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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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4.批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失效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02.12
【实施日期】1996.0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1.为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将国家重点实验室真正办成能够
代表我国学术水平的基础科学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使我国的基础性研究迈向世界
前沿,在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统一评估的通知》精神,特制
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共同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四年一次的定期
评估。

各学科的评估次序为物理和化学学科、生命和地学学科、材料工程和信息学科。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外,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研领域的重要组织,承担着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质量,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决策支持。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战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长期发展和有效运作,评估工作成为必要的环节。

二、内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科研水平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对国家科技发展的贡献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以及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

2.人才队伍评估:评估实验室的人才队伍结构和素质,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研究团队的协作能力以及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

这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3.管理制度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察实验室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

4.社会影响评估:评估实验室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贡献程度。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效应以及科技成果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三、作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实验室的科研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1.促进科研创新:评估细则的制定可以推动实验室内部的科研团队进行创新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2.提升绩效管理:评估细则的执行可以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和管理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从而提升实验室的绩效管理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评估细则的结果可以为实验室的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使得科研项目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支持。

4.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估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实验室与其他国内外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和交流能力。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199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199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199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1999.11.10•【文号】国科发基字[1999]502号•【施行日期】1999.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1999年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502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的精神。

1999年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化学学科的十八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十一个部门开放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评估采用了新的评估综合指标体系。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在对基金会上报的评估结果认真审核后,现将评估结果通知如下:1.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金属有机化学开放实验室、高分子物理联合开放实验室、无机合成与化学制备开放实验室、稀土材料化学与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五个实验室为优秀类实验室。

吸附分离功能高分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染料及表面活性剂精细加工合成国家重点实验室、胶体与界面化学开放实验室、生物有机分子工程开放实验室、一碳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五个实验为不予资助类实验室。

其它十九个实验室为良好类实验室(详见附件一)。

2.科技部将对优秀和良好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部分部门开放实验室给予资助运行补助经费。

不予资助类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将不再安排参加下一轮的实验室评估,连续两次被评为“不予资助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将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3.希望各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和不足,加强各项管理工作,找准“十五”期间的努力方向和重点,大力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努力创造有利于产生创新成果的学术氛围和生活、工作环境,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合作和交流,从而使实验室研究水平有大的提高,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在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任务方面的竞争力,在“占有世界一席之地”的目标上迈出更新的步伐。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是指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进行科学、公正、全面、综合地评价和考核的一套评估制度和方法。

通过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科研能力、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估,旨在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科技创新和国家的发展。

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中,存在一系列重要的评估指标。

这些指标体现了科研能力、创新水平、人才队伍、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科研能力是评估实验室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科研成果的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论文的发表和引用情况等。

另外,创新水平是评价实验室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创新水平主要体现在科研成果对于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贡献程度、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授权数量等方面。

此外,人才队伍也是评估实验室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人才队伍包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博士后和研究生等。

评估人才队伍的指标主要包括人员数量、学术水平、团队协作能力等。

最后,科研管理是评估实验室综合实力的基础之一、科研管理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工程进度管理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需要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的制度和方法。

制度和方法决定了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研究评估体系的制度和方法对于提高评估体系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需要研究评估指标的设置和权重的确定。

评估指标的设置要符合科技创新和实验室发展的需要,权重的确定要考虑到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和重要性。

这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和实证研究来支持。

再次,需要研究评估结果的应用和运用。

评估结果应该能够为政府制定科技发展政策和项目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也应该能够帮助实验室对自身进行反思和改进。

最后,需要研究评估体系的改进和完善。

评估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体系的研究对于提高实验室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0.09.19•【文号】计科技[1990]1259号•【施行日期】199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一)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

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

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

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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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我部对1999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具体指标见附件1、2)。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一次,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章评估组织
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

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

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

第四章现场评估
第十六条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第十七条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

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1.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2.考察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3.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九条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

主要成果需有实验室署名。

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第二十条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五章复评
第二十一条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 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复评一般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复评专家组主要由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复评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统一讨论、比较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

第二十四条复评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有关人员经允许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复评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六章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复评结束后一个月内,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按优秀、良好、较差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

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评估机构不得利用评估谋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四条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

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五条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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