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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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政府决定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国资公司是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市直属企业集团,是被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市政府为市国资公司的出资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出资者权力。

三、市国资公司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包括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等,不行使行业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四、市国资公司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部分大型社会事业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任务。

五、市国资公司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力。

此次授予市国资公司经营的资产包括:市政府办公厅部分代管企业的市权国有资产,市计委所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所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对金融证券保险企业的投资,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经营的企业或国有资产。

六、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定市国资公司授权范围内国家资本金总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宁政办发〔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5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7号)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7号)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7号)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8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8日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充分挖掘存量资产价值,盘活形成新增投资,实现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良性循环,结合南京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总页数】5页(P36-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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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
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17号)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竞争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3号)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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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2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0【实施日期】2014.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2号)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0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市级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明确后进行处置,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

负责制定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宁政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市住建委 2013年4月)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是提高城市建设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我市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加快深化改革步伐,着力构建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市场化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新格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就我市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巩固提升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深化全市综合改革成果,加快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和各大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进一步健全城建偿债机制,促进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努力实现城建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类推进、主体多元,整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主导和政策引导,同时更加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政企分开、建管分开的要求,理顺体制机制,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做大做强城建领域产业集团,突出主业,重点扶持,确立各融资平台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盘活存量资源和优质项目,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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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
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宁价费[2000]40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8.08
【实施日期】2000.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
(2000年8月8日南京市物价局)
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切实降低改制和发展成本,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改制收费标准。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评估、验资、产权转让、司法公证等中介机构收费,严格按照省、市政府“要低于现行规定最低收费标准50%”的原则收取,(具体见附件一(略))。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及其他收费,
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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