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习报告

篇一: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学习心得体会

近几年来,中小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之频繁,数目之大,实在令人感到触目惊心。据有关材料统计,每年我们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人数都在一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游泳、食物中毒、交通事故、他杀、自杀而死亡的中小学生人数达40余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据统计而这些意外危险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作为学习实施但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建筑带来的意外伤害;二是楼道、通道等容易发生拥堵压的场所造成的伤害;三是校外人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溺水等等;四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等引起的意外伤害;五是校外不法分子的侵害,如殴打、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六是文体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吴杏妹主任在引领全体班主任学习《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理》时强调:安全教育是我们时时处处都应考虑的问题,并应提到一个高度来重视它,要与当前学校开展的生命教育紧密联系,使学校、家庭和社会应组成一个强大的安全网络体系,同时指出学校是育人的摇篮,作为班主任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的责任。

学校在强调教学质量的同时,不可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无论是上学、放学、课内、课外、校内、校外随时随地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学校和家长双向配合才能真正减少事故的发生。只有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安全教育共同体的局面,才能促进中小学健康成长,才能使家庭幸福、学校平安和社会和谐。

一片冰心在玉壶

——学习《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省昆山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吴建军

昆山市教育局决定把今年定为“师德师风教育年”,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我们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观念,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努力规范育人环境,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依法治校,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是本着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众所周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近年来,在校学生伤亡事故屡屡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案及其索赔数额也与日俱增。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如果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着泪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恰如其分。面对“防不胜防”的这类事故,不少学校感到“管不胜管、赔不胜赔”,迫于无奈,采取一些诸如取消有危险性的活动内容,对学生在校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等被动、消极的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学生应履行的责任,达到既保护在校学生不受伤害,又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教育部最近发布的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不必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今天,我们就《办法》中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况”以及“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四方面与各位家长进行探讨。 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思考和研究。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如何在学校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寻求多渠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既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利益,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亟待攻克的难题。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教育部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1日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解决的依据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对学校今后处理这类事故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关系论。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民事关系。由于对此问题争论如此激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专家为此作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实际调查429人),调查显示,有113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占21%;有45人认为学校是委托代理人,占8%;有142人认为是临时监护人,占26%;有245人认为是教育管理者,占45%。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例如,2003年1月21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玉村小学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学校因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向建筑施工者、设备的生产或销售者进行追偿。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然给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手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杠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杠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场地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又可分为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和课余时间发生的。如果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学校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上课期间,教师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在上课时相互打闹,导致一方受伤害,致害人要负主要责任,但教师管理不严,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样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

《xx例》考试卷 学校;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姓名:_________得分:______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66分) 1.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自()起施行。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活动中,以及在()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 4.鼓励学校购买()保险。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5.预防(),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 6.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将()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7.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等安全教育。 8.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学生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的,应当及时处理;(3)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学生人身安全。 (4)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4分) 1.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B.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C.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D.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2.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A.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 学生人身自由的; B.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 C.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D.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 E.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F.制造、散布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示范文本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及时处理和预防安全事故,学校建立安全事故报告 制度。 学校每月最后一天以书面形式向主中心学校汇报当月 安全工作情况。 2、学校对突发事件除了及时救治外,学校领导要半小 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24小时内要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报。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报告校 长当即报告校长,学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学,除按学除 校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抢救外,,应按照相关规定, 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种类的相关安全职

能部门。报告程序 (1)、一般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老师或现场老师--班主任--校长; (2)、火灾事故:拔打“119"--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3)治安(刑事)事故:拔打“110”--报告学校负责人--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食品中毒:拔打“120”--报告学校负责人--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 4-1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 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

醒学生注意安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 4-2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 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

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学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以及在校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统计、报告 (一)凡发生上学、放学途中、校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120报告,同时立即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运管所、交警、安监、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大小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的,对责任人停班学习,直至解聘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根据事故大小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术科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培训课件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

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

靖 边 九 2012-2-12 靖边九小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和处理预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证学校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学生在校园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以预防学生的意外事故,应对校园人身伤害。 一、成立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高琳

副组长:郭帅瑜王娅婷陈彦权 成员:闫彩艳谢春利周春王继龙和各班班主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校是学生学习活动的场所,学校的管理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切身安全。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该把安全工作这根弦拉紧,明白学校内部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在涉及学生安全的环节上加强管理,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学校管理中有没有安全意识是减少事故发生的前提。为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一)学校门卫保安要把好第一关 (1)学校门卫由保安公司直接委派,实行轮换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2)外来人员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门卫在登记时必须查验证件、问明事由、通知相关老师确认后才能放行。 (3)对于不能说明事由或者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放行。 (4)有人强行闯入校园,门卫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学校负责人和当天的值日行政领导,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和老师的安全。 (二)全体任课教师的管理制度 1全体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校长室汇报。 2、学校相关部门和班主任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利用板报、宣传橱窗、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上房小学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为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使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此制度。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我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洪彩玲 副组长:黄联羡、朱佶君 组员:各班班主任 二、学校突发安全事故预防种类 学校梯道踩踏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学校流行病传染安全事故等。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县教育局

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学校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2、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严禁组织学生参与救火,教师可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2、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

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巨大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常考的重要的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常考的重要的法 条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的处理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规定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究竟是谁应该承担责任,也成为近来的常考考点,那么中公讲师就常考的法条及对应的习题汇编如下。 颁布时间:2002年3月26日颁布,2002年9月1日施行 颁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当事人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2016年上-中学】放学后,几名学生到教师王某私自开设的学校附近的商店里,购买了过期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对这起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是(A)。 A.王某 B.学校 C.政府 D.家长

【解析】在这道题中,也就是说事故是由于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这起事件中应该承担责任的是王某而不是学校,更不是政府和家长。 第十二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例如:【2016年上-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小强因被父母责骂,心情低落,被老师发现后对其进行了宽慰,但是小强在课间还是自伤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学生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B.学校应该对学生负有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C.学生应为属于自伤的行为,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D.学生受伤发生在课间,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解析】在这道题中,应该自伤的事故责任学校不承担。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因学生自杀、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01年3月21日) 事故防范与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

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 (1)校内事故:包括课余事故和课内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 (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上报责任人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 事故上报责任人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学校的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型校园,防止因偶发事件、管理不善或外界人为破坏发生安全事故后,产生慌乱和造成失态进一步恶化,特制一下制度: 一、当带班领导、值日组长、值日教师或其他教师发现安全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十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如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卫生院等),如因延误处理事故时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师在上课的时候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报告,由班主任迅速与家长取得联系让其知晓。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四、班主任工作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迅速告知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五、若是校内设施设备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知情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学校通知班主任迅速告知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六、凡是在学校由于管理不力出现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上各种事故原因,都必须实行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处理。要求校内各处室职责人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校长室,以便及时整改处理。 七、一旦发生事故,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处理;成立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事故报告。

八、学校内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发现如下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乱或者拖延不报。 九、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当事人和广大师生员工,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措施。 十、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者,追究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前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本学期我校在政治学习中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次学习深有体会。 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我由学习感触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59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及时处理和预防安全事故,学校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每月最后一天以书面形式向主中心学校汇报当月安全工作情况。 2、学校对突发事件除了及时救治外,学校领导要半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24小时内要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报告校长当即报告校长,学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学,除按学除校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抢救外,,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种类的相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程序 (1)、一般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老师或现场老师--班主任--校长; (2)、火灾事故:拔打“119"--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预防和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但学校与末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第四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的不同,有避免和消除危险的相应义务。第五条(处理原则) 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及时对受伤学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帮助学校处理事故,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六条(保险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帮助学校参加相应的学校责任保险。 第二章事故类型与责任归属 第七条(事故类型)

根据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八条(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末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疏忽与过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门卫、防火、宿舍、公共设施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末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四)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对学生特别是末成年学生,末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的;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末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六)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七)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及其它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已经有明显症兆,学校末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末给予相应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不适宜活动的;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末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的; (十)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突发性疾病的明显症兆,学校发现,但末做及时处理,致使病情延误的; (十一)学校末及时将末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以及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信息告知其家长或其它监护人的; (十二)学校末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学校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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