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新鲜食品投诉,是指消费者对新鲜食品的质量、安全、价格、包装等方面提出的异议、建议、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新鲜食品投诉处理机构(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鲜食品投诉处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经营者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新鲜食品投诉处理职责(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制度,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经营者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新鲜食品投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六条投诉提出(一)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新鲜食品投诉。
(二)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投诉接收(一)经营者收到投诉后,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做出回应。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并在收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
第八条投诉调查与处理(一)经营者应当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一)经营者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投诉处理规范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鲜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新鲜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公开新鲜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加强新鲜食品包装管理,确保包装完好、标识清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三篇)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安定与经济稳定的基础。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意义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意义如下:1. 提高食品监管效能。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能够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真实感受和需求,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从而提高食品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 保障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能够让消费者的投诉得到及时的解决和公正的待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消费者保护观念的增强。
3. 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能够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加强企业自我监管和风险控制,提高各个环节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反馈、处罚决定等环节。
1. 投诉受理投诉受理是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第一步,主要是指相关部门接收和登记消费者的投诉信息,并将其纳入投诉数据库进行管理,确保投诉信息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投诉受理应设立相关投诉受理窗口或热线电话,并应明确投诉受理时间和地点,便于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
2. 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核心环节,主要是指相关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投诉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取相关信息和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3. 处理结果反馈处理结果反馈是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公示于社会,便于消费者和公众监督和评价相关部门的工作。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任务,在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和监管措施。
然而,由于市场供应链的复杂性以及个别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有效处置食品安全投诉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为宗旨,坚持依法依规处理食品安全投诉,公开透明,保障投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依法、及时、准确、权威、规范原则,保障投诉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受理食品安全投诉的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统一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接受投诉,并记录投诉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第七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核,对确属投诉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对不属于投诉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原由。
第八条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第九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严禁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动员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被投诉方应当积极配合投诉受理机构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按要求提供食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记录。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依法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进行公正、公开的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食品安全投诉值班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值班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二、投诉受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消费者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投诉的情况,包括食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标识、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投诉。
三、投诉受理部门(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二)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四、投诉受理程序(一)投诉受理1. 投诉受理人员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投诉,并详细记录投诉内容。
2. 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投诉事项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投诉范围。
3. 对于不属于食品安全投诉范围的投诉,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告知消费者向相关部门或其他渠道反映。
(二)投诉转办1. 对于属于食品安全投诉范围的投诉,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将投诉转至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
2. 投诉转办时,应当明确转办部门或机构,并告知消费者投诉转办情况。
(三)处理结果反馈1.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2.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向投诉受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五、投诉处理要求(一)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投诉资料和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六、投诉处理人员的职责(一)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投诉处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内容。
(三)投诉处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投诉,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食品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处理。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投诉处理机构)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
第四条(投诉处理机构职责)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接受、登记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提供咨询、解答服务;(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三)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事项,跟踪处理结果;(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五条(投诉受理)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企业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
第六条(投诉登记)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予以编号。
第七条(投诉调查)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条(处理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有需要,应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投诉处理记录)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对每一件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投诉处理要求第十一条(保密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投诉人的隐私。
第十二条(公正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保持公正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效率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尽快处理投诉事项,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第十四条(整改措施)企业应根据投诉处理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投诉处理机构责任)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未按规定处理投诉,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模版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食品安全投诉的管理和处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以下简称“我单位”)内的食品安全投诉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我单位食品安全投诉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食品质量问题:食品有异味、颜色异常、变质、过期等问题;2.食品添加剂问题:食品中添加剂有超标、非法添加等问题;3.食品卫生问题:食品含有有害微生物、重金属等问题;4.食品标签问题:食品标签违法、虚假、误导消费者等问题;5.服务态度问题:服务不周到、态度恶劣等问题;6.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
第四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需要遵循的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及时、高效、便捷的原则;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4.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的责任主体为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涉及食品安全投诉的用户信息和投诉内容属于机密信息,严禁泄露。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七条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向我单位提出食品安全投诉:1.电话投诉:消费者可拨打我单位食品安全投诉电话进行投诉;2.实地投诉:消费者可到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投诉;3.书面投诉:消费者可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4.在线投诉:我单位设有官方网站和手机APP,消费者可通过在线投诉系统进行投诉。
第八条消费者投诉时需提供以下相关信息:1.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2.投诉食品名称、品牌、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3.投诉的具体问题及相关证据。
第三章投诉处理流程第九条受理投诉后,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受理:接到投诉后,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向投诉人确认相关信息;2.调查: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尽快调查投诉内容,并收集相关证据;3.协调:如有需要,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问题;4.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5.反馈: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说明原因;6.记录: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投诉相关信息,做好档案管理。
食品卫生投诉处置制度范本

食品卫生投诉处置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受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被投诉单位”)接收到的关于食品卫生方面的投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 食品质量问题,如制售劣质食品、食品污染等;2. 餐饮卫生问题,如餐饮场所卫生差、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等;3. 食品标识问题,如虚假宣传、未依法标注食品成分等;4.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受理程序1. 消费者可以向被投诉单位直接投诉,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卫生监督部门等有关机构投诉。
2. 被投诉单位收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3. 被投诉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四条投诉处理措施1. 接到投诉后,被投诉单位应立即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对存在问题的食品或餐饮场所进行整改;(2)对有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如停职、培训等;(3)对投诉人进行答复,说明处理结果;(4)如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2. 被投诉单位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积极与投诉人沟通,了解投诉具体内容,及时解决问题。
3. 被投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条投诉处理时限1. 被投诉单位应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 重大食品安全投诉事件,被投诉单位应在48小时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1. 被投诉单位应在处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投诉人。
2.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七条投诉资料归档被投诉单位应将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三篇)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幼儿园食品安全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适用于中心幼儿园的师生和家长。
第三条举报人或投诉人对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有任何疑问或发现相关问题,可立即向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心幼儿园所有。
第二章举报投诉方式第五条举报投诉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第六条举报投诉书应明确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口头举报投诉应立即提出,相关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举报人或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投诉的问题、时间等。
第八条书面举报投诉应以正式信函的方式提出,并投递至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
举报投诉信中应明确举报投诉的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信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签署收件人名字和时间。
第三章举报投诉处理程序第九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中心幼儿园负责人。
第十条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在收到调查情况报告后,应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
第十一条如需进一步调查,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结果应向举报人或投诉人进行通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如调查结果属实,并发现中心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第十四条举报人或投诉人如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如产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或举报。
第四章保密条款第十六条对于举报投诉人提供的举报投诉材料及个人信息,中心幼儿园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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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第十条(受理归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依据或者证据表明涉嫌违法主体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可以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