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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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管理行为,促进农村企业融资,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农村商业银行自主授信管理下的各类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自主选择农村商业银行担任中介机构,受托为其与贷款银行进行协商、安排融资资金,并对融资资金的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业务。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银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委托贷款活动合法、规范、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受托方和委托方的约定第五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贷款总额、期限,利率等有关标准;(二)委托方提供的抵质押物种类、估价、数量、质量等;(三)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管理、处置的规则;(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咨询、交流、通知、公告等;(五)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确立委托贷款的管理机制,实行专人专岗,委托贷款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贷款业务知识和风险管理技能。

第七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建立委托贷款资金流向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确保融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时性、安全性。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第八条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减少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质押物的真实合法,评估结果应当为借款人提供合理的担保贷款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委托方需提前告知受托方借款人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受托方的风险。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贷款存续期间对借款人的资信、前期承诺是否兑现、用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是否与监管机构要求符合等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本状况和借贷记录等。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农业银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

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农业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

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农业银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8.24•【文号】•【施行日期】1988.08.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24日发布)第一条总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利率的杠杆作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对象及使用范围一、贷款对象(一)城乡个体工商户1.个人经营的工商户;2.家庭经营的工商户;3.合伙经营的工商户;(二)私营企业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二、贷款使用范围:包括工业、手工业、建造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

第三条贷款条件一、持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并接受银行监督;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有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五、在银行开立帐户并建有基本帐册。

第四条贷款原则一、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二、信用第一,谁借谁用谁还,按期清偿本息;三、有适销适用的商品、原材料做物资保证;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注重贷款使用的经济效益;五、坚持贷户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期限、利率一、贷款用途,贷款主要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

二、贷款期限(一)商品流转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自有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贷款中,银行并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客户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的方式之一,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基本概念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为银行,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人。

银行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确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方式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分类银行委托贷款主要分为非可转让委托贷款和可转让委托贷款两类。

非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固定且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包括贷款本金的转让和贷款本息的转让两种。

二、银行委托贷款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减少银行自有资金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2)扩大银行的中介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提升经济效益。

(3)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将委托贷款人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担保物,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

(4)提供了一种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方式,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2. 缺点委托贷款的管理费用相对高,包括贷后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大。

此外,受托人的经营风险也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三、银行委托贷款的运作流程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委托、调查、投资、管理和退出。

1. 委托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各项基本条件。

2. 调查委托贷款人在借款前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包括贷款申请、公司资料、资产负债表等,银行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3. 投资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收益。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125号【颁布时刻】2001年08月06日【生效时刻】2001年08月06日【全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托付归集和使用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条件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发放和收回第五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第六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担保与保险第七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治理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防范贷款风险,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健康、快速进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执行中遇到的咨询题,请及时与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联系。

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地点性差异较大的特点,各分行可按照本地区具体情形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受各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托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指定、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四条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必须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协议。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托付归集和使用第五条经办行负责为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托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的开户手续。

第六条经办行以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依据,为缴存单位及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汇缴、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代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为缴存职工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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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
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
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

农业银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

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农业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

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
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农业银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农业银行总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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