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合集下载

学术研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术研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术研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问题在学术研究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学术研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其定义、重要性、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定义与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和艺术等领域内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在学术研究中,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者的创新成果,激发研究者的创造力和投入,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

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为科研机构和学者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助于推动科研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二、常见问题1.知识产权归属不清:在学术研究中,研究者与机构、期刊、出版商等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往往不明确。

这可能导致研究者对自身权益的担忧,影响其投入和积极性。

2.侵权风险:在学术研究中,有时会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能会面临侵权风险,导致学术声誉受损。

3.利益冲突:学术研究中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知识产权问题的产生。

例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潜在的商业价值,但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4.知识产权滥用: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会滥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垄断学术研究成果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不仅损害了研究者的权益,也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三、应对策略1.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在学术研究中,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确保研究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2.遵守法律法规:研究者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遇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建立利益冲突机制:在学术研究中,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冲突机制,确保研究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公共利益。

研究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利益冲突对研究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4.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研究者应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机制,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自己的研究项目争取资金支持,推动科研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专有性”和“独占性”,正是这样优势使得权利人很容易滥用其权利。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这种权利滥用很容易造成阻碍竞争、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秩序等等不良恶果,因而从反垄断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便很有必要。

本文先论述了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关系和协调,然后介绍了国际、国内反垄断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则状况,最后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进行几点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发明等“知识成果”以独占排他权的保护,借助技术许可等形式,保障与维护知识成果产出人的利益和继续产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知识产业和文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一部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垄断”的法律。

然而,在当今以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贸易日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对知识产权受让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施以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常常给一定的产品市场或技术革新市场的竞争制造了或多或少的障碍,事实上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背离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这种背离与垄断妨害了市场竞争,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则。

下面笔者就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几点尝试性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对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往有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论述此问题,有从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关系应该从差异和统一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比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其冲突表现在:1.制度价值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其取得的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取得了一种垄断地位,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展其垄断权的范围,就会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正当的竞争秩序而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

2.立法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或有一定限度的垄断的创造物,而反垄断法是从根本上对一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摘要】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为借助知识产权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

对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如何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具体表现为垄断行为,需对其行使必要的、合理的规制,因此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1.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不足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为规制借助知识产权滥用而实施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权利的合法行使,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1.1适用反垄断法依据的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为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利于实际操作。

首先,根据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是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人即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知识产权,也有可能产生严重限制、阻碍竞争的行为。

如不适用反垄断法,则违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其次,按照该条的规定,在具体判断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需要认定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该行为是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二,该行为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据此得出,滥用知识产权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与实际结论相悖。

在判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思维模式应当是:首先是有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使行为超出了知识产权本身应有的权能,造成了排除、限制了竞争的结果;然后才是适用反垄断法,认定是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行为,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不足以导致我们否定该规定作为对知识产权行使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适用依据以及立法者的良好的立法意图。

1.2具体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适用依据上模糊性之外,我国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从TRIPs协议第40条谈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

从TRIPs协议第40条谈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

第27卷第9期河北法学Vol.27,N o .92009年9月H ebei Law S cie n c eS e p.,2009从TR I Ps 协议第40条谈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姚立国,张炳生收稿日期:2009 05 18基金项目:张炳生教授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知识产权滥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07SFB203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姚立国(1983 ,男,山东菏泽人,宁波大学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张炳生(1961 ,男,浙江绍兴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摘要:TR I Ps 协议第40条授予了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权利。

主要西方国家根据各国的经济竞争政策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有力地解决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通过对TR I Ps 协议该条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规定的分析,结合该条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法律价值,认为我国也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反垄断规则,并尽力保持知识产权的政策性与灵活性,从而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特别是技术贸易领域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垄断问题进行规制。

关键词:TR I T s 协议;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中图分类号:DF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933(200909 0121 05Study on the R egulati 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use by Co mpetitionL a w in T er m s of the 40th A rticle i n TR IPsYAO L i guo ,Z HANG B ing sheng(Law Schoo,l N i ngbo Un i versit y ,N i ngbo 315211Ch i naA bs tra ct :On the basis of t h e 40t h A rticl e p rovided by TRIPs ,t h e m e mb er nati on s are e m pow ered to regu l ate t he anti co mp etiti vepractices i n i n t ell ectual property licens i ng contract .The m ai n w estern coun tri es lai d do w n t h e anti m onopoly l a w and an ti m onopol y guide of i ntellect u al p ropert y license accord i ng to their poli cy of econ o my co m petition ,w h ic h effecti vely sol ved the p rob l e m of the abu s e of i n t ell ectual property .In vi ew of the an al ysis of the regu lati on s on the abu s e ofi ntellect u al prop ert y i n 40t h and t h e rep resen t ati on of the la wmak i ng s p irit s and l egal va l ue of the articl e ,th i s paper hol d s that Ch i na s hou l d als o enact anti m onopoly ru l es and m ai n tai n t h e poli cy and the flexi b ili ty of i ntellect u alp ropert y i n order to regu late t h em onopol y of i ntellect ua lp roperty i n t he trade of i n ternati onal i n t ell ectualp ropert y ,es peci ally i n the fi el d of technol ogy trade .K eywor ds :TR I Ps agree m ent ;the abuse of i n tellect ual p ropert y ;anti m onopoly ;regu l ati on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知识产权滥用的企业权利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滥用的企业权利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权 法
2 0 笔者认 为 , 07o 集中图谋垄断 的过程根 本不存在知识产权的 “ 行使 ” 滥用的问题 , 、
即使 集中形成垄断 ,不存在滥用知识产权 加剧经营者集 中之说 ,只能说是拥有相关 知识产权 的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罢 了。
( )垄 断 没有 合 法理 由 三
了限 制竞争 、 除竞争 的效 果时 ,才构成 排 知识产权 滥用垄 断行为 。 二是垄断是 因权 利滥 用形 成的 。日本 2 0 0 5年修订 的 《 禁 止垄 断法 》第 2 1条规定 ,本 法的各项 规
决定了其滥 用往往与垄断联系在一起 ,所
内 容 摘 要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包括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垄 断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不 正 当竞
知I 企● ■ _ _ ■ ■
或3 C专利联 盟许可 正是采取 “ 一揽 子许
可 ”的方式对我 国企业 收取高 额专利 费;
受 害 企 业 的 权 利 救 济 , 首 先 要 认 定 知
许可 、限制专利产 品的销售价格 、生产数 量等均属于此类 。另外 ,有学者认 为知识 产权滥用垄断行为还包括权利人滥用知识 产 权 加 剧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李 昌 麒 ,
识 产 权 滥 用 , 然后 辨 析 并 指 出 滥 用 形
是许 可人滥 用优势地 位 的搭售许 可 ,6 C
识 权 用 产滥 的
一 孙曼曼 ( 西安科技 大学人 文学院 西安 70 5 ) 10 4 ▲ 基金 项 目:西安科技 大学培 育基金项 目 ( O 9 5 成 果之 一 2 O O 8) ◆ 中图分类号 :D9 34 文献标识码 :A 2.
般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允许 这种垄

白话知识产权-三个基本问题 2021-8-14

白话知识产权-三个基本问题 2021-8-14

白话知识产权:三个基本问题(重庆理工大学,何霁虹)这篇讲稿由三篇学术论文整理而来,这三篇论文分别是我在19、20、21年会上的投稿论文。

第一篇论文是以客体为起点,探讨了知识、信息、符号等概念。

后两篇文章我另起炉灶分别以权利理论和价值理论为起点,可视为对第一篇文章的自我批判。

在这篇讲稿中我将这三篇论文中的观点加以整合并以简明的方式表达。

1. 为什么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权或称禁止权。

可我们知道作为支配权的物权也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有何不同?过去的观点是区别仅仅在于客体的不同,前者客体是劳动产品,是物,后者客体是知识产品,是知识、信息、形式等等。

这样一来,排他权和支配权的区分就没有必要了,知识产权无非是对知识、信息进行独占和支配的权利。

但真的是这样吗?王迁老师曾在视频讲座《打开知产大门的钥匙就在民法典里》中举过一个经典例子,1984年我国作家莫言创作了小说《红高粱家族》,这时我国尚不存在著作权法,但莫言可以自己复制、传播、改编、翻译自己的作品,只要他的作品中不含有黄色反动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这些所谓“自用权”并不是著作权法赋予莫言的权利,而是莫言本来就享有的人身行为自由。

同时我们知道,在著作权法颁行之前,其他人也可以复制、传播、改编、翻译莫言的小说,而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一旦著作权法生效,莫言就获得了禁止他人复制、传播、改编、翻译他作品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单纯地对他人的行为自由进行限制,而不含有对于客体占有和支配的内容,这是排他权区别于支配权的关键,也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关键,而绝不仅仅是客体的不同。

我个人觉得既然排他权的称谓也容易引起误读,干脆称知识产权为“禁止权”更加保险。

我曾在大一的课堂上问学生,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内容更加接近于物权——权利人对于有体物的行为自由不受他人干涉,还是更加接近于行政法甚至刑法等公法,比如未经许可不得制造销售药品,再如禁止制造销售毒品。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第14卷第1期2021年2月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14No.1Feb.2021收稿日期:2019-07-10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2018K20038)。

作者简介:张振锋(1995-),男,江西吉安人,硕士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研究。

本文已于2019-11-0710∶21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91107.0952.032.html 【法律理论与实务】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1.01.12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张振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与物相比,创造性智力成果有着更强的公共属性,因此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也有着更大危害。

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前提是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

知识产权滥用的属概念是权利滥用,系指与设权目的相悖的权利行使行为。

与滥用其他权利的行为相比,知识产权滥用的特殊性在于其发生概率更高,因为知识产权具有边界模糊且对象可替代性较低的特点。

因此,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边界的高模糊性与对象的低可替代性,在智力成果权领域以阻碍创新的方式或在商业标记领域以导致混淆的方式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界定还需区分知识产权滥用、无权(越权)行为、知识产权正常行使、知识产权垄断等概念,避免混淆。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著作权;禁止权利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界定;智力成果权;商业标记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21)01-0073-08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实践中常用于规制物权滥用行为。

与传统物权相比,知识产权的对象———创造性智力成果有着更强的公共属性,滥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更为严重,这就要求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

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

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

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

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

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

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

这在中国尤其如此。

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

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

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

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

这一般称为作者的第二次机会(author,s second chance),其目的就是让作者有机会重新评估自己作品的价值,然后再考虑相应的转让或者许可。

又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Law on Strengthening the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Contracting Position of Authors and Performers),也反映了对于作者和表演者弱势地位的考虑。

[1]事实上,中国1991年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而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最长不超过10年,也是考虑到了著作权人在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

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方式,也使得作者不太可能滥用手中的著作权。

因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

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所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

这样,即使某一作者就某一主题或者创意创作了作品,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他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的主题或者创意进行新的创作。

这样,就任何一个主题或者创意的作品来说,市场上都可能存在着很多的替代品。

即使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许可合同中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作品的使用者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主题或者创意相同、近似的作品。

由此可见,从著作权保护中的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分界来看,任何一件作品都不具有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因而也不存在作者滥用自己著作权的可能性。

再来看商标权。

商标的作用是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应当具有市场上的显著性。

通常都是商标所有人在自己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关的商标,并由此而积累与之相关的商誉。

当然在必要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所关注的,主要是自己的商誉。

在有可能损及商誉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拒绝发放许可,或者收回已经发放的许可。

事实上,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21条即规定,成员可以确定商标转让和许可的条件,但不得采用商标强制许可的制度。

这表明,即使商标所有人拒绝许可,或者收回已经发放的许可,也不会构成商标权的滥用。

商标权难以滥用,还与商标的功能密切相关。

具体说来,商标的作用是把某一市场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这就意味着,就某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市场上往往会有许多个竞争者,或者不同的商标所有人。

他们在同类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各自的商标,并与其他市场主体形成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许可固然可以利用在先商标所有人已经积累起来的商誉,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

然而,即使不去寻求许可,或者不能获得许可,市场主体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商标进行竞争。

优势商标的存在,并不形成商标使用上的垄断地位,并不排斥在后的竞争者使用自己的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制止假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和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其中的假冒,包括对于商标、商号和其他商业标识的假冒,基本适用于前面有关商标的讨论。

其中的虚假宣传,是市场主体对于自己产品、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务或者营业活动的不实宣传,而商业诋毁则是对于他人产品、服务或者营业活动的不实宣传。

应该说,制止他人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而非指向某种特定的智力活动成果,如作品、商标或发明。

与此相应,制止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的权利,不同于著作权、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能许可的权利。

无论市场主体是否针对他人的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行使诉权,都不存在滥用的可能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提供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非赋予商业秘密以某种专有权利,而是赋予其所有人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按照这种保护方式,只有当他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了自己商业秘密的时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制止他人的不正当行为。

在这里,商业秘密所有人对于相关的技术秘密或营业秘密,并不享有类似于专利权那样的排他性权利。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获得等例外,都说明了这一点。

与此相应,即使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拒绝发放许可,也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因为,他人可以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方式,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样或者同类的技术。

事实上,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往往会慎重考虑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秘密信息。

拒绝许可,并不违背商业秘密保护的宗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如果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在发放许可的时候,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仍然会构成滥用。

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属于技术许可合同的问题,而非知识产权的问题。

因为,就商业秘密的保护而言,所有人仅享有制止他人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而非类似于专利权那样的排他性权利。

(二)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指专利权滥用专利权是人们就某项技术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当然,发明人或者技术发明的所有人为了获得专利权,必须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

同时,有关的发明还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充分披露等法律要件。

显然,并非所有的技术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方式,造成了权利滥用的可能性。

这是因为,专利权所覆盖的技术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信息。

同时,专利权人对于该项技术发明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按照这种保护方式,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以后,他人即使独立开发了同样的技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钱,也不得进行商业性的使用。

甚至是那些在先做出发明但没有申请专利的人,也会在使用该项技术时受到种种限制。

这样一来,如果一项专利技术为某一种产品或者某一个产业所必须,其他的市场竞争者就不得不寻求专利权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许可。

同样,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发放许可的时候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就会形成对于专利权的滥用。

事实上,国际社会早已意识到专利权滥用的可能性,并且建立了一些防范性的制度,如强制许可和对于许可合同的限制。

无论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中,还是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之中,都可以看到这类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制度。

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仅以中国为例。

先来看防止拒绝许可的滥用。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除此之外,专利法第49条还规定了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第49条规定了前后依存的专利的强制许可。

再来看有关许可合同的限制。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包括: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限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渠道和出口市场;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须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须的人员等;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应该说,无论是专利法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技术许可合同的规定,都涉及了非常广泛的内容。

如果稍加比较就会发现,目前一些论著所列举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大多可以通过强制许可的制度和有关技术许可的规定而加以规范。

事实上,很多大谈知识产权滥用的人,对于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专利权滥用的限制,了解并不很多。

此外,尽管专利权具有滥用的可能性,但并非很多人想象的那样大。

这是因为,专利局在审查有关的技术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时候,主要是从技术发展的角度而考虑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