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1.目的

为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资源,控制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危害与风险。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的工作要求、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危害控制等管理要求,适用于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的组织工作。

3.引用/应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4.定义

4.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4.2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4.3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5.职责

5.1公司以安环部、工会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5.2工会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

5.3安环部对组织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职业卫生监测与职业危害控制工作负责。

5.4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

5.5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及对员工因患职业病需要的政策帮助和引导负责。

5.6工会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负责。

6. 管理要求与方法

6.1人员配置

6.1.1 工会应设置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该人员应接受过专业的职业健康培训,掌握职业健康专业知识。

6.1.2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任命一批急救员,急救员应经过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后取得急救员资质证书。

6.2医疗、健康设施与服务

6.2.1 企业应配置医疗、健康设施,如医务室、洗浴室、卫生间、垃圾箱等;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6.2.2 工会应定期组织人员对以上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6.2.3 工会负责组织企业员工进行体检,体检类别包括:

●全体员工的定期体检

●新进员工上岗前体检

●员工换岗前体检

●员工退休前体检

●特定的体检(司机、危险物品处理人员、接触粉尘人员、接触噪声的人员等)

6.2.4 工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的年度体检计划,内容包括体检类型、周期、项目、对象等,并负责对体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6.2.5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待遇。对其医疗费给予补贴和报销等,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6.2.6各生产单位应为井下各作业中段配备急救药箱,药品种类由工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确定,工会负责药品的集体采购,采购的药品必需符合国家药品相关的许可制度。

6.2.7 各生产单位员工代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急救药品的定期检查与补充。6.2.8 过期药品由各区域的员工代表收集后交工会更换统一处理。

6.3 职业危害控制

6.3.1 安环部负责组织各生产单位人员开展职业危害辨识、职业危害后果、自我防护方法、职业危害报告方法等培训。

6.3.2 安环部根据各生产单位的职业危害辨识结果编制企业职业危害清单。

6.3.3 安全环部负责组织各生产单位制定年度的职业危害控制计划,计划措施应针对以下方面的危害控制:

●粉尘;

●噪声与振动;

●有毒有害气体;

●人机工效;

●高温与低温;

●辐射;

●潮湿;

●照度不良。

控制措施计划应明确责任人员与时间期限。

6.3.4 控制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工程控制;

●管理控制;

●行为控制;

●个人保护。

6.4 职业卫生监测

6.4.1 企业安环部负责根据职业危害辨识与评价结果,确定企业需要开展的职业卫生监测种类,监测种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噪声;

●粉尘;

●空气质量;

●有毒有害气体;

●饮用水。

6.4.2 安环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制定各类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监测地点和范围。

6.4.3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配备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测。

6.4.4 安环部负责保管监测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以此找出职业危害发展的趋势,并根据分析结果来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4.5 安环部、员工代表负责对各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日常的检查.

6.4.5.1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6.4.5.2每位新入矿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6.4.5.3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环保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6.4.5.4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6.4.5.5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4.5.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6.5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6.5.1 工会负责以各种形式开展传染病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包括:培训、宣传画等。

6.5.2 工会每月对职工食堂、职业卫生设施进行专项的检查。

6.5.3 工会应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如垃圾及时处理;有效控制虫害、鼠害;指定就餐区域,防止食物污染;定期实施检查维护。

6.6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及要求

6.6.1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6.2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6.6.3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6.6.3.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6.6.3.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6.6.3.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6.6.3.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6.6.3.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6.4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6.6.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6.6.6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6.6.7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6.6.8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6.6.9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6.7回顾

6.7.1 工会每年末组织一次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的回顾与总结。

6.7记录保存

6.7.1 职业卫生监测计划、监测报告、记录由安环部永久保存6.7.2 各类检查记录由检查部门保存至少三年

6.7.3 员工体检档案由工会永久保存

6.7.4 人员资质证书由人力资源部永久保存

6.7.5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计划由安环部永久保存。

7.附录

7.1 此标准由工会负责解释

7.2 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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