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投融资管理部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融资管理部的运作,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融资管理部是公司专门负责投融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的融资决策、资金调度、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三条投融资管理部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投融资管理部应遵循市场原则,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五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投融资管理部设立部长一人,直接报告总经理。
第七条投融资管理部下设数个业务组,负责特定的投融资业务。
第八条投融资管理部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第九条投融资管理部设立财务监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监管工作。
第十条投融资管理部设立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第十一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定期召开部门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业务问题。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投融资管理部部长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公司的决策部署。
第十三条业务组负责具体的投融资业务,制定投资方案,开展投融资活动。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财务监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监管工作,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第十六条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七条投融资管理部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规定。
第十八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第十九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十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保障信息安全。
第五章外部监管第二十一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投融资管理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投融资管理部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融资投资部门管理制度

融资投资部门管理制度一、融资投资部门管理制度概述融资投资部门是企业中一个重要的机构,负责公司的融资策略制定和执行,以及资金投资的决策。
为有效管理融资投资部门,提高其工作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结构1. 融资投资部门设立董事长领导,直接下设若干职能部门。
2. 融资投资部门下设风险管理、投资决策、融资策略、数据分析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成员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融资投资工作。
3. 融资投资部门设立董事会,由公司高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融资投资策略和重大投资项目。
三、职责分工1. 董事长:负责制定和领导公司融资投资战略,把握市场动态,指导融资投资部门的工作。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融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提出风险应对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3. 投资决策部门:负责分析和评估融资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为公司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4. 融资策略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计划和策略,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和渠道,确保公司资金充足,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
5. 数据分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与融资投资相关的市场数据和信息,为融资投资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四、决策流程1. 融资投资项目申请:各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提出融资投资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金额、预期收益等相关信息。
2. 项目评估:投资决策部门对融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综合考虑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制定投资方案。
3. 决策审批:董事长和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和决策,确保投资决策符合公司战略和风险控制要求。
4. 资金筹集:融资策略部门负责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和渠道,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5. 项目执行:投资决策部门指导融资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和预期收益推进。
五、绩效考核1. 效益考核:根据融资投资业绩和效益指标,对各职能部门和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2. 风险控制:对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投融资部管理制度投融资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投融资部门的运作和管理,确保公司投融资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确保投融资部门的有效管理和运营。
一、组织架构投融资部门的组织架构应该清晰明确,人员配置合理。
一般包括部门负责人、副负责人、业务经理和专业人员等职位。
其中,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执行投融资部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目标,副负责人负责协助部门负责人管理日常工作,业务经理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二、业务流程投融资部门的业务流程要科学、规范,并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流程相协调。
业务流程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融资、监督等环节。
项目申报环节主要负责接收内部和外部项目申请,审批环节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融资环节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融资事宜,监督环节负责对融资项目进行监督和风险控制。
三、内部控制投融资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投融资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融资审批制度、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等。
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监测等措施,融资审批制度主要规定了融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主要负责对内部信息的保密和管理。
四、监督管理为确保投融资部门的有效运营和管理,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部门应对投融资部门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同时,内部审计部门也要对投融资部门进行定期的审计和检查,确保其业务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之,投融资部门是公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制度的健全对于公司的发展和风险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规范的业务流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以确保投融资部门的高效运营和风险控制能力,为公司的投融资业务提供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集团公司投融资部制度

投融资管理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资、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等。
第二章对内投资决策管理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一)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相关投资计划;(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业务目标:优选投资项目,优化公司产业布局和经营结构,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管和过程控制,确保投资项目有效运营。
第六条对外投资由投资科人员及相关的领导负责履行对外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八条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1、公司投融资部深入研究所在市场环境及其发展趋势,积极收集项目信息,并按照公司投资导向和投资原则认真考察和筛选投资项目,审慎选取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论证。
基金公司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投融资部(以下简称“投融资部”)的管理工作,确保投融资业务合规、高效、稳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融资部全体员工,以及参与投融资业务的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投融资部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投融资业务合规开展;2. 专业严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投融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3.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投融资业务稳健发展;4. 高效协同:加强与公司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投融资业务整体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融资部设总经理一名,负责全面领导投融资部工作;设副总经理一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五条投融资部下设以下部门:1. 投资部:负责研究、筛选、评估和投资管理等工作;2. 融资部:负责融资渠道拓展、融资项目谈判和融资风险管理等工作;3. 风险控制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投资部:(1)负责投资策略制定和执行;(2)负责研究市场、行业和公司,筛选优质投资项目;(3)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评估和谈判;(4)负责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2. 融资部:(1)负责融资渠道拓展和融资项目谈判;(2)负责融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3)负责融资项目的审批和放款;(4)负责融资项目的跟踪和管理。
3. 风险控制部:(1)负责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2)负责风险应对措施制定和执行;(3)负责风险报告编制和报送;(4)负责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
第三章投融资业务流程第七条投融资业务流程如下:1. 投资项目筛选:投资部根据投资策略,筛选符合公司投资要求的投资项目;2. 尽职调查:投资部对筛选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3. 投资决策:投资部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提出投资建议,报投融资部总经理审批;4. 投资协议签订:投融资部与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5. 投资项目实施: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6. 融资项目谈判:融资部与融资渠道进行谈判,达成融资协议;7. 融资项目审批:投融资部总经理审批融资项目;8. 融资协议签订:投融资部与融资渠道签订融资协议;9. 融资项目实施:融资部负责融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10. 风险监控与应对:风险控制部对投融资项目进行风险监控和应对。
国资公司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投融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投融资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公司内部所有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融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投融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信息公开原则:确保投融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融资部是公司负责投融资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公司投融资战略规划;(二)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投融资计划;(三)负责评估和选择投资项目;(四)负责融资渠道拓展和资金筹集;(五)负责投融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六)负责投融资信息报送和披露;(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投融资部下设以下岗位:(一)投融资经理:负责投融资部全面工作;(二)投融资专员:负责具体投融资项目的执行;(三)风险管理专员:负责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投融资决策程序第六条投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各部门提出投融资项目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评审:投融资部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三)决策审批:根据评审结果,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四)组织实施:审批通过后,投融资部负责组织实施;(五)监督管理:对投融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合规、风险可控。
第四章投融资风险管理第七条投融资风险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识别投融资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三)风险应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四)风险监控:对风险应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投融资的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融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融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投融资部门负责公司投融资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投融资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融资部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投融资活动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投融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投融资战略规划,明确投融资目标、原则和策略;(二)负责公司融资渠道的拓展和融资工具的选择,优化融资结构;(三)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评估和筛选,制定投资方案;(四)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融资申请、审批、签约等;(五)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六)负责公司投融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七)负责公司投融资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八)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投融资管理流程第六条投融资活动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立项:投融资部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市场需求,提出投资项目建议,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立项;(二)调研:投融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调研,包括行业分析、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回报分析等;(三)评估:投融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四)决策:公司领导根据投融资部门的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投资或融资;(五)实施:投融资部门根据公司领导的决策,组织实施投融资活动;(六)监督:投融资部门对投融资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七)总结:投融资部门对投融资活动进行总结,评估投资效果,为今后投融资活动提供参考。
第四章投融资风险控制第七条投融资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融资活动安全、稳健。
第八条投融资风险控制措施:(一)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对投融资活动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二)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针对不同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三)加强对投融资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四)定期对投融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集团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集团投融资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融资活动,增强公司投融资管理能力,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融资部是公司融资、投资业务的实施主体,负责公司融资、投资方案设计、策划与实施,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开展与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涉及的融资、投资方案,均需通过投融资部审核。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融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融资部负责协调公司内外部资金资源,推动公司资源配置优化,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第五条投融资部需与公司监察部门、法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投融资部设总经理一名,部门副总经理若干名,各专业岗位员工若干名。
第七条投融资部总经理由公司领导任命,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八条投融资部设融资组、投资组,分别负责公司的融资工作和投资工作。
第九条投融资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门的项目组,进行投融资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投融资部总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部门的工作,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融资组负责制定公司的融资计划、融资方案,并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第十二条投资组负责进行投资项目的调研、评估,构建投资方案,并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项目组负责具体投融资项目的策划、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投融资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五条投融资部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制定投融资计划,编制投融资方案。
第十六条投融资部应当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机构,进行融资谈判,达成融资合同。
第十七条投融资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求,进行投资领域的调研和项目策划,编制投资方案。
第十八条投融资部应当对外部投融资市场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投融资市场动态。
第十九条投融资部应当建立投融资项目的评估制度,对投融资项目的潜在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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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部管理制度(完整版)投融资部一、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股东大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但该提案需于前述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公司。
第七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监事会、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同时向董事会提交符合本规则前条要求的提案。
第九条议案涉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所列情形时,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董事会应提请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
会议召集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
第十一条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第十二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类别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第十三条董事会接到监事会、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符合规定的书面要求,应尽快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或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监事会或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十四条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要求后 30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提议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第十六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公司负责制做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册(即出席股东的签名簿),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现场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
第十九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二)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人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
如果董事长无法出席会议,董事长亦未指定其他董事担任会议主席的,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担任会议主席;董事会亦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第二十二条大会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然后宣布通知中的会议议程,并询问与会人员对议案表决的先后顺序是否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大会主席就会议议程询问完毕后开始宣读议案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照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议案说明;(二)提案人为监事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大会应当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大会主席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二十六条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并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有效票总数内。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第三十八条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席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席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公告事务。
第四十条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附则1、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议事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监管法规及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以及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清算的方案;(八)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十一)听取公司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意见,决定需由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政策及方案,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支付方法;(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除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所涉金额达人民币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以下(不含本数)的对外投资及收购、出售或出租资产项目;(十六)批准核销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的资产损失;(十七)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按照上市地不时修订生效的上市规则执行);(十八)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九)决定《公司章程》或有关法规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