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
个人股权转让的三个税务筹划方法

个人股权转让的三个税务筹划方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相比较于被废止的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两个文件,67号文件明确了出售股权、回购股权、以股权抵偿债务等7种股权转移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收入、原值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指出受让方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并负有事先报告义务。
整体而言,67号文使征税范围更为具体,严格了征纳程序,大大缓解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无疑挤压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那么,在67号文实施的背景下,个人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空间何在,郑州代理记账公司通过本文为您解读。
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应该明确应纳税额影响因素。
对个人股权转让进行税务筹划重点需关注: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原值的大小、计征方式、能否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税务筹划能力与执行能力。
举例来说,在实际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受到股权的账面原值、公允价值的参照标准、被转让公司对外债务、转让方不确定未来收益等等,这就给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
一、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1.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概述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对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进行规划,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
2.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关键点(1)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2) 股权转让方式的选择(3) 股权转让时间的安排(4)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3.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1) 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避免因价格过低或过高而引发税务风险(2) 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方式,如直接转让、间接转让等,以降低税负(3) 合理安排股权转让时间,如在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进行转让,以享受税收优惠(4)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股权转让税收优惠等4.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1) 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税务风险(2) 充分了解税收政策,避免因政策理解错误而产生税务风险(3) 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5.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注意事项(1)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税务风险(2)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因筹划不当而增加企业负担(3)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应与企业的整体税务筹划相结合,以实现企业税务成本的最优配置6.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企业通过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成功降低了股权转让税负(2) 案例二:某企业通过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方式,有效规避了税务风险(3) 案例三:某企业通过合理安排股权转让时间,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税负7.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未来展望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将更加科学、合理,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收价值。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引言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份额的行为。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税务筹划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能够帮助合伙人最大化转让收益,同时合法合规地避税。
本文将探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相关问题。
1. 了解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规定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合伙人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法规,以确保转让过程合法合规,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以下是一些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规定: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所得应纳税。
根据转让股权的持有时间长短、转让所得金额等因素,确定纳税方式和税率。
增值税: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属于货物和劳务的转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纳税方式和税率会根据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根据转让股权的金额而定。
2. 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策略为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最大的税务优化,合伙人需要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策略。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用的策略:分批转让:将股权转让分批进行,以分散所得并分担税负。
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分档税率,将高额所得转让分批进行,以减少税务负担。
尽量使用合法减税条款: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人可以利用一些合法的减税条款,如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免税额等,来降低应纳税额。
转让给税负较低的实体:如果合伙人有其他企业,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这些企业,以减少税务负担。
不同实体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税务政策和税率。
询问专业税务顾问:合伙人可以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
税务顾问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和政策,能够为合伙人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帮助。
3.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和方式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合伙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直系亲属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直系亲属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造就了很多富一代。
当富一代将自己建立的企业股权转让给富二代时也是应该支付相应的税费的。
这时候很多人就会想到直系亲属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直系亲属个人股权转让能否不交税或少交税?下面赢了网为大家整理了股权转让税的相关内容。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直系亲属间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针对这种“合理避税”,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
1、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首次明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所得。
”也就是说有不有股权转让所得不是股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自己说了算,而是要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的权利在于税务局。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怎样能不交税

There is no absolute happy paradise in the world, only relative people who can find fun on their ow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根据规定股权转让怎样能不交税导读:股权转让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税的,如果转让方是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是公司的话,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就比较多,比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即使是无偿转让股权,也不能全部免税。
一、根据规定股权转让怎样能不交税?转让股权一般是不能免税的,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如下:(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股权转让是企业增值、转换、资源整合等重要的支撑,也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交易行为。
尽管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税收问题被一般认为是比较复杂的,但实际上,懂得如何正确处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税务关系,并在企业投资者和公司之间进行合理的税务转让,是税务筹划的重要基础。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首先必须充分考虑股权转让的影响。
如果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税时,没有正确处理税务支付,则可能会产生不可控因素,而且有可能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股权转让后,应当尽可能清楚地界定各方的税务责任和义务,并制定适当的税务政策。
其次,在股权转让税务筹划中,还应当把握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并正确遵守当地的税务法规,以及履行和支付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此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也应当根据股权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所得税、实行企业抵扣政策等,以便企业能够节省税收负担。
再次,企业在股权转让中应该注意,投资人和企业之间的税务关系也需要筹划。
例如,投资人可以通过重组筹划、抵减税负、税后投资回报等渠道,在股权转让过税期间减少税收负担,从而提高股权转让的效益。
最后,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时,应当借助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和财务专家,充分了解股权转让及其相关税收政策,并进行专业的税务分析,找出合适的企业税务结构,以求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还要注意与投资人之间的税收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确保企业的股权转让税务筹划能够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是一个赋予企业和投资者双重税务优势的对策,同时又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希望通过正确的税务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税过程中,获得高税后投资回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收益。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股权转让的情况。
对于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来说,税收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以便各方在转让股权时能够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一、股权转让应纳税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应纳税。
但是,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的比例和方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股权持有时间、转让收益金额和卖方的身份等。
1. 股权持有时间在股权转让方面,如果股权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以享受长期持有优惠政策,纳税比例相对较低;如果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则需要按照一般纳税政策进行纳税,纳税比例较高。
2. 转让收益金额转让收益金额也是决定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
然而,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通过创业投资认购的股权在持有三年以上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卖方身份卖方身份也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
个人股东和非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纳税的程度不同。
在一些地区,对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而对非个人股东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制。
二、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措施在进行上市公司协议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和措施来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1. 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对于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情况,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股权转让的时间点,使其超过12个月。
这样一来,可以使用长期持有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比例。
2. 转让价款结构的优化在协议转让股权时,可以优化转让价款的结构,使得转让价款不仅仅包括现金,还可以包括其他资产的转让。
这样一来,可以在纳税方面进行一定的优化,减少纳税额。
3. 转让方式的选择在股权转让时,还可以选择以部分转让或分批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以避免一次性转让所带来的巨额税负。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纳税额分散到不同的时间段,减少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税务人员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企业方认为由于企业常年处于亏损,自己提供的平价转让协
议是真实、合理的。税务人员经过模型运算,测算出企业房产、土地增值额达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4年9月,江苏省某市地税局根据第三方数据,发现江苏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现有投 资方与工商登记的投资方不符。税务人员审核发现,该企业成立时的股东为 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4年7月,2名自然人股东以500万元价格将全部股权平价转让 给2名台湾人士,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税务人员审核该企业的历年
由此可见,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隐蔽性较强,转让双方利用税收征管的不完善性来逃避缴纳
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一直属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
管工作,已成为各级地税部门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造成少缴税
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从税务稽查部门对个
同时,税务人员通过多种渠道与受让方沟通、宣传,受让方最终拿出了双方签订的真实协议
书。协议书上认定的价格不是平价,而是2978.5万元,资产增值全部体现在房屋和土地的 增值上。在证据资料充足、确凿的情况下,该企业原股东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并表示
立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事项。最后,根据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扣缴个 人所得税495.7万元。
造成转让真实交易额与提供资料产生较大差异。这样不仅导致众多股东的利益受损,还会导 致税收征收形成巨大的空洞,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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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698号)(一)股权转让避税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本条规定是下面案例中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进行转化从而实现避税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二)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国税政策沿革(1)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从2000年到2003年之间,内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允许扣减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04】390号。
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 %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即:只要对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超过95%股份,就可以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总结:说明2008年1月1日之前,内资企业只有转让持股超过95%以上股份或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的才可以将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从股权转让价中扣减,而外资企业无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多少比例都可以将留存收益扣减。
(4)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国税函【2010】79号文件。
但从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施行后,国税发文,上述文件规定: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5)国税政策沿革的原因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和国税发【1997】71号文件之所以规定留存收益可以在股权转让价格中扣减,是因为如果不允许扣减就会有重复纳税因素。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M公司具有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00万元,2010年A公司将M公司的100%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了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如何计算?如果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则股权转让所得=3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此时,100万元的未分配例和盈余公积被计入了A公司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这1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过了一次企业所得税,是税后收益,这100万收益再A公司再次纳税属于一笔所得缴纳了两次企业所得税的重复纳税。
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2008年1月1日之前转让外资企业以及转让内资企业持股95%以上股份的情形,允许扣减1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以避免重复纳税,影响重组。
但是,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和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均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其持有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即:A公司的转让所得=(300-100)-100=100(万元)那么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施行后,国税发文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律不允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呢?原因有二:第一,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在税制设计中并不违背原则。
重复征税有法律意义上的重复纳税、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之分,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是指一笔所得在相同的法律主体被重复征税,而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是指一笔所得在不同的纳税主体重复纳税。
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违背了“税不重征”的原则,是需要坚决避免的,而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在税制设计上并不完全排斥。
在以上股权转让中,虽M公司就100万所得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后收益,A公司就该笔所得再次纳税,属于典型的“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类似的例如:营业税中转让不动产的价值,在2003年1月1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出台前,不允许扣减其购入不动产的价值,显然不动产购入价格部分被重复征收了营业税,但是这属于不同纳税人就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即: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在税制设计上,虽然要尽量避免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但是并不完全排斥。
因此,总局不允许扣减留存收益额规定,在税制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从整个社会来看,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并未造成重复纳税,相反允许扣减留存收益会造成税制漏洞。
例如,上例中B公司300万元购入M公司100%股权,假设B公司购入后立即分红100万元(这里的盈余公积是不能分配的,这个因素暂时忽略不影响理论上的正确性),B公司分红后,立即将股权再次转让,转让价格理论上只能为200万元,则B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200-300=-100(万元) B公司存在100万元的股权转让损失,而这100万元的股权转让损失是可以弥补其他所得亏损的,在税收利益上实现了平衡。
即:M公司就100万元部分纳税,A公司就留存收益部分所得100万元部分纳税, B公司实现而来100万元亏损可以弥补其他所得的亏损。
一笔所得征收了两次税,有弥补了一次亏损,在理论上达到了平衡。
如果允许扣减留存收益,则上例就会变为M公司已经缴纳过一次税款,A公司就100万元抵减后不纳税,而B公司依然就包含留存收益的300万元作为投资成本,再次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一次亏损。
因此一笔所得,缴纳过一次税款,又弥补了一次亏损,最终没有纳税,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损失,存在税制漏洞和税收策划的空间。
那么,反过来规定允许A公司可以扣减留存收益,而B公司的投资成本按照200万元计算又如何呢?一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6条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在征管上无法控制,会增加太多的征管成本。
因此这种方式理论上可以讨论,实践中是难以行得通的。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以银河证券避税宝为代表的所谓“避税式基金”,其实也就是应用了这样一个原来来操纵,详细案例同时见:《分红与转股税收政策解析》的分析,由于涉及到股权与股息的交叉理解,这里再叙述一次。
避税式基金的运作。
目前基金市场上出现所谓“银河证券避税宝”之类的所谓避税运作,例如网络中一篇文章中是这样介绍该避税运作的:基金兴华(500008)2010年1月29日进行股权登记,每一10份基金份额派现5.31元,即每一份基金份额分红0.531元。
如果当天企业A以当天收盘价格1.561购买该基金600万份,按照千分之二的交易手续费计算,该投资者共花费1.561元/份*600万份+ (1.561元/份*600万份)*0.002=938.4732万元(此中基金资产共计936.6万元,手续费共计1.8732万元,基金成本价为1.564元/份)。
2010年2月1日,基金兴华除息后的价格为1.03元(1.561元-0.531元),按照每一份基金份额分红0.531元计算,企业A获得的盈余共计是600万份*0.531元=318.6万元。
此时,基金资产剩余936.6万元-318.6万元=618万元,基金发生吃亏339.84万元。
如果企业A以1.03元/份的价格卖出基金,获利1.03元/份*600万份-(1.03元/份*600万份)*0.002=619.236万元(此中基金资产共计618万元,手续费共计1.236万元)。
如许,企业A共计损掉318.6万元+1.8732万元+ 1.236万元=321.7092元。
假设企业别的有一笔321.7092万元的应税利润,按照现存的企业个人收税税率25来计算,企业A应交纳321.7092*25=80.427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A基金资产吃亏321.7092万元,先后二者相抵后,前面的应税利润321.7092万元就能够规避掉80.4273万元的企业个人收税。
可是现实上企业a只吃亏基金买卖手续费共计1.8732万元 +1.236万元=3.1092万元。
如许就为企业A节流了80.4273万元-3.1092万元=77.3181万元的税款。
由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权益性损失不用到税务机关审批,因此即使从手续上来说也是非常简便的,而股市、基金市场盈盈亏亏无长形,税务机关也比较容易通过。
银河证券推出的所谓避税宝,实际上是对即将大比例分红公司的持续关注,以达到避税的目标。
在以上交易中,其理论根据是典型的将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转换为权益性资产持有所得的例子。
类似于,比如:M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M公司净资产价值为200万元,A公司是M公司的100%股权控股的母公司,当年有未弥补的亏损500万元,其关联企业B公司当年有盈利100万元。
该公司做以下运作来避税:(1)A公司将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全资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按照公允价值300万元确认,A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但是由于A公司尚有500万元亏损,因此A公司当年不会缴纳税款。
B公司取得投资的成本为300万元。
(2)M公司当年进行分红100万元,B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所得,分红后B公司投资成本回收了100万元。
(3)B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关联企业C公司,由于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已经全部分配,因此转让价格为200万元。
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要求,该项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一次性在当年审批扣除,因此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