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宪法和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
安全健康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的法律。
一、安全生产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以安全性为主要原则、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为根本
目标,通过发现并避免危险源、消灭危害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防止
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达到人
们健康安全地生产、生活和探索自然奥秘的行为过程。
二、职责
1、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
和监督,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训。
2、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
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得违法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放任、
怠慢不履职等行为,减轻或不承担与安全生产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追究行政责任。
3、风险企业及其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风险企业应当
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安全生产
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法行为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一条款规定的,要求改正,处警告至5日缴纳
罚款的行政罚款;
2、违法并致人死亡、残疾的,要求整改,并处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行政罚款;
3、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采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求改正,并
处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行政罚款。
四、附件
本条例附件一至附件四为本条例的补充性条文,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一、总则《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该条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应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类管理,并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同时,各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活动都需要经过专门的安全审查和许可。
对于具有特殊危险性和特殊安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还应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四、事故应急救援《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机构和职责,并规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力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督促各单位和个人掌握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采取措施加强应急通讯设备、救援器材和医疗救护队伍的建设。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安全生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1、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第一章总则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与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时时警惕,安全的生百产不是为别人,为的是自己,只有时刻绷紧度安全生产这根弦,才能为国家、为企业、为自己创造价值,专所以你提问中所谓的权利和义务,我先就不用分属的那么清楚了吧,祝你生活愉快,安全生产。
3、急找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19号)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认真汲取以往事故的深刻取教训,以对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针对今年严峻的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
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紧、抓细、抓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专责,*前抓;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抓。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本《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预防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保障工作和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工作。
重在预防和防范,注重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要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消除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告诉书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第九条四川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即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行政机构。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等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由厂长(经理)担任主任,其他厂领导、技术骨干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同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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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NO:SC102201)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
(四)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
(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