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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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3•【文号】环大气〔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除特殊用途外,我国已淘汰受控用途的哈龙、全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正在逐步削减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的生产和使用。

为实现《议定书》规定的履约目标,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

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

四、新建、改建、扩建副产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

五、本通知所指消耗臭氧层物质具体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年第72号)。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60号)、《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同时废止。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蒙特利尔协定书,也被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协议,是一项被全球广泛接受和执行的国际协议,旨在减少和消除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该协议于1987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维也纳议定书上签署,并迅速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

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一层极其重要的保护层,它能够过滤掉太阳紫外线中的有害部分。

然而,20世纪以来,人类活动不可避免地释放了大量对臭氧层有害的物质,如氯氟烃(CFCs)和类似化合物。

这些物质会进入大气层,破坏臭氧分子,导致臭氧层的稀释和破坏。

这些破坏不仅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直接危害,还会增加我们受到紫外线辐射的风险,可能引发皮肤癌、白内障等疾病。

蒙特利尔协定书旨在促使各国共同努力减少、逐步消除以及最终禁止这些危害臭氧层的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协议要求各参与国制定具体措施,通过加强监管、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来实现这一目标。

具体而言,协议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和减排目标,以指导各国的行动。

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

多年来,全球各国积极采取行动,限制CFCs等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在该协议推动下,许多工业国家已经彻底淘汰了这些物质,转而使用环保替代品。

同时,在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和技术转让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尽管仍面临挑战,但蒙特利尔协定书对于减少臭氧层损害的全球行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还需要更加重视蒙特利尔协定书的执行和遵守。

全球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未能充分遵守协议规定,依然在生产和使用危害臭氧层的物质。

这些违规行为给全球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阻碍了我们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消除的目标。

因此,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推动所有国家共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总之,蒙特利尔协定书为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环保意识的提升。

然而,我们仍然面临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和行动,确保各国都履行自己的承诺,保护地球的臭氧层。

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为未来的子孙留下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地球家园。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控制措施1. 已订入第2A条中。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解读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解读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k0010478 121200 121200UNEP/OzL.Pro.12/CRP.2/Rev.1 11 December 2000CHINESEORIGINAL: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2000年12月11-14日,瓦加杜古监测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国际贸易并防止此种物质、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由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提出的、经修订的决定草案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如下:认识到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对全球保护臭氧层进程所构成的威胁,理解鉴于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各项条款,重要的事项是在所有缔约方内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控制,确认目前很难在国家边界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有效的控制,其原因是:臭氧消耗物质的鉴别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的海关编码的复杂性、缺少一种国际公认的通用标签制度以及缺乏受过特殊训练的海关官员等,并确认需要在国际一级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来解决其中大部分问题,UNEP/OzL.Pro.12/CRP.2/Rev.1Page 2确认很有必要了解其他国际机构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工作的现况,并考虑到各缔约方先前作出的决定,包括第IX/22号,第X/28号和第XI/26号决定,1. 请臭氧秘书处酌情与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消耗臭氧物质海关编码讨论小组以及各国际贸易和海关组织协商,审查关于研究下列问题的选择办法并就这些选择办法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报告,以便由缔约方会议于2001年审议:(a) 各国目前关于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的标签制度方面的立法;(b) 是否需要针对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实行一套普遍适用的标签和/或分类制度、及其所涉范围和费用,包括定出一个具体生产商标号、识别号或识别方法的可行性;(c) 缔约方之间相互交流关于分类、标签、遵守规定等事项的经验以及查获非法贸易案件情况;(d) 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与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之间的区别,以及是否有可能编写出一份含有消耗臭氧物质产品类别的清单、并列出其相应的统一分类制度/综合名称分类;(e) 就如何处理在边境查获的、非法贸易的消耗臭氧物质问题为海关当局制定一套准则的可能性。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原创实用版)目录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概述2.蒙特利尔议定书背景3.第六条具体内容4.第六条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意义5.我国的立场和行动正文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概述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全称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在 2014 年 9 月 27 日至 10 月 1 日举行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一项议定。

该议定书旨在保护臭氧层,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2.蒙特利尔议定书背景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在 1987 年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旨在减少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使用和生产。

这些物质主要包括氯氟烃(CFCs)等。

臭氧层对于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它吸收了太阳辐射的紫外线,保护了生物免受紫外线的伤害。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的氯氟烃等物质的排放,臭氧层出现了严重的损耗,形成了所谓的“臭氧洞”。

3.第六条具体内容第六条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确保按照议定书规定的时间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口。

此外,该条还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4.第六条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意义第六条的实施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不仅有助于保护臭氧层,还可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据研究,全面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特别是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避免全球气温在未来几十年内上升 1 摄氏度左右。

这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具有重大意义。

5.我国的立场和行动我国一直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积极参与者和支持者。

在第六条的执行过程中,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严格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口,加大国际合作力度,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等。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简介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简介

1987年9⽉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随着1985年底南极臭氧空洞的发现,各国政府认识到需要采取更强有⼒的措施减少—些FCs(CFC—11,12,113,114和115)和⼀些哈龙(1211,1301,2402)的⽣产和消费。

《议定书》的制订便于以定期的科学和技术评估为基础对淘汰时间表进⾏修订。

根据这些评估,在1990年伦敦、1992年哥本哈根、1995年维也纳和1997年蒙特利尔的会议上对《议定书》进⾏了调整,加快了淘汰时间表。

《议定书》也被修正以引进其他控制措施,增加新的受控物质种类。

1990年伦敦修正案包括增加的CFCs(CFC-13,111,112,211,212,213,214,215,216,217)和两种溶剂(四氯化碳和1,1,1-三氯⼄烷),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增加了甲基溴,HBFCs和HCFC.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案最后确定了甲基溴的淘汰时间表。

该议定书在前⾔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和使⽤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直接的作⽤,因⽽对⼈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的负⾯影响。

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

这⾥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和技术需求。

前⾔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中重点规定⼴第⼆条国家和第五条国家淘汰有关ODS的时间表。

有关受控物质和淘认时间表是在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中规定的,只有批准加⼊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受控义务。

议定书中同时也对有关技术转让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国迅速以优惠的条件向有关国家转让环境有益技术。

议定书确定缔约国⼤会为其决策机制,缔约⽅会议每年召开⼀次。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引言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环境保护协议,旨在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臭氧层的破坏对人类和地球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制定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协定的背景1.1 臭氧层的重要性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过滤掉太阳紫外线中的紫外B辐射,从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免受伤害。

臭氧层的破坏会导致紫外线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1.2 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指氯氟烃(CFCs)、卤代烃(HFCs)和溴代烃(HCFCs)等化学物质。

这些物质在工业生产、冷却系统、消防设备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它们的释放会导致臭氧层的破坏。

协定的内容2.1 目标和原则蒙特利尔协定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保护臭氧层,减少紫外线辐射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伤害。

协定书中明确了国际合作、技术转让、信息交流和资金支持等原则,以实现这一目标。

2.2 成员国的责任协定书规定了各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监测和数据共享,推动技术创新和转让,提供资金支持等。

成员国必须制定国内法律法规来执行协定的规定,并定期向国际机构报告相关数据和进展情况。

2.3 时间表和减排目标协定书中规定了一个时间表和减排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在特定时间内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量。

这些减排目标根据各国的发展水平和能力进行了差异化安排,以确保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2.4 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协定书承诺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

这些支持包括技术转让、培训、设备更新等,以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淘汰和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和技术。

协定的影响和成果3.1 臭氧层的恢复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臭氧层的破坏得到了有效控制。

通过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臭氧层逐渐恢复,紫外线辐射的强度得到降低,保护了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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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
利尔议定书》
环境工程李德庸
一、蒙特利尔议定书制定的背景
臭氧是一种具有刺激性气味,略带淡蓝色的气体。

臭氧层位于地球上空的平流层,虽然稀薄,却是地面生物免受紫外线伤害的重要屏障。

1928年,以托马斯·米基利为首的美国科学家人工合成了氯氟烃(CFCs),并用作冰箱的制冷剂。

由于该产品具有低毒、稳定的特性,很快它就被广泛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

到1974年,两位美国科学家发现CFCs如果挥发到大气中,将会上升到平流层中,并对臭氧层有巨大的伤害。

据统计,在CFCs受到管制之前,全世界每年都要排放100万吨以上的CFCs,而停留在大气中的CFCs 总重量则达到2000万吨,据估计,一个氯原子能破坏十万个臭氧分子(假设排放的全部是三氯一氟甲烷CCl
F,2000万吨的CFCs能破坏8.9亿吨的臭氧分子)。

3
1982年,科学家在南极上空发现了臭氧空洞。

1985年,雨云七号卫星证实了上述发现。

图一(深色为臭氧层空洞)
臭氧层空洞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联合国在1985年通过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抵制,这份公约只是一个框架式的原则性公约,没有提出约束性措施。

随着臭氧层破坏程度日益加剧,国际社会于1985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中国政府加入《议定书》的过程
1989年5月,在《议定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提出针对两方面的议案: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ODS淘汰时间表上必须有所区别;
二、发展中国家的淘汰工作必须得到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巨大的阻力,加上协定制定仓促,这些合理的要求没有体现到公约里面,议定书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

主要体现为:1、议定书是一个政治压力且过时的产物,议定书制定之后不久,科学界就发现,协定里面规定的措施力度远远不够。

2、议定书回避了破坏臭氧层的责任问题,没有体现“多排放,多削减”的原则。

3、议定书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公平,参与谈判的发展中国家少,发达国家完全忽略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

由于1989年《议定书》存在种种不足,它受到国际的广泛批评。

中国、印度、巴基斯坦、伊拉克和沙特阿拉伯等发展中国家表示如果不对议定书做出修改,就不可能加入该协定书。

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议定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伦敦修正案》,对1989年《议定书》做了重大有益修正。

鉴于2修正后的《议定书》公正合理,1991年6月,中国证实加入《议定书》,1992年8月,该修正案对中国正式生效。

三、中国政府履行《议定书》情况
按《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的规定,中国生产和消费其中4类10种受控ODS,
口的;ODS生产量约为65,000吨。

可以看出,中国对ODS的需求量是十分巨大的。

因此,在1992年中国加入《议定书》后,制订了相应的国家履约计划和行动方案,减少ODS排放的问题在中国的环境保护议程上从无到有。

具体的措施和变化有如下几点:
1、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1996年合作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
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监督制度。

2、中国针对国内的相关行业颁布了保护臭氧层的行为规范,并且对原
有的环境法进行调整,使其符合《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的精神和内容。

3、中国在国家层面设置了履约的管理机构,而地方环境保护局和行业
组织的职责也相应增加了。

4、中国工业界在这个领域的理念和行为也发生了变化,2000年,上海
大众等中国八家企业签署了永不再使用ODS从事生产活动的宣誓书。

这些措施是有效,例如,中国的哈龙1211灭火剂生产量从9,950吨削减到2003年的1,990吨;到2001年,中国已关闭、拆除了30家企业的CFCs生产装置;由2007年7月1日期,中国停止了除必要用途外CFC和哈龙的生产和进口,提前两年半完成了履约目标。

尽管中国保护臭氧层活动在淘汰CFCs和哈龙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但是,面临淘汰HCFCs(氢氯氟烃)的履约目标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四、总结
回顾中国在《议定书》修订和之后履约的历史,我们可以说中国负起了一个发展中大国的责任。

在国际多方合作的情况下,《议定书》被广泛地接受,并且在臭氧层保护方面发挥了真正的作用,成为国际合作的一个典范。

环境保护问题是国际化、全球化的,人类应该从这个案例中总结经验,长远一致地执行环境友好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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