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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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省科学院,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与组建第四章运行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条有机融合,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广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广东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在产业技术创新链条上连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区域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技术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制、关键工艺研究并推动产业化应用,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加快推动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冀发改高技〔2021〕566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10日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等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建设、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根据河北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为市场化、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试验、验证,为行业发展开展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成为产业技术推广平台;(五)组织技术创新的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六)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科教强省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十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鲁科字[2018] 14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 142号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12月24日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增强对创新型省份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创新支撑能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程中心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两种类型。

(一)企业类省工程中心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创新能力强、研发条件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建设,重点开展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重要聚集地,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二)公益类省工程中心依托创新人才聚集、科研条件完善、开放创新程度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重点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和面向产业需求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省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省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山东提供技术支撑.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较高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骨干龙头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年度计划,制定工程中心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扶持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审批、绩效评估和考评验收。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年度报告与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科研能力的企业建立的研发平台,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任务为:(一)企业类1.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9.12
•【字号】豫科〔2024〕120号
•【施行日期】202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科〔2024〕120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规范、提升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制定了《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2024年9月12日。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致力于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专业机构,其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研究活动的有序进行,提升研究效率和质量。

2. 研究中心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确保研究方向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符合。

3. 研究中心的管理应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确保研究活动透明、公正、高效。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研究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

2. 研究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分别负责日常管理、科研活动、财务与资产管理等。

3. 研究中心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科研项目的实施。

三、项目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项目立项、评审、执行、监督和验收的完整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项目立项需经过专业委员会的评审,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预期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定期组织进度报告会,及时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项目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成果评审和验收,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

四、财务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2.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预算要求,并经过审批程序。

3. 对于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人才培养与激励1. 研究中心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提升科研人员的专业能力。

2. 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对于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3. 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促进创新思维的形成。

六、成果转化与合作交流1. 研究中心应加强与企业、高校等机构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研究成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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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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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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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工作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

各市州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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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要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优势优先、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托在甘法人实体单位,通过科技资源整合、重组、技术集成配套组建一批优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工程中心,并指导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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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工程中心购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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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程中心的目的和任务第五条工程中心坚持“创新、产业化”的工作方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建设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省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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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探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化,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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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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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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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提供支撑。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 1 -/3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和发布工程中心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具备面向市场、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的能力(包括开发、设计和试验等综合能力),能够将科研成果加以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开发,推出适合企业规模化生产的技术及工艺流程,以及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其技术水平在国内居于领先或先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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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及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能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向相关企业辐射、转产,为自身和企业带来较好的效益(产值、利润、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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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某一技术领域能发挥带头作用,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能够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形成新兴产业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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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建设及运行管理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内部运行管理状况良好。

设立相应的工程技术咨询、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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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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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队伍结构(年龄、专业)合理,已初步组建成一支具有高素质、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设计技术人才,以及试制生产、市场营销和业务管理人员等配套的综合性工程技术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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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密切联系的一批相关企业(核心联系企业、辐射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建立了合作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有效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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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每个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不重复建设,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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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部署,结合本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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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转报到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立项条件者通知其编制《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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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上工程中心名单。

(三)省科技厅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任务书》是工程中心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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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 2 -/3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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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年。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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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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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人。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的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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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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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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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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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验收与考评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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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月日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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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者省科技厅颁发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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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于次年月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连同相关统计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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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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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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