然而与无因管理并列为传统民法之债发生原因之一的不当得利制度却青春焕发,不断发展壮大。

即使是学术研究发面,研究者都偏好与不当得利。

因此本文将从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性质、无因管理的类型体系、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这几方面进行着重说明。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关于无因管理的概念,学者之间表述略有不同,然终究无实质差别。

参照各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以及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有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成为管理人,受管理实务或者服务的人为他人,又成为本人或受益人。

从无因管理的概念不难看出,无论是管理抑或是服务都是一种行为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如何,不同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有不同认识。

在无因的管理制度产生之初的罗马法上,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样被认为是一种准契约。

该观点被《法国民法典》以及英美法系的关国家所继受。

《罗马法教科书》的作者彼德罗•彭梵在其著作中提出,当罗马人认为债产生于准契约时,他们指的正是无因管理,因为它完全缺乏契约协议。

第十一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概诉

第十一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概诉
法律系:万政伟
第十一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第一节 无因管理
“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 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 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 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 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从 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 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 原告45876元。
他人。
1、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
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2、管理人是否须认识本人在所不问
例:
乙于风雪交加的郊野遇一昏迷的拾荒老
妪,误认为同事甲的母亲而送往医院救 治。
3、兼为自己利益,也成立无因管理
例: 甲、乙是邻居,某夜甲宅失火,乙见状即 持灭火器前往救火,身体受伤。设乙之救
火系考虑及其屋“殃及池鱼”之虞,是否 成立无因管理?
三、关于不违反本人的意思即“不违反 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1、是否为构成要件
其并非无因管理本身的构成要件,而是 区分正当与不当无因管理的标准。
若违反本人的意思则构成不当无因管理,
若不违反本人的意思则构成正当无因管
理。
2、法律价值
若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
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通说认为可构成
例: 甲方家俱一件,外表旧陋,乙不知其为 名贵古董,以为甲无钱修缮,乃雇工以 油漆漆之。
3、如何判断
利于本人: 对本人在法律上实质有利,客观有益,如
救火、救助落水之人等。
明示之意思: 本人客观上已表示的意思,如落水之人大 呼救命。
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
应依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本人的意
思。
例:
不法管理
二、成立要件 (一)须管理他人的事务(客观要件)

论无因管理制度完善

论无因管理制度完善

论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00-01摘要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有符合三大构成要件的行为均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

对不法管理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使不法管理所生的利益仍归诸本人享有,以除去经济上之诱因,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无因管理本人管理人一、明确无因管理的地位对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中的定位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在法理上的定位,二是在民法典位置上的定位。

前者是指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作为准契约的性质加以立法,还是把其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加以立法后者是指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中应该放在何处的问题。

关于无因管理在法律性质上的定位争议不大,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将其定性于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也应如此定性。

关于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位置中的定位,是一个难题。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无因管理管理的规模虽小,但在逻辑上与合同、侵权行为处于平行的层次,像传统债法结构之中,将其点缀在各种有名合同之后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主要有三种方式供我们选择一是与合同与侵权行为一样独立成编。

这种安排从逻辑上说是合理的,但无因管理在内容方面较合同与侵权行为终归相差悬殊,在条文上与合同、侵权不成比例。

从立法技术层面上考虑,不合形式美二是将无因管理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当然该种安排应以设定债法总则为前提三是将无因管理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这是在不设债法总则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因为,若不设立债总无因管理就无法在债总中找到位置,而就民法体系的分则制定而言,它是按照权利类型如物权、债权或行为类型如契约、侵权行为来制定的,也难以找到无因管理的位置。

此时,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成为必然选择。

二、型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有符合三大构成要件的行为均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

以管理承担是否合事务性质标准,以本人意思与管理结果作为分类标准于管理人不公平,将真正无因管理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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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社科纵横Jun,2007总第22卷第6期S OC I AL SCIENCES REV IE W VOL.22NO.6论不真正无因管理杨佶(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内容摘要>作为无因管理一个重要内容的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学界鲜有关注。

基于此,本文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类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进行了较为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不真正无因管理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幻想管理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07)06-0094-02一、不真正无因管理的内涵界定(一)什么是不真正无因管理所谓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或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1]。

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

其特征类似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都不能阻却违法性,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综观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亦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1)管理了他人事务。

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

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

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

本文所称的事务是指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用于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

(2)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

首先,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其次,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例如因委托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2.主观要件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表现为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

其管理的事务不利于本人,而且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人以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

(三)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真正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从而将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不法管理以及幻想管理。

1.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

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

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

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

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

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

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

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幻想管理不能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四)不真正无因管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无因管理制度的创设内含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1]。

而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它自身的特点和不同之处。

1.本质不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导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而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或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94务,却故意当成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本质类似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这种管理以管理人自己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势必损害他人。

2.性质不同。

无因管理在罗马法和法国法中属于准契约的一种,无因管理具有契约的性质。

而不真正无因管理则不同,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管理人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因而构成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

3.法律效果不同。

无因管理能阻却违法性,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不真正无因管理不能阻却违法性,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也产生不了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2]。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之效力(一)对管理人之效力1.管理人的权利(1)偿还费用请求权。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2)代偿债务请求权。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本人清偿的债务,也以必要或有益为限。

2.管理人的义务(1)管理人如果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

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事情,应待本人明示。

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计算义务。

首先,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给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

其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最后,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二)对本人之效力1.本人的权利(1)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全部利益。

(2)诉讼主张选择权。

在准无因管理中,本人享有选择权,相应的法律效果基于本人是否承认、主张或选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而不同。

2.本人的义务(1)举证义务。

在准无因管理中,本人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和管理后果负举证责任。

(2)费用偿还义务。

在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3)债务清偿义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或有益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

(三)对善意第三人之效力1.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在准无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时,善意第三人有权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

2.善意第三人的义务在准无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与本人负相同义务。

和本人义务大小的区别,当视具体的情形而定。

三、不真正无因管理之责任承担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承担责任因其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一)误信管理的责任承担误信管理的责任承担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2]一是误信之发生主要系由本人之过失时。

如甲遗忘物品于乙家中,乙误认为为自己的物品而加以保管,然后甲请求返还。

对于此种情形,主要是由于甲的过失造成的。

基于此,乙对于保管物品而支出的有益费用、保存费用,有权向甲请求偿还;如果乙将物品作为自己的物品卖出或利用时,则甲之请求返还,只能于现存利益之限度以内返还。

二是误信之发生仅由于管理人之过失时。

如乙误认为甲的田地为自己所有,而收取其稻谷并加以保管时,甲有权请求乙返还稻谷;若乙将稻谷卖出或利用时,其返还的范围不以现存利益为限。

三是误信之发生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时。

如甲因过失而打开后门,导致其家禽混入乙家。

乙未能辨别,因为没有注意,遂当成自己的而饲养,此类情形属双方均有过失;又如小偷偷走甲的自行车,怕被人发现,就放在乙家的停车棚,日后被甲认出,此类情形属双方均无过失。

无论哪种情形,甲请求返还时,应于现存利益的范围内,依不当得利返还。

(二)不法管理的责任承担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三)幻想管理的责任承担幻想管理中,管理人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

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如管理人甲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为乙所有,指使乙的雇工进行耕作。

又如管理人甲将自己的车,误认为为乙所有,将车归还给乙等等之类的情形,均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参考文献:[1]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2]洪学军.无因管理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5期.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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