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协会章程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讲解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讲解第一篇: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讲解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HuiZhou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是经惠州市民政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女企业家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协会是由惠州市辖区内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女性经营者、管理者、法律工作者和经济科技领导者共同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落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惠州。
发扬团结、进取、自律、奉献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女企业家队伍,运用引导、示范、促进的方针,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惠州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惠州市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协会的办公住所在惠州市惠城区紫西岭东路九号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搭建为会员服务平台,反映会员诉求,从事下列活动:1.组织女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和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
2.根据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热点、难点,组织会员学习和推广国内外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与科学管理知识。
增强女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引导女企业家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女企业家队伍成长。
3.加强与港澳地区及省内、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友好交往,沟通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4.加强企业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信息、学习资料、业务咨询及企业之间的沟通服务。
5.关心会员的生活、婚姻、家庭。
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建议和正当要求,依法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企业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协会名称],英文名称:[Association Name],缩写:[Abbreviation]。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行业名称]领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行业名称]领域内的企业,共同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会员企业提供交流、合作、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名称]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协会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提高企业法制意识和自律能力。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举办各类培训、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交流、产品推广等服务。
(六)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协调解决行业纠纷。
(七)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拓宽企业市场。
(八)开展行业评优活动,表彰先进,树立行业典范。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一)单位会员:在[行业名称]领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在[行业名称]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专业素质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等。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会费;(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五)会员单位代表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企业家的联络,加强企业家的自律和自我教育,促进企业家素质的提高,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特设立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名称是中国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简称CEA。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广大企业家,推动企业家自身素质的提高,发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和作用,为推动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协会以全国性的企业家组织为基础,是在中华全国工商联的指导下独立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协会以自愿入会的全国范围内的具有企业家资格的自然人和法人为会员,一切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都可以申请入会。
第六条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和章程修订。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组织和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制定协会的各项工作计划、预算和章程解释。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协调协会内外部事务,负责组织和实施协会的活动。
第三章权力第十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有以下权力:(一)选举理事会成员;(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预算和章程修订;(三)审议和决定重要事项;(四)解散协会。
第十一条协会理事会有以下权力:(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二)制定协会的各项工作计划、预算和章程解释;(三)制定和监督协会的活动计划和活动组织;(四)选举协会的主要领导人员;(五)聘请和解聘协会的工作人员;(六)处理重要事项;(七)制定和修改协会的规章制度;(八)解散协会或决定协会合并。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有以下权力:(一)负责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计划;(三)处理日常事务,解答会员的问题;(四)协调和组织各类会员活动和交流。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长春市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性的企业家的群众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协会接受中国*长春市委员会和长春市人民*的领导,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指导,是市委、市*联系长春地区广大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条协会以D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以“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团结、联合社会各界,沟通企业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家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为振兴长春多做贡献第三条协会的工作任务1、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组织业务交流,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市企业家队伍的成长和壮大2、当好企业家的代言人,了解和反映企业家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3、加强对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的研究、传播和推广,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协调企业、企业家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为企业家提供咨询、策划、政策、信息、法律、技术、资金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1—业家4、组织开展企业之间和国内外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科技进步5、贯彻市委、市*意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部门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建议,做好*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6、代表长春市企业家参与有关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活动,参加与*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活动7、指导和帮助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业务联系,发挥协会联合系统的整体优势8、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制订协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业务素质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一、团体会员1、市属各县、区企业家协会及各委、办公厅、局组建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2、企业集团、大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3、其他有关的法人单位和群众团体二、个人会员:1、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2、有经营成效的企业的领导;—2—3、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4、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三、名誉会员:在企业经营管理或管理科学研究中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本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知名人士,可由协会领导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邀请为名誉会员第五条会员的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3、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4、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退会的自由第六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维护协会声誉,关心协会建设;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七条会员违法或不遵守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集中制第九条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3—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3、讨论和修改章程;4、协商推选理事会理事第十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1、筹备和组织协会会员大会;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3、推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4、根据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提名,确定秘书长;5、审议会费收支情况;6、审议处理各项议案;7、确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要点;3、提出增补理事的建议名单;4、批准吸收会员;5、受*委托,提供有关企业的考核情况和建议表彰名单决定本协会设立的奖项和表彰对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4—责制,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第四章会徽第十三条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的会徽为第十四条会徽的使用范围:可悬挂于协会开会的会场、办公地点;个人会员可以佩戴;可以加印在会员证、会员名片及有关宣传物品上第五章经费第十五条协会经费主要来源是:1、财政拨款;2、会员缴纳的会费;3、协会主办的活动收入;4、有偿服务收入和企事业收入;5、接受的资助和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5—第十七条经费的使用要贯彻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原则,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项活动中同时要本着以会养会的精神,以其他正当方式筹款,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具体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会员大会三分之*员通过后生效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二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6—。
企业家协会章程

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企业家协会”,是一个由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商务合作等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重大决策。
第四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会员管理、活动策划与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资格第五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需按照协会规定缴纳会费,以维持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等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第五章协会职能与任务第九条:本协会具有以下职能与任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咨询、市场调研等服务;组织培训、研讨、展览等活动;代表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其他与协会宗旨相符的任务。
第六章协会活动与会议第十条:本协会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如研讨会、论坛、商务考察等,以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本协会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审议协会工作,讨论重大事项,制定协会发展规划。
第七章章程修改与解释第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修改后的章程,须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并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解释及补充规定,均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企业家协会章程范文

企业家协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企业家素质,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以企业家为基础会员,依法登记,独立自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全称为企业家协会,简称该协会。
第三条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推动公平竞争,提高企业家的诚信合作意识,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家协会的工作准则是:合法合规,公正公平,互惠互利,诚实守信,自愿参与,尊重会员意见,积极服务。
第五条企业家协会的口号是:团结合作,共创辉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企业家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企业家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九条企业家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依据行业特点和需求,进行专业领域内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会员与特权第十条企业家协会的会员分为创始会员、正式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创始会员由企业创办者担任,享有协会发展方向和会务决策方面的特权。
第十二条正式会员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以及经协会推荐和审批入会的人员担任,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十三条特邀会员由协会认可非企业家身份出色者邀请入会,享有协会相关活动的参与权利。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由协会评选,表彰在特定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士,享有协会荣誉证书及相关权益。
第四章协会活动第十五条协会举办定期和不定期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协会组织企业家考察和参访,为会员提供拓展业务视野和增加合作机会的平台。
第十七条协会主办企业家峰会,面向全国企业家,进行经验分享、智慧碰撞、项目洽谈等活动,推动经济繁荣发展。
第十八条协会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组织会员捐款、捐物、赠书、义教活动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五章理事会第十九条企业家协会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会长由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讨论选举产生。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O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第九条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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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章程
(经年月日乐亭新区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是本辖区内企业经营者(雇主)的组织,由工业、交通、财贸、金融、物资、城建等行业企业的主要经营者(雇主)组成,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联系企业经营者(雇主)的纽带,连结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桥梁作用,为振兴南通经济服务。
第三条本会接受国家及省企业家协会、唐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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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并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县(市)企业家协会的建立和开展工作。
第七条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条组织开展与国内、国外(境外)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企业家(雇主)学习、参观、考察和出国进修等活动。
第十一条关心企业家(雇主)的身体健康,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的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雇主。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和经济研究中有显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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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者。
第十四条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理事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本会设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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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
(三)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推选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形式商讨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增补或者调整理事;
(六)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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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秘书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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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对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各单位建立的基层企协等团体会员,进行业务联系和指导。
第五章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团体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三)接受的捐赠、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1500元/年;副会长单位12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800元/年。
(注:与企业联合会不重复收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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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确需终止活动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由市经贸委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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