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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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无线电规则》01

第3章《无线电规则》01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二.《无线电规则》基本内容当前使用的2001版《无线电规则》是电联在1998版《无线电规则》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制定的最新规定,并重新编号后出版,是目前生效的最新版《无线电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公布
加 快智 能制 造装 备发 展 、 加强; 标 准体 系 、构筑 工业 互联 网 自 度、 推 动重 点领 域智 能转 型 、f
要 闻
sUMMARY

政 府 资 讯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条例 》公布
2 0 ] 6 1 2月 1 日,修订 后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无 线 电管 理
《 智能制造发展规划 ( 2
工 业和 信 息 化 邢 、财 政部 划 ( 2 0 1 6 — 2 0 2 0年 )》 ( 以 下 为指导 “ 十 三 五 ”时 期 全 国智 了 “ 十 三五 ”期 间中 同智能 制i
条例 ( 以 下 简 称 “《 条 例 》” )正 式 施 行 。 《 条 例 》的修 订
砸 行 是全 面 落 实 依法 治 国 、依 法 行政 ,不 断推 进 无 线 电 管理 能 力和 箭理 体 系现 代化 的重 芟成 果 ,为推 进 国内无线 电管理 依法行
务。 《 规划 》 发 展 目标 中明确扑 到2 0 2 0年 ,智能 制 造发 展基 业重 点领域 基本 实现 数字 化制i
, 亍 政 审批 ,强 化书 中 后监 管 ,加 大对 利用 “ 伪 基站 ”等 开展 电 诈骗 等违 法j 『 ! 罪活 动的惩戒 力度 , 为推 动无线 电管理各项 工作 , 健进 无线 电 业的持 续 、 健 康发展提 供有 力的法律 保障 。
基本建 立 ,重点产 业 卡 刀 步 实现
能 转 型取 得 明显 进 展 :第二 步
畋提供 了更加 坚实的 法律保障 。 《 条例 》 涵 盖了无线 电频率 管理 、 台站 管理 、发 射没备 管理 以及 无线 电涉外 管理 等 方面 的 内容 ,完 藩 了有效 开发 利用 无线 电频率 的管 理制 度 ,减 少 并规 范了无 线 电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1. 介绍《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无线电通信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则,对全球范围内的无线电通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其中,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是《无线电规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全球范围内的广播业务频率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为各国广播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国际间的广播频率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2. 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的内容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频率范围:表格列出了各种广播业务的频率范围,包括中波广播、短波广播、调频广播等不同类型的广播业务频率范围。

(2)国际划分:表格中对各频段的国际划分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际使用频段和国内使用频段,以及各国间协商确定的共同使用频段。

(3)频率规划:表格中对各种广播业务频率的规划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主要使用用途、频率范围、功率限制等相关参数。

(4)应用范围:表格中还对各种广播业务频率的具体应用范围进行了说明,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广播等不同的广播应用形式。

3. 国际无线电联盟对广播业务频率划分的重要意义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在国际无线电联盟的管理下得到制定和修订,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促进国际间的无线电通信合作: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为各国之间在广播频率的分配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依据,促进了各国在广播业务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2)保障广播业务的有序发展:通过对广播频率的规划和划分,可以避免频率的重叠和干扰,保障广播业务的有序发展和运行。

(3)维护广播业务的合法权益: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为广播业务的频率使用提供了合法的权益保障,防止其他业务对广播频率的侵占和干扰。

4. 《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的实际应用根据《无线电规则》中的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各国在国内都会制定相应的广播频率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保障广播业务的正常运行。

也会根据国际的广播频率划分表,与其他国家进行广播频率的协商和管理,确保各国的广播业务能够有效地协调和共享频谱资源。

第3章《无线电规则》03

第3章《无线电规则》03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第三部分(3)92.2°E轨位在92.2°E轨位上只有我国使用,最近的是马来西亚在91.5°E上的一个波束。

该轨位有两个复合波束覆盖我国东北、华南和南海区域。

其中一个波束为东北波束,由黑龙江(CHN16800)和辽宁(CHN16600)复合,波束为CHNE-100,覆盖北京、天津、东北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5,17,19,21,23,采用左旋园极化。

另一个波束为东南、南海波束CHNF-100,由华北波束(CHN16100)、广东波束(CHN17900)、台湾波束(CHN17500)与南海波束(CHN18000)复合,覆盖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台湾、安徽、福建、海南及南海诸岛,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右旋园极化。

我国在东经92.2度轨位下行波束覆盖图(4)122°E轨位122°E为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区使用,在该轨位上还有美国托管的关岛、北亚里亚纳(小岛国)以及老挝。

香港波束(CHN19000)覆盖香港特区,频道号为1,3,5,7,9,11,3,15,17,19,21,23,采用右旋园极化。

澳门点波束覆盖澳门特区,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左旋园极化。

(5)我国4个轨位8个下行波束的覆盖情况如下1:我国在 62.0 E 、134 E 、 92.2 E 和122E 轨位下行波束的覆盖图2.我国规划的上行波束及频道中国4个规划轨位共有9个上行波束,除香港2个上行波束使用14GHz 频段外,其余7个波束均使用17GHz 频段,每个波束指配12个27MHz 带宽频道,共计96个频道。

(1)62°E 轨位该轨位的上行波束是两个大波束CHN15400和CHN15500,这两个波束有相同的测试点和波束特性。

第三章《无线电规则》

第三章《无线电规则》

第三章《无线电规则》————————————————————————————————作者:————————————————————————————————日期: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4年第8期文/陆唯群无线电的发现以及无线电技术的日新月异,给地球村的人们带来了各种福利,但其发展环境仍不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唯有对无线电资源利用以及行业规范等“立规”,才能避免“混战”,引领无线电业务健康合理地发展。

本文对无线电行业的两部重要法规进行了详细解析。

无线电从发现到应用,历经了从科学探索到商业实践的短暂而迅猛发展的过程。

如今,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无线电的服务。

作为一项前景广阔的技术,在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制约性的障碍,比如信号干扰、频谱资源稀缺以及专有权等等问题。

为了规范各方在无线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行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维护资源的有效、合理、安全利用,国际国内都对无线电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促进无线电行业有序成长。

《无线电规则》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信联盟用来管制无线电通信,调整各国在无线电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规范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国际性无线电法规。

《无线电规则》附属于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与其共同行使对整个电信的管理职能,并对联盟全体会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

《无线电规则》始制订于1903年,随着无线电通信的需要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经过几十次世界性无线电行政(通信)大会的修改和补充,《无线电规则》内容变得越来越详细和复杂。

最新版的《无线电规则》基于2012年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各项决定修订而成。

《无线电规则》的制定主要为了达成以下目标:一、促进公平地获得和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谱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资源;二、确保为遇险和安全目的提供的频率资源的可用性,并确保其不受干扰;三、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四、促进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高效地运行;五、提供并在需要时管理新近应用的无线电通信新技术。

现行的《无线电规则》主要内容包括频率、频率指配与规划修改的协调、通知与登记、干扰、行政管理规定、关于业务和电台的规定等内容,共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6•【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二十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1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王旭东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前言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2004年出版的最新《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现状,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予以公布,信息产业部2001年11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同时废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的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应分别遵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所列入的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简称ITU)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管理全球通信领域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ITU的无线电规则,也称为《无线电规则》,是全球无线电通信领域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之一。

《无线电规则》是ITU制定的一部关于无线电通信管理和无线电频、道和通信条件等方面的准则。

它对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无线电通信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无线电通信的安全、高效和互联互通。

一、《无线电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无线电规则》是在1885年成立的国际电报与电话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Telegraph Union,简称ITU-T)改名为ITU后逐步形成的。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国际间无线电通信的有序发展和全球范围内的无线电通信协调。

《无线电规则》旨在保障各国的无线电通信自由,促进国际间信息的互通,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利合作,同时也为各国的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频谱资源。

二、《无线电规则》的主要内容《无线电规则》分为各种题号,包括有关频率、信号种类、电磁兼容性、卫星通信、移动通信网络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内容:1.频率规定:《无线电规则》中对各类无线电通信的频率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各国之间的无线电通信能够互不干扰。

2.无线电波的使用:《无线电规则》对无线电波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避免频率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混乱。

3.无线电设备的标准和参数:《无线电规则》对各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参数、防干扰能力、电磁兼容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4.卫星通信规定:《无线电规则》对卫星通信进行了规范,包括人造地球卫星、通信卫星和广播卫星等的频率使用、轨道分配和准入规定等。

5.无线电干扰处理:无线电通信中的干扰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技术难题,《无线电规则》对无线电干扰的识别、监测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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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
第二部分
(四)BSS规划中我国资源的基本情况
在现行规划中我国争取到了4个卫星轨位位置,每个轨位2个下行波束,每个波束12个27MHz带宽的频道,即共有96个27MHz带宽频道,具体情况如下:1.我国规划的下行波束及其频道
(1)62°E轨位
共用62°E轨位的是我国与阿尔巴尼亚(一个小波束),我国在该轨位的两个波束覆盖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和西藏地区。

其中一个为西藏波束(CHN15500),覆盖西藏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7,19,21,23,采用左旋圆极化。

另一个为西南复合波束CHNA-100,由新疆波束(CHN15400)与甘青宁波束(CHN15600)组成,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右旋圆极化。

(2)134°E轨位
在134°E轨位上,我国与瑙鲁(南太平洋一岛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共用。

我国在该轨位上的两个波束覆盖我国中部地区。

其中一个为中南复合波束CHNC-100,由云南四川波束(CHN15700)与原中南波束(CHN15900)复合,覆盖云南、四川、广西、湖南、湖北、贵州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5,17,19,21,23,采用左旋园极化。

另一个为华北波束(CHN15800),覆盖河北、山西、内蒙、陕西、河南地区,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采用右旋园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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