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征信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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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分析

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分析

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分析征信行业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个人和机构的信用信息,并向用户提供信用评估、信用报告和信用咨询等服务的行业。

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征信行业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以保护用户权益、促进市场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

本文将对征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征信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征信机构的准入条件、信息收集和处理、信息使用和传递、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征信行业来说,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至关重要,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和权益保障措施。

其次,监管政策方面,征信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推进征信行业的监管政策。

中国银监会则负责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征信机构准入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制度等。

为保持征信行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对征信机构进行了严格的准入审核,要求征信机构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实力雄厚的资本和技术支持,并定期对征信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此外,监管政策中还有对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因为征信机构处理的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大量信息,所以信息安全成为征信行业的重点监管内容。

监管部门要求征信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采集、存储、传输、销毁等环节的规范和控制,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此外,征信机构还必须定期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检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与征信机构的监管政策相对应的,还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2018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和权益保护措施,同时也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责任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关于征信修复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征信修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信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征信系统作为记录个人信用状况的重要工具,对个人的贷款、消费、就业等方面产生着深远影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个人征信记录中可能会出现错误或不良信息,影响个人的信用评级。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征信修复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个人信用权益,促进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征信修复的法律规定、实践分析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征信修复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征信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其中对征信修复的相关规定如下:(1)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错误处理机制,对个人信用信息错误及时更正。

(2)个人对其征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征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3)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对个人征信信息进行篡改、删除或者泄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征信修复的相关规定如下:(1)个人有权查询、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应当依法配合。

(2)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3)个人信息主体发现其个人信息被征信机构错误记录、篡改、泄露的,有权要求征信机构更正、删除或者停止使用。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征信修复的相关规定如下:(1)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征信信息安全。

(2)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个人对征信信息的异议,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3)征信机构应当对个人征信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二、征信修复的实践分析1. 征信修复流程(1)个人提出异议:个人发现征信记录中存在错误信息时,可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

(2)征信机构核实:征信机构在接到异议后,应核实相关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3)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征信机构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个人。

(4)征信记录更新:征信机构将更正后的信息更新至征信系统。

《个人信用、征信与法》第七章 个人信用评分

《个人信用、征信与法》第七章 个人信用评分

8信用评价:个人信用评分制度8.1个人信用评分:有效的信息处理模式8.1.1信用评分的原理信用评分简单地说,就是运用一定的公式和规则,评估客户的信用价值(可信度)的方法。

传统的信用评分模型就是将预先通过统计方法确定的权重分配给申请人主要信用特征指标,由此产生出一个信用分数。

最常用的信用评分用来预测信用申请者准时且足额偿还信贷的可能性,如果评分的分值比分界值高,那么申请人即得到许可。

信用评分模型可以从服务商那里购买,也可以根据自己拥有的信用数据开发。

信贷机构往往将购买一般性的模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待它们自己积累了充足的样本数量,就会根据自己的顾客样本构建自己的系统。

信用评分模型隐含的一个假设是:存在着一种测度能将良好信用及较差信用的评价对象区分成不同的两种分布。

当然在这两个分布之间可能有一些重叠(如图所示),既所谓的灰色地带。

图8-1 信用计分模型中良好信用及不良账户的信用分数分布有些信用评分专注于对这个灰色地带的信用消费者群体进行细分。

这是由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信用评分极低的信用申请者早已被排除,而信用评分极高的也早已被各个授信机构竞相争夺,信用需求已得到满足,各种信用供给者需要从获得中等评分的潜在客户群体中挑选合适的授信目标,因而对中间地带的信用消费者进行细分的评分模型是十分必要的。

进行近乎连续的细致地信用评分不能仅仅依靠消费者偿债、公共记录、专业和雇用记录来简单的排除有明显不良纪录者,而更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详细地分析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包括所属的消费者群体、年龄段、消费规律、偏好、习惯等等,一个科学的信用评分模型需要建立在对消费者群体的长期或阶段性跟踪、区域调查和大量的数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

Avery 等就曾指出,区域经济状况及所处的经济周期是影响偿债的重要因素,但现有的信用评分模型大多忽略了这一因素。

【129】账户所个人8.1.2评分用于个人信用的基础与条件信用风险可分为三类:可度量可控制风险、可度量不可控制风险、不可度量不可控制风险,评分系统和组合分析的目标主要是针对可度量风险。

个人征信档案管理制度

个人征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征信档案管理,确保征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维护个人信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收集、存储、使用、披露个人征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征信档案的收集、使用、披露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二)真实性原则:征信档案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征信档案的安全。

(四)完整性原则:征信档案应全面、完整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五)及时性原则:及时更新、完善征信档案。

二、征信档案的收集第四条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征信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确收集目的:收集征信档案必须具有明确、合法的目的。

(二)告知收集范围:告知个人征信档案的收集范围、用途和保存期限。

(三)取得个人同意:在收集个人征信档案前,必须取得个人同意。

(四)依法收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收集征信档案。

第五条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征信档案时,应确保以下信息:(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信用卡、贷款、担保等信用交易记录。

(三)公共信息:法院判决、行政处罚、欠税等公共信息。

(四)其他信息:征信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的其他信息。

三、征信档案的存储第六条征信档案的存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分类存储:按照征信档案的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存储。

(二)安全存储: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征信档案的安全。

(三)定期备份:定期对征信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四)物理安全:对存储征信档案的场所进行安全防护,防止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四、征信档案的使用第七条征信档案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合法使用:征信档案的使用必须具有明确、合法的目的。

(二)授权使用: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征信档案。

(三)限制使用:征信档案的使用范围限于收集目的。

国家征信管理规定(3篇)

国家征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个人、企业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活动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以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国家征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二)保护个人、企业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三)促进征信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征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征信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二)制定征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三)审批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四)监督管理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五)查处征信违法行为;(六)组织开展征信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征信系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征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向国家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八条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征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超出规定范围;(二)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三)篡改、伪造征信数据;(四)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个人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征信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征信系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征信数据备份和恢复制度,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

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框架解析

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框架解析

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框架解析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蓬勃发展,征信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评估和公开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征信行业的正常运营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家对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对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框架进行解析。

1. 基本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对征信行业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该法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对征信机构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1.2 《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民法总则》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而《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征信机构与个人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约束。

2. 征信行业的专门法律法规2.1 《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征信行业进行综合管理的重要法规,规定了征信机构的准入条件、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原则、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该法规保障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在征信行业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详细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将征信机构的活动纳入监控范围,保障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个人信用信息的滥用和泄露。

2.3 《征信业管理办法》《征信业管理办法》对征信行业的管理提供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它明确了征信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了征信信息的来源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了行业内部的自律和监管。

3. 金融相关法律法规3.1 《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征信业务时的管理要求和纪律规定。

个人征信法律案例(3篇)

个人征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因购买房屋需要贷款,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个人住房贷款。

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张某提交了相关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显示张某存在逾期还款记录。

商业银行以此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贷款申请。

张某认为,其逾期还款记录系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并非其本人故意拖欠。

为此,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业银行删除其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还款记录,并赔偿因其信用受损而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银行在审查张某个人信用报告时,是否存在操作失误?2. 即使存在操作失误,商业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张某的信用受损是否可以要求商业银行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商业银行是否存在操作失误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确实存在逾期还款记录,但该记录并非张某本人所欠,而是其配偶的债务。

商业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仔细核对相关资料,导致错误地将张某的信用报告认定为不良信用记录。

2. 关于商业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时,负有核实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商业银行未能尽到审核义务,导致张某的信用报告出现错误,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关于张某的信用受损是否可以要求商业银行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因商业银行的错误操作而遭受信用受损,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赔偿因其信用受损而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商业银行:1. 删除张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还款记录;2. 赔偿张某因其信用受损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个人征信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1. 个人信用报告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应当保证个人信用报告的准确性。

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法律问题探析

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法律问题探析

应 当在 法 律 限 制 之 下 的 有 限 利 用 原 则
指 导 下 ,规 范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向 第 三 人 传 输 行 为 ,使 个人 信 用 信 息 既 能 够 得 到 保 护 , 又 能 有 效 地 实 现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的经济价值。
用信 息向第三人传输都采取 了谨慎态度。
以 ,任 何 超 出 其 初 次 使 用 目的 的 对 个 人 信
信息 :根据数据主体本 人的指示向第三方 披露有关他本人的信息 ;信 息需求方准备 给予 数据主体 贷款 ;信息需 求方 准备雇佣 数据 主体 ;信息需 求方准备 接受数据 主体 的投 保 ;对个人信息 的需求与数 据主体证 件 、 照的签 发有关;作为潜在的投资者 、 执 服务提供者 、或合同期 内的保险 方,需要
从 法 理 上 看 ,在 信 用 交 易 中 。基 于 合
同法律关系 。授信机构对 向其 提出信用申
关 键词 :征 信 个人 信 用信 息 第三 人
传输 法 律 规 范
请 的客 户信 用信息享有知情权 。但知情权
是相对权 。亦即知情权的义务 主体 是特定 的 ,也就是说该 客户 即为知情权 的义务主 体 。但授信机构 并不 对所 有的被征信主体 都享有知情权 ,如果 如此 ,知情权就是绝 对权 了,这 与法理不 符。知情权在征信体 系 中的行使是 以目的限制为前提的 ,个人 信用信息的收集 即是在 法定 目的范 围内进 行的 ,如果信用主体之外 的第三人获取 了 个 人的信用信息 ,往往是 用于 征信 目的之 外 的用途 ,因此 ,信用主体之 外的第三人 针 对个 人信 用信息行使知情权 ,就 使征信 体 系中知情 权的主体范 围扩大 ,也 往往会 超 出信 用信 息收 集和使用的 目的范 围。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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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征信与法龙西安作者简介:龙西安,男,湖南省桃源县人,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

先后出版了《信用社、合作银行实用全书》、《银行信贷管理》、《商业银行领导艺术》等著作,并在《经济学动态》、《金融研究》、《国际金融研究》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内容摘要:一、关于个人信用的话题近几年来信用成为了一个最为热门的话题,引起了最为广泛的关注,信用列入了中央政府的重要工作议题,地方政府有所谓的信用工程,老板信用不离口,百姓和学者在呼唤信用。

然而人们广泛关注的信用与经济学中理解为借贷的信用并不是一回事。

作为人们热门话题的信用简单地说就是人们交往中的互信或者说信任问题,我将之称为广义的信用,而经济学中理解为借贷的信用我称之为狭义的信用。

人们普遍理解的信用与作为经济学范畴的信用有巨大差异,怎样定义信用将有不同的研究路径。

本书承接经济学对信用的界定,在与借贷比较接近的意义上来定义信用。

与此同时,对广义的信用也进行一些探讨和解释,但这个意义上的信用用“诚信”来表述。

个人征信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个人信用制度。

的确,怎么强调个人征信在规范个人信用中的作用都不过分,近几年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

一份真实、完整地反映个人信用行为的纪录,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是非常强大的。

但是个人征信是难以孤立地运作的。

当一个社会的信息还难以自由地流动或者说人们还没有普遍接受信息的自由流动时,当许多信息还在为某些政府部门垄断甚至作为行使权力的基础时,个人征信实际上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个人信用交易中,个人作为信用的需求者、消费者,可能因为他的偿债能力或者机会主义行为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他在向大公司申请借款时,又是个典型的弱者,有可能被迫接受许多苛刻的条件。

正因如此,历史上关于个人信用的法例更多地从保护个人借款者的利益出发,比如限制利率,限制追帐行为。

如果个人信用制度没有考虑个人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显然是不完善的。

再者,个人信用交易还涉及到其他许多方面,比如适当的个人信用工具,文化对个人信用消费的认可等等。

所以,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包含广泛的规则体系,仅仅强调某一方面是不够的。

在本书中我希望对个人信用制度作尽可能多方面的探讨。

二、本书的研究方法和特点(一)研究的定位,在中间层次上讨论个人信用制度。

人们对信用有不同的理解;我分析,大致有外延大小不同的三种解读。

狭义的信用仅指借贷行为;中间层次的信用包括了借贷、赊销、租赁、国债等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广义的信用指的是人们在交往中的相互信任问题。

本书侧重讨论的信用是作为中间层次的跨时交易、延时支付的信用,并在这一层次上具体研究个人信用制度。

与此同时对最广义(交易中的相互信任问题)和最狭义(信用借贷交易)的信用也有涉及。

在结构上,本书首先对最广义的信用——诚信问题进行探讨,然后就中间层次(跨时交易、延时支付)的信用作一些一般分析,接下来过渡到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研究,在提出个人信用优先假说的基础上,分别对个人信用制度中的权利配置问题、个人信用工具问题、个人征信以及个人信用评分等进行了具体的讨论。

(二)研究的视角,侧重产权和信息角度来探讨个人信用制度。

产权和信息是信用制度的两个基本问题。

信用交易无非是产权或权益的交易。

信用交易中双方的权益和风险如何配置,不仅直接影响到交易的效率,而且它实际上决定了信用交易是否存在和可行。

一种双方权利和义务严重不相称的信用交易方式是不可能持续下去或流行起来的。

而信用交易中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是信用风险不可回避的一个客观存在。

任何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制度安排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

(三)研究的方法,横跨法学与经济学来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跨学科的探讨。

法律是最重要、最具约束力的制度安排。

从法学的层面来研究个人信用制度让我们能从更细微的方面更准确地把握它。

比如关于几种个人信用工具的制度安排,如果我们不借助法学,可能无法进行透彻的分析。

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学可以为法律迫切需要的经验性研究提供不可或缺的理论框架。

经济学的理论视角让我们避免在做法学的分析时陷入漫无边际的繁琐之中。

对个人信用制度的每一项法律规范,我们都试图把它放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成本效益的原则,来分析和把握它。

(四)比较分析,借鉴美国等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经验。

美国是西方现代个人消费信用发展最活跃的地方,也是个人信用制度发育最完善的国家。

美国崇尚的是不成文的普通法体系,但却制定了一整套个人消费信用的法律体系,成为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主体。

就研究个人信用制度来说,美国模式或经验最具代表性和借鉴意义。

中国要建立基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信用制度,离不开对美国模式的研究和借鉴。

三、本书的基本观点(一)对信用的理解与定义。

本书所研究的信用大致定位在中间层次上,所谓信用交易指的是建立在对交易对方信任的基础之上,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权益给付存在一定时间间隔的跨时交易(也可称为具有一定时间间隔的交易或称承诺交易)。

它与钱货两清的瞬时交易的区别是不确定性,跨时交易不立即给付对价,付出与偿还存在一个时间间隔,付出后能否获得回报就变得不确定,取决于交易对方的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

而瞬时交易不存在这种不确定性,交易后也可能因为交易中的某种权益发生争议,但这种权益在交易时就已经确定,与交易后的变化无关。

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源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寻求信用的一方总是拥有提供信用一方所不知道的信息。

本书所讨论的个人信用指的是基于信任、通过一定的协议或契约提供给自然人(及其家庭)的信用,使得接受信用的个人不用付现就可以获得商品或服务。

最广义的理解,信用是互动环境下的理性选择,是博弈均衡,简单地说,就是按规矩、按制度办事。

当人们对他人的善意行为无法作出判断和推测时,却仍然相信他人会有善意行为的表现,这便是信任。

信任别人等于将自己拥有的资源主动放到人家手里,他需要权衡信任的潜在收益与潜在损失相比孰轻孰重,对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

信任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个人对交往中得失结果的精确计算为基础,第二阶段以个人对交往对象的认识了解为基础,第三阶段以交往双方在感情及信念上的相互认同为基础。

最广义的信用,本书用了诚信这个概念。

信用交易中的诚信问题更为重要和突出。

(二)信用交易中产权的重要性。

人们关于信用交易的分析通常都假定,交易物都是已经界定明确、权益确定的产权。

但交易物的权益不确定问题却是实际存在的。

这种不确定就是交易双方对所交易物的权益界定没有取得一致认识或未达成合意,或者说是交易双方或一方认定的交易物权益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

所有的交易都可能存在这种不确定,但它对信用交易的影响要严重得多。

在产权制度(或者具体说物权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交易除了要面对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不确定的风险,还要面对交易物权益不确定的风险。

交易物的权益价值不确定,可能造成债务人不是按照约定的债权价值而是根据已经缩水的实际物权价值兑现承诺,这时债权人需要承担自身物权权益价值变化的风险(而不是对方不兑现承诺的风险);债务人可能因为兑现物权(它是兑现承诺的基础)权益价值的不确定(而不是因为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的变化)不能兑现承诺,只能按兑现物权的权益价值给付对价;以担保物权替代兑现物权兑现承诺时,担保物权的权益价值不确定可能直接影响到兑现承诺,使债权人面临风险。

权益不确定是当前中国信用交易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国有经济体系中尤为严重。

(三)信用的约束机制与中国的现实问题。

讲求信用有利于帮助人们实现交易,获得合理的社会剩余收益。

但如果选择失信(欺诈),则可能通过让对方损失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靠什么机制约束人们选择诚信呢?对此人们分析得最多的是法律制度和声誉机制。

青木昌彦归纳了交易的10种治理结构。

总起来看,信用的约束机制不外乎自律、互律和他律3大类。

信用所以能够维持,就在于因为约束机制的存在,失信(欺骗)获得的收益最终会小于将要付出的成本。

中国当前市场交易中面临的严重失信(欺诈)问题,不是少数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关于信用的制度供给呈现短缺状态。

增加信用制度的供给,需要解决法律治理机制不健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形成透明而不是封闭的社会信息结构。

但从根本上来说,信用的制度供给需要在市场交易发育的基础上不断演进。

(四)个人信用的基本特性。

信用是一种资格,一种特定的法律和社会身份与地位,它是针对具体的人格主体而言的。

因此所谓信用首先是指自然人的信用,即个人信用。

在机构、企业、群体、国家等具有了拟人的资格后,才有了所谓的机构信用。

关于个人信用的特征,人们有不同的解读。

本文提出了个人信用的人力资本观、私有产权观、对称信息观和个人信用制度的功能观,构成个人信用优先假说。

关于个人信用的人力资本观提出,个人信用是人力资本投入的一种重要来源。

个人信用的私有产权观指的是,人力资本天然的私有产权特性使得个人对其未来收入流的支配权是确定的,将大大约束其偿债意愿,偿债能力也更有保障。

个人信用的对称信息观是指,个人信用的信息特征使得个人信用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对债权的影响较小,债权人因此遭遇风险的可能性要小很多。

功能观是说,个人信用制度不仅提供了规范个人信用交易行为的规则,也完全可以对机构信用乃至其它行为发生作用。

(五)对个人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中国现实存在的严重债务拖欠问题,使得人们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债权即提供信用一方的权益保护上,却忽视了个人作为信用消费者即接受信用一方的的权益保护问题。

实际上,在个人信用交易中,个人作为信用需求者相对于提供信用供给的金融机构来说,是双重的弱者。

个人谈判及寻求权益保护的实力都不及大公司,而个人作为信用需求者在交易中也是被动的(所谓借钱矮人三份),无论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都是如此。

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来看,实际上也是双重的。

个人作为信用需求者可能向金融机构隐藏信息,金融机构也可能对个人信用消费者隐藏信息,尤其是通过对金融机构单方面制定和提供的交易契约(格式合同)的不同宣传和解释来误导消费者。

因此,对个人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样重要,值得关注。

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的个人信用消费者比机构贷款人承担了高得多的利率和费用成本,违约拖欠率却要低得多,反映出他们与机构借款人以及金融机构的权益有不对等的地方。

本文从个人信用消费者获得公平授信机会的权利、信用消费者享受公平交易价格的权利、信用交易结账的公平权利、信用征信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债务拖欠被追债时的权利等方面对个人信用消费者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讨论。

(六)个人信用工具的风险分配原则。

个人信用工具把需要逐一谈判的个人信用合同变成通用的格式合同,通过契约的形式把交易双方的权益与风险都固定下来,使得交易参与者在决定使用一种信用工具交易前就确切地知道自己可以享受的权益和需要承担的风险,有利于很快的达成交易,大大节约通过逐一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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