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税务问题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税务筹划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07企业破产清算税务筹划分析程美玉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趋势下,越来越多的新设企业参与其中,市场环境愈发诡秘多变,尤其当社会经济整体下行,或者行业遭遇结构性调整、企业自身不具备市场竞争力,难免会被淘汰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等多方利益,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仍按照正常经营进行税务缴纳,将进一步加剧企业财政困境,阻碍破产程序推进。
文章对破产和破产清算概念进行阐述,研究清算税务筹划的意义,并深入研究破产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措施,以期为破产企业清算合理税务筹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税务筹划引言我国目前共有十七个税种,其中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需要缴纳的税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当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时,立即停止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是否要缴纳?如何缴纳才能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是相关人士重点讨论的话题。
一、破产和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是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后,经法院审理和监督,采用强制措施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并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含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及和解等制度。
当企业重整或和解失败宣布破产后,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即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由清算组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核实、处理和转让的过程[1]。
清算组一般由专业人士(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有关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及股东组成。
关于破产清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企业破产清算有明确规定,当企业停止业务经营,开始偿还债务、处理资产、向所有者分发剩余财产,并且清算所得税,进行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相关操作,包括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顺序进行清偿、依法进行税收清算等[2]。
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七):一个清算的综合案例

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七):一个清算的综合案例案例:甲公司由A有限责任公司、B合伙企业(两名自然人合伙人各出资25万元成立)、C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A出资100万元拥有50%股权、B出资60万元拥有30%股权、C股东出资40万元拥有20%股权。
2017年3月,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决定自3月31日起停止经营,清算解散。
4月1日,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开始清算。
2018年6月5日,甲公司清算结束,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税。
具体情况如下:1.甲公司拥有经营用房产一套,系甲公司2014年3月购入,购入价格300万元,到2017年3月31日,已计提折旧45万元。
清算期间,甲公司将该房产作为清算剩余财产,作价600万元清偿给A公司,约定A公司先期支付200万元,清算结束后,按A公司最终分得剩余资产份额多退少补给其他股东。
(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过户时,甲公司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评估价格)2.甲公司停止经营后,尚结余存货50万元(不含税),该项存货由公司在清算期内(2017年底前)全部销售清理完毕,取得收入70万元。
甲公司2017年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列留抵进项税额20万元。
3.甲公司2017年4月纳税申报后,银行存款24万元。
4.甲公司截至2017年3月31日,尚有应付账款48万元未支付,因对方单位原因无法支付。
另有2015年某企业拖欠货款30万元未收回,多次催收无果。
5.甲公司2017年3月资产负债表记载,股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盈余公积50万元。
6.主管税务机关记录,公司2016年5月欠税10万元,于2018年1月5日清缴欠税、滞纳金。
企业发生清算费用45万元。
问题:假定公司无其他清算事项,公司清算应纳税款,分配剩余资产并说明股东如何纳税。
一:处置资产应纳税(一)处置房产1.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600-300)÷(1+5%)×5%=14.26万元,不参与进项抵扣2.增值税附加税费(不考虑水利基金):14.26×(7%+3%+2%)=1.71万元3.印花税: 600×0.05%=0.3万元4.土地增值税。
公司清算税务如何处理

公司清算税务如何处理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税务也是要计算在其中的。
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
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
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
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
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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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企业注销清算过程的主要风险来源:一是企业在注销过程中未清算,或未按税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可能导致的税款流失.二是从税务机关内部看,注销核查流于形式,不注重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也导致了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部分企业利用税务注销程序,终结纳税主体资格,注销后新办,重新“洗牌”,达到掩盖原企业存在的偷逃税款或其他涉税问题.这类风险在注销清算中往往会被暴露出来,但这类风险更主要的是要通过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来化解,我们这里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指注销清算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一、注销过程中程序方面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1、企业利用假注销而继续经营,以逃避纳税义务.风险应对策略:注销时应分析注销原因的合理性,注销后应加强巡查,注意企业是否仍在经营.防止部分企业,特别是经营时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企业,利用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2、税务机关介入企业清算的时间滞后.从企业看,往往未按规定自成立清算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税务机关,致使清算过程和内容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一些想逃避国家税收的企业,恶意逃避清算,有的甚至在一夜之间把公司资产全部转移;从税务机关看,清算时点比较难掌握,往往错过清算有利时机造成税款无法追缴.风险应对策略:1加强日常注销清算政策的宣传和日常巡查,多渠道及时获取企业的注销意图.2主动积极介入企业的清算,不能坐等企业清算结束申报清算所得,重点关注涉税事项的处理,时刻关注企业资产处置、转移.发现有恶意转移资产逃避纳税义务苗头的,积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要求企业及时提供纳税保证或扣押企业财产,防止税款流失.3对恶意逃避清算企业股东采取追查措施,通过金融企业等相关部门对股东的资产进行监控,继续追征税款.4在日常事务如企业缴销空白发票、缴销税控设备等处理中掌握企业即将注销的意图,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后续跟踪监管.二、注销企业资产处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企业注销清算,纳税主体资格将随之消亡,税务机关对其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行使课税权属于最后一道环节,资产权属已发生改变,因此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转让,需确认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并入清算所得.注销企业以货抵债、将资产分配或赠送给股东或者债权人,都属于税法销售的范畴.1、企业注销清算时的各类资产不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风险应对策略:注销企业各类资产处理方式一般为以货抵债、将资产分配或赠送给股东或者债权人.税务机关对各类资产可按照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资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以资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2、纳税人清算资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不将资产以公允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资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放弃债权.风险应对策略:1要求其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财产的价值.2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财产变现价值:①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按其同类或类似资产公允价值计价.3、隐瞒或少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因涉及的金额大、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方式多样,往往是纳税人想方设法偷逃税款的重要内容,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的关键是确定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特别是各类隐形收益,理清企业土地处置过程中与各方的关系,再根据土地净值确定土地处置净收益.风险应对策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掌握土地市场行情.三、延期分摊收益处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按照税法规定的过渡性政策,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注销清算时,往往会忽略该项递延所得的处理,未将尚未计入所得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需要特别关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处置该资产时,若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清算所得;若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风险应对策略:结合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台账内容,审核递延所得余额与计入清算所得的金额,确保企业涉及的各种递延所得余额足额计入清算所得.四、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费用处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而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却采取计提的方法,或按原税法规定计提产生的余额,而这类支出实际并未发生,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企业注销时,应将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风险应对策略:注销审核时,核对、分析报表、账簿、台账等资料及注销清算申报内容,企业是否将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规定限制期限的税收优惠方面的风险:未达到税法规定期限,应补征减免的税款而未补征部分税收优惠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限制期限,企业注销时对未达期限享受的减免税款应补征入库.1、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如果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购置该类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风险应对策略:企业注销时,如已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应详细核对开始生产经营日期至注销时是否满10年或设备购置日期至注销时是否满5年,未满足税法规定限制期限的补征已减免的税款.五、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按照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得的剩余资产超出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企业性质的股东从投资方清算中分配取得的剩余资产信息比较隐蔽,特别是非货币性资产,往往会造成资产分配所得不申报风险.风险应对策略:注销清算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分配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部门,形成风险联动管理合力,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如何进行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

如何进行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进行资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财务的结算的过程。
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偿以及账目的结算等方面。
下面将从会计处理的角度,介绍如何进行企业清算。
首先,企业清算的第一步是进行资产的处置。
在这一过程中,会计需要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以展示企业在清算阶段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额。
会计还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资产的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转让、归还等,会计需要记录和核算这些资产的处置损益,并及时更新资产负债表。
其次,企业清算的第二步是进行债务的清偿。
会计需要收集、核对和确认企业在清算阶段的债务,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会计需要编制清算债权债务表,以记录清算阶段的债务情况。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会计还需要核算债务的结算利息和罚息等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表。
此外,会计还需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债务的合理清偿。
第三,企业清算的第三步是进行账目的结算。
会计需要对清算期间的收支进行明细记录和统计,编制清算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清算损益表主要反映企业在清算阶段的收入、费用以及其他损益项目,包括处置资产的损益。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清算阶段的现金流量情况,包括现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这些财务报表对于评估企业清算的效果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后,企业清算的最后一步是进行税务处理。
会计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所得税和清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税款。
在税务处理中,会计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正确计算纳税义务,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包括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偿和账目的结算等方面。
会计在进行企业清算时,需要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债权债务表、清算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便进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和账目结算。
此外,会计还需要进行税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税款。
企业清算所得课税:问题与对策

问题 与 对 策
郭莉 莉
【 文章 摘 要 】 随 着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尤 其是 在 0 年 全球 金 融 危 机 的 背 景 下 , 8 企 业 的解 散 、 产 、 组现 象逐 渐增 多 , 破 重 而 对应 的 企业 清 算 所得 的 税 收 管理 问题 也 越 来越 突 出。 中 的 监 督 作 用 ,要 求 主 管 税 务 部 门 必 须 覆盖 范 围 以 及逾 期 申报 债 权 的 补 救 措 施 , 参 与企 业 的 清 算 过 程 。 对 注 销 企 业 的 清 许 多 企 业 在 债 权 人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已清 算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 并 对 以 往 涉 税 情 况 进 算 完毕 。 行 稽 查 。 同 时 强 调 纳 税 人在 向工 商 部 门 3、 企 业 未 清 算 或 清 算 失 实 而 已注 申请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注 销 登 记 之 前 , 必 须 销 。 企 业 法 人 注 销 登 记 时 必 须 经 过 清 算 先 办 理 税 务 注 销 登 记 。
论 坛 ,2 0 ( )5 一31 0 85 : O .
3
、
顾 向 东 . 浅谈 法人 企业 在 注销 过程
中常 见的三个税务问题 [ . J 财会 学习, ]
2 0 5 5, 5 . 0 8( 4 一 5
张 晓琛 .论 公 司清 算 障碍 的原 因及 预 防[ .法制 与社 会 ,2 0 7 : 12 J ] 0 9() 5
并 出 具 清 算 报 告 。 但 是 没 有 经 过 清 算 就 被 注 销登 记 的 情 况在 现 实 中大量 存 在 , 清 算 时 逃 漏 税 款 , 出 具 虚 假 清 算 报 告 的 现 象 也 不 少 。 多 数 企 业 能 够 在 注 销 这 一 环 节 偷 逃 税 款 的 一 个 主 要 原 闭就 是 , 税 务 机 关 不 参 加 清 算 , 无 法 对 申 请 注 销 税 务登 记纳税 人的清 算实施有 效监督 。 找到病 源就 需 要对 症 下药 ,笔 者针 对上 文讨论 的问题提 出解决对 策 。 1 明 确 企 业 不履 行 清 算 义 务 的 法 律 、 责任 。笔者认 为可 以从行政 、民事 、刑事 三 个 层 次 规 定 其 清 算 责 任 , 以 此 来 督 促 清 算 义 务 的 履 行 。在 行 政 责 任 方 面 ,对 于 不 履行 清算 义务 的企业 ,公司 法可 以规 定 由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对 其 进 行 警 告 并 责 令 其 白警 告 之 日起 1 日内 组 织 清 算 , 5 如 果 限 期 内仍 未 清 算 可 对 股 东 处 以一 定 数 额 罚 款 , 相 关 税 务 机 关 直 接 对 其 进 行 清 算 。 民 事 责 任 方 面 ,股 东 未 履 行 义 务 在 对 于 债 权 人 利 益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时 , 可 以 比照 侵 权 责 任 ,要 求 股 东 对 债 权 人 承 担 损害赔偿责任 。在 刑事 责任方面 , 东不 股 履 行 清 算 义 务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 已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时 ,可 以规 定 相 应 的 刑 事 责 任 , 对 义 务 主 体 产 生 更 大 的 威 慑 力 。 此 外 , 需 规 定 在 清 算 结 束 后 ,企 业 股 东 须 还 对 清 算 期 间 的 事 项 负 责 ,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责任 。 2 、加 强 债 权 人 的 监 督 。 债 权 人 也 是 企 业 清算 时最 好的 监督者 。 在企 业清算 开 始 时 , 当设 立 债 权 人 会 议 ,由债 权 人 应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的 债 权 人 会 议 代 表 对 企 业 行 使 监 督 权 。同 时 , 律 赋 予 每 一 位 债 权 法 人都有 了解 企业 清算 情 况 ,就资产 处理 方案和 债务 清偿 情 况向 清算组 提 出 自己 意 见 的 权 利 。假 使 企 业 清 算 期 间 持 续 时 间较 长 ,清算组 应 定期 向各 债权人 或债 权人 会议汇 报企 业 清算 的进展 情况 。 最 后 清 算 结 束 时 , 企 业 清 算 报 告 必 须 经 全 体 债 权 人 书 面 认 可 , 并 将 其 作 为 企 业 注 销 登 记 的必 备 法 律 文 件 。 3 、强 化 企 业 清 算 的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公司清算税务如何处理
公司清算税务如何处理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要注意如实申报种务情况,公司如果有偷逃税务⾏为的,税务管理部门查处后,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刑事责任,那么公司清算税务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司清算税务如何处理公司清算时有⽋缴税费的,属于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负责清偿,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案,并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股东能要求解散公司吗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在实践中,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有两种途径,⼀是⾃⾏解散,就是股东之间协商⼀致后,⾃⾏按法定流程解散公司。
⼆是强制解散,就是股东⽆法⾃⾏解散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式,强制解散公司。
⾄于⾃⾏解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股东们能谈妥就可以着⼿进⾏了。
因⽽,这⾥主要说的是股东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解散的问题,只要满⾜法定条件的,股东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解散公司。
按照《公司法》第⼀百⼋⼗⼆条规定,到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应该满⾜以下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亦即公司陷⼊僵局;(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遭受重⼤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4)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超过公司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以上。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要分别⽀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
所以⽋缴的税费由公司的财产负责清偿。
破产清算企业税务处理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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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在企业清算过程中,税收筹划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正确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清算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金,并合法地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可以采取的税收筹划技巧,以帮助企业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首先,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延迟清算过程。
在清算期限内,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推迟清算的进行。
例如,可以通过改变企业的账务处理方式,将某些收入延迟到下一会计期间,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
此外,企业还可以寻求税务局的延期申请,以延迟纳税义务的到期时间。
其次,企业可以进行资产的合理优化和调整。
在清算过程中,企业可能需要将一些资产变卖或转移。
在进行这些操作时,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资产转让方式来降低税负。
例如,如果企业拥有长期资本性资产,可以考虑通过进行股权转让来减少所得税的负担,而不是直接出售资产。
此外,如果涉及到跨境清算,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双重税收协定等税收协定来降低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合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减免政策。
在清算过程中,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以降低纳税金额。
例如,某些地区对于清算过程中的资产转让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的免税待遇。
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并积极申请相应的减免措施。
此外,企业在进行清算过程中,还可以通过采取合理的债务处理来降低税负。
企业清算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大量的债务处理,包括清偿债务、债务划转等。
在进行这些操作时,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债务清偿顺序和时间,来减少税务负担。
企业可以先清偿债权到期日较近的债务,以避免由于逾期还款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支出。
此外,在进行债务划转时,也可以合理利用税法规定的债务重组等措施,以减少税负。
最后,企业在进行清算过程中,还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
清算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各种税务问题和争议。
在此情况下,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税务争议的方案。
通过与税务机关的合作,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纳税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30•【文号】财税[2009]6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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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税务问题处理
摘要:本文介绍了一些在公司清算中的会遇到的一些税务问题,并作了一些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计算清算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一)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清算。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进行。
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清算的企业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全部税务事项包括尚未弥补的亏损、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均应终止,不得结转到接受资产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继。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相应的,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的,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的,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清算所得的税法表述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三)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
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四)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五)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政府补助、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
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
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
对于以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
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
(六)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做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
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
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七)清算所得的适用税率
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5+1”地区过渡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八)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x25%
清算所得=资产(含盘盈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费用(包括相关税费)-资产计税基础净值其他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资产变现收入是指处置资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财产过户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变现收入处理。
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包括递延所得、因债权人的缘故无需或无法支付的款项等。
二、被清算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之和。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应区别情况处理:
1.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从境内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纳税人(被清算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因被投资企业清算导致投资方发生的股权处置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
投资计税基础是指为取得该项投资资产支付的对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承担债务金额、相关税费等。
相关税费是指投资方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作为对价,取得被投资方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由于投资时已获得税前扣除,因此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
会导致转让股权时重复扣除。
被投资方用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或股本)不得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或者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视同追加投资,应当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股息所得×适用税率(公式一)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应纳预提所得税=(清算分配额-股息所得-投资计税基础)×适用税率(公式二)
公式一中的股息所得仅指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
公式二中的股息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全部留存收益归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
适用税率为10%,税收协定(或安排)中明确了优惠税率的,从其规定。
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的预提所得税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外籍个人。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境内个人。
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不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一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包括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2008年12月29日(不含本日)前,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按非现金资产未评估前的价值确定,2008年12月29日以后,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按照投资合同确定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自然人股东应纳税额由清算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四、其他税收问题
企业向职工清偿欠发工资,以及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其余部分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此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焜SJ4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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