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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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公示

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公示
2.城市综合体
在镜湖绿心和越城、柯桥、袍江三大片区重点推进25个城市综合体建设。
镜湖绿心(5个):高铁、高教园区综合体、城市核心区综合体、迎恩门风情水街综合体、环镜湖商务休闲综合体、东浦古镇综合体。
越城片区(7个):越子城综合体、鲁迅故里旅游综合体、和畅堂城市综合体、迪荡商贸商务城市综合体、迪荡湖休闲综合体、青甸湖休闲旅游综合体、会稽山度假休闲综合体。
一、公示时间:5月26日-6月25日
二、公示地点:
(一)《绍兴日报》
(二)市政府网站()、市规划局网站()
三、公众参与意见收集途径:
(一)热线电话:85125109,85147071;传真:85141601;联系人:朱同志、陈同志
(二)电子邮箱:ztgh2020@
(七) 绿地系统
规划形成“一心、二环、六湖、三楔”的绿地系统,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
(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1.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
(1)保护现存18条河道和84座桥梁,形成“三纵、二环、六线、八池”的河湖水系;
(2)保护一河一路、一河两路、有河无路的水乡风貌带;
(3)保护古城以三山(府山、塔山、蕺山)、三塔(应天塔、大善塔、文笔塔)为制高点,与一、二层传统民居组成的空间格局形态。
2.保护越子城、八字桥、蕺山街、鲁迅路、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前观巷、团箕巷九片历史文化街区。
3. 划定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4. 保护和利用好已进入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发掘绍兴悠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城市水系
1.功能定位
强化防洪排涝、调节生态环境、涵养城市生脉、丰富城市景观、凸现水乡特色。
(2)国省道和区域干线公路布局结构为:“五纵、六横、三连”。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发文字号】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绍兴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8【实施日期】202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2020年4月2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已经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18日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2020年4月2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制定第三章村庄规划实施第四章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第五章农村住房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活动,协调空间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提升村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村庄不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布城镇开发边界。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生态宜居,坚持保护和建设并重,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中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服务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相关基础设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动绍兴市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市场导向、法治思维和人本关怀相结合,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强化宏观调控,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根据绍兴市的自然、人文和经济资源状况,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布局方案和实施路径。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充分调研,了解城乡发展需求和资源利用状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综合规划,统筹发展经济、社会、环境等各个领域,实现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推动规划目标的落实和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规划相容性,协调城乡发展,防止规划冲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规划方案,确保规划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社会参与,鼓励广大市民参与规划决策,增强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法律法规的约束,加强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保护规划权益。

第四章规划建设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推动宜居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水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传承和发展地方文化。

绍兴市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暂行规定(终稿)

绍兴市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暂行规定(终稿)

绍兴市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有关规划技术指标的计算工作,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和《绍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各县(市)、绍兴滨海新城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对建筑面积的计算,以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规定为基本标准。

其他规划技术的计算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正证中的“建设规模”栏应当标明按房产测量规范核定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折算和计入容积率的核定情况应当在附件中标明。

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出现的建筑面积控制指标明确为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的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标明。

第五条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筑工程含有飘窗等特殊建筑构件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节点大样。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及其他规划技术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二章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第六条住宅、办公、宾馆、商业、工业建筑的层高超高(一)住宅建筑超高。

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注:本规定称“限定层高”,下同)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折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数:实际建筑面积×折算系数,折算系数:实际层高/3.0,以下超高折算容积率按此方法计算。

(二)办公、宾馆建筑超高。

办公、宾馆建筑的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超高。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印发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印发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印发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绍政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印发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绍政发〔2014〕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施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和加强市区融合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规划决策综合协调机构,将原“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调整为“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并将《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7日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管委”)是市政府有关城乡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为优化市规管委审议(查)机制,提高规划决策科学性,增强城市发展统筹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绍兴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修改工作,组织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其他重大综合性规划编制。

(二)审查市区(指越城区、柯桥区和上虞区,下同)和各功能区的分区规划、概念性规划、发展战略规划。

(三)审查各县(市)域总体规划。

(四)审查市域、市区各专项规划。

(五)审查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内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

(六)审查市区省级小城市和省级中心镇的总体规划。

(七)审查市区重要规划研究以及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八)研究市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布局,审查该类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

审查市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重要资源保护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绍政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0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进一步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调控作用,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建立和实施政府对中心城市实行统一规划的职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范围职责(一)中心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为2001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越城、柯桥、袍江三大组团和镜湖新区绿色空间范围,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杭州湾绍兴工业新城规划范围及市区除三大组团、绿色空间外的其他全部行政区域,涉及市区362km2范围、绍兴县和上虞市部分行政区域。

(二)绍兴市规划局主管绍兴市区城市规划工作,并指导和协调中心城市规划涉及的绍兴县、上虞市相关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局在绍兴经济开发区(含迪荡新城、生态产业园区,下同)、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和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设立规划分局,目前仍按现行模式运行;市规划局在越城区设立直属分局。

绍兴县、上虞市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规划编制(三)建立城市规划分级编制机制。

1、绍兴市政府负责编制中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和杭州湾绍兴工业新城规划、市区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2、绍兴县政府负责按照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柯桥组团规划,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新区规划(镜湖新区分区规划)、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篇)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篇)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基本方针,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规划、细化规划和可持续规划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功能。

第五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便利的服务,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绍兴市城乡规划应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空间和布局。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贯彻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综合评价、科学决策、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对规划编制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加强对经济社会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的统筹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做到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规划法律法规,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核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审批应注重与相关行业规划的协调衔接,促进城乡发展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核和监督,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城乡建设项目的规划合规性审核和监督,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

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主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2.2.1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

2.2.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

表2-1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建设用地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50010002000------30002000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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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开发强度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高度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三节竖向设计
第五章村庄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六章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节街景
第二节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节建筑景观
第七章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第八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相关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表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 )
附表2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DB33/T1021-2005)
第一章总贝U
1.1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

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附表1)执
行。

根据本市用地使用实情,附表1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补充表
2.1.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
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
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土地使用原则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其用途。

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
2.2.1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三)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2.2.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

表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2.2.3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

22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

比例配置;社区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地面
总建筑面积的2 %。

比例配置,如有可能应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用房相对集中设置,允许单一小区内适当增减,
但区域内社区用房总量不变。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国家
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
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三)中小学校、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2.5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市规戈怖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
管线的安全使用。

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 3.3.5项第(一)条的规定。

(五)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1、地下停车场(库)
①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②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岀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2、地下商场(街)
①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岀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②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③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
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3、人行地道
①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

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
人滞留。

②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4、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①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②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
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③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

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
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三节开发强度
2.3.1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2.3.2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表
注: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
求确定。

2、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

3、除工业建筑的容积率为区间值外,其他指标均为上限。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

4、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6、历史保护区内地面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7、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第四节绿地
2.4.1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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