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合集下载

公证投诉处理办法

公证投诉处理办法

公证投诉处理办法公证投诉处理办法包括投诉范围、受诉机关,为规范公证投诉制度,切实加强社会对公证⼯作的监督,提⾼公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公证投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999年6⽉9⽇司法部司发通(1999)059号)第⼀条为规范公证投诉制度,切实加强社会对公证⼯作的监督,提⾼公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公证投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投诉⼈是指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提出投诉的任何⼈。

被投诉⼈是指投诉⼈投诉的公证处、公证⼈员。

第三条受诉机关是指所在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的司法⾏政机关或其上⼀级司法⾏政机关、公证员协会。

第四条受诉机关接受投诉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适⽤的投诉范围包括:(⼀)刁难当事⼈,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故推诿,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受理的;(三)利⽤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的;(四)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作失职造成错证,致使当事⼈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五)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隐私的;(六)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名⽬滥收公证费的;(七)其他侵害或防碍当事⼈合法权益实现的⾏为。

第六条投诉⼈提出投诉,应以信函、电话或来访的⽅式进⾏,并据实署名,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调查处理。

第七条投诉⼈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条受诉机关应设⽴意见箱和投诉电话,设专⼈负责受理投诉⼯作,并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投诉⼈姓名、性别、年龄、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员。

受诉机关对投诉⼈来访或以⼝头⽅式进⾏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核对并签名。

第九条受诉机关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公证法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条文释义: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生活内容日趋丰富。

诚实信用、安全便捷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需要。

旨在彰显诚信,预防纠纷的公证制度因此大有可为。

然而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还在发展中,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欺瞒使诈、损人利己的不良现象。

由于公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少数人更是把利用公证弄虚作假作为牟取不当利益的手段。

这类行为扰乱了公证秩序,损害了公证形象,恶化了公证执业环境,已经成为目前制约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严格的管理,还要对利用公证弄虚作假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予以法律制裁。

本条列举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三类违法行为,明确了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关于扰乱公证秩序的违法行为本条列出的三类扰乱公证秩序的违法行为,都是现实中的较突出问题。

从行为人的角度看,实施这些行为都是基于故意,主观恶性显著;从客观的角度看,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很明显,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在公证法的起草过程中,一些公证机构反映,目前,一些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单位也掺杂其中。

但对由此造成的错误公证却往往由受骗的公证机构承担责任,而骗取公证书的人却能逃避责任。

为此广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堪其扰,反映强烈。

要求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还有效吗

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还有效吗

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还有效吗
如果双⽅当事⼈签订了民事合同,为了防⽌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双⽅当事⼈是可以把合同送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经过公证以后的合同,具有最强的法律效⼒。

那么,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还有效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还有效吗
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是可以撤销的。

《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九条规定:当事⼈、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始⽆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规定:当事⼈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起⼀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起⼀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不知道的除外。

提出复查的期限⾃公证书出具之⽇起最长不得超过⼆⼗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形式提出,载明申请⼈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还有效吗”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ask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至 3 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1/ 8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 (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措施

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措施

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措施公证员是执行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其在履职过程中,必须严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公证员还必须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公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两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公证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证工作。

公证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严禁伪造或篡改公证文书。

2.监管责任:公证员受到公证机关的严格监管,必须遵守公证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如违反法律规定,公证员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甚至开除等处分。

3.民事责任:公证员的失职行为可能给公证当事人造成损害,如公证文书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损害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公证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其次,公证员需要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公证工作的正常进行:1.知识储备:公证员应该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保持业务能力的更新和提升。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公证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降低操作风险。

2.审查制度: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对公证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涉及重大利益或争议较大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3.安全保障:公证工作涉及到个人隐私、企业机密等重要信息,公证员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密。

同时,公证机关也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加强对公证过程中信息安全的保护。

4.风险提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公证当事人介绍公证的法律效力和相关风险,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公证员应当尽力提醒公证当事人,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5.内部监督:公证机关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公证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内部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证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总结起来,公证员在履行公证工作时,必须严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证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不具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

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

考察国外关于公证赔偿模式的规定,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法国式。

根据《法国公证机关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公证员由于本身业务上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向大审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省公证会在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是墨西哥式。

根据《墨西哥联邦直辖区公证人法》的规定,对于公证人应负的民事责任,由民事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处理;同时,这也不妨碍联邦直辖区行政机关对相应公证人予以行政上的惩戒处分,即实行双罚制。

三是德国式。

《德国公证人法》区分了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规定公证人如有故意违反职务义务的行为,受害人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公证人如果仅有过失,则受害人须先以其他方法寻求赔偿,只有在以其他方法求偿失败后,才可向公证人提出赔偿要求。

还有一种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根据其“公证法”,公证赔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来进行,在依此方法得不到补偿时,被害人还可依“国家赔偿法”所定程序;另一种是请求“国家”赔偿。

其赔偿义务机关为该民间公证人所属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公证法颁布之前,关于公证赔偿,《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涉及。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

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

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

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

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

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

前者即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证员惩戒规则

公证员惩戒规则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惩戒的措施第十一条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罚款;(四)记过;(五)暂停会员资格;(六)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

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

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

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

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

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

前者即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情形一是在经济损失上给出了明确的、定量的起点。

其认定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与公证人员出具重大失实的公证书有直接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而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

在有两个以上原因共同对结果产生直接作用的情况下,多个直接原因的作用往往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这时候就需要分析各个原因的作用,然后结合主观罪过,决定各个原因应当承担的责任。

显然,将间接经济损失纳入计算口径是不合适的:一方面,这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造成罪与非罪的混乱;另一方面,这不利于我国正处于改革阶段的公证业的发展,造成束缚。

第二,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仅指立案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比起以审查起诉作为时间起算点,更体现刑法精神。

也就是说,在立案后审查起诉前,通过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自行弥补,司法部门挽回,公证机构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应从经济损失中扣除。

(2)造成恶劣影响的。

情形二是在影响程度上给出了柔性的、定性的起点。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认定,要么是出现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行为的次数较多,要么是某次行为对国内或国外产生了恶劣影响以致发生了某些特定后果。

第一,虽然单次损失小于100万元,但达到一定次数。

必须注意的是,出现各单次损失小于100万元,但未达到一定次数,而各次损失加总大于100万元的情况,不能定罪。

因为对于过失犯罪,次数与过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能将过失次数的多少作为定罪甚至量刑的依据。

第二,某次行为“对国内产生恶劣影响”,就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引发某些特定后果”主要指,造成公司企业停产、停产1年以上,甚至破产,或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和新闻媒体的强烈谴责。

而某次行为“对国际产生恶劣影响”,就是公证书严重失实,使得国际上对中国公证产生质疑,降低中国公证在国际社会中的信誉,也就是损坏了中国的公证公信力。

其主要形式是,出具关于出国人员的财产、人身、学历等公证书时发生重大失实。

3 主体中关于“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认定(1)主体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按国家工作人员论,也不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

198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与之匹配的公证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而公证书便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

然而,1992年9月10日,司法部在《关于设立省、自治区公证处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新成立的省、自治区公证处,应按着改革的精神定为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到了2006年3月1日《公证法》正式实施,公证机构作为“依法成立设立的证明机构”得到了立法上的肯定。

所以,公证员履行公证事务,在性质上成为了职业化的法律服务,绝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范围。

也就是这种行为不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要原因。

(2)由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证明活动而造成公证员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后果的,二者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公证机构内部会成立不同的小组,而每个小组中有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也有那些尚未取得资格的办事人员或见习人员。

由于资源有限、业务量大,常由后者办理审查部分内容,再由前者盖章认定,出具公证书。

显然,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果符合刑法定罪标准,就须承担刑事责任。

而没有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也要按由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论,主要原因是他们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的描述。

换言之,其犯罪主体要件的关键在于实质意义上的职责,而非形式意义上的资质。

(3)公证员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不因公证机构盖章成为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法律上不排除公证机构作为单位过失成为该罪的主体。

然而,该罪在本质上是渎职,渎职不存在单位犯罪。

但本罪因为主体不属于特定职务人员,也不属于行政人员,故被分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

公证机构具有行业特殊性,虽是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因为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赋予了公证员特殊的、“职权性”的使命。

况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并非每次公证都需要单位决策机构参与,而是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时,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也就是具有单位意思并非常态,而是例外。

这样,仅因公证员出具的严重失实的公证书上该有公证机构的公章,不能使公证机构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因为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串通造成公证书严重失实的,二者都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篇二:20090115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篇三:2013年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及答案[1] 全国2012年7月1.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是( b )a.绝对不得推翻c.属于鉴定结论 b.当事人可举出足够可信的证据推翻d.公证机构必须派员出庭作证2.居住在a市的甲出差到b市,回来途中经过c市时突遇洪水侵袭,将所携带的单位的材料丢失。

为此,甲欲申请对此事故公证。

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 c )a.a市公证处b.b市公证处 d.甲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3.甲住所地是广州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浦东区。

甲父乙现居南京市b区,乙在南京市d区有一房屋。

如果乙生前想将此房屋过户给甲,受理申请的公证处是( c )a.南京市b区公证处b.广州市a区公证处 d.上海浦东区公证处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不可抗力外,从受理到出证的最长期限为( a )c.10个工作日 b.30个工作日d.6个月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a )c.申请人约定的日期 b.申请人申请之日起d.公证书出证后的第二天6.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 b ) a.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部门c.第三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d.抵押权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7.在提存公证时,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办理提存申请受理与否的法定期限是( a )b.10日内 b.7日内 d.15日内8.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受案范围的是( d ) .a.死亡公证c.婚前财产公证 b.抽奖公证 9.下列事项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公证的是( a )c.未婚证明 b.担保贷款合同d.运输合同10.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 )c.常务理事会 b.全国会员大会理事会d.司法部11.根据《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性质是( d )a.自由职业者c.公务人员b.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2.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况为( d )a.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b.犯罪嫌疑人罪行重大c.被告人认罪d.被告人要求收买证人13.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形有( a )a.故意犯罪受刑罚处罚的b.未取得学士学位的c.多次参加司法考试未通过的d.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1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a )a.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代理诉讼b.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c.必须委托律师代理d.可以委托外国律师代理15.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是( d )a.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及相关案件的材料b.除涉及国家机密之外的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c.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d.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16.律师的代行上诉权( d )a.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b.是律师的独立权利c.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束缚d.须经当事人同意或特别授权17.以下证据,属于书证的是( b )a.证明死者身份的尸体纹身b.证明犯罪时间的手表c.海关查获的走私电脑d.书信上的指纹18.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无需举证的事项有( a )a.当事人自认的事实b.诉讼时效c.对方当事人存在诉讼欺诈的事实d.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事项19.律师在执业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尚不构成犯罪的,所承担的责任为(a.停业6个月以下 c.罚款10万元 d.终生不得执业20.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b.10日c.30日d.60日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21.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cbd )a.有自己的名称b.有固定的场所c.有两名以上公证员d.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e.公证机构必须设在省会城市2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范围有( abce )a.合同b.继承c.公司章程d.夫妻忠贞公证e.学位公证b )23.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有( abc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e.硕士学位以上24.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有( abc )a.文书以给付为内容c.经过合法公证e.债务人存在过错2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公证事项有( abd )a.遗嘱公证c.提存公证e.债权公证26.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审查的事项有( abcd )a.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b.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c.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d.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e.申请人是否受过刑事处分27.下列人员中,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有( abc )a.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c.司法人员退休未满2年的e.国有企业董事长28.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abde )a.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b.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b.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d.从事法律研究的教授 b.生存状况公证 d.收养关系公证 b.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d.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 d.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c.法官在离任后两年内从事非诉讼业务的d.拒绝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e.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29.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会见的被追诉人包括( ace )a.犯罪嫌疑人c.被告人e.被上诉人30.律师对待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正确做法是( cd )a.重口供、轻其他证据b.完全不信任口供c.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审查 b.犯罪嫌疑人的亲属d.被告人的利害关系人d.对于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核实e.告诉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31.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