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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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

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

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各级医师根据病情对患者的治疗、病假、体育、劳动、军训、入学、退学、复学等提出建议所采取的书面形式。

因此,各级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掌握,不循私情。

为防止诊断证明书中出现的漏洞和失误,特拟定本制度。

一、诊断证明书必须包括两个部分,即诊断和建议。

仅开诊断而无建议者无效,不予盖章。

二、有关治疗、病假、体育保健科者,由临床医师负责开具,加盖门诊诊断公章。

有关入学、退学、复学、军训和改变体育类别者,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处理意见后保健科医师开具证明,加盖保健科公章。

不盖章者无效。

三、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但是,若因专科停诊或在值班时间内可由其他科医师代诊,而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可在签名栏的医师二字前写代诊或值班二字,以作识别,不应推托不管。

四、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五、凡开出诊断证明书时,均须在病历上或病历本上写明病情及诊断证明的内容,在诊断证明书上扼要写明病情,以资备考。

六、急性病的病假一般3日。

较大的手术后和较重的疾病可开假1—4周。

在疾病康复过程中可开半日工作一段时间。

开长期半休或全休时必须有足够的根据。

七、下列情况,须接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2、因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司法部门办案时,科室应积极配合,尽量提供方便。

如: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案复印件或摘抄件以及特殊检查材料(光片)等。

九、调换工种和提前退休,由患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办理。

有关医师可根据病情开具诊断证明书。

十、在开具诊断证明书上弄虚作假、伪造病情、拉拢关系、以权谋私、偷盖公章者,按市卫生局医德医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需要符
合以下的规定:
1.专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出具,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

不能由个人、非正规医疗机
构出具。

2.诊断准确:诊断证明是医疗机构给予患者的医学诊断意见,需要准
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疾病诊断。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需要包括患者的个人
信息、疾病名称、病情描述、疾病诊断等内容。

4.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医生在诊断证明上需要签名,并加盖医院的
公章。

这是证明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5.时间限制:病休证明是为了证明患者因疾病需要病假休息,通常需
要规定休息时间和结束时间。

病休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3-7天,超过这个
时间,需要重新就诊并开具新的病休证明。

6.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末,患者在医院就诊后,需
凭借就诊记录和处方,到医院负责出具证明的相关部门办理病休证明。

7.经济补助证明:根据相关规定,患者在拿到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后,需要凭借这些证明去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办理相关的病假补助手续,以获
得经济补助。

医疗诊断证明开具制度及管理流程

医疗诊断证明开具制度及管理流程
十一、医疗诊断证明的信息化建设
(一)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诊断证明信息化建设,实现诊断证明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
(二)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权限管理、操作记录、数据备份等功能,确保医疗诊断证明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医疗机构应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在线申请、查询、打印等服务,方便患者和相关部门使用医疗诊断证明。
(五)医疗机构应将审查与更新的结果及时公布,提高制度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八、医疗诊断证明的培训与教育
(一)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疗诊断证明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掌握。
(二)培训内容应包括医疗诊断证明的法律责任、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提升医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十、医疗诊断证明开具的违规处理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具医疗诊断证明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开具,并及时报告监督部门。
(二)医疗机构应对违规开具医疗诊断证明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预防机制,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医疗机构应定期审查医疗诊断证明开具和管理流程,确保各项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二)根据审查结果,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优化开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医疗机构应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审查与更新工作,充分听取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医疗诊断证明的定期审查与更新(续)
(四)医疗机构应确保审查与更新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吸纳多方意见,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十二、医疗诊断证明的宣传教育
(一)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诊断证明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患者和社会对医疗诊断证明的认识。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引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分类根据使用场景和用途,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生育能力鉴定证明、学生身体健康证明等。

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发放和管理上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规定。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1. 申请人资格:只有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生才有资格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个人或非医疗机构无权出具。

2. 诊断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基于充分的诊断依据,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证明内容必须准确、客观、科学,并符合医疗伦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3.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和医生发出的初步诊断书前往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进一步确认诊断后,方可领取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隐私保护:医学诊断证明书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

2. 信息真实性: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不得故意夸大或虚报病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困扰。

3. 规范发放: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滥发滥用。

4. 期限限制: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过期证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对病情的专业判断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与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结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_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_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_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什么是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是指由医疗机构或注册医生出具的一种证明,用于证明病人的诊断病情、治疗情况和效果等信息。

在许多场合,如申请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申请请假或休假、办理手续等,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都是必要的凭证。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要有以下内容:1. 诊断时间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应该明确标注病人的诊断时间,以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病情描述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描述病人的疾病情况。

这包括疾病的名称、病情分级、病人的主要症状、病人的身体状况等。

这些信息应该是医生诊断后的结果,以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治疗情况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还应该描述病人接受治疗的情况。

这包括治疗的方法、使用的药物、治疗效果和治疗期限等信息。

这些信息应该是医生根据病人的疾病情况和治疗方案所制定的,以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医生的签名和盖章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执业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的公章。

医生应该签署自己的名字、职务、手机号码、医院名称、医院地址和印章,以证明证明书是由合法医生签署的,以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注意事项在申请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申请请假或休假、办理手续等时,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不可或缺的凭证。

但是,在填写和使用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诊断病情必须属实医生必须根据患者实际病情和治疗情况,撰写疾病诊断证明书。

如果医生作出虚假的诊断和描述,将严重损害患者利益,同时也违反法律规定和医德医风,将承担法律责任。

2. 医生应注意信息的描述医生在填写疾病诊断证明书时,应该注意描述信息,描述要准确、简明,同时保证对患者隐私的保护。

3. 需要验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有效,不同的证明书的有效期限不同,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认证。

结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出具的一种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及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维护看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现范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每名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简明扼要,并有医学科学依据,慎重认真地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其内容与病历记载一致,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必亲自诊查患者并书写相关病历,对门诊患者,应具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必须确实在我院住院,出院后方可出具出院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主要处理意见要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原则建议,本院已给病人进行过何种主要检查和治疗,以及病休时间都应在证明书中记载备查,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出院时患者状况、休假天数、其它建议、当日时间及诊疗医生签字等)。

4、医师必须严格掌握病休时间,休息时间应大写,病休假时间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它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医学诊断证明文件。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代表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经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出具。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

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到门诊部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5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30天。

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病人不超过60天。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

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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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

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

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

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

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

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

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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