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证用法律法规清单
实验室资质认定指南

实验室资质认定指南第二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3条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内容: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3、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证可靠的管理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6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申请单相计量认证。
三、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1、要独立于制造、销售或至少对独立研究、开发之外,真正处于公正的地位;2、要具有适应评价产品质量优略所需要的技术手段;3、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的可靠性,要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第三章准则释义--管理要求部分4。
1 组织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和独立的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一、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证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
社会组织要成为独立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独立法人实验室:1、需要实验室所在母体的书面授权该实验室对外独立开展检测业务、能独立对外行文、有独立财务账号或账目,独立核算.2、最高管理者一般应由其法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若不是则需要授权书,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实验室各部门负责人有任命文件。
二、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或校准多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或校准设备设施。
三、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四、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检测/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资质认定概述和法规

学习方法:
课堂学习+考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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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概念
1、实验室: 从广义上讲,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我们今天涉及到的实验室,
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检测和校准的实验室。
2 、资质: 是指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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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 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 据公证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 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 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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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认可(验收)的起源与发展
审查认可(验收):主要指对技术监督系统内部的检测/校准机构的考核。 80年代中期后,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相继成立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有效地规范此类政府部门的检验机构, 1986年原国家经委标准局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对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 1990年,国家发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对设立检验机构的规划、审查条款(《标准 化法实施条例》第29条),并将规划、审查工作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即对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非技 术监督局系统的质检机构的授权(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称为审查认可,对技 术监督系统内的质检机构的考核称为验收。
与CCC强制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清单

序号 3 1 2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 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 证结果的利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
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 2000 年7 月8 日,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18 号令修正2009 年8 月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 号 1988 年12 月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 号 2003 年9 月3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 号 2009 年7 月3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 号 2004 年6 月23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 号 2004 年6 月23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 号修正2015 年3 月31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 号 2010 年12 月29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 年第1号 2001 年12 月3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年第19 号 2008 年6 月2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 年第30 号 2009 年6 月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 年第29 号 2004 年12 月3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年第27 号 2013 年9 月2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年第27 号 2013 年9 月2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年第1 号 2014 年1 月2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 年第1 号 2014 年1 月 2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须知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须知一、法律依据及原则(一)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即实验室资质认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校准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凡属地方管理的检测/校准机构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
(三)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实行“八公开”原则(见附件1)。
即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的公开。
二、申请对象(一)计量认证的对象是:依法设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生产企业所属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投资设立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不属于计量认证的对象。
由流通、储运、工程建设、科研教育等单位建立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可以进行计量认证。
获证后使用CMA标志。
(二)监督检验机构授权/验收的对象是:质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具有监督检验职能的质检机构。
这些机构应符合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要求。
获证后使用CAL标志。
三、申请前的准备(一)实验室需满足基本的申请条件和能力(见附件1中申请条件)。
(二)实验室建立的质量体系须运行6个月以上(注:首次申请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时间/工商部门注册时间/民政部门登记时间为准),并能提供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客观证据(管理评审和内审材料)。
(三)申请项目/参数的标准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立项依据(按照国认实函[2002]78号文件第2条规定,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立项的依据),立项的标准需经有效性确认,标准确认可到安徽标准化研究院查询。
(四)实验室的内审员、检测人员需符合《准则》要求,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_-CMAF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要求 在《食品检验机构资认定管理方法》和《食品检验 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中明确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应 该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旳要求取得资质认定后, 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旳食 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旳检验 数据和成果。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工作由国家认监委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 行。
试验室资质认定含义、起源及性质
能带来什么好处?
经计量认证合格旳检测机构出具旳数据,用于贸易旳出证、产品质 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存在旳目旳就是为社会提供精确可靠旳检测数据和检测成 果,计量认证合格旳检测机构出具旳数据和成果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政府机构要根据有关检测成果来制定和实施多种方针、政策; (2)科研部门利用检测数据来发觉新现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3) 生产者利用检测数据来决定其生产活动; (4) 消费者利用检测成果来保护自己旳利益; (5) 流通领域利用检测数据决定其购销活动。
试验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质认定与试验室认可区别
异同处 法律根据
基本性质 对象范围 主管部门 实施部门 级别类型 考核内容
评审根据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完整版

(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一)评审组长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填写《到受理部门开具《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通知》(见附件八,以下简称现场评审通知);
(三)评审组长与评审组成员沟通,制定评审计划表,确定现场试验项目或必要的考核样品,准备各种资料和记录等,并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
受理申请到现场评审前的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质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内部)工作管理程序》执行。
第一章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

第一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一、掌握内容1、检测机构等级、专业、类别的划分;⑴.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⑵.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⑶.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⑷.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⑸.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⑹.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⑺.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⑻.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2、等级证书的有效期:⑴.《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⑵.《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
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⑶.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⑷.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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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证用法律法规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5、GB/T19022-2003 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10、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1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12、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5、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7、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301号
18、CNAS-RL01:2011 《实验室认可规则》
19、CNAS-RL02:2010 《能力验证规则》
20、CNAS-RL03:201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1、CNAS—RL04:2009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22、CNAS—RL05: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23、CNAS—RL06:2008《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24、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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