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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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计价格[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动态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重庆市建委、 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 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2016 年 9 月 12 日
住建部近日对前期开展的工程建 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 行了通报。其中涉及未按时返还和超额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89518.04 万元,涉 及企业 7579 家、项目 8147 个,返还 132187.61 万元。
虽然情况通报中未提及有哪些投 标保证金违规的情况,但笔者从平时的 工作经历以及与一些投标人的交流中 了解到,延迟退还保证金的情况时有发 生,一般延迟个把月属正常现象,有些 招标机构扣压投标人的保证金时间甚 至超过几年,投标人不去催要根本不会 主动退回,有时甚至要催问多次后才能 退回。虽然现在国务院、住建部和财政 部等发布了相关规范保证金工作的通 知和要求,此次又进行了全国范围的检 查,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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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工程勘察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勘察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定 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
0203),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 本的通知》(建设[2000]50 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2016 年 9 月份全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工作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住 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 2016 年 9 月各 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 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和勘察人之间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勘察合同是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具有重要作用。

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勘察任务、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履行期限等。

一、工程范围勘察合同的工程范围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所需的所有勘察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方面的勘察。

勘察人应当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成果文件。

二、勘察任务勘察任务应当明确勘察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工程现场的情况,为编制勘察方案提供依据;2. 编制勘察方案,明确勘察方法、勘察内容和勘察周期等;3. 进行勘察作业,按照勘察方案的要求进行勘察;4. 编制勘察报告,提供勘察成果文件;5. 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勘察支持和服务。

三、质量标准勘察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工程项目的要求。

勘察人应当保证勘察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勘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勘察合同的价款应当包括勘察费、咨询费、检测费等费用。

合同价款可以根据勘察任务的具体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变动总价或者成本加酬金等方式确定。

支付方式可以采用进度付款、验收付款或者完成付款等。

五、合同履行期限勘察合同的履行期限包括勘察任务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勘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勘察任务,并提供勘察成果文件。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价款,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六、违约责任勘察人和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七、争议解决勘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勘察合同还可以包括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约定,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抗力等。

工程设计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与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人)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各类工程设计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设计单位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投资预算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期限、费用等事项。

合同文本应包括设计范围、设计标准、设计周期、设计费用、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设计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应遵守国家关于工程设计收费的规定,合理确定设计费用。

如双方对设计费用有争议,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将签订的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提交设计成果。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设计任务,确保设计质量。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设计周期,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同意。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设计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如委托人有特殊需求,设计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计方案。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设计成果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如委托人有特殊保密要求,设计单位应予以遵守。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设计单位与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范围、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与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妥善处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同时征求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2年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一、总则(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勘察行业技术要求的特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以及工程勘察单位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标准。

(二)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1.岩土工程勘察,2.岩土工程设计,3.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4.岩土工程咨询、监理,5.岩土工程治理。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工程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

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勘察设计合同名词解释

勘察设计合同名词解释

勘察设计合同名词解释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就勘察设计事项而签订的合同。

勘察,勘察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地质、水文、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调查、评价和预测,以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和设计依据的一系列技术活动。

设计,设计是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建筑物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电梯、装饰等进行构思、计算和制图,以提供建设项目施工建设依据的一系列技术活动。

合同范围,合同范围是指勘察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承担的勘察设计内容和工作范围。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指勘察单位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时间。

合同金额,合同金额是指勘察单位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是指勘察单位收取合同金额的方式和时间。

验收,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检查、评定和认可的过程。

变更,变更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或勘察设计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范围、工期、金额等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勘察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是指勘察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的途径。

中文回答:勘察设计合同名词解释。

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是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就勘察设计事项而签订的合同。

勘察,勘察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地质、水文、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调查、评价和预测,以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和设计依据的一系列技术活动。

设计,设计是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建筑物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电梯、装饰等进行构思、计算和制图,以提供建设项目施工建设依据的一系列技术活动。

合同范围,合同范围是指勘察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承担的勘察设计内容和工作范围。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2] 10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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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20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程。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年三月十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

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第九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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