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支付结算纠纷二、案件背景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有个人储蓄账户,并在此银行办理了网上银行服务。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其客户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由于操作失误,张某将款项划拨至了错误账户,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
张某立即发现错误,并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张某的请求,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给其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应承担因错误划拨资金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2.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违反了支付结算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划拨至李某账户;2. 由于张某操作失误,将款项划拨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3. 张某发现错误后,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 被告某商业银行在收到张某的请求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5. 张某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包括订单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
五、法院判决1. 被告某商业银行赔偿原告张某因错误划拨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某商业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支付结算规定,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
”3.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当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对因银行原因造成的错误支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未能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导致原告张某的资金被错误划拨,给张某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
然而,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2019年,科技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向供应商甲公司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
然而,在支付剩余货款时,科技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时支付。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科技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与支付结算方式本案中,科技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
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
这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科技公司应严格遵守。
2.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甲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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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核算 A:出票人开户行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交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
单审核无误后,支票做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B;收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两联进账单审核
算方式。
p 汇兑结算的具体规定( 73)
汇票,应于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其会计分 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出票人户 如果出票人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应将不 足部分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账户,每天按 5‰计收利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逾期贷款——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出票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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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时间过后,不予退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对方银行退回支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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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票人开户行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支票,审核无误
后不予退票的,以支票作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决定退票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清算资金往来——同城票据清算 下场交换支票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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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转账支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 借方传票,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传票,其会 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2)申请人交现金办理的,第二联申请书
注销,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 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汇出汇款
支付结算法律研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与某银行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
然而,在2018年5月,甲公司发现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被划拨至乙公司账户,金额为100万元。
甲公司认为,这笔资金划拨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100万元资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银行是否违反了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2.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三、案件分析1. 银行是否违反了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负有保障甲公司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未经甲公司同意,将甲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划拨至乙公司账户,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对客户的身份、交易背景等进行严格审查。
在本案中,银行在未对乙公司身份和交易背景进行充分审查的情况下,将甲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划拨至乙公司账户,存在过错。
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根据调查,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非法集资所得。
乙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涉及非法集资犯罪。
因此,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未对乙公司身份和交易背景进行充分审查,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存在过错。
同时,乙公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非法集资所得,不合法。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返还甲公司100万元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启示1. 银行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客户的身份、交易背景等信息,确保资金安全。
2.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3. 面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企业应提高警惕,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集(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某公司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交付给供应商。
然而,在汇票到期日,供应商发现某公司并未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其无法向银行兑现汇票。
供应商遂将某公司及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款,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票款,并判决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拒绝兑付票款。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二: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纠纷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支付结算协议,约定企业每月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企业认为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过高,遂拒绝支付。
银行以企业未履行支付结算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手续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手续费。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支付结算协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结算案例范文

支付结算案例范文
支付结算是指商业交易中的付款和清算过程。
支付结算方式种类繁多,主要有现金结算、支票结算、信用卡结算、电子支付结算等。
以下是一个
涉及不同支付结算方式的案例。
1.在线支付:
2.货到付款:
3.现金结算:
4.信用卡结算:
李华拥有一张信用卡,他喜欢用信用卡购物,因为这样不需要现金支付,并且还能积累信用卡积分。
他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通过输
入信用卡号、有效期和安全码等信息,完成了支付。
5.电子支付结算:
小张喜欢用电子支付方式,他选择了手机上的支付宝进行付款。
在支
付宝上,小张输入了电视的价格和相关信息,确认后完成了付款。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支付结算方式的案例,每种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
适用场景。
当然,在实际交易中也可能出现混合支付的情况,例如在线支
付时使用信用卡支付一部分,余额通过余额宝账户支付。
随着科技的不断
发展,支付结算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创新支付方式的出现将进一步方便用
户的付款操作。
支付结算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系某市一家小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张先生在办理一笔对外支付业务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原本应支付给供应商的10万元款项错误地支付给了其个人账户。
随后,张先生意识到错误,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认为张先生的请求不符合撤销条件,拒绝了他的撤销请求。
张先生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2. 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3.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结算的约定不明确,又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支付定金或者预付款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应当返还;(二)支付部分款项的,未支付的款项应当返还;(三)支付全部款项的,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结合本案,张先生在支付款项时并未明确指定收款人,因此其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2. 关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的提供者,在处理客户撤销请求时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银行在接到张先生的撤销请求后,未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即以“不符合撤销条件”为由拒绝张先生的请求,存在过错。
3. 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在处理张先生撤销请求时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遭受了经济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张先生要求银行撤销该笔交易的诉讼请求;2. 银行赔偿张先生因该笔交易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支付结算法律关系,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剖析。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张先生具备撤销该笔交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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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收到同城交换提入的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金额800元,系5天前代开户单位某供电局委托发出的本月电费收款。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15、银行收到某开户单位提交的汇兑凭证,金额6,25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16、工行玉泉支行收到山西朔州支行寄来的有关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及附件,金额10,000元,通知开户单位棉纺厂付款。三天承付期满,棉纺厂有足够款项支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2)贴现行贴现时的账务处理。
(3)承兑行划出票款时的账务处理。
(4)贴现行收回贴现款的账务处理。
27、工行车站办事处为某服装厂办理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金额50,000元。现汇票到期,却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的凭证,办事处于是向贴现申请人既该服装厂收取票款,但该厂账面资金不足,只扣收了30,000元,其他作为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已办理转账手续。
25、某银行收到异地承兑行划回的银行承兑汇票款90,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26、银行6月15日接受开户单位新元公司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一笔,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5月27日,到期日9月27日,贴现率6.4%。9月25日该贴现行向异地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9月29日收到划回票款。
要求:(1)计算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额。(*异地则加3天邮程)
出票人: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6200
贷: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6200
持票人:
借: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6200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6200
2、建行一支行收到同城工行铁路支行交换过来的转账支票,金额3,000元。审核无误后代客户办理转账。(如果是空头支票,又如何处理)
出票人: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3000
28、张强持卡在某支行提取现金2,000元,该行予以受理并向发卡行结清。
29、某银行收到开户单位民族商场提交的签购单和汇计单,总计金额5,000元,手续费按10/00收取,持卡人在同城他行开户。
30、持卡人开户银行收到异地某行电子信息,要求结清该行持卡人异地消费款项3,000元,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贷: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3000
持票人:
借: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3000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3000
3、建行郊区支行收到同城农行某办事处交换过来转账进账单一张,金额5,200元。审核无误后代理客户办理收账。
借: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5200
贷:活期存款5200
4、开户单位云海公司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要求办理本票一张,金额23,000元。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转账手续。
10、郊区建行收到同城工行某分理处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一张,出票行是广州市建行,出票金额78,000元,实际结算金额75,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11、李强持银行汇票及解迄通知来行办理解付手续,金额5,000元,并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审核无误办理并付现5,000。
12、银行收到本行清算中心转来电子信息,开户单位某机械厂收到货款8,250元。
借:本票8000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8000
7、某客户交存现金30,000元,要求办理银行汇票一张。银行审核无误予以办理。
8、银行收到开户单位某食品厂交来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及转账进账单,出票金额为50,000元,实际结算金额40,000元。
9、大南街支行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信息,北京建行已支付本行签发的银行汇票,金额18,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22、工行分行营业部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留底卡片100,000元抽出,向票汇出票人某食品厂收取票款。食品厂因资金不足,只能扣收70,000元。
23、某承兑银行收到异地某行处电子信息,经核对系本行承兑的汇票,金额5,000元,票款已足额扣收。
24、呼市电视机厂持商业汇票来行申请承兑,汇票金额130,000元。经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双方签订承兑协议,会计部门办理承兑手续,并按50/00收取承兑手续费。
借:活期存款——云海公司23000
贷:本票23000
5、银行收到某开户企业提交的银行本票和转账进账单,金额8,000元。经审核无误提出交换,为该企业办理转账手续。
借:本票8000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8000
6、工行分行营业部收到交换提入的一张银行本票,金额36,000元,经审核该本票为本行半个月前签发,营业部办理转账手续。
17、某银行收到异地某行处划回的委托承付结算货款20,000元,当即转入百货公司存款账户。
18、呼市建设银行受到河北某行寄来的联行贷方报单及所附信汇凭证,金额500元,收款人未在本行开户。
19、呼市工行车站办事处收到北京工行东城区办事处寄来的本行开户单位呼市毛纺厂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金额25,000。汇票已到期,办理付款手续。
20、某银行收到北京西城分理处发来的电子信息,金额15,000元,此款是北京某机床厂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款,收款人为在本行开户的电机厂。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21、工行车站办事处收到大北街办事处提入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金额为8,000元,付款单位是车站土杂商店,收款单位是大北街兴隆贸易公司。汇票已到期付款人通知付款,银行办理转账。
31、银行向开户企业飞鸿贸易公司收取罚款2000元,原因是该公司签发了与其银行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32、银行于晚场交换收到同城交换提入的转账支票6000元,但支票大小写金额不符,该行填具退票通知,待明日交换提出。
33、银行以现金支付邮电局代发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业务手续费12元。
34、呼市农行受到云南某园艺所提交的银行汇票,金额62,500元。因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该园艺所未能在当地解付。呼市农行审核无误后,解付汇票并应客户要求以电汇方式汇出该。
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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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案例
1、银行收到开户单位永发公司提交的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金额6,200元,出票人未在本行开户,银行提出交换后办理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