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井下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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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仓及井下氧电焊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范围。

井下及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氧焊等工作,如确需进行上述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

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进行井下电氧焊:采区以内的范围,采区可燃性支护的地点,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

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二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及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且制定的专项措施必须提前三天完成审批工作。

专项措施时效不得超过一星期,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续作业,如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

专项措施内要明确的内容包括:施工及现场负责人,电氧焊具体地点及其部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有效期等。

第三条、措施的贯彻落实。

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联系单见附表),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和落实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

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流、顶板、煤仓内、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确保没有瓦斯积存,安检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把安全关,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任一人不在场,不得开工作业。

第四条、井下、井口房及选煤厂煤仓实施电氧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是矿在编正规队组,严禁多营、外建队、厂家等井下非矿正规在编队组在上述地点进行电氧焊作业。

如多营、外建队、厂家等因工程施工需井下使用电氧焊时,需申请由矿在编正规队组进行电氧焊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电氧焊作业。

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为进一步规范煤仓及井下氧电焊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范围。

井下及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氧焊等工作,如确需进行上述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

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进行井下电氧焊:采区以内的范围,采区可燃性支护的地点,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

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二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及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且制定的专项措施必须提前三天完成审批工作。

专项措施时效不得超过一星期,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续作业,如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

专项措施内要明确的内容包括:施工及现场负责人,电氧焊具体地点及其部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有效期等。

第三条、措施的贯彻落实。

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联系单见附表),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和落实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

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

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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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矿井电氧焊的安全管理,使井下电氧焊的使用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

二、严禁在井下煤巷、半煤巷及回风流巷道内施焊作业。

三、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必须由各区队技术员到机电区申请电氧焊安全措施票,由各区队填写完成后先由本区队区长签字,然后再由机电区区长、通风区长、安监科科长、通风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电火焊安全措施必须现场贯彻学习,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字。

五、井下电火焊安全措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准备足量的消防用水,灭火用沙子,配备两台灭火器等消防工具;
3、施焊地点前后10米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将其附近的易燃物,杂物等清除干净;
4、施焊时瓦检员必须在场随时检查瓦斯,施焊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时方可允许作业;
5、施焊前应对作业地点用水喷洒一次,施焊工作完毕后应再次洒水消灭火星、火源、并派专人在现场留守1小时以上,再次检查工作地点,无异常现象方可撤离现场。

6、如发现施工单位不经申请擅自施工者,一经查出,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如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施工,一经查出,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罚其它责任人员200元。

机电区
2010-12-23。

阳煤集团井下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阳煤集团井下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阳煤集团井下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

凡是在井上能预先处理或能上井处理的,严禁在井下电氧焊作业,井下设备、基础等的固定和联接尽量采用有效的可拆卸的紧固件,减少焊接的使用。

井下电氧焊次数严格控制在指标范围内,日常电氧焊施工仅限于矿井主运轨道大巷内,由矿长批准后实施;特别电氧焊指井下主运轨道大巷之外,规程规定允许范围之内的电氧焊施工,必须提前以措施审批形式上报集团(区域)公司机电、通风、安监会审,经集团(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全矿井检修期间的电氧焊工程,提前集中上报,经集团(区域)公司会审批准后实施,可不纳入月考核次数范围。

井下电氧焊控制指标:第二条:工作程序。

严格控制在规程、措施许可的施工地点→负责人组织现场跟工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逐级审批→施工前通知相关单位并填写联系单→施工负责人、瓦检员、安监员、辅助救护队员(兼职或专职,下同)到现场→检查落实措施到位情况→施工→施工后1小时留侯检查→特别电氧焊要汇报集团(区域)公司。

第三条:作业范围。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为: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

集团公司解释为井下主要硐室指:井底车场、中央配电室、充电库、集中胶带巷煤仓;主要进风巷指:服务几个采区的集中轨道巷、胶带巷或专用行人配风巷;井口房内指:联通井下的进风行人井口、提升运输井口。

第四条:各矿建立辅助救护队,可由瓦检员或安全员兼职,不少于12人,并经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培训合格,装备所需的救生器械。

今后,电氧焊时要有辅助救护队员现场监护。

各矿要加强井下电氧焊工的培训管理,确保持证上岗。

第五条:以下地点或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电氧焊作业。

1、采区口及以里的所有井巷、硐室、煤仓、采掘工作面内;2、在可燃性支护下;3、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4、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5、施工地点附近有瓦斯涌出的岩层或瓦斯积聚的地方;6、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速达不到规定的;7、矿井主要通风机停运期间和反风期间。

2024年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为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矿井电氧焊安全管控,确保井下电氧焊作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严禁在井下及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操作。

二、禁止在井下煤巷、半煤巷及回风流巷道内进行焊接作业。

三、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或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需由各区队技术员向机电区提交电氧焊安全措施申请,由各区队填写并经本区队队长、机电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安监科科长、通风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逐一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所有参与人员必须现场学习并签署电火焊安全措施。

五、井下电火焊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2、确保备有足够的消防用水、灭火沙子,配备两台灭火器等消防设备;3、焊接地点前后____米范围内应为非可燃材料支护,清除附近易燃物和杂物;4、焊接期间,瓦检员必须在场随时监测瓦斯,焊接地点前后____米范围内不得有瓦斯积聚,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____%;5、焊接前需对作业地点洒水,焊接结束后再次洒水消除火星、火源,并指定专人现场留守____小时以上,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离开;6、若发现施工单位未经申请擅自施工,将对施工单位处以____元罚款。

____元,同时对其他责任人员罚款____元。

机电区____-12-232024年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二)为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矿井电氧焊安全管控,确保井下电氧焊作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严禁在井下及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操作。

二、禁止在井下煤巷、半煤巷及回风流巷道内进行焊接作业。

三、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或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需由各区队技术员向机电区提交电氧焊安全措施申请,由各区队填写并经本区队队长、机电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安监科科长、通风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逐一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

井下作业地点电氧焊作业管理制度1

井下作业地点电氧焊作业管理制度1

井下作业地点电氧焊作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井下作业安全,规范电氧焊操作行为,防止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井下进行电氧焊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

二、职责划分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电氧焊作业的安全规定,监督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2. 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接受安全培训,确保自身安全,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三、操作规程1. 在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确保作业区域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 1 —2. 使用电氧焊设备前,需进行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接地良好。

3. 操作时,佩戴防护眼镜、手套和防尘口罩,避免直接接触高温金属和火花。

4. 开始焊接前,应先通氧气,后开启电源,焊接结束后,先断电源,再关闭氧气。

四、安全防护措施1. 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如二氧化碳灭火器,消防沙箱等,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3. 作业过程中,如有异常声响或烟雾,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报警。

五、培训与考核— 2 —1. 所有参与电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复训,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2.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将上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适时修订。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 3 —。

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电氧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2. 本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进行电氧焊作业的所有人员。

3. 电氧焊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岗位责任1. 电氧焊作业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证书才能从事电氧焊作业2. 电氧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3.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焊接设备的保护装置和操作方式。

三、工作环境1. 电氧焊作业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电氧焊的废气及烟尘能够有效排除。

2. 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有序,避免杂物和易燃物质散落。

3. 作业场所周围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示非作业人员不得随意靠近。

四、焊接设备和工具1. 焊接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 严禁使用损坏的焊接设备,如发现设备出现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3. 焊接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归位,不得随意堆放或摆放。

4.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焊接工具,严禁乱扔、随意使用。

五、个人防护措施1. 电氧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防护服和防护眼镜,避免因焊接引起的烧伤和眼部损伤。

2. 作业人员应佩戴合适的手套、防护鞋和耳塞,以减少对身体的伤害。

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焊接场所。

4. 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六、火灾防范1. 焊接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2. 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能够迅速灭火。

3. 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易燃物质,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七、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迅速报警。

2. 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简单的急救处理。

八、安全教育和培训1. 服务商必须负责组织焊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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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仓及井下氧电焊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范围。

井下及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氧焊等工作,如确需进行上述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

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进行井下电氧焊:采区以内的范围,采区可燃性支护的地点,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

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二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及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且制定的专项措施必须提前三天完成审批工作。

专项措施时效不得超过一星期,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续作业,如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

专项措施内要明确的内容包括:施工及现场负责人,电氧焊具体地点及其部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有效期等。

第三条、措施的贯彻落实。

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联系单见附表),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和落实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

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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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井下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

凡是在井上能预先处理或能上井处理的,严禁在井下电氧焊作业,井下设备、基础等的固定和联接尽量采用有效的可拆卸的紧固件,减少焊接的使用。

井下电氧焊次数严格控制在指标范围内,日常电氧焊施工仅限于矿井主运轨道大巷内,由矿长批准后实施;特别电氧焊指井下主运轨道大巷之外,规程规定允许范围之内的电氧焊施工,必须提前以措施审批形式上报集团(区域)公司机电、通风、安监会审,经集团(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全矿井检修期间的电氧焊工程,提前集中上报,经集团(区域)公司会审批准后实施,可不纳入月考核次数范围。

井下电氧焊控制指标:
第二条:工作程序。

严格控制在规程、措施许可的施工地点→负责人组织现场跟工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逐级审批→施工前通知相关单位并填写联系单→施工负责人、瓦检员、安监员、辅助救护队员(兼职或专职,下同)到现场→检查落实措施到位情况→施工→施工后1小时留侯检查→特别电氧焊要汇报集团(区域)公司。

第三条:作业范围。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为:井下
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

集团公司解释为井下主要硐室指:井底车场、中央配电室、充电库、集中胶带巷煤仓;主要进风巷指:服务几个采区的集中轨道巷、胶带巷或专用行人配风巷;井口房内指:联通井下的进风行人井口、提升运输井口。

第四条:各矿建立辅助救护队,可由瓦检员或安全员兼职,不少于12人,并经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培训合格,装备所需的救生器械。

今后,电氧焊时要有辅助救护队员现场监护。

各矿要加强井下电氧焊工的培训管理,确保持证上岗。

第五条:以下地点或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电氧焊作业。

1、采区口及以里的所有井巷、硐室、煤仓、采掘工作面内;
2、在可燃性支护下;
3、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
4、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
5、施工地点附近有瓦斯涌出的岩层或瓦斯积聚的地方;
6、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速达不到规定的;
7、矿井主要通风机停运期间和反风期间。

第七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和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

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班连续作业,如果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

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八条:措施的贯彻落实。

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提前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情况,
落实执行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辅助救护队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

在矿井主运轨道巷内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在突出矿井的突出水平、其他瓦斯矿井的主运轨道巷之外的地点电氧焊作业时,必须有矿级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

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流、顶板、煤仓内、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确保没有瓦斯积存,安监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把安全关,辅助救护队员负责遇突发灾害时对伤员的急救。

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辅助救护队员任一人不在现场,不得开工作业。

第九条:井下、井口房及选煤厂煤仓实施电氧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是矿在编正规队组,严禁多营、外建队等井下非矿正规队组在上述地点进行电氧焊作业。

第十条:电氧焊安全保障措施。

1、在进行井下电氧焊作业时,施焊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距作业地点20m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

2、气瓶摆放在施焊点的下风侧,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

3、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洒水。

4、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收集火星。

5、电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
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电氧焊管理。

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地点必须在进风大巷内且在进风风流进入突出采区分风点以外,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内的回采、掘进、钻孔、支护及其它所有可能扰动煤层的作业,施焊地点上风侧严禁进行采掘、打钻、排瓦斯等产生瓦斯的工作,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十二条:煤仓电氧焊及其管理。

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电氧焊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禁有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风向,瓦斯检查员携带2m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于0.5%。

特殊情况下,进入煤仓进行打锚杆、锚索等其他非电氧焊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放空煤仓等相关规定。

2、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确保井下煤仓通风系统完善,联络巷风量、风流稳定,特别是煤仓放空后,要详细检查煤仓系统内各条巷道、煤仓硐室的风量、风向,杜绝出现无风或微风。

4、井下煤仓上、下口的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瓦斯浓度超过0.5%能够及时切断巷道内的架线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要安设局部通风机进行连续供风,稀释积存的瓦斯,车间要留设通风口,方便室内瓦斯的排出,并在煤仓上口安设甲烷传感器。

6、对煤仓及煤仓硐室要设点检查瓦斯,每班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特别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集团公司(区域)公司机电、通风部门留有备案,施工前8小时及完工后及时向集团(区域)公司机电、通风调度汇报。

集团(区域)公司机电、通风部(处)认真审查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措施制定及现场作业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通知停止施工,并进行分析考核。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加大对电氧焊作业的督查处罚力度。

1、施工地点不在规程、措施允许范围内的,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按重大事故分析处理。

2、瓦检员、安监员、辅助救护队员现场配备不齐全就进行电氧焊施工的,处罚施工负责人0.5万元。

施工负责人下令施工,而本人不到或中途离开现场的,处罚其1万元,并对其上一级领导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3、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有一项不落实施工,按严重三违处理,并将分析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全矿。

4、月电氧焊次数每超指标一次处罚该矿10万元,并在季度质量标准化检查中核减矿井分0.2分;少于控制指标的,每少一次奖励该矿1万元。

5、同一工程连续作业至完工按一次统计,未按规定连班连续作业,发生未完工前人为中断的,考核该矿5万元,且恢复后累积统计次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阳煤通字[2010]147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仓及井下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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