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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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国家标准】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

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

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ICS43.186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608.1—2015代替DB33/T 608.1-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5-06-12发布2015-07-12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2)5 管理条件 (3)6 设施设备条件 (4)7 安全生产条件 (6)8 环境保护条件 (6)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 (7)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 (11)前言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4.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修理厂建设标准

修理厂建设标准

修理厂建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修理厂建设的基本原则以及修理厂建设必须具备的人员配备、组织管理、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修理厂建设,是修理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 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2.2 GB/T 21338-200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2.3交通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4 交通部2005年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5 GB/T 5624—2005《汽车维修术语》2.6 质字〔2008〕91号《6S推行手册》3 修理厂(分厂、自修组)建设原则3.1一个省公司建设一个修理总厂。

3.2维修固定车数20辆以上的生产配送中心或车队,依据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建立修理分厂;如果建设修理分厂的硬件条件不具备,则至少要建立自修组,同时创造条件尽快建设修理分厂。

3.3维修固定车数20辆以内的配送中心或车队建立自修组。

3.4危化品车辆修理厂点的建设规模要在取得危化品车辆维修资质的基础上,依据当地的发展规模和优势,自行把握,公司审核确定。

3.5普货车辆修理厂点的建设规模,在取得一类或二类车辆维修资质的基础上,依据当地的发展规模和优势,自行把握,公司审核确定;具体建设标准参考危化品修理厂点建设标准执行。

3.6各单位社会入网修理厂必须按30%的数量每年削减,以确保“十二五”末公司社会入网修理厂总数控制在50家以内,公司基本实现车辆自修。

4 术语和定义4.1 修理总厂:是各省公司下属的科级经营单位,软、硬件设施建设标准要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2004)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许可资质;其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修理业务,负责本单位车辆的维修管理,负责本单位社会入网修理厂的资质监管和维修质量管理,负责发展社会维修市场,负责修理分厂、自修组车辆维修的人员支持、设备支持和技术支持。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608.1—2006)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 3 所
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
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
符合 9.3 和 9.4 的要求。
10 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人员、组织管理、设备、设施的具
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 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总检验人员需从事检验工作 2 年(含)以 上。 4.2.3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一类企业至少 3 名、 二类企业至少 2 名,其中总检验人员至少 1 名。维修人员应熟悉所 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 规。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4.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经有 关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 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等知识,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从业资 格证,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 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 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 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序号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设备名称
大中型 大型 小型 其它要求
客车 货车 车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机动车主的合法权益,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促进机动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进行合法注册,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维修设备和人员,以满足维修需求。

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确保维修服务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通过培训和考核考核提升服务质量。

三、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过程管理1.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按照维修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维修工作。

2.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及时与车主沟通,告知维修进度、维修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取得车主的同意后,进行维修工作。

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4.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四、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1.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确保所使用的零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确保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具备必要的专业性,不得进行不必要的修理和更换。

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对维修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管理1.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公示维修工作所需的费用标准,确保价格合理、透明。

2.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附加费用等手段获取不合理的利润。

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及时向车主提供维修费用详细清单,并确保车主对费用的知情同意。

六、机动车维修服务的保修管理1.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为车主提供一定的保修期限,保障维修质量。

2.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保留维修记录,为车主提供后续服务跟踪。

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构应遵守保修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为车主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5_749-2007.

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5_749-2007.

ICS 43.180; 43.186R 16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749-200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07-08-02 发布 2007-11-01 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5/T 749-2007目次引言 (Ⅱ)DB35/T 749.1-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DB35/T 749.2-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8)DB35/T 749.3-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 (15)DB35/T 749.4-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31)DB35/T 749-2007引言DB35/T 749《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是依据国家标准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而成。

本标准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户,按照维修对象(车辆类型)分为汽车维修业户和摩托车维修业户;汽车维修业户按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专项维修、快修业户;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本标准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第2部分规定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第3部分规定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的开业条件,第4部分规定了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业条件。

1692.4—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1692.4—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ICS 43.180R 16备案号:29319-2011 DB32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4: Fo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0-12-20发布2011-02-2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人员条件 (2)6 安全条件 (2)7 应急预案 (2)8 设施条件 (3)9 设备条件 (3)前言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淮安市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阳、张强、门涛、沈明辉、李卫清、王军。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生产、应急预案、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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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3.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 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6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组织管理条件5.1 经营管理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6.安全生产条件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环境保护条件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2。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9.设备条件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

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表2 专用设备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 ir of special items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5.1 发动机修理5.1.1 人员条件5.1.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4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1.5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2 组织管理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1.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5.1.4 主要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试验设备;废油收集机;数字式万用电表;气缸压力表;量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连杆校正器;排气分析仪;烟度计;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凸轮轴磨床;激光淬火设备;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2 车身维修5.2.1 人员条件5.2.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 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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