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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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章程

(经年月日乐亭新区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是本辖区内企业经营者(雇主)的组织,由工业、交通、财贸、金融、物资、城建等行业企业的主要经营者(雇主)组成,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联系企业经营者(雇主)的纽带,连结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桥梁作用,为振兴南通经济服务。

第三条本会接受国家及省企业家协会、唐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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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并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县(市)企业家协会的建立和开展工作。

第七条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条组织开展与国内、国外(境外)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家(雇主)学习、参观、考察和出国进修等活动。

第十一条关心企业家(雇主)的身体健康,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的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雇主。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和经济研究中有显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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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者。

第十四条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理事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本会设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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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

(三)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推选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形式商讨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增补或者调整理事;

(六)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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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秘书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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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对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各单位建立的基层企协等团体会员,进行业务联系和指导。

第五章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团体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三)接受的捐赠、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1500元/年;副会长单位12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800元/年。(注:与企业联合会不重复收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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