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专利优先权-涉及法条汇总

涉及优先权的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程序

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程序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专门规定了优先权原则。
然而,专利权人要行使优先权,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那么。
要求优先权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程序。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需要注意,申请人在办理优先权手续时,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合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合受理该申请内的国
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国外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时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需要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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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3)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题十三四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一、对优先权的审查本部分结合《专利法》第30条以及《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2节中的重点内容对要求优先权的初步审查进行归纳解析。
1.要求优先权声明时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无补正机会,不能恢复)2.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内容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原受理机构名称为中国)。
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可以请求恢复)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①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②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③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无补正机会,但可以恢复)④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需要再提交纸件复本。
⑤当事人在提交外文优先权证明文本时,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
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1)外国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本国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相关问题问答

问:本国优先权有什么作用?答: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3)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
即便没有上述需要,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种说法认为,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达到补充和完善首次申请的目的。
对此应该避免产生混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实际申请日为准。
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
问: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是什么?答:(1)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2)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第一次申请,而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则不符合这一要求。
(3)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4)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因此,已经要求过母案的优先权了,不属于第一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5)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
但是,应当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要求外国优先权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专利法强化训练(十五)

2023专利法专题十五上单选题1、在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期限是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作为起算日?(单选)A.专利权的期限B.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C.缴纳优先权请求费的期限D.缴纳专利年费的期限正确答案: B解析:A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1节的规定,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作为起算日,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该缴费起算日与优先权日无关,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由于专利年度与优先权日无关,因此缴纳专利年费的期限也与优先权日无关,D选项错误。
(2011)单选题2、一件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为2021年2月20日,申请日为2022年2月7日。
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单选)A.该申请自2022年2月7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B.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为自2021年2月20日起三年C.如果该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则其保护期限自2022年2月7日起算D.2021年2月20日以前公开的相关技术属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正确答案: A解析:A选项,发明专利申请应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应自申请日(有优先权,从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实审请求, B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与优先权日无关,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为公众所知的技术,D选项说法正确。
(新编)多选题3、以下哪些期限是以申请日起算的?(多选)A.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B.专利权的期限C.专利年度的计算D.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期限正确答案: BC解析:A选项,发明专利申请应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因此A选项错误。
浅析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撤回制度

浅析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撤回制度作者:倪光勇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视为撤回,这虽然可以避免重复授权和节约审查成本,但是对本国申请人来说有失公平,因此,建议取消该制度。
关键词:本国优先权;撤回;公平;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下称“本国优先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在提出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要求了本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在先申请自本申请提出之日起就视为撤回,即在先申请就不再有公开或授权的机会。
一、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撤回制度的目的1.避免重复授权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因此,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如果不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则会造成该在先申请与本申请同时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出现,这与专利法第九条不符。
但是,重复授权比较的对象是权利要求,如果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并不相同,则不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形。
2.节约审查成本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撤回之后将不再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程序,从而可以避免对同样内容的发明进行重复审查,以节约审查成本。
浅析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撤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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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本 国优 先权 的在先 申请撤 回制度
倪光 勇
( 1 0 0 0 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 )
摘 要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 实 施 细 则 》 中规 定 了本 国优 先权 的在 先 申请 视 为撤 回,这 虽 然 可 以避 免 重复授 权 和 节 约 审 查成 本 ,但 是 对 本 国 申请 人来 说 有 失公 平 ,因 此 ,建 议 取 消该 制度 。 关键词 :本 国优 先权 ;撤 回;公平 ;取 消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专利法 》 ( 下称 “ 专 利 法 ” )第 二十 九 条规 定 ,申请 人 自发 明或 者实 用 新 型在 中 国第一 次 提 出
专利 申请 之 日起十二个月 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 主题 提出专 利 申请 的 , 可 以享有 优先权 ( 下称 “ 本 国优先权 ”) 。 另外 ,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实 施细 则 ) X下 称 “ 实施 细则 ”) 2 . 合 法 性 第 三 十 二 条规 定 ,申请 人 在一 件 专 利 申请 中 ,可 以要 求 一 项 或 《 专利 法 》第 二十 九 条规 定 ,申请 人 自发 明或 者 实用 新 型 者 多 项优 先 权 ;申请 人要 求 本 国优 先 权 的 ,其 在 先 申请 自后 一 在 中 国第 一 次提 出专利 申请 之 日起 十 二个 月 内 ,又 向国务 院专 申请 提 出 之 日起 即视 为撤 回。也 就是 说 ,如果 申请 在提 出一件 利 行政 部 门就相 同主 题 提 出专 利 申请 的 ,可 以 享有 优 先权 。也 发 明或 实 用新 型 专利 申请 时要 求 了本 国在 先 申请 的优 先权 ,那 就 是说 , 《 专 利 法 》规 定 只要 申请人 自发 明 或者 实 用 新 型在 中 么 ,在先 申请 自本 申请 提 出之 E t 起 就 视 为 撤 回 ,即在 先 申请 就 国第一次提出专利 申请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 不 再有 公开 或授 权的机 会 。 政部 门就 相 同主题 提 出专 利 申请 的 ,就可 以享有 优先 权 。但 是 , 本 国优先权的在先 申请撤回制度的 目的 《 实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二 条却 规 定 ,提 出后 一 申请 时 ,在先 申请 1 . 避免重复授权 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 根据 《 专 利 法 》第 九 条 规定 ,同样 的发 明 创造 只能 授予 一 ( 一 )已经要 求 外 国优 先 权 或 者本 国优 先权 的 ; ( 二 )已经 被 项 专 利权 。但 是 ,同 一 申请 人 同 日对 同样 的发 明创 造 既 申请 实 授 予专 利 权 的 ; ( 三 )属 于按 照 规定 提 出 的分 案 申请 的。并 且 用 新 型专 利 又 申请 发 明专 利 ,先获 得 的 实用 新 型专 利 权 尚未 终 规 定 , 申请 人 要 求本 国优 先权 的 ,其 在 先 申请 自后 一 申请 提 出 止 ,且 申请 人声 明放 弃该 实 用 新 型专 利 权 的 ,可 以授 予 发 明专 之 日起 即视 为撤 回。也 就 是 说 , 《 实施 细 则 》给 本 国 优先 权 设 利 权 。两 个 以上 的 申请人 分 别 就 同样 的 发 明创 造 申请 专 利 的 , 定 了一些 在 《 专利法 》中所没 有的 限制 条件 。 专利 权 授予最 先 申请 的人 。 这 里要 注意 的是 , 《 专 利 法 》是 1 9 8 4 年 3月 1 2 日第 六 届 因此 ,当 申请人 要 求 本 国优 先 权 时 ,其 在 先 申请 如果 不 自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第 四次会 议 通 过 的 ,并 三次 根 据 后 一 申请 提 出 之 日起 视 为撤 回 ,则 会 造成 该 在 先 申请 与 本 申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作 出修正; 《 实施细则 》是 2 0 0 1 同时被授 予专 利权 的情 况出 现 ,这 与专 利法 第九 条不符 。 年 6月 1 5 日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务 院令 第 3 0 6 号 公 布 ,并两 次 作 但 是 ,重 复 授权 比较 的对 象 是 权 利要 求 ,如果 在 先 申请 与 出修 正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立法 法 》第 七 十 九 条第 一 款 规 在后 申请 的 权利 要 求 的权 利 要 求所 要 求保 护 的范 围并 不 相 同 , 定 ,法 律 的效 力 高于行 政法 规 、地 方性法 规 、规章 。也就 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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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专利优先权是申请人的一种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依法进行撤回。
但是法律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优先权的撤回就需要依法进行,那么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相关知识:什么是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专利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的基本分类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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