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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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担保

租赁合同担保

租赁合同担保租赁合同是房东和租户之间线下签订的一种法律约定,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有时会采取担保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租赁合同担保的相关内容,包括担保的类型、担保的作用以及担保的具体流程。

一、担保的种类1. 押金担保:押金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租户在租赁房屋时需要向房东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作为对租金支付的保证。

押金将在租期结束后退还给租户,如果租户违约未支付租金或者损坏房屋,在租金和维修费用中可以扣除相应金额。

2. 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是指双方租赁合同中引入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来为租赁行为提供保证,以确保租金支付和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担保方式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担保函,作为租赁合同的一部分。

3. 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担保是指租户在租赁合同中找到一个具备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来为其承担相关责任。

保证人通常需要提供个人资产证明和经济担保书,作为租赁合同的补充文件。

二、担保的作用1. 保障房东权益:通过引入担保机构或个人,房东可以获得租金支付的保障,减少租户逾期或拖欠租金的风险。

2. 增加租户可信度:通过提供担保方式,租户可以增加自身在租赁市场中的可信度,从而更容易获得房东的认可和选择。

3. 维护租赁市场秩序:担保机构或个人的介入可以提高租赁市场的规范程度,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担保的具体流程1. 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根据事先商议的租赁条件,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记录租金、租期、居住规则等内容。

2. 选择担保方式:房东和租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方式及相关责任和义务。

3. 准备担保函或担保文件:如果选择第三方担保,需要与担保机构或个人进行协商并提供相关的材料,以便其出具担保函或担保文件。

4. 履行担保义务:担保机构或个人根据合同明确的担保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在租金逾期或租户违约时给予房东一定的赔偿或补偿。

5. 结束合同:在租期结束后,如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房东将退还租户的押金或解除第三方担保的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担保

融资租赁担保

融资租赁担保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租赁获得资金以实现设备或资产采购的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担保是不可或缺的保障措施,它为融资租赁提供了额外的风险防范和信用支持。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担保的重要性以及常见的担保方式。

一、融资租赁担保的意义融资租赁涉及大量的资金,各方之间的风险和利益需要得到平衡。

担保作为一种安全措施,旨在减少融资方和出租方的风险。

融资租赁担保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保护融资方权益:担保确保了融资方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如果融资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担保方将承担相应责任,以保障融资方利益。

2. 提高出租方信用:出租方依靠担保来评估融资方的信用状况,进而决定是否愿意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担保能够增加出租方对融资方还款能力的信心,促进合作关系的建立。

3. 促进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担保为融资租赁市场提供了保障,降低了风险,吸引更多投资者和企业参与融资租赁活动,从而推动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

二、常见的融资租赁担保方式融资租赁担保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融资租赁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融资方将租赁设备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承担还款责任。

一旦融资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担保方有权以抵押物来偿还未清偿的款项。

2. 保证担保: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为融资方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融资方无法按时还款,担保方将承担责任并代偿相关贷款。

3. 汇票担保:融资方签发汇票并委托担保方保证其支付。

一旦融资方无法支付汇票,担保方将代为支付,并追偿融资方的债务。

4. 信用担保:融资方通过提供资产或信用担保的方式,使得担保方愿意为其提供融资支持。

一旦融资方违约,担保方将承担责任并代偿相关贷款。

三、融资租赁担保的注意事项在选择融资租赁担保方式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了解担保方信用状况:了解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对于减少风险至关重要。

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实力的担保方可以提高融资方的安全感。

2. 确定担保责任范围:明确担保方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以避免合同争议和风险纠纷。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的担保都有哪些以及各自的作用是什么?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的担保都有哪些以及各自的作用是什么?

融资租赁的担保都有哪些以及各自的作用是什么?通常人们以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已经拥有租赁资产的债权和物权,因此不需要担保。

其实融资租赁从生到完结始终离不开担保。

为了让人们了解担保在融资租赁中的重要性,本文专门讨论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担保问题。

融资租赁涉及的担保一共有四大类:采购担保、租赁担保、融资担保、司法担保。

它们和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有着紧密的联系,是风险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采购担保对于大型设备,租赁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给供货厂商,通常采用三个以上的支付阶段,即:预付货款、阶段付款(可分多阶段)和尾款。

预付货款通常有两个作用。

1.确定这笔供货交易购买人不得反悔,一旦反悔,损失自负;2.厂商购买原材料开始生产。

如果厂商信用良好,不需要这样的担保。

如果厂商与潜在的承租人恶意欺骗租赁公司,那么问题就大了。

为此,在风险预测中首先要对厂商的信用进行预测评估。

其次就是在风险预防上采取有效措施,即:让厂商提供银行出具的120%违约担保,一旦厂商违约,银行按预付金的120%退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超出部分实际上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一是利率损失,二是汇率损失。

对于用人民币结算的采购,因为没有汇率问题,补偿比例可以相对降低。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租赁公司在没有拿到银行担保时,不应该将预付款付给信用不够的供货商。

二、租赁担保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有人说租赁物件都属于租赁公司,相当于抵押贷款;可是从法律角度看,它比抵押贷款更安全,为什么还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偿还信用担保?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在中国(包括亚洲地区)因法律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发达,加上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贷款做,不考虑物权退出问题。

因此在做租赁时让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的租金偿还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实质上在变相做设备贷款。

从风险控制的方式来说,这种做法叫转移风险。

从风险的管理来说,在承租人没有提供租赁担保时,所有与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

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1. 引言2. 定义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对租赁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等事项由合同明确约定。

3. 保证人担保的要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人担保需要满足要求:保证人应具备独立支付能力,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履行书面保证合同的签署程序,并确保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人应对租赁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的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保证人的责任范围由合同约定;保证人应在租赁人违约时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保证租赁人的债权人享有追索权;保证人担保期限应与租赁期限相同或提前终止合同后的债务期间;4. 保证人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下:保证人应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支付责任,对租赁人的债务进行连带保证;保证人应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确保租赁人的债权人获得应有的权益;保证人有权要求租赁人提供相关的担保物或担保措施,以降低风险;保证人应保管好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妥善保密;当租赁人违约时,保证人有权追索租赁人的欠款,并有权向租赁人追偿;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租赁人追偿,包括已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等;保证人可以向租赁人提供适当的财务、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帮助;5. 保证人担保的解除方式保证人担保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几种: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租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解除;当租赁合同发生解除、终止、提前解除等情况时,保证人的责任随之解除;当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获得租赁人或债权人的同意书面解除时,保证人的责任解除;保证人与租赁人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保证人的责任解除;6. 法律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保证人未及时履行保证责任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措施或隐瞒不良信息的,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浅析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担保功能

浅析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担保功能

I本期聚焦I共建高质量钢铁产融生态圈浅析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担保功能□李艳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民法典》第388条将“融资租赁合同”归入“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从立法 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所作安排,但如何理解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所有 权的担保功能,实践屮争议较大,如不尽早 定分止争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将可能会给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带来规则不 够清晰、交易不够稳定等法律风险。

一、如何理解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功能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功能,不应仅 限于所谓的“合同效力”,因为合同的相对 性决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应仅在当事人之间发 生法律效力,将其解释为租赁物所有权的担 保功能将更为恰当,相应地,这是否意味着 应将“租赁物所有权”解释为“担保物权”呢?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应当增加规定 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物权,即便将其规定 在合同编,也要明确要求进行动产担保物权 登记,该观点实质上是将租赁物所有权理解 为“担保物权”,将融资租赁登记理解为“担 保物权登记”。

还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将融资租赁 交易屮租赁物所有权“功能化”后,所有权 的权利内核已接近于抵押权,《民法典》第 388条为准用典型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提供了解释前提。

本文倾向认为,宜将融资租赁交易的担 保功能解释为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未 办理登记且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形下融 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I )融资 租赁合同不应因此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等;(2)出租人享有要求承租人继续配合办理 过户的权利等;(3)有权请求拍卖、变卖 租赁物等,该等权利实质上系一项债权,不 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二,租赁物所有 权的担保功能。

即,在《民法典》第116条 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严 格按照《民法典》第745条的规定将租赁物 所有权理解为所有权,避免将其弱化为“担 保物权”,同时审慎引入相关担保物权的规 则,以体现其担保功能。

租赁合同担保

租赁合同担保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租赁合同担保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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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交易中, 为降低交易风险,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

何谓融资租赁担保呢?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在实务中又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融资租赁合同担保(一)融资租赁合同担保概述在我国融资租赁交易中,设定担保是常见的交易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具有较高价值的财产,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租期较长,承租人使用租赁设备的收益情况容易受市场因素影响,因而出租人收回投资获得利润的风险系数相当大。

为了确保承租人能按约履行合同,按期支付租金,降低出租人的风险,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融资租赁如果设定担保,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对承租人履行向出租人给付租金义务的担保;一类是对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租赁物残值的担保。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从总体上看,其担保方式与〈〈担保法》确定的担保方式并没有什么区别,即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在交易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设定合同担保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虽可适用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但是在实践中极少发生和适用。

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可以采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担保条款方式,或亦可签署独立的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函。

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一)担保人应当具有担保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采取保证方式时,着重考虑保证人是否具有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需要保证人对租赁经营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的情况,保证人在此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有关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的详细说明:一、保证人的定义保证人通常指的是能够在租赁经营方无法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时,进行担保的个人或机构。

当租赁经营方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时,保证人则需要按照租赁合同中的担保方式进行赔偿负责,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因此保证人的选择非常重要,需要进行慎重考虑。

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担保的目的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融资租赁公司的权益,确保租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能够按时收回。

如果租赁经营方无法满足支付要求,保证人则需要按照租赁合同中的担保方式进行赔偿负责,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因此,选择合适的保证人,对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经营方都非常重要。

三、保证人的种类保证人通常有个人和机构两种,个人保证人包括租赁经营方的股东、监事、高管、配偶、亲属等,机构保证人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基金等。

四、保证担保方式融资租赁合同保证担保方式通常采用连带担保和保证担保两种方式:1、连带担保连带担保是指,当租赁经营方无法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和租赁经营方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一旦保证人履行了连带担保责任之后,可向租赁经营方进行追偿。

2、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在租赁经营方发生违约等行为时,为租赁公司提供单独的担保,一旦租赁经营方出现违约行为,则租赁公司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根据其所担保金额进行赔偿负责。

五、保证人担保方式的选择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保证人应该是一家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或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充当,以确保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抵御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要确保担保方式和租赁合同中的要求保持一致,这可以让保证人和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担保要求、追索权和担保责任方面有更清晰的了解。

六、保证人所需提供的文件为了进行保证担保,保证人需要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包括:1、提供有关保证人的历史财务状况;2、提供有关保证人的征信报告及企业信用报告;3、提供有关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4、提供保证人需要担保的租赁合同相关文件,以便保证人更好地熟悉合同条款;5、提供保证人担保的金额及担保方式。

融资租赁担保合同

融资租赁担保合同

融资租赁担保合同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获取设备和资产的灵活途径。

然而,由于融资租赁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风险也相对较高,为了保障出租方的权益,融资租赁担保合同应运而生。

融资租赁担保合同是指为确保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出租方提供的一种保证。

担保人承诺在承租方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的主体1、出租方出租方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资产提供者,他们将资产出租给承租方,并期望在租赁期间获得租金收益。

出租方在担保合同中是被保障的一方,有权在承租方违约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2、承租方承租方是租赁资产的使用者,他们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资产的使用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方在担保合同中是主要的义务承担者,如果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担保人承担责任。

3、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实体。

担保人需要具备足够的信用和资产实力,以确保在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能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明确担保合同所保障的主债权,即出租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承租方享有的租金债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债权。

2、担保范围详细规定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租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

3、担保方式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担保人以自身信用提供担保;抵押是担保人以其不动产或特定动产作为抵押物;质押则是以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

4、担保期限确定担保的有效期限,一般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相匹配,但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延长。

5、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权了解融资租赁交易的相关情况,同时有义务在承租方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6、违约责任明确各方在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约束各方的行为。

三、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的签订流程1、协商与洽谈出租方、承租方和担保人就担保事宜进行初步协商,确定担保的基本条件和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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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担保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设定担保是常见的交易条件。

例如,融资性租赁公司向将用作租赁物的货物的出卖人给付定金,或者融资性租赁公司向贷款人借款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之类。

本章不拟讨论融资租赁交易中可能涉及的所有的担保,更不考虑融资性租赁公司自己向他人提供的担保,只讨论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

在讨论之前首先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这里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表明担保并非是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所法定强制、必须采取的方式。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设定担保,由合同约定。

本章专门讨论在融资租赁合同设定担保时所涉及的问题。

本章各节所称的担保,均指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对其中承租人的租赁债务(主债务)的担保。

还要声明一点。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租赁债务,无异于其它金钱债务,对它的担保也无异于对其它金钱债务的担保。

作者之所以专辟本章,仅仅是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作一详细介绍而已。

第一节担保的法律适用担保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类别,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同时,鉴于它既未在《合同法》中列名,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这一专门法的管辖,因此就具体规定而言,《担保法》的适用优先于《合同法》。

此外,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凡是专门法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

”已知的这样的专门法,包括但不限于海商法及涉外合同所选择适用的法律。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担保合同之前,首先应熟悉这些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担保方式《担保法》第二条称,“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则把“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也列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则留置、定金和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方式较为罕见,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方式。

本章只讨论这三种方式所涉及的问题。

第三节担保的范围或种类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有其权利和义务。

但是,就融资租赁合同所设定的担保而言,仅指对出租人的租赁债权的担保。

后者的范围或种类由担保合同约定。

通常包括租金、租赁物余值、延迟利息、罚息、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因此可以统称为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金钱债权。

换句话说,并非是承租人的任何合同义务均在担保范围之内,相反,对其非金钱债务就不可能设定担保。

例如,承租人不得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这一点,通常就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设若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迁移到合同约定的使用地点以外的地点时,担保人并不负有迁回的责任。

担保人所可能需要承担的,仅仅是设若承租人违约时的对出租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又鉴于出租人的金钱债权可能包括各种十分不同的名目或内容,例如,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会规定承租人应付租赁手续费,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会规定租赁物留有余值,等等。

因此,保证合同应对所担保的金钱债权的具体名目或种类作明确的约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就担保范围而言,还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即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可见,这里的关键在于,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是否约定了各保证人各自的保证份额。

约定了的,是“按份共同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是“连带共同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于它只适用于涉及不特定债权的借款合同,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不会出现。

融资租赁合同在订立时,其各期租金可能因计算租金的利率或其它事由的未知而不确定。

但是,利率的定值条件则必定是约定了的。

在各期利率已知因而租金可确定时,所确定的是全额债权,而并非最高额债权。

除了上面说的“共同保证”外,还会有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

对此《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这一条的精神是,除非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否则,担保物权无论因何原因的未能实现,都不能免除或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四节保证合同得以成立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对于怎样就算是“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则进一步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可见,保证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成立:1)保证人同债权人订立了由双方签署的保证合同的;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3)融资租赁合同内有保证合同条款,保证人在该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4)融资租赁合同内虽然没有保证合同条款,但是,保证人在该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第五节保证的方式及其效力《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简而言之,一般保证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共同点在于,两者的保证人都享有抗辩权,而不问债务人是行使了还是放弃了对债务的抗辩权。

其主要区别则在于,前者只有当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后,债权人并未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该权利,或者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者则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显然,就保证而言,前者对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力远不如后者。

不过,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运用《合同法》赋予的其它权利来寻求保护。

具体如下:《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就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出租人所可能行使代位权的,必定是承租人的金钱债权或抵押权、质押权等,这些都不可能是专属于承租人自身的债权。

同时,出租人也无需行使超过自己的租赁债权范围的代位权或撤销权。

据此,不妨认为,《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对债权人在无担保或一般保证下的债权保护的补充。

尽管这已经越出了本章讨论的范围。

第六节关于保证期间《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规定“保证的期间”。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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