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投资额均价指标及配套费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摘要:一、引言二、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政策法规依据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流程与步骤1.工程量核算2.合同价款确定3.工程进度款支付4.竣工验收与结算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问题2.对策五、总结正文:一、引言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近年来城市建设发展迅速。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资金安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针对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政策法规依据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同时,还需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流程与步骤1.工程量核算工程量核算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基础。
施工单位需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资料,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如实核算,并提交给建设单位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工程量核算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合同价款确定合同价款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核心。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项目的总价款、工程量清单、单价、合同履行期限等事项。
合同价款的确定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获取资金支持的重要途径。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工程量核算结果等因素,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
4.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最后一环。
施工单位在完成全部工程后,需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工程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四、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问题(1)工程量核算不规范,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新疆城市配套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项目种类城市类别[]住宅[]商业及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25[]40[]30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20[]35[]25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15[]30[]20工矿区及建制镇[]10[]15[]10 第五条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建安工程定额取费标准

安装工程 三类 四类
人工大型土石 包工不包料工 方工程 程 计费基础: 计费基础: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市区:3.41
县城(镇):3.345
非市区、县城(镇):2.217
其中 1.临时设施费 2.现场管理费
10.13 30.45/32.89
10.13 23.80/25.70
10.13 15.94/17.22
10.13 11.58/12.51
间接费(%) 计费基础: (建筑)直接工程费 (安装)定额人工费
1.企业管理费 其 0.97
劳动保险费(%) 计费基础: (建筑)直接工程费 (安装)定额人工费 利润(%) 计费基础: (建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 (含劳保) (安装)定额人工费 特殊费(%) 计费基础: 筑)定额直接费、 (安装)定额人工费 (建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3.2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20
26.032 17.902 6.00 2.13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7.5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 11.70
47.106/52.586
36.814/41.094
24.646/27.516
17.902/19.982
24.00 5.59
24.00 4.37
16.00 2.93
6.00 2.13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2.1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20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30.0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0.00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19.0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0.00
国有:10 国有:8.0 县以上集体企业 县以上集体企业 3.57 县 2.86 以下集体企业不计 县以下集体企业不 取 计取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25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费用标准

新计价房[2004]196号
按依据文件减半征收
14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报告书)
按估算投资额或服务工日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各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新计价费[2002]364号
按依据文件减半征收
1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每平方米
8元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办公室
新财综字[2003]21号
免收
16
治安联防费:
50人以下企业
新计价费[2002]243号文件规定的免收范围同时执行
12
人
防
工
程
易
地
建
设
费
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00元
人防办
新计价房[2001]1410号
只对非生产性建筑收取
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25元
13
审图费
根据工程造价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根据取得土地方式和补偿内容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国土资源局
新计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01]500号
市级免收
各区收取留本级财政
11
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根据建筑物类别和用途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幅度为:0.5-7元
消防局
新计价费[2002]243号
经营性用途的建筑物每平方米收取1元;非经营性用途的建筑物0.5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执收部门
依据文件
减免规定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总投资额
2-3%
乌市配套费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6-9【大中小】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新政办发[2006]88号发布日期:2006-6-9执行日期:2006-6-9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项目种类城市类别[]住宅[]商业及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25[]40[]30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20[]35[]25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15[]30[]20工矿区及建制镇[]10[]15[]10第五条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分析(2640

4.92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2.36
0.24
0.18
门窗及木结构工程
96.17
9.94
7.16
楼地面工程
35.56
3.68
2.65
屋面及防水工程
12.51
1.29
0.93
防腐、保温、隔热工程
24.63
2.54
1.83
装饰工程
215.94
22.32
16.08
金属结构工程
10.64
1.10
0.79
建筑工程垂直运输
42.78
4.42
3.18
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
6.42
0.66
0.48
主要材料分析
材料名称
单位
数量
每平方米耗用量
钢材
kg
144349
54.67
木材
m3
59.49
0.02
水泥
kg
670522
253.93
砾石
m3
939.93
0.36
砂
m3
1243.35
0.47
红砖
块
391017
148.08
加气混凝土砌块
m3
116.52
0.04
陶粒砌块
m3
玻璃
m2
724.59
0.27
防火卷材
m2
1770.75
0.67
油漆涂料
kg
4736.30
1.79
面砖
m2
879.64
0.33
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分析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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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投资额均价指标及配套费
计征基数简表(元/平方米)
1、本指标数据采用2013年我市发改委备案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部分房地产公
司上报资料进行核算分析。
2、本指标包含建筑安装高层费用、室外及配套工程费、工程其他费用三部分内
容,不包含土地成本。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电梯、楼宇智能等内容。
3、多层指7层及以下项目;小高层指8—17层项目;高层指18层及以上项目。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投资额均价指标明细表(元/平方米)
说明:
1、本指标数据采用2013年我市发改委备案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部分房地产公
司上报资料进行核算分析。
2、本指标包含建筑安装高层费用、室外及配套工程费、工程其他费用三部分内
容,不包含土地成本。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电梯、楼宇智能等内容。
3、多层指7层及以下项目;小高层指8—17层项目;高层指18层及以上项目。
4、本指标均为平均水平,对有特殊设计的项目部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