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投资任职及新三板股权变动披露要求的备忘录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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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股份认购法律文件2024年版

新三板企业股份认购法律文件2024年版

新三板企业股份认购法律文件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认购方1.2 发行方第二条:股份认购2.1 认购数量2.2 认购价格2.3 认购方式2.4 认购款的支付第三条:股份的权利与义务3.1 认购方的权利3.2 认购方的义务3.3 发行方的权利3.4 发行方的义务第四条:股份锁定与解锁4.1 锁定期限4.2 解锁条件4.3 解锁方式第五条:信息披露5.1 信息披露义务人5.2 信息披露内容5.3 信息披露时间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变更6.3 合同终止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7.3 适用法律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解释9.1 合同的解释权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附件内容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其他约定内容第十二条:合同的签订日期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地点第十四条:合同的副本14.1 合同副本数量14.2 副本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认购方1.1.1 认购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1.2 认购方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1.3 认购方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1.1.4 认购方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2 发行方1.2.1 发行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2 发行方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2.3 发行方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1.2.4 发行方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股份认购2.1 认购数量2.1.1 认购方同意认购的股份总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股2.1.2 认购方同意按照每股: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价格进行认购2.2 认购价格2.2.1 认购价格的确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2.2.2 认购价格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2.3 认购方式2.3.1 认购方应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进行股份认购2.3.2 认购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2.4 认购款的支付2.4.1 认购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前将认购款支付至发行方指定的账户2.4.2 发行方应在收到认购款后:____________________内为认购方开具股份证明第三条:股份的权利与义务3.1 认购方的权利3.1.1 认购方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发行方的股份3.1.2 认购方有权查阅发行方的公司章程和相关股东权益的相关文件3.2 认购方的义务3.2.1 认购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认购款3.2.2 认购方应遵守发行方的公司章程和相关股东权益的规定3.3 发行方的权利3.3.1 发行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条件和价格接受认购方的认购3.3.2 发行方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认购方进行认购3.4 发行方的义务3.4.1 发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认购方交付股份证明3.4.2 发行方应保证认购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到的股份享有相关的权益第四条:股份锁定与解锁4.1 锁定期限4.1.1 本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个月4.1.2 锁定期内的股份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4.2 解锁条件4.2.1 解锁条件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4.2.2 解锁条件的实现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4.3 解锁方式4.3.1 解锁方式的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4.3.2 解锁后的股份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信息披露5.1 信息披露义务人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5.1.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5.2 信息披露内容5.2.1 应披露的信息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5.2.2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____________________5.3 信息披露时间5.3.1 信息披露的时间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5.3.2 特殊情况下信息披露的延迟: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生效条件6.1.1 合同的生效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6.1.2 合同生效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6.2 合同变更6.2.1 合同变更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6.2.2 合同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6.3 合同终止6.3.1 合同终止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6.3.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1.1 违约行为的定义:____________________8.1.2 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8.2 违约责任8.2.1 违约方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8.2.2 守约方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合同的解释9.1 合同的解释权9.1.1 合同解释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 9.1.2 合同解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附件内容10.1.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 10.1.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其他约定内容11.1.1 约定一:____________________ 11.1.2 约定二: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2.1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地点13.1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条:合同的副本14.1 合同副本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14.2 副本使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股份认购协议附件二:公司章程附件三:股东名册附件四:股份证明附件五:支付凭证附件六:信息披露文件附件的详细要求和说明:1. 股份认购协议:为本合同的正本,详细记录了合同主体、股份认购、股份的权利与义务、股份锁定与解锁、信息披露、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前言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该模板详细列举了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以及披露的时间要求和披露的形式。

信息披露内容
财务资料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财务资料包括:
- 年度财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披露;
- 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股东大会决议: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公司债券报告书: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包括:
- 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时披露;
- 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工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监事会工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高管变动情况:在变动发生后五日内披露;
- 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方案确定后二十日内披露。

重要事项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包括:
- 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在修订完成后的五日内披露;
- 公司重大投资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情况:在出现异常波动后二十四小时内披露。

信息披露形式
挂牌公司需要通过以下形式披露信息: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 新三板挂牌公司自主网站;
- 增信渠道。

结论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为挂牌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披露时间要求,并对披露形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挂牌公司需按照该模板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选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简析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选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简析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选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简析必须设独立董事吗?必须设董事会秘书吗?公务员可以兼任董监高吗?董事、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吗?董事、高管的近亲属可以担任监事吗……为解答这些问题,我们专门作了以下整理,以供挂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参考。

一、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的各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1项。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2项。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3项。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4项。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5项。

6、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7、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监高的处分。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6.3条。

9、党政领导干部。

依据:《公务员法》第53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1条。

10、特别说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新三板法规:⾮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0号现公布《⾮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布之⽇起施⾏。

中国证监会2013年12⽉26⽇⾮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条股东⼈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申请股票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的必备法律⽂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根据⾃⾝及所属⾏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申请⼈不适⽤的,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说明。

第四条申请⼈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

第五条申请⼈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站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并作公开转让股票提⽰性公告:“本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条公开转让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承诺书范本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承诺书范本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承诺书范本(含附件及相关法律依据)年月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为促进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内控制度,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签署一式叁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其中本人留存壹份,送公司董事会存档壹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壹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主要格式和内容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部分声明一、基本情况1. 挂牌公司全称:2. 挂牌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 本人姓名:4.别名:5.曾用名:6.国籍:7.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8.专业资格(如适用):9.身份证号码: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新三板/IPO:深度解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一、公司股东资格界定(一)自然人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2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2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第一段提出“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性规定(一)一般性规定——判断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达到一条即触发):——总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净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对于判断标准的补充说明——对于股权类资产,取得控制权,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丧失控制权,直接看账面值;不涉及控制权,购买看成交价,出售看账面值。

对于非股权类资产,买入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出售看账面值;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取高值——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履行重组程序的不计入);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二)一般性规定——重组条件四项条件需要同时满足:——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三)一般性规定——关于财务顾问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几点要求:——必须聘请——应当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四)一般性规定——保密性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公众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与参与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相关主体签订保密协议——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或者非转让时间进行,并尽量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进行(五)一般性规定——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企业重组进程的重要记录资料:——公众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六)特别事项——变更重组方案关于变更重组方案的特别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重新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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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设立企业、在企业中任职及新三板规则就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自身股权变动历史沿革信息披露要求的备忘录一.公务员可否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在公司或合伙企业中任职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目前未查找到对上述《公务员法》规定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法规文件。

《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中也未对公务员担任股东、合伙人、董监高职务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

2.综上所述,从查找到的信息可以看到,一般按照通常理解会将公务员设立公
司或合伙企业的行为界定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将公务员在公司或合伙企业中任职界定为“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从而将公务员的上述行为列为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为,后续当事人可能会因此被判定为违纪而需承担纪律责任,受到相应处分。

二.新三板规则就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自身股权变动历史沿革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
九条规定,“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的,应披露具体情况。


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及其关联关系、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设立以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以及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最近1年及1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
近1年及1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
十一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

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如果股权变化情况较复杂,可采用流程图、表格或其他形式梳理归并,并作为附件披露。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对《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了细化,对前四项挂牌条件进一步予以了明确。

5.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从字
面上没有明确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对其股东自身股权变动的历史沿革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也未明确要求申请人披露其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的历史沿革情况。

但上述规则根本的要求为,申请挂牌的公司须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

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自身股权变动历史沿革信息披露的相关案例
1.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截至其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东的性质为社会法人股东、国有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未就其前十名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身的股权变动历史沿革进行披露,仅披露了截至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股东中其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

其法律意见书中也未就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自身股权变动历史沿革进行说明。

2.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前十名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性质为境内法人、境外法人、有限合伙企业。

其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中仅披露其前十名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截至签署日的股权结构和投资结构,未披露上述股东自身股权或投资变动的历史沿革情况。

其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在意见书出具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股权结构及投资结构,以及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但未对上述主体的股权或投资的历史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3.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载明,其前十名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性质为自然人与有限合伙企业,并披露了其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形成和变化情况以及公司关联自然人所控制企业的股权变动情况。

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截至载明日期的其前十名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结构进行了说明,但未对上述合伙企业投资结构历史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4.从上述案例内容来看,上述公司均没有对其股东自身股权变动的历史沿革情
况进行披露。

但是有部分企业披露了其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形成和变化情况以及公司关联自然人所控制企业的股权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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