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21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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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详解【文档正文】第一章:引言1.1 简介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内容和保险责任范围。

1.2 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将按照其所附的注释来解释。

第二章:保险范围2.1 保险对象本条款适用于各类安装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工程等。

2.2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负责承担因保险对象发生的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3.1 保险责任本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险别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3.2 免责条款本条款详细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等情况。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将根据具体安装工程项目的价值、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

4.2 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将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五章:保险期间和投保手续5.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将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5.2 投保手续投保人在投保前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

第六章:理赔处理6.1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6.2 理赔处理流程本条款详细介绍了保险理赔的申请流程、调查评估、赔款支付等具体过程。

第七章:终止保险合同7.1 合同终止条件本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可能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事故发生等情况。

7.2 终止合同的通知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决定终止保险合同前,应提前按照约定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文档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样本附件二、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表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2.1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具体内容的部分。

2.2 险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具体保险责任种类。

2.3 被保险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享受保险金赔偿权利的主体。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1. 引言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为保护安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免受意外损失所提供的保险。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及费率、索赔程序等内容。

2. 保险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主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期间内,承保范围内设备和材料的火灾、爆炸、盗窃、损坏、破裂等意外损失;2. 因设计、材料、工艺、施工等原因,导致承保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发生意外损失;3. 预防、抢救以及扩大损失所需的合理费用;4. 其他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

3. 保险范围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装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临时保险期间内的损失;2. 承保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的意外损失;3. 承保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在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4. 承保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在安装过程中的意外损失。

4. 保险金额及费率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费率根据承保范围内设备和材料的价值、风险评估等因素综合确定,投保人需要按照费率表支付保险费用。

5. 索赔程序投保人在发生损失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索赔:1. 在损失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损失发生的详细情况;2. 提供索赔所需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损失照片、事故报告、警方报案证明等;3. 接受保险公司指定的专业评估师对损失进行评估;4. 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理赔。

6. 终止合同安装工程一切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合同期满;2. 投保人提前终止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 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7. 免责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1.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 战争、恐怖主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 设备和材料自身存在的隐患导致的损失;4. 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修理、拆卸、更换等行为导致的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最新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为进行某项工程建设,需由乙方提供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障,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保险范围1.1 保险项目:本合同项下的安装工程包括(具体项目)。

1.2 保险金额: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1.3 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安装工程进行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1)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损失;(2)因施工过程中的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材料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3)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工程损失。

2.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损失赔偿。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为(具体金额)。

3.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详细支付方式)。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4.2 在保险期间内,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的终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6.3 若双方同意续签,应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一、当甲方为主导时,增加的多项条款及说明1.1 甲方要求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安装工程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承保人订立,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承保对安装工程的一切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保险期间为有效期的连续。

第三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整。

第四条:投保人应当依据约定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由投保人与承保人另行约定。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自发起投保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所保险对象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所保的安装工程是指对于保险期间内的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转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所保的安装工程包括景观工程、桥梁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承担对于安装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突发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第三方责任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不承担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战争、核爆炸、地震等特殊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赔偿第十条: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承保人,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承保人收到投保人的报案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实,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赔偿金额将在核定后的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保人。

第五章保险费计算第十三条: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另行约定。

附件:1.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2.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一方,即被保险人。

2.承保人:出售保险的一方,即保险公司。

3.保险金额:对于安装工程的一切险责任的限额金额。

4.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5.保险费率:按照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费率。

6.突发事故:意外、意外事故。

7.自然灾害:天灾、地震、洪水等自然原因导致的灾害。

picc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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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21版〕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局部物质损掉保险局部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富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以下财富未经保险合同双方出格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富;〔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富或此中的任何一局部财富,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富或此中任何一局部财富;〔四〕去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变乱后,被保险报酬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合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以下财富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订价值的财富;〔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地盘、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安装、危险安装、不法占用的财富。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富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不测变乱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掉(以下简称“损掉〞),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变乱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掉所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一〕保险变乱发生后,被保险报酬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掉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补偿。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1. 引言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工程项目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

本文档将介绍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相关条款和保障范围,以帮助理解和购买此类保险。

2. 保险期间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从项目开始日期起,至项目竣工日期结束。

保险期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 受保项目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针对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受保项目进行评估和决定。

4. 保险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4.1 施工期间损失保险公司将对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赔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损失、设备损坏、施工人员工伤等。

4.2 延期开工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施工延期,保险公司将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费用,如劳动力成本、延期费用等。

4.3 设备运输损失在设备运输过程中,若因事故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4.4 第三方责任在施工期间,若因工程项目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保险费用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用根据项目的保险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通常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费率,并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进行调整。

6. 免赔额安装工程一切险中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公司赔付前,受保方需要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鼓励受保方采取积极措施降低风险。

7. 终止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在保险期间内随时终止,但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

若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8. 理赔流程若发生保险事故,受保方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理赔工作,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赔付。

9. 附加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还可以根据需要添加附加条款,如施工期延误险、设备租赁损失险等,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损失、事故及意外事件,为保障工程安全和双方合作利益,明确责任和权益。

以下是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工程安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事故和意外事件。

2. 保险范围包括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机械、工具等的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根据保险金额对相应的损失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风险或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3. 保险人对索赔申请的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1. 双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 保险金额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确定,确保保险金额能够覆盖潜在的损失和风险。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担任赔偿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或事故进行核查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或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条款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保险人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

3.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保险责任无法履行,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保险人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变更。

4. 对于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保险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保险合同、拒绝赔偿等。

5. 对于保险范围未明确约定的损失或事故,保险人有权进行补充约定,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的约定本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安装工程项目,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承保。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本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安装工程项目在建设、试运行和竣工阶段中所遭受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承担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2. 设备、机械的故障、破碎、非正常磨损或损坏;3. 施工操作不当、实验、试验过程中的意外事故;4. 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责任;5. 因盗窃、抢劫、劫持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本保险不承担以下损失:1. 由于受保险人疏忽、蓄意或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2.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履约和质量保证责任;3. 由于战争、动乱、罢工、核辐射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损失;4.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进行的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施工调整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费率(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安装工程的实际价值以及风险评估共同确定,并注明在保险合同中。

(二)保险费率以每万元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根据投保人的历史损失记录、安全管理情况和工程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地域(一)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并移交给建设单位之日止,保险期间不得超过工程的实际完成期限。

(二)本保险的保险地域范围限定在投保人确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超出该地域范围的保险事故不在保险责任之内。

第五条保险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救和控制损失的扩大。

(二)保险人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和方式进行赔偿,根据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核损。

(三)如有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协助保险人与第三者进行理赔协商。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需要解除的情况,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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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注意事项(使用时请删除):
(1)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2)合法性:合同内容和标的物是否合法,当事人有无签订该合同的权利和资格。

(3)真实性:注意合同页码、加盖骑缝章、辨别有无欺骗。

(4)严密性: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具体、明确、平等,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5)完整性:合同所书写条款是否全面,完整,考虑是否周全。

(5)可行性: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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