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确保道路试验的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安全管理责任:道路试验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2. 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试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试验项目的编制、实施和监督,试验车辆的安全检测和维护,试验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具体试验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评估和修订。

3. 人员管理:道路试验单位应对试验人员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试验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试验设备和工具,保证试验安全。

4. 试验车辆管理:试验车辆应符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

道路试验单位应对试验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在试验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5. 安全保护措施:道路试验单位应根据试验项目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等。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试验项目,应进行试验前的安全论证,确保试验过程中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事故处理:试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当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试验的监督检查,对试验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试验车辆和试验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试验活动进行停止或整改。

以上是《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道路试验的安全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公路工程检测规章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检测规章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检测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检测活动,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路工程检测活动,包括工程建设前、在建及竣工后的检测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检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格”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公路工程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公路工程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检测过程和结果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检测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得到科学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对其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检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检测数据的保存、传输和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保障检测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劳保设施和培训。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相关专业组织的活动,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计划、检测方案、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提交给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检测活动。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样品的来源、保存、处理、分析和报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记录的管理制度,完整记录检测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包括检测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测人员的操作记录、检测样品的存放情况等。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公路现场检测管理制度

公路现场检测管理制度

公路现场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现场检测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促进公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现场检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公路现场检测是指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和测试的工作。

第四条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现场检测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路现场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五条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测工作组织架构,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现场检测工作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应当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确保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准确性。

第七条现场检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现场检测工作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仪器和工具,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公路现场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测试、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等环节。

第十条现场检测工作应当根据公路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现场测试方案,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批准。

第十一条现场检测工作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检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现场检测工作应当准确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并将数据及时输入计算机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十三条现场检测工作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现场检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的可控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现场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现场检测工作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现场检测工作组应当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每次检测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

Honor depends on us to fight for with action.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实行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试验的安全进行,促进道路试验技术的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道路上进行的各类机动车道路试验活动,包括利用路面、隧道、桥梁、公路等进行驾驶试验、技术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道路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试验许可。

第四条道路试验活动应依据试验内容和目的选择试验路段,并应在试验前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试验活动安全进行。

第五条道路试验活动应配备专业的试验人员,并应建立健全试验安全管理机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道路试验活动应当根据试验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规范的试验设备和工具,并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七条道路试验活动应当根据试验内容和目的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和操作规程,并应当在试验前将试验方案和操作规程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道路试验活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妥善解决与试验活动相关的管理问题,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条道路试验活动应当加强与道路使用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共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试验路段选择和评估第十条试验路段应当是符合试验内容和目的的道路段落,应当具备充足的宽度和通行能力,能够满足试验活动的要求。

第十一条选择试验路段前,应当进行路况评估和道路安全性评估,确保选择的路段能够保证试验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道路和正在进行建设的道路不得作为试验路段,除非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三条隧道、桥梁等特殊路段的试验活动,应当特别注意安全风险,确保试验活动不影响其正常的通行安全。

第十四条试验路段应当进行标志标线的设置,确保试验活动的可识别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试验路段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护栏、防撞设施等,以确保试验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试验人员管理第十六条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件和专业技术能力,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材料附原文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材料附原文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材料附原文1、此次公安部制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有什么考虑?A:2004年,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发布《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后分别进行了2次、4次修订。

2个部门规章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2个部门规章,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服务的新需求,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第一,是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交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近年来,公安部陆续推出机动车登记、驾驶人考试领证等交管业务“一证通考”、“全国通办”等系列便民利企改革措施,在规定上有突破、在制度上有创新,需要从规章层面将这些便民利企措施制度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运行。

同时,为贯彻新修订实施的《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需要对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记分管理、交通违法责任追究等,按照新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做好配套衔接,确保规章和法律的一致性。

第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有了更新更高的需求,要求提供更加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公安交管服务。

此次修订,主动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推出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等改革措施,更好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第三,是坚持放管并重,筑牢交通安全车驾准入防线的需要。

坚持生命至上,主动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针对交通安全源头治理重点,进一步严格“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登记准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等重点驾驶人考试准入,严格买分卖分违法行为查处,从源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让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道路试验安全管理办法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安全第一”是试验工作永恒不变的主题,为加强试验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对原试验所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整合修订。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与试验有关的所有工作人员。

3.术语

4.引用文件

5.职责
验证中心:对试验样车及试验人员安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签订《非试验人员乘坐试验车辆安全保证责任书》和《试验人员安全保证
责任书》。

各专业中心:对本中心乘坐试验样车人员进行安全管理,配合验证中心组织签订《非试验人员乘坐试验车辆安全保证责任书》。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接车规定
6.1.1试验人员从资产科接到试验样车后,必须根据《试验样车日常安全项目检查表》(见附件1)进行认真检查,存在安全隐患者必须逐一排除并记录;
6.1.2对试验车辆的全车轮胎气压进行复检并调整到规定标准值;
6.1.3检查车辆的工作液(特别是发动机油、发动机冷却液)是否合适,检查车辆气、油是否存在渗漏现象,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6.1.4检查全车灯具、仪表等电器件工作是否正常,并排除故障
6.1.5对车辆检查完后,首先对制动效能、制动稳定性进行主观评价。

若制动存在问题认真进行调整。

6.2试验前准备
6.2.1由试验员借出灭火器和停车警告牌,放置在驾驶室内伸手可及之处;
6.2.2试验员按《试验样车日常安全项目检查表》的要求对样车进
行例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影响安全的故障必须排除;
6.2.3可靠性试验样车:试验员出发前认真阅读《试验大纲》,掌握该车的试验重点和难点,在试验过程中严格按大纲进行;由技术科组织对样车进行评审并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报警项目设置,并监控试验样车的运行,每周发一份GPS监控情况报告,由道路试验室根据试验员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6.2.4磨合样车及去异地进行试验的样车:出发前由技术科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电源用点烟器即可,任务完成后拆除;
6.2.5专业所人员及配套厂家人员因工作需要需乘坐试验样车者,必须有经部所长签字的技术工作联系单,且只有签订了《非试验人员乘坐试验车辆安全保证责任书》(见附件2)的人员可以乘坐。

此责任书由验证中心验证管理部组织,一年签订一次;
6.2.6验证中心组织相关试验人员签订《试验人员安全保证责任书》(见附件5),一年签订一次;
6.2.7由试验调度员签发《工程研究院验证中心出车单》(见附件3),明确试验地点、路线、安全责任人等。

6.3试验过程安全控制
6.3.1在普通道路上试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法》和当地的交通法规行车;由安全员不定期对北京厂区试验车辆进行安全抽查,抽查情况做好记录,在本周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6.3.2在试验场试验时,按以下通用规定进行:
a)在汽车试验场道路上试验时,因国内每个汽车试验场都在细节上有所不同,试验人员第一次到达各试验场进行试验时,必须接受试验场或带队人员的安全培训,并由熟悉该试验场的试验人员一起熟悉试验道路;
b)交通规则中的禁止打手机、禁止穿拖鞋、禁止开车抽烟、禁止脱档滑行等规定在试验场中同样执行、有效;不论任何情况,绝对禁止酒后驾驶车辆;
c)在试验中文明行车,在遇到外单位试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影响我单位正常试车时,不得私自消极地采取报复行为,应及时向试验领队反映,由领队向试验场道路室反映处理;
d)严格按试验要求的试验道路行驶,不允许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和道路类型;禁止在行驶道路上赛车或者驾车嬉戏,严禁强行超车;未经允许,试验车辆严禁随意携带任何与试验无关人员;
e)全程开所有灯光行驶;禁止脱档滑行,禁止逆向行驶;
f)全程禁止与试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乘坐试验车,司机必须带安全
带,并有责任督促乘坐人员带安全带。

6.3.3试验场高环安全行车规定
a)汽车进行高速环道试验前,必须检查轮胎气压并调整到规定值。

在进行完综合坏路的可靠性车辆必须认真检查,确保轮胎不存在刺伤或有异物扎入等缺陷,前轮胎必须在五成新以上;
b)汽车驶入高环时,首先打转向灯驶入一道的辅路,在确认一道上后面没有试验车驶来的情况下,打转向灯逐步驶入一道,在驶过曲线段后,在直线段上后再打左转向灯驶入二道行驶;
c)高环上严禁弯道超车,超车时必须在直线段上,并且从右侧超车;
d)高环上禁止紧急刹车,严禁随便停车,确因故障需要停车时,必须将车驶到直线段的紧急停车道;
e)高环上不同环道的车辆严禁并列行驶,前后要拉开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

在同一环道的前后车辆安全距离要保持400m以上;
f)高环上三个不同环道有严格的速度限制。

严格按照试验大纲要求的车速进行试验,但不能超过试验场规定的各车道极限最高车速;
g)第一次上高速环道的车辆必须在行驶6-8圈后将车停下,检查车辆的行车制动器,手制动器是否存在发热故障;
h)试验车出高环时,必须提前一圈降低车速驶入下一道,然后在一道驶出,最后一个直线段后打转向灯并降速,再驶出出口。

6.3.4试验场综合路安全行车规定
a)试验车必须严格按照试验规范规定特种路面行车,不得私自择道,并按照综合路上各个限速的要求行车,除搓板路除外,综合路上的中重卡最高车速不超过60km/h,其余车辆最高车速不超过65km/h;
b)全程禁止抄近道行驶。

特殊车辆在个别道路路面上无法通过时,报试验场道路室。

在试验场道路室容许的情况下可以改道行驶;
c)坑洼路、鹅卵石路、扭曲路、搓板石路等,不同的车型要走相应的道路,严格按试验场的车型指示进行;
d)在搓板路和鹅卵石路上行驶时,严禁刹车、急加油门和急减油门。

搓板路上严禁单边轮压辅路行驶;
e)在驶入搓板路和鹅卵石路前,必须确认前面车辆行驶正常,且车辆已经通过路面总长的2/6以上后方能驶入路面;
f)综合路交叉路口较多,切记转弯避让直行原则。

变道转弯必须开转向灯;
g)车辆通过扭曲路面时,车速不得超过6km/h。

6.3.5试验场山路安全行车规定
a)进入山路前,必须在平路上主管评价制动效果,确保制动效果正常后才能进入山路试验;
b)只允许车辆小于8T的车辆(BJ108X以下)在山路上试验,特殊情况由所级领导确定后执行;
c)在直线段车速不允许超过60km/h.,在转弯路段车速不允许超过40km/h.,每行驶2圈必须停车检查制动器是否过热,不允许过热行车;
d)有排气制动的车辆在试验时必须使用排气制动,情况紧急情况下要使用手制动;
e)连续弯道处严禁强行超车,占用对方道路。

6.3.6样车维修规定
a)需要到车底进行检查维修时,不能在只有千金顶的支撑状态下进行,必须在有硬性支撑的情况下进行;
b)在需进行电气焊等作业时,必须:
①样车停靠:停靠位置应保证样车四周有1米以上的空间;
②车门全部打开;
③把灭火器置于车外伸手可及之处;
④准备好一桶以上的水置于作业位置;
⑤易燃部位用湿布遮盖,并每隔60秒喷一次水;
⑥每次持续焊接时间不超过1分钟,待检查无异常后再进行焊接;
⑦在易燃件(如燃油箱)附近操作时,需将易燃件拆下后再焊接。

6.3.7其它
a)进行性能试验(含三高试验)的:车辆安全由试验员负责,仪器安全由试验技术人员负责;
b)异地试验途中安全:由试验调度员指定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
c)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按《试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见附件4)执行。

6.4考核
6.4.1未经许可私自驾驶试验车辆办私事者,对责任人负激励200元;重复发生者,下岗一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4.2不按规定载荷、规定路线和规定方法进行试验者,对责任人负激励50元;重复出现者加倍考核;
6.4.3出车前、收车后检查不仔细而发生故障者,对责任人负激励50元;未发现故障至使故障扩大者,对责任人负激励100元;重复出现者加倍考核;
6.4.4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罚款罚分由责任人自负;
6.4.5出现交通事故者,视情节及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负激励公司损
失的1%~5%;
6.4.6对于一年内未出现安全事故的试验人员,年底给予500元的正激励;连续三年未出现安全事故者,给予1000元的正激励。

以上费用列支在开发项目费用中。

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按“技管字【2006】16号《试验车辆管理办法》”中的“6.6考核”项目中的规定进行考核;
6.4.2对在试验场内外超速行驶的,每次给予60元的负激励;屡教不改者,下岗处理;
6.4.3酒后驾驶试验车辆者,负激励1000元,下岗处理。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