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确认通知方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医疗期的管理第五条医疗期病休管理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
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医疗期确认通知书

医疗期确认通知书
非因公受伤/患病职工医疗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单位:
非因公受伤/病假原因:
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协商确认,医疗期为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职工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医疗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医疗期。
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的,医疗期期满终止。
职工需按时到岗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单位盖章)
年月日职工同意并签字确认:
时间:。
【医疗期】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医疗期的管理第五条医疗期病休管理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
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医疗期协议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医疗期协议书前言医疗期协议书是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生病需要医疗期治疗期间,用以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该协议书规定了医疗期的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以及用人单位的协助和支持等。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1.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生病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2.范围:医疗期涵盖了劳动者在医院或家庭中接受治疗、休养和康复的整个期间。
二、医疗期的起始和终止时间1.起始时间:医疗期起始时间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收到医疗机构诊断书的日期确定。
2.终止时间:医疗期终止时间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劳动者康复期证明确定。
三、医疗期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1.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受不低于本人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工资待遇。
2.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四、用人单位的协助和支持1.提供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充分治疗,提供必要的病假证明。
2.组织康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协助劳动者参加康复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五、劳动者的义务和要求1.配合治疗: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按时服药、定期复诊,并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和康复进展。
2.注重休养和锻炼:劳动者在医疗期期间,应当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遵循康复医师的建议进行适当的锻炼。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1.协议变更: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协议解除:当劳动者康复并获得康复期证明时,医疗期协议自行解除。
结语本医疗期协议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了明确医疗期期间双方权益和义务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协议的约定,并严格履行。
衷心希望双方能够合作愉快,早日康复。
医疗期处理流程

确认确认医疗期时间经甲、乙双方平等商议,就医疗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通知员工来公司上班,按其病情性质及工作表现确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安排其他岗位的程序要走,法律并未强制,律师建议其他岗位也不能从事,要研究一下其在医疗期间医疗机构对其病情的描述,若医生或者医疗机构明确说明其病情为难以治疗的疾病,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若医疗期满后,其继续请病假,提交合法病假手续,则默认属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岗位,可在其提供病假手续后即以医疗期满为由这样做,因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最确认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继续原工作岗位或者另行安排工作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期满后书面通知不予1.支付经济补偿金;2.支付医疗津贴费。
经济补偿金:每满 1 年,按照 1 个月的标准支付。
1.支付经济补偿金;2.协议解除情况下, 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但考虑到医疗津贴费设置的初衷在于保护劳动者, 建议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患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1. 支付经济补偿金;2. 支付医疗津贴费。
经济补偿金:每满 1 年,按照 1 个月的标准支付。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劳动者非因公致残和经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医疗总结时, 可以想劳动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即不论医疗期是否届满均可申请鉴定。
根据劳动者劳动能力 鉴定结果,用人单位可以确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1、经济补偿金2、医疗津贴金3、增加的医疗津贴金(可能)1、经济补偿金2、医疗津贴金(此种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以及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津贴费,但司法实践中, 有部份仲裁和法院裁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津贴费。
为此, 可酌情考虑是否支付医疗津贴费。
)解决方案终止劳动关系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或者与劳动者商议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到期终止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或者与劳动者商议解 除劳动关系或者到期终止伤残等级一至四级(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十级不构成伤残等级附件 1:《医疗协议书》附件 2:《医疗期满复工通知函》附件 3:《商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附件一:甲方: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与本人关系:式: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 号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商议,就医疗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医疗期协议期限1.甲方根据乙方本人的社会工作年限及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经核准确定,乙方的最长医疗期为_____月;乙方已休______天,尚余______天。
浙江省员工医疗期

浙江省员工医疗期浙江省员工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下面是带来的关于2017年浙江省员工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欢迎阅读!浙江省员工医疗期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
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协议、医疗期协议书、医疗期通知

医疗期协议要点:劳动关系下,如果员工长期休病假,可能或接近医疗期满,则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员工)可以签署本协议,明确医疗期长短、医疗期解除条件等,避免争议。
对用人单位比较有利。
甲方(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就乙方医疗期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医疗期期限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享受的医疗期为个月;2.根据乙方已经享受的医疗期计算,乙方医疗期于年月日届满(一直休病假的情况下)。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如间断休假的,将在一定期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乙方对此表示知悉。
附: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权利义务1.医疗费用报销:甲方应依法协助乙方报销医疗费用。
2.请假安排: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病休纪律,向甲方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请假单请假。
3.医疗期工资待遇:根据法律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严重违纪,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1)提供虚假病假材料请假;(2)以休病假为由从事其他活动,或休病假期间从事外出旅游、兼职等与病假不符的活动。
三、医疗期满处理本协议约定的医疗期满后,乙方应主动到甲方处报到。
如乙方仍继续请假或不能到甲方报到的,将视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甲方有权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无需另行提前通知,无需另外安排鉴定)。
此时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不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四、其它1.乙方指定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收件地址:。
电话:。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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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单位:
非因公受伤/病假原因:
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协商确认,医疗期为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职工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医疗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医疗期。
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医疗期来自请的,医疗期期满终止。职工需按时到岗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职工同意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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