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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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中价格的评价应该保留基准价法吗? ——关于价格因素评价方法的思考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的评价应该保留基准价法吗? ——关于价格因素评价方法的思考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的评价应该保留基准价法吗?——关于价格因素评价方法的思考财政11-1 曾洁 2011310031 一、政府采购案例分析案例:某大型中央级招标公司代理某国家机关监护仪的招标采购。

由于采购量大,参加投标的公司非常多,竞争异常激烈。

参加投标的公司中包括具有丰富投标经验的甲公司(投标产品为世界500强的美国某著名公司生产)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相当高的位于中国南方的乙公司。

投标价格甲公司为每台3.7万元,乙公司为每台2.3万元,其他公司投标价格从2.1万元到5.2万元不等。

招标文件规定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价格30分,技术水平50分,售后服务承诺15分和业绩5分。

结果甲公司中标。

得知中标结果后,乙公司认为,其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而且某些指标优于招标文件,在专家打分时乙公司产品技术得分最高,同时价格比中标产品低38%,因此,对评标结果提出了质疑。

招标公司收到质疑以后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和既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的。

在评标开始前招标公司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细则中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为基准价法,即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计算平均值为基准价,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都要进行扣分。

由于甲公司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差距较小,因此得了28分;而乙公司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差距较大,仅得了16分。

尽管乙公司在技术评分上取得了最高分,但仍由于价格分差距太大,总分低于甲公司而未能中标。

【分析】本项目争议的关键是价格打分的方法。

招标公司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价格分的最高分值为30分,但未规定计算方法。

招标公司强调,评标是按照程序进行的,因此结果只能如此。

那么本项目评标程序上真的没有问题吗?实际上,程序上是有问题的:1、本项目评标采用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违背了招标最根本的竞争原则,货物招标的价格分计算方法应采用低价高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比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第三十七条新增内容。

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时明确,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注意不要把本条与《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搞混了。

第三十八条将18号令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调整为三款,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及管理措施,保障了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

本条第一款为新增内容,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实践中常出现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形,那么,其能否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业内存在争议。

本款为此提供了依据。

第二款修改了18号令中中标人、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为了程序上的便利,同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款明确了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措施,将18号令“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修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进一步明确豁免情形“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有规定,本章删除了18号令第三十四条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第三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交纳方式、联合体投标如何交纳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衔接。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三十九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八条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变动较大,删除了18号令中开标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视情况现场监标的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侧重事后监督的改革思路。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对谈判文件制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信息和成交结果均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从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前一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日,其中工作日均不得少于3天。

上述时限规定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应在采购信息发布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定谈判文件;(二)成立谈判小组;(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四)开展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管理,规范竞争性谈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适用《广安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1〕9号)。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范围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采购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为规避公开招标,故意拖延时间的除外。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六条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定采购谈判文件。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谈判是欧盟最常用的对外行动方式,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方法。

以下店铺整理了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供你参考。

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成交原则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时,各地对该成交原则的实际运用,存在较大差异。

归纳而言,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分值达标准入法、适当分值调节法等。

笔者拟对这几种方法逐一进行分析。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1:性价比法。

有的采购单位把性价比法运用到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中来,评审时先把价格因素除外,将有效谈判响应文件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技术质量、信誉服务等各项因素评分量化汇总得分,并除以该谈判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人或成交人。

这种方法表面上看不太符合最低价中标原则,但在所有合格投标供应商中,如果除价格因素以外其他因素的总得分都相同,那么肯定是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能够成为成交人,因而是符合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2:.综合评分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中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3: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且不说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便技术不很复杂或者性质不很特殊的采购事项,如果均采用简单的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也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成交原则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条款不难理解,但如何界定“质量和服务相等”这样两个非常重要的并列条件,需要经过项目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要求,针对性地审阅所有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逐一比较和分析各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资料,是否存在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如确实存在,尽管各供应商均满足了采购需求,但由于质量和服务不相等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评比上的级差,如果此时不加以甄别,继续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操作综合评分法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操作综合评分法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合理设定评分标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作为政府采购操作人员,不光要熟知法条,还要懂得如何设计、制作及应用综合评分法。

在此,笔者以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感悟,谈一谈对综合评分法打分表的设计和制作的理解及认识。

权重设计价格:30%c货物w 60% 10嗥服务w 30%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该权重是设计打分表的重要前提,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搞清楚,将使后面分项设计工作前功尽弃。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标书编制人员,应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布的集采目录,结合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明确项目的属性,即是货物项目还是服务项目。

如果是货物和服务混合采购项目,还应权衡货物、服务各自在采购预算中占的比重份额,以比重大的一方确定项目属性,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相对应的价格分值权重。

如某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其采购计划中有一项管理软件开发内容,其中计算机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而管理软件开发的预算费用为200万元,那么这个项目就应划归为服务类。

价格设计低价优先法政策性加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X100。

除此外,由于政府采购具有促进节能环保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对于一些项目还有加分政策。

四平市政府采购禁止条款清单12

四平市政府采购禁止条款清单12

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四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

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新的规定,我们将适时进行调整。

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四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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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
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五、加强评审活动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

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六、加强监督检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或未清晰载明评审方法及相关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限期修改采购文件,并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谈判、询价日期。

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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